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制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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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制度環境
制度環境其中包括法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環境因素。
管理環境其中最主要便是以管制制度、管理制度為主。
管制制度領域要素包括法律與規則,用來建構組織與產業的行為基礎,同時也能 確保社會的穩定與秩序(North, 1990; Scott & Meyer, 1991; Williamson, 1991)。管 制制度依賴法規與法令來維持秩序,其同形化機制為強制(coercive),而正當性 基礎則為法律制裁(Scott, 2001)。
管理制度便是國家的治理、統治的方式,也就是政治制度。政治制度是負責維持 社會秩序或改變這種秩序的合法制度(Gabriel Abraham Almond,1953)。
跨國企業在跨國從事投資與貿易時,政治與法律環境是一個影響營運的一個很重 要的因素。目前世界上有三大法系:1.普通(common)法系:又稱海洋法系。崇尚 不成文法,強調判例及「遵循前例」,重視司法程序。2.大陸法系(Civil Law):以 成文法為主,通常不承認判例法。崇尚理性主義,重視邏輯。3.神權法系(Theocratic Law):依宗教教條所建立的法律制度。崇尚道德主義。以伊斯蘭國家為例,判決 是由可蘭經法學家及學者來裁定 (Hill,2011)。
文獻上常以下列二維指標來衡量當地國與母國的政治環境差異程度:1.傾向集體 主義或個人主義的程度。2.傾向民主制度或極權制度的程度 (Hill,2011)。
其中極權主義又能再細分成以下四類完全不同的類形:1.共產(communist)主義極 權:如北韓。2.神權(theocratic)主義極權:依宗教教條所形成的極權國家如伊朗 或沙烏地阿拉伯。3.部落(tribal)極權:依特定掌權的部落所形成的極權國家如辛 巴威、坦尚尼亞、肯亞等大都份的非洲國家。4.右翼(right-wing)極權:以軍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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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國家 (Hill,2011)及(Peng,2009)。
一般來說,跨國企業在極權主義制度的國家將承擔較高因為政策不穩定及不可預 測性所帶來的政治風險。跨國企業多了解投資或貿易對象國家的政治環境是有利 於明瞭身處的競爭環境,及政治環境對有形與無形的企業或個人資產保障的限制,
以擬定適當的經營因應策略。
跨國企業必須面臨三類不同的政治與法律環境影響:1.母國的政治與法律環境;
2.地主國的政治與法律環境;3.國際的政治與法律環境 (于卓民,2005)。
而政治風險對跨國企業的影響有:1.影響企業的控制權與管理權:對企業的資產、
人事、製造、及行銷等管理決策及當地政治對國有與私有化、徵收、與沒收政策 對企業控制權的影響。2.影響企業的利潤及營運績效:指政治風險 (如官僚體系、
外匯管制、物價控管) 對企業獲利及營運成本的影響。3.影響企業的營運方式:
指政治風險對如原料進口、價格控制、或當地國的國際外交關係等限制對跨國企 業於當地國內營運的影響。4.影響投資者或外派人員的個人或財產安全
(Simon ,1984) 及 (Akhler & Lusch ,1988)。
跨國企業在當地國進行投資或貿易時,由於商業習慣、文化認知、或對交易條件 內容有不同的詮釋,或多或少會遭遇到商業衝突。擬定一份完善的合約便是保護 買賣雙方最佳的依據。一份完善的合約應該包含以下五個要點:1.條款必須明確、
清楚、並涵蓋合約中每一種交易的每一個部份。2.必須指明合約是適用於哪一些 國家的法律。3.必須指明當衝突發生時,在哪一個國家的法院中尋求仲裁。4.明 確劃分雙方在每一階段的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5.訂定當衝突發生時,除了訴諸 法律外,其他的紛爭排解方法,如修改合約、調解、仲裁、…,等 (Khambata & Ajami, 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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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跨國企業無法在當地或母國解決的合約爭議,聯合國設有一個超越所有當地 法系的國際銷貨合約大會(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CIGS)的組織可做為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