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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難民政策法制綜覽

第三章 加拿大難民政策法制探討

第三節 加拿大難民政策法制綜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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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加拿大難民政策法制綜覽

近年來,由於美國 911 恐怖攻擊事件的發生,使得反對恐怖主義和伊斯蘭教 極端勢力的浪潮開始形成,亦影響到世界各國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移民及 難民事務之因應對策及作為,加拿大也不例外。作為一個擁有悠久移民歷史的國 家,從 1970 年代早期開始難民就是組成移民計畫的一部分,自從 1976 年的移民 法提出正式的難民政策及相關管理措施後,加拿大政府對難民事務的處理始有其 法制化的規範與依據。97而難民政策訂定後,主要是由公民及移民部和移民及難民 委員會兩大政府機關處理移民與難民事務,公民及移民部負責制定難民政策及相 關管理措施,移民及難民委員會負責實際審查難民申請案,准駁及執行難民申請。

加拿大為執行彈性與控制的移民及難民政策,特别成立公民及移民部推動移 民管理及難民保護事務。1994 年,加拿大在國會參議院及眾議院的同意下,正式 批准公民及移民部組織條例,根據該條例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加拿大正式成立公 民及移民部。98公民及移民部職掌加拿大全國之公民申請、移民及難民事務,在加 拿大各地及許多大使館、高級專員公署和領事館設立公民及移民中心大型網絡, 其 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一、境外之難民保護

加拿大是重視人權的國家,故加拿大在難民保護工作之推展及執行上,相當 重視難民保護的議題。若提出難民保護申請之當事人是在加拿大以外之國家或地 區,可以向加拿大駐外之大使館、領事機構提出難民保護之申請,該申請案會轉 送公民及移民部行使准駁的權力。

97 A.E. Challinor, "Canada's Immigration Policy: A Focus on Human Capital ", Migration Information Source〈http://migrationinformation.org/Profiles/display.cfm?ID=853〉(檢閱日期:2013 年 4 月 23 日)

98 解永照、潘志偉,〈論加拿大出入境政策與執法標準〉,《遼寧警專學報》,第 1 期(2006 年 1 月),

頁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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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內之難民保護

倘若提出難民保護申請之當事人是在加拿大國內,可以直接向公民及移民部 提出難民保護之申請,公民及移民部之執法人員會初步審查申請人之資格,若申 請人符合資格,執法人員將會迅速做出裁決,若案情較為複雜,需要經過聽證會 程序及面談等審查程序,該案件將轉介給移民及難民委員會審查,申請人必須準 備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其符合難民申請之資格,移民及難民委員會之法官會依個案 情形作出適當之法律裁定。

三、執行移民業務、核發觀光簽證、公民權

公民及移民部為幫助加拿大社會和經濟發展,負有挑選適當移民者之責任,

為移民和難民提供保護和避風港,幫助新移民適應加拿大社會及文化,主要任務 係有關移民及難民政策的制訂、並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成為加拿大公民的資格,

並致力於融合多元文化及尊重人權,使加拿大成為一個文化豐富、繁榮和進步的 國家。99

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委員會成立於 1988 年,較公民及移民部早 6 年,是加拿大 最大的獨立行政法庭,具有準司法機關的屬性及功能。行政法官的角色是超然且 獨立的100,主要負責對移民和難民事務作出合理的裁定,以效率、公平和依據加 拿大憲法所定的自由平等原則,以及法院所作出的裁決101來執行加拿大境內每年 約 25,000 件的難民保護申請案。102移民及難民委員會設置主席一名,由總督會同 行政局委任主席指派,以及執行董事一名。總督會同行政局委任主席有權指派難

99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Canada ,

〈http://www.cic.gc.ca/english/department/what.asp〉(檢閱日期:2013 年 3 月 19 日)

100 解永照、潘志偉,〈論加拿大出入境政策與執法標準〉,頁 52。

101 Jaya Ramji Nogales, Andrew I. Schoenholtz, and Philip G. Schrag, Refugee Roulette-Disparities in Asylum Adjudication and Proposals for Reform(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9.), p.135.

102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 ,

http://www.irb-cisr.gc.ca/Eng/brdcom/abau/Pages/Index.aspx(檢閱日期:2013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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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保護組和移民上訴組成員,每屆任期最長七年。移民組的成員均為公務人員。

移民及難民委員會業管事務由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部長向加拿大國會報告。103

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在 2002 年之前設有 3 個組,分別是公約 難民決定組(The Convention Refugee Determination Division)、移民上訴組( The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 及裁決組(The Adjudication Division)。裁決組有 38 位 裁決官,他們對難民申請案作出的決定可交由聯邦法院進行司法審查。在 2002 年 之後,移民及難民委員會進行組織改造,但仍維持其獨立運作且不受行政機關干 涉的準司法特性,行政法官的角色為超然獨立的。行政法庭的功能在於授與行政 法官以公平正義的方式來處理訴訟案件,以更加簡便及快速的模式審理難民保護 案。104移民及難民委員會與公民及移民部兩個機關間,保持著密切的互動關係,

移民及難民委員會協助公民及移民部推動移民及難民管理業務,但獨立於公民及 移民部之外,以維持其準司法的地位。105依據 2002 年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有 關移民及難民委員會的定義,對該機關的組織進行了重新改造,由原來的公約難 民決定組、移民上訴組及裁決組 3 個組改為難民保護組(Refugee Protection Division)、難民上訴組(Refugee Appeal Division)、移民組(Immigration Division)、 移民上訴組(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等 4 個組,106主要職掌工作內容如下:

難民保護組

向加拿大政府申請保護之難民,必須主張其符合接受保護之標準,難民申請 人無法直接向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必須向公民及移民部之執法人 員提出申請,申請地點在加拿大之機場或港口,或加拿大境內之移民中心。執法

103 Social Affairs Division, Parliament Information and Research Service〈Refugee Protection on Canada〉(Parliament of Canada, 2011), p.2

104 柯雨瑞,〈「2002 年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對我國移民法制之啟發〉,頁 128-129。

105 同前註,頁 129。

106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 ,

〈http://www.irb-cisr.gc.ca/eng/port/refasi/cladem/pages/index.aspx〉(檢閱日期:2013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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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會進行初步篩選,檢視申請人是否符合難民保護之聽證資格。若符合者,該 申請案會被轉介至難民保護組,難民保護組將針對該難民之申請,審查其資格,

並依據其所具備之條件決定應採用何種之難民保護聽證程序。107 難民上訴組

難民上訴組是新設立的單位,於 2002 年移民及難民委員會組織改造時成立,

但始終未正式運作,因 2012 年移民及難民保護法再度修正,自 2012 年 12 月 15 日起始正式運作,難民上訴組可對難民保護組所做出的決定提出抗告,亦可准駁 難民保護之申請。108其主要職責為對難民申請案進行複審,確保難民申請人之權 益。過去在尚未有難民上訴組前,難民申請案如果遭到拒絕或駁回,只能做「風 險評估」,或繼續上訴至聯邦法院要求複審。難民上訴組的設立使難民申請人多了 一個申復審查結果的管道。

移民組

移民組的職掌主要是依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法進行入國聽證程序審查,109如果 申請人欲入境加拿大或已在加拿大境內,公民及移民部或邊境服務署(Canada Border Service Agency)的官員會先審查該移民申請案,決定該申請人可獲准永久 居留或臨時停留,申請人若不符資格,亦可能被遣送出國。在部分較複雜的申請 案件中,公民及移民部可能將案件轉由移民組官員進行審查,移民組官員依法進 行入國聽證程序審查,做出有利或不利於申請人的裁決,若申請人對不利裁決不 服,有權向移民上訴組上訴,或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審查。110

107 柯雨瑞、曾琦,〈加拿大對於外國人入出國管理救濟機制之研究---兼論台灣可行借鏡之處〉,《中 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第 5 期(2006 年 6 月),頁 12-13。

108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 ,

〈http://www.irb-cisr.gc.ca/Eng/tribunal/radsar/Pages/index.aspx〉(檢閱日期:2013 年 3 月 7 日)

109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

〈http://www.irb-cisr.gc.ca/Eng/detention/Pages/IdSi.aspx〉(檢閱日期:2013 年 3 月 30 日)

110 柯雨瑞、曾琦,〈加拿大對於外國人入出國管理救濟機制之研究---兼論台灣可行借鏡之處〉,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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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上訴組

申請人向公民及移民部或移民及難民委員會申請移民案,若獲得必須被遣送 出國的命令,申請人必須在遣送出國命令發布後的 30 日內向移民上訴組提起上 訴;而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可以擔任保證人,向公民及移民部或邊境服務署提 出擔保或資助一位家屬入國,若保證人為家屬提供永久居留簽證之擔保遭到拒絕 或駁回,保證人亦可於 30 日內向移民上訴組提起移民上訴程序。對於移民上訴組 裁定的法律救濟方式,上訴人可以申請再審理,或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審查。111

申請難民資格第一步是評估合格與否。若需提出難民申請,申請人首先必須 通知移民官員。這可以在加拿大的任何機場或港口,向加拿大邊境服務署或加拿 大公民及移民部的官員提出。任何非加拿大公民者均可申請難民保護。移民官員 將對難民申請人進行面試,申請人須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並簡要說明申請難民保 護之原因。申請人必須提出證明,以利移民官員決定該案件是否有資格轉至移民 及難民委員會的難民保護組續作處理。若移民官員 3 天之未能決定是否轉介處理,

申請案將自動轉至移民及難民委員會。「移民及難民保護法」第 101 條列舉了 6 項 不符難民申請資格的主要原因:112

一、該申請人已依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法」取得難民資格;

二、同樣的申請案已遭「移民及難民委員會」拒絕;

三、申請案已有不符資格轉介至難民保護組的前例,或遭撤回或廢除;

四、該申請人已被另一國確認為難民,且可返回該國;

五、該申請人經由其他指定之國家直接或間接入境加拿大;

五、該申請人經由其他指定之國家直接或間接入境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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