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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學齡前幼兒的依附與利社會行為的關聯。本章敘 述研究動機、研究目的與問題以及明確界定相關名詞。本章共分三 節:第一節:研究動機;第二節:研究目的與問題;第三節:名詞 釋義。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在學習幼兒教育與輔導的歷程中,讓我有機會回顧自己成長的 脈絡。是什麼讓我建立自我?又是什麼建構了我對外在世界的基本 信念?使我能夠相信自己與他人,覺得自己值得被愛,也有能力愛 人?是什麼原因,什麼樣的情感連結讓我如此成長呢?透過研究所 四年的學習與自我回顧,我瞭解目前建構的自我,很多時候都要回 歸自嬰幼兒期,在我最需要依賴與呵護時,那位給我愛與需求的主 要照顧者,那位給我愛、安全感、關心與陪伴的奶奶,在她的照護 與互動下,我和奶奶建立了雙向、情深的情感連結,藉此我認識了 自我與世界。這份情感連結就是「依附」(attachment),是指嬰兒 與特定對象在互動過程中,一種主動、深情、雙向的情感連結(Pap alia & Olds, 1994)。奶奶讓我有了安全依附,因此,我學會勇 敢、信任自己與他人,也建構出正向的他人表徵,相信他人是值得 信賴與依靠的。

然而,並非每個人都能有安全的依附經驗,相反地,負向的安 全依附如矛盾型依附與逃避型依附,因為嬰幼兒無法與主要照顧者 建立雙向、互惠性的動態關係,而且主要照顧者對於嬰幼兒的生 理、心理需求較不敏感,無法回應嬰幼兒的需要,使嬰幼兒在缺乏 關照、安全感的關係中成長,因而影響自我表徵,認為自己是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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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被愛、不被重視的,進而對他人也產生不信任感。甚至,有些人 無法突破小時後的傷痛而一直深陷過去無法前行(劉劭純,2002;

Corey, 2013;Holmes, 1998)。可見依附對個體的影響是縱貫一生 的。實證研究亦發現,依附對於個體在不同發展階段上都有重大的 影響力(Arend, Gove, & Sroufe, 1979;Lopez, 1995)。

利社會行為是表現出有益於他人或團體的行為(Eisenberg &

Mussen, 1989)。辛綺麗和翟敏如(2014)探討影響幼兒利社會因素 之研究中指出利社會行為是個體早期社會化的重要指標,例如利社 會行為表現越高的幼兒,越懂得幫助與同理他人,在同儕團體中較 不易與人發生衝突,也較具有利社會的解決策略;而幼兒早期的發 展與作為可以有效地預期成年後的表現(Krebs, 1970),誠如

Eisenderg 和 Mussen(1989)研究指出父母對子女所表現的慈愛與支 持行為,極有可能成為子女模仿學習的依據,而使子女展現關心、

善意、給予、幫助等利社會行為。目前,幼兒利社會行為的發展是 許多研究關注的議題(楊育,2002;黃秀惠,2004;Dovidio,

1984;Grusec, 1981)。研究者發現,依附或利社會行為,都是個體 早期形成的情感關係與行為表現,也不禁好奇,依附與利社會行為 是否有所關聯?

Roberta(1989)的研究發現安全依附的 12 和 18 個月大嬰兒,

在學齡前期的行為表現具有同理心與利社會性。Sroufe(2005)進 行長達三十年的依附發展縱貫研究,也發現依附與利社會行為之間 具有關聯性。如在同理心的觀察測量中,安全型依附的幼兒比不安 全型依附的幼兒同理心得分高,且在配對遊戲觀察中,安全型依附 的幼兒能表現出與他人更深厚、雙向的關係。此外,國外的研究從 1970 年到 2014 年陸續有依附與利社會行為的關聯探討,其他研究 亦指出「安全依附」與「利社會」具有關聯性(Denham,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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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uela, Antonio, Carla, Nana, & Brian, 2014;Serdal, 2010;Panfile

& Laible, 2012;Waters, Wippman, & Sroufe, 1979)。可見依附與利 社會行為是具有關聯的,然而,反觀國內除了黃凱倫和蘇建文

(1993)、蘇建文和黃迺毓(1993)、林惠娟(2003)、嚴燕楓

(2013)進行依附與社會行為的研究之外,針對此議題的探究並不 多,而這正是為何本研究想進一步探究幼兒的依附與利社會行為關 聯的原因。

Sullivan 根據 Freud 的觀點,說明個體小時候與家庭中主要照顧 者的互動,將會影響未來與他人的人際關係(Pervin, 1995)。那麼 不同家庭社經地位的幼兒與主要照顧者所建立的依附是否會有所不 同?研究發現,不同家庭社經地位幼兒的依附差異顯著,高社經地 位家庭的幼兒比低社經地位的幼兒更易與主要照顧者建立安全型依 附(許淑芬,2008;張瑋娟和蔣姿儀,2010;蔡梅瑰,1997)。然 而,也有研究指出家庭社經地位並不會影響個體的依附(黃靜宜,

2008;鄧守剛,2007)。此外,以性別為背景變項所進行的依附研 究亦指出,不同性別在依附上有顯著差異,且女生比男生更可能與 主要照顧者建立安全型依附;而男生的不安全依附比例高過於女生

(吳孟真,2012;洪慈霙,2011;許淑芬,2008;陳秀蘭,2000;

Barnett, Kidwell, & Leung, 1998)。然而,亦有研究指出不同性別的 幼兒在依附上沒有差異(邱欣怡,2006;涂妙如,1994;劉佳閔,

2005)。基於上述不同的研究結果,本研究將再以性別與家庭社經 地位為變項,比較性別、家庭社經地位不同,學齡前幼兒的依附是 否有所差異。

而關於利社會行為與性別、家庭社經地位的關係,蘇建文和侯 碧慧(1983)認為性別是否造成利社會行為之差異,目前尚無定 論;但較可確定的是,性別差異常是造成父母以不同的期望水準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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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幼兒所致。因為父母對男孩和女孩的社會化方式不同,因而直接 或間接的影響了個體的利社會行為表現。其他研究則發現幼兒的利 社會行為具有性別差異(李昭玲,1986;吳玉梅,2006;林婉玲,

2009;林蘭婷,2008;郭靜晃,1980;張馨云,2009;鄭雅婷,

2006;鍾靜芬,2007;嚴燕楓,2013; Burford, 1996;Castle, Davies, & Demetriou, 1999;Eisenberg & Lennon, 1983;Knafo &

Plomin, 2006;Ostrov, Douglas, & Crick, 2006)。然而,也有研究發 現,不同性別的幼兒在利社會行為表現沒有顯著差別(李駱遜,

2000;洪堯群,2000;張頴瑜,2013;趙宗慈,1986;趙恕平和鍾 志從,2007; Eisenberg, Guthrie, Murphy, Shepard, Cumberland, &

Carlo, 1999)。另外,家庭仍是學齡前幼兒接觸最多的場域,而 且,幼兒多由父母負擔主要的照顧責任(Shaffer, 2000),那麼家庭 的社經地位是否會影響幼兒的利社會行為呢?林惠娟(2003)發現 具有高利社會傾向幼兒的父母在教育程度與職業條件上皆有一定的 水準,因為他們不但會自我反省,且願意自我進修,希望能更瞭解 子女,並將父母的角色扮演得更好。而且,高利社會傾向幼兒的父 母,自身也熱心公益,常表現利社會行為。子女看在眼裡,透過觀 摩學習的方式,也就產生了潛移默化的效果。此論述在其他研究上 也得到應證,家庭社經地位高的幼兒比低社經地位幼兒表現更多的 利社會行為(林佳瑩,2006;林婉玲,2009;鄭麗鳳,2002;羅瑞 玉,1997; Haapasalo, Tremblay, Boulerice, & Vitaron, 2000;Lichter, Shanahan, & Gardner, 2002)。只是,趙宗慈(1986)和張頴瑜

(2013)的研究發現,不同家庭社經地位的幼兒在利社會行為表現 上無顯著差異。基於上述研究結果的不同,本研究也將再分別比較 性別與家庭社經地位不同,學齡前幼兒的利社會行為是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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