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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研究背景

憲法 19 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然而其所依據的法律是指狹義 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施行生效的法律?還是指廣義包含行政命令等規範?單從 該定義無法判別。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自 1977 年釋字第 151 號開始,陸續為租稅 法律主義闡釋其內涵,直至 2008 年公布的釋字 650 號,總結過去釋憲實務對租 稅法律主義概念,認定憲法 19 條規定,「係指國家給予人民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 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 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 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 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650 號)」。

根據上述租稅法律主義,任何稅捐課徵應有法律依據方得為之,然而經濟活 動複雜,有關課稅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法條無法巨細靡遺規範之,導致納稅人 可以不選擇稅法上所考量認為通常交易之形式,反透過迂迴或多階段行為等,達 成與通常情形具同一經濟效果,同時減輕或排除與一般情況該有的稅捐負擔(陳 清秀,2006),企圖假借租稅規劃之名掩蓋租稅規避之實,不僅國庫稅收有流失 之虞,更重要的是對安份守己的納稅義務人而言相對不公,導致其拒絕繳納並使 稅捐體制崩壞。為了維持平等課稅及量能課稅原則,以往稅捐單位在解釋與適用 課稅處理上,大多早以經濟事實及利益標準為依據,而非以交易外觀形式做為判 斷,故實質課稅原則雖然未為條文化,惟實務上財政部與行政法院早以援用多年,

可說是稽徵機關防堵租稅規避之利器。然而遲遲未入法,使得納稅人在租稅法律 主義保護下,往往主張該規避行為是合法無納稅義務,動輒提起行政救濟甚至申 請釋憲,導致行政法院受理的租稅訴訟案件比例不斷增加,人民、司法與稽徵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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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投入大量心力耗費資源。

直至 2009 年 5 月 13 日,立法者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1992 年判字第 2124 號、

1993 年判字第 2410 號及大法官釋字第 420 號解釋,增定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才將實質課稅原則明訂入法,始徵納雙方對於上述原則之適用,至少有可茲遵循 的正面意義。實質課稅原則入法後,特別對於課稅原則構成要件與舉證責任予以 明訂,希望能抒解訴訟爭端,更重要的是對納稅人逃漏行為發揮嚇阻作用,保持 稅基來源穩定以增加課稅收入,公平且效率提升我國財政狀況。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如前所述,在實質課稅原則正式入法前,我國稅捐實務上早已透過判例及大 法官釋字,使用該原則於稅捐稽徵程序中,並藉此調整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在 行政法院訴訟判決中,法官也已普遍接受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根據表 1 財政部 法制處訴願會統計,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判決,2002 年至 2012 年平均 駁回納稅人上訴比率為 88%,平均撤銷比率為 12%,其中這十年間差異變動性 不大,故可知判定國稅局勝訴比例一直較高,故是否於稅捐稽徵法中增訂第 12 條之 1 規定,理論上對行政法院判決不產生太大影響。

同樣根據表 1,可發現財政部訴願會決議駁回及不受理件數、提起行政訴訟 件數兩者同樣有下降趨勢,其中不服訴願會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比率,由實質課稅 原則入法前的 60%,從 2009 年依序下降為 2012 年的 47%,看出在實質課稅原 則條文化入法後,成為國稅局稽徵實務上的一大利器,並對納稅義務人產生實質 警惕作用,導致納稅人提起行政訴訟比例下降;至於稽徵機關方面,因為實質課 稅原則入法條文化,理論上在租稅法律主義下租稅收徵收有了更強大的工具,對 於租稅查核績效有正面效果,故本文將利用我國五區國稅局統計資料,探討在實 質課稅原則入法後,稽徵執行力的提升對各區違章漏稅罰款是否有實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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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模型:

實證模型:

圖 1 理論與實證模型圖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共分為五章,透過以下圖 2 研究流程圖進行說明。第一章為前言,說 明研究背景、目的以及研究流程;第二章為實質課稅原則的介紹,說明實質課稅 原則的意義、立法過程、立法理由,最後說明實質課稅原則入法的影響;第三章 為文獻回顧,各節內容按文獻主題進行畫分,最後一節為結語;第四章為研究方 法,包含資料來源、實證方法、模型設定以及實證模型;第五章為實證結果與分 析,內容包含敘述性統計、模型檢定、迴歸結果以及敏感性分析;第六章為結論,

說明研究結論以及研究限制及未來方向。

租稅法律主義 租稅查核績效

2009 年 實質課稅原則 入法

違章漏稅案件處理 及

財務罰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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