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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收容及遣返

第九章 專勤事務

第三節 臨時收容及遣返

壹、臨時收容

有關非法外勞及依法應遣送出國之外國人順利安置及遣送作業,各縣市專勤隊 設有臨時收容所,以解決遣返前之暫時安置問題,以下就臨時收容及遣返敘述如 下:

為使非法外勞有暫時收容處所,並強化收容與管理效能,本署訂有臨時收容所 管理之相關作業規定,律定各縣市臨時收容所之出入所管理、會客接見程序、生活 管理及緊急事故之處理等。

硬體設施方面,積極改善各臨時收容所收容空間及設備,加裝空氣清淨及水源 淨化、電視廣播等設備,並供應生活必需用品,以提升受收容人之生活品質。

▲ 辦理和諧專案查緝工作

心靈及生活協助方面,協調各東南亞國家在臺辦事處免費供應該國之報章雜 誌,便利受收容人平時休閒之閱讀,並不定時協請社福單位、宗教團體、婦女團體 或非營利組織至各臨時收容所關懷,輔導各收容人在收容期間之心靈生活。

為改善收容空間不足問題,已陸續擴建完成臺北縣、桃園縣、臺南市及高雄市 專勤隊臨時收容所改善工程,增加收容量達600人;共可收容1,057人,可有效疏解 臨時收容所空間不足之問題。本年臨時收容人數為1萬1,879人。

另為加強人口販運被害人庇護安置工作,訂定「防制人口販運執行計畫( 97-99年)」,規劃設置及委託民間團體,成立11處被害人庇護安置處所。目前本署 安置非持工作簽證被害人,已有全案委託1處(桃園)、公設民營2處(宜蘭、花 蓮),將賡續加強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庇護安置工作。

貳、遣返

為強化遣送效能,本署制定「集體 專 案 遣 送 實 施 計 畫 」 , 針 對 以 合 法 方 式 引 進 之 外 勞 , 無 力 繳 納 罰 鍰 及 無 力 購 買 機 票 者 , 採 專 案 方 式 辦 理 , 由 勞 委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中 支 付 相 關 費 用 , 以 達 到 加 速 遣 返 及 維 護 人 權 之 目 的 。 本 署 並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 印 尼 、 越 南 、 菲 律 賓 、 泰 國 等 ) 各 駐 臺 辦 事 處 達 成 協 議 , 建 立 雙 邊 協 調 連 絡 窗 口 , 定 期 請 各 國 辦 事 處 人 員 至 各 收 容 所 核 發 短

期旅行文件,以利加速遣返。駐臺辦事處亦進一步協調其本國之航空公司,增加運 送非法留置在臺之外籍人士,以兩國互助合作方式,達成遣送目的,並增進國際友 誼。96年遣送出境1萬2,664人;本年遣送出境1萬3,410人。

▲ 辦理機場非法外勞遣返工作

結語

專勤事務是剛柔並濟、內外兼顧的工作,需結合政府施政方針、符合民眾的期 待及受非政府組織的制約。隨著兩岸交流日益頻繁,大陸人民來臺管道日趨多元 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人數勢將大幅增加,面對可能衍生各種違法、違規、違常活 動及影響我國安全及社會秩序之現象,實有賴各治安機關強化並落實在臺外來人口 之安全管理作為,強力取締及防堵外來人口來臺從事不法,杜絕不法根源,淨化社 會治安環境。

盱衡瞬息萬變之國際社會,跨越國境之犯罪亦將日益增多,專勤隊將以具體成 效展現打擊人口販運之決心、嚴查非法外勞以保障國民就業權益,透過訪查發掘及 結合移民輔導、社輔團體,關心弱勢新移民並共同努力,建構符合全民期盼之臺灣 新移民社會。

▲ 專勤隊協助越籍外勞病患護送回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