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政府政策及因應社會需求,辦理各項入出國管理措施,其中為利執行職 務、表明身分,於4月28日訂定發布「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另 為居住臺灣地區人民免於因國籍、種族等因素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之侵害,6月 4日訂定發布「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並於7月30日函頒「居住 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另配合96年12月26日 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 法,於本年7月5日修正發 布「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 細則」,8月1日訂定發布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1條 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 基準」、「入出國及移民 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 服務站辦理役男及外國人申請案件
壹、國人入出國及役男出境
為解決國人在大陸地區護照逾期或遺失之返臺問題,於12月25日訂定「臺灣地 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逾期或遺失由大陸或經香港澳門轉機返臺作業要點」,洽請 出發地機場之航空(船舶)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協助辦理返臺事宜。
3月5日重新檢視役男出境處理作業各項申請、入出國與役政常見問題、申請須 知及標準作業流程,使各服務站辦理是類案件有所遵循。
貳、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
8月1日訂定「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8月26日 訂定「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聯繫要點」,使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
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規範所屬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聯繫作業程序時有所 依歸。10月20日訂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作業程 序」及「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申請表」簡化作業流程,使本署涉及國家安全 人員出國時有所遵循。
參、公務員赴大陸
7月3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放寬直轄市、縣(市)長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進行交流活動或會議。12月30日修 正發布「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 大陸地區作業要點」,放寬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 務員及警察人員,得不限事由,經服務機關核准後即可進入大陸地區,不須向內政 部申請許可。
12月30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 法」,放寬簡任第11職等及警監3階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 員,得不限事由,經服務機關核轉內政部申請許可後即可進入大陸地區;放寬擔任 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及直轄市、縣(市)長及一般涉密人員,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探視親屬、配偶或從事與業務相關之活動或會議,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 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得進入大陸地區。
本年由內政部召開政務人員及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專案審查會
(90至109會次)計20次。
肆、妥善處理在臺藏族人士滯留問題
12月9日起,滯留在臺藏族人士100餘人在中正紀念堂靜坐,爭取合法身分,
本署於12月29日受理登記,98年1月5日核發「臨時外僑登記證」計110件,3月11 日至13日辦理「藏族人士集體自首專案」,計有96人報到。
本案配合研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98年1月12日 三讀通過,98年1月23日公布施行,以解決藏族人士在臺居留問題。
伍、推動行政院「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措施」
在全球化、知識經濟發展趨勢下,國際間人才移動可視為全球技術與知識交流 的媒介,並可促進國際經濟活力與效率,較具競爭力的白領知識工作者,已成為 世界各國競相爭用的人力資本。面對上述情形,我國在移民政策方面,除考慮給予
「永久居留權」外,對於學術或商務往來之國際菁英,以及於我國連續工作滿一定 期限之外籍人士,規劃給予入國簽證及居留之禮遇及方便,建立我國國際化環境,
以及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工作及交流意願。其重要措施如下:
「學術及商務旅遊卡」部分,業於本年12月26日訂定發布「外國人申請學術與 商務旅行卡及實施快速查驗通關作業要點」,並於98年3月16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非以工作為入國主要目的之外國人,符合「外國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 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第3點所定情形,或具備「一、國際公認比賽、
競技、評鑑之首獎者,或具國際聲望之學術或商務人士。二、現為各國國家級研究 院士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三、受聘各國大學終身教授並獲領終身成就殊 榮。四、投資一億美元以上外國人投資事業之高階經理人及其外國母公司或區域總 部之高階經理人,或具有投資一億美元以上之潛在投資人或其高階經理人。五、其 他對我國學術或經濟發展有特殊貢獻且經專案申請之學術或商務人士。」等資格之 外國人,均得親自或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本署申請學術與商務旅行卡。另 原外籍商務人士快速查驗通關作業要點仍適用。
簡化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相關准證之申請作業,規劃將簽證、就業許可函、
外 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多種准證,規劃以4卡合1方式發給「就業PASS卡」。
由 本 署 擔 任 收 件 及 移 轉 窗 口 , 並 俟 各 相 關 機 關 審 查 後 移 本 署 核 發 「 就 業PA S S 卡」,已研擬作業要點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即辦理發布並 受理申請。
對於「專技移民」、「投資移民」等對象,規劃發給「永久居留卡」(梅花 卡),俟完成所需程式系統招標建置工作,即開始發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