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為加強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 灣地區管理機制相關事宜,於6月20日 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 活動許可辦法」,規劃開放第一類大陸 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具體措施,以強化大 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安全管理機制及提 升觀光團旅遊品質,並修正「大陸地區 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另為配 合兩岸開放政策,規劃「兩岸海、空運
直航」、開放金馬落地簽、澎湖「小三通」相關配套機制,及修正發布大陸地區專 業人士來臺相關法規。
壹、配合執行「開放第一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
政府自91年起即已陸續開放第二類(須中轉第三地)、第三類(旅居或留學海 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本年馬總統上任以來,為促進兩岸交流、活絡國內觀 光產業及經濟發展,經兩岸正式協商,擴大開放大陸人民來臺觀光政策,本署配合 兩岸協商內容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決議方向之執行,由內政部會銜交通部修正發布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並於7月18日正式啟動,規劃初期 每日開放3,000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即第一類)。另為配合簡化及方便申請 來臺觀光,於10月1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送件須知」之相關資格證明文 件。
本署於臺北市、臺中市、
高 雄 市 、 花 蓮 縣 等4 處 服 務 站,受理經交通部核准代辦陸 客來臺觀光業務之旅行社申請 大陸觀光團案件。依申請案次 序 核 發 , 每 日 以3,000人申請 量總量控管,以符合公平、公 正原則。
以現有運作機制為基礎,
▲ 辦理擴大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
▲ 桃園機場辦理陸客來臺觀光入境證照查驗
將相關安全管理規劃提報國家安全局檢視,由該局於6月10日召開會議研商,統籌 建置安全機制網絡。修正「受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通報案件處理作業規定」
及研訂「大陸旅客脫團逾期停留遣返機制」、「大陸旅客入出境證照查驗作業程 序」。
迄12月底總計有2萬9,224團,35萬7,998人次來臺觀光;其中第一類部分,入 境2,722團,5萬4,249人次,違規脫團逾期且行方不明者124人,已查獲106人,尚 未尋獲18人,其中第一類部分有1人尚未尋獲。
貳、配合政策放寬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規定
茲因應政府鬆綁兩岸政策,為落實人道考量之立法原意,在社會交流方面,放 寬探親、探病、停留期間、增加以探親事由來臺之親屬亦適用延期照料、縮短大陸 配偶逾期停留管制期間及核發入出境許可證正本等。另配合強化臺灣醫療觀光產業 國際化服務能力及提升醫療觀光服務之競爭優勢,建置大陸人士來臺接受醫療服務 常態化。加強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管理機制方面,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 許可辦法」,預定於98年發布,其要點如下:
一、申請人條件
為落實人道考量之立法原意,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親等,及比照入出國 及移民法之停留期限,增修延長探親停留期間。另增列來臺事由就醫項目,陪同家 屬及隨同照料醫護人員規定。
增列外國官方及半官方機構人員、香港或澳門居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得申請來 臺規定;並增列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受聘僱在臺灣地區 工作之香港或澳門居民,亦得申請大陸配偶來臺團聚。另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在第三 地區者,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相關文件。
修正大陸人士來臺全面直接核發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惟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 區人民之配偶初次來臺或經核需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須經由指定之機場、港口 入境。
配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醫,增列由臺灣地區之就診醫療機關(構)代為送件 申請相關規定。
二、停留時間條件
增列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醫,停留期間及發給渠等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另
增 列 大 陸地 區配偶 , 與居 住臺 灣地區 設 有戶 籍 國 民結婚 , 且 具 有 相關 條件,縮短 因 逾 期停 留之不予許可期間規定。
增 列 符 合 修 正 條 文 第14條 第1項第2款之外國官方或半官 方機構人員及同項第4款之香港 或澳 門 居民 ,比照外籍 人 士 , 發給其配偶1年至3年多次入出 境許可證。
配合「流動人口登記辦法」之廢止,刪除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辦理流動人口申報 規定及申請延期停留,須檢附流動人口登記聯單之作業規定。
參、規劃「兩岸海、空運直航」相關配套機制
為兌現馬總統政見,本年520總統就職後,政府即積極規劃推動包括開放兩岸 海、空運直航、擴大開放小三通、開放第1類大陸人士來臺觀光等政策,透過積極 開放門戶,期待臺灣能成為區域樞紐及東亞門戶。6月13日第1次江陳會談,雙方 簽署「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開放週末包機於7月4日首航,每週自週五至下 週一計4天,兩岸各飛18個往返班次,大陸開放北京、上海、廣州、廈門及南京等 5個航點,我方開放桃園、高雄、臺中、臺北松山、澎湖馬公、花蓮、金門及臺東 等8個航點。
前 揭 開 放 機 場 之 查 驗 設 施 部分,本署陸續建置完竣,於 7 月 4 日 正 式 上 線 啟 用 。 另 並 預擬安全維護演練計畫,會同 機場海關、移民、檢疫、安全
(C.I.Q.S)各單位配合參練,
並研訂兩岸包機直航入出境證 照查驗作業程序。
本 年11 月 4 日 第 二 次 江 陳 會談,簽署包括「海、空運直 航 」 等4項協議,自12月15日
▲ 機場發證櫃檯服務大陸人民及港澳居民
▲ 松山機場舉行兩岸週末包機直航首航典禮
起,客運包機班次雙方每週7天互飛不超過108班次,航點我方仍為8個,大陸則從
團赴澎湖旅行,促進小三通之實質交流。此外亦開設大陸專業人士、商務人士、跨 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人士、大陸產業技術被引進人士或第一類觀光人士,如經申請 許可來臺灣本島從事上開活動,得經由澎湖入出大陸地區;另大陸福建地區申請由 小三通赴澎湖商務、學術、宗教、文化、體育專業交流活動者,亦得同時申請赴臺 灣本島從事同性質交流活動。迄12月31日止,大陸地區人民以旅行事由申請落地 簽入境金門、馬祖者計有4,007人次,其中10月份1,261人次,11月份1,005人次,
12月份1,741人次。辦理情形分述如下:
97年9月30日及10月15日配合開放「小三通」人員往來政策,計修正「試辦金 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人員入出境作業規定」、訂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臨時 入境停留通知單進入金門馬祖旅行送件須知」、「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單次入出境許 可證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旅行送件須知」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 證進入金門、馬 祖或澎湖旅行送件須知」等規定等3種規定。
規定應由經交通部觀光局許可在金門、馬祖或澎湖營業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 為申請。代申請旅行社應於旅客入境前24小時將團體名冊及申請書傳送本署當地 服務站,於初審後加註審查意見,將團體名冊回傳代申請旅行社。並於旅客抵達 時,檢具應備文件申請核發「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或「多次入出境許可」。
伍、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
近年來,隨著兩岸互動頻繁,各項社會、文教等交流活動急速增加,配合檢 討修正相關法規,並簡化各項流程,於7月31日、10月31日及12月30日,修正發布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為:一、7 月31日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之時間由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縮短為 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二、10月31日修正放寬大陸學生來臺研習。三、12月30日修 正放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得邀請大陸地區政務人員來臺從事交流 活動或會議。並配合發布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參訪活動工作標準書、大陸地區人民入 出境-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須知、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從第三地申請來臺作業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