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動物保護法之內涵及重要性
一、動物保護法之緣起
(一)歐洲各國動物保護觀念
1. 英國是全世界最早開始推動動物保護的國家,1822 年時英國議會即通過防 止牛隻的虐待及不適當治療行為的「馬丁法案(Martin’s Act)」(Ivan, 2012),
1876 年更通過了全世界第一部動物保護法案「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法案
(Cruelty to Animals Act)」(Susan, 2013)。
2. 在德國法制序中,動物位階被高於物品,人們對於動物之一切行為必須遵 守相關動物保護法令之規定,除了規定對殺害或虐待動物者裁罰外,亦規 定須通報、保護有生命及健康危害情形的動物(蕭美琴,2006)。
3. 荷蘭提倡生產經濟動物時,要尊重動物的自然行為,如果該經濟動物在生 產過程中未採用人道方式對待,則相關產品或料理都會被禁止,荷蘭在經 濟動物方面的觀念及做法,也影響到我國相關法規的設立及執行(許桂森,
2004)。
4. 1968 年歐盟制定「動物保護公約」以規範動物的國際運輸過程、1976 年 制定了畜牧農場動物保護的公約、1991 年的「阿姆斯特丹條約」則正式 承認動物因其感知能力必須成為應被保護的對象(吳宗憲,2014)。
(二)「動物福利普世宣言」
1978 年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的「動物福利普世宣言」揭示動物應具有 的福利及人類應盡的責任(March, 1984),普世宣言雖然無法律約束力,但對 我國的動物保護法制定也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我國動物保護法之發展
1990 年代初期,在臺灣發生了 3 起犬隻咬死兒幼童之案件,使國人開始去 注意到動物管理這方面的議題,並引發相關規屬單位之議題討論(鄭祝菁,
2010)。而後農委會於 1998 年 11 月 4 日公布實施動物保護法,將流浪犬處理、
寵物管理、實驗動物、經濟動物的保護納入法律規範中,而我國也成為全世界 第 54 個立法保護動物的國家(許桂森,2005)。
二、動物保護法之內涵及重要性
(一)動物保護法訂定之意義
動物保護及動物福祉的提升,是國家社會進步形象的重要指標,動物保護 法的訂立及執行,能有效遏阻虐待動物,並藉由社會教化提升飼主責任、人道 對待動物,同時亦象徵我國推動動物保護工作與世界接軌(周文玲,2007;許 桂森 2005)。
(二)動物保護法之重要性 1、強化飼主責任
動物保護法實施後,使飼主瞭解本身須負之責任、不放任犬隻遊蕩、減少 部份家庭養狗意願,間接使流浪犬隻數下降(蘇耀期,2003)。
2、人道管理實驗動物
動物保護法建立動物科學相關實驗的查核及監督機制、強化實驗動物人道 管理訓練,提升我國的實驗動物品質,與國際接軌(蘇怡欣,2001)。
3、提升經濟動物福祉
動物保護法配合畜牧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宣導及輔導措施,使經濟勳物產業 逐步提升動物福祉,與世界潮流相接軌(周文玲,2007)。
4、保護流浪動物
動物保護法將流浪動物納入管理範圍,使流浪動物虐待案件的處理有法源 依據,進而提升流浪動物之動物福祉(王忠恕,2001)。
(三)動物保護法之相關內涵
動物保護法中有關「寵物登記」、「寵物疏縱」、「寵物絕育」之相關內 涵,分別如下所述:
1、寵物登記
藉由在寵物登記是在寵物體內植入晶片,並於指定網站登記寵物及飼主資料。
將可發出訊號的微晶片植入犬、貓的肩頸部皮下,以掃描器掃出微晶片號碼,即 可從號碼查出寵物及飼主資料(World Small Animal Veterinary Association, n.d.)。
其有助於追查走失或遭棄養寵物的來源,可強化飼主飼養責任,減少寵物走失或 棄養之情形(彭作奎,1999)。寵物登記制度除了能降低飼主尋回寵物的成本外,
相關登記資料也能做為政策訂定政策之依據,將晶片植入搭配狂犬病疫苗注射同 時進行,更能提高狂犬病疫苗的接種率(費昌勇,2002)。寵物登記相關的法規 及公告如表 2-1-1 所示(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1999 年 8 月 5 日;
動物保護法,1998 年 11 月 4 日;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 業管理收費標準,1999 年 7 月 31 日;寵物登記管理辦法,1999 年 7 月 31 日):
表 2-1-1
寵物登記之相關法規、公告
法規或公告 公布日期 內容重點
1.動物保護法 1998 年 11 月 4 日
第 19 條:規定飼主應對寵物進行「寵物登記」。 第 31 條:違反「寵物登記」規定之罰則。
2.寵物登記 管理辦法
1999 年
7 月 31 日 規定應辦理「寵物登記」之時間。
3.公告指定犬 為應辦理登
記之寵物
1999 年
8 月 5 日 規定飼養犬隻皆應強制進行寵物登記。
4.寵物登記管理 及營利性寵物 繁殖買賣或寄 養業收費標準
1999 年
7 月 31 日 辦理「寵物登記」的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前列表格可知,目前的各種法規及規定辦法,已有針對一般飼主、寵物業 者規範其寵物登記的時間點、收費標準,同時亦規定犬隻須辦理寵物登記。
2、寵物疏縱
飼養動物若在無人陪同下出入公共場所,很容易因走失成為流浪動物、遭他 人偷竊,或是追逐車輛造成車禍。走失的寵物,若本身無絕育,則容易因繁殖使 流浪動物問題更加嚴重,動物尋覓食物、排泄汙染則容易產生環境衛生問題(費 昌勇,2002)。若寵物本身具有攻擊性,在沒有適當防護措施,如嘴套、繫繩,
即出入公共場所,則很容易咬傷其他寵物或人類。除此之外,疏縱的寵物,也有 可能入侵野生動物棲地,獵捕野生動物、壓迫其生存空間,甚至傳染疾病(裴家 騏、陳美汀,2008)。有關寵物疏縱的法規,即是為了防止前述事情發生,其相 關法規及公告如表 2-1-2 所示(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 護措施,2001 年 9 月 25 日;動物保護法,1998 年 11 月 4 日):
表 2-1-2
寵物疏縱之相關法規、公告
法規或公告 公布日期 內容重點
1.動物保護法 1998 年 11 月 4 日
第 20 條:飼養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時,須有人類陪同、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第 29 條、31 條:違反「寵物疏縱」規定之罰則。
2.公告具攻擊性 寵物及其出入 公共場所該採 取之防護措施
2001 年 9 月 23 日
具攻擊性、危險性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時須有成 年人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前列表格的法規規定可知,鄉下地區放任犬貓四處自由遊蕩的「放養」模 式,已違反動物保護法中有關寵物疏縱之規定,且視寵物有無攻擊性,亦會有不 同程度之罰則。
3、寵物絕育
寵物絕育相關規定是針對寵物繁殖業者及一般飼主在寵物繁殖及絕育行 為之規範。藉由絕育使寵物失去繁殖能力,來從源頭減少流浪動物數量;獲得
繁殖許可的寵物,其繁殖的後代則須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以利寵物後續 追蹤、強化寵物數目的控管。針對無飼主的流浪動物、有飼主但放任自由移動 的家犬、家貓,亦可以絕育之方式來控制動物族群數量,以減低咬傷案件、疾 病傳染的風險(
World Organisation for Animal Health
, 2006)。其中以結合捕捉、絕育、注射疫苗、釋放的 TNVR 模式能用於一定數量內的流浪動物數量控制,
目前在我國也已持續執行(Aidaros, n.d.)。寵物絕育相關的法規及公告如表 2-1-3 所示(申報特定寵物免絕育及繁殖需求應注意事項,2015 年 9 月 15 日;特定 寵物業管理辦法,2000 年 7 月 19 日;動物保護法,1998 年 11 月 4 日):
表 2-1-3
寵物絕育之相關法規、公告
法規或公告 公布日期 內容重點
1.動物保護法
1998 年 11 月 4 日、
2017 年 4 月 26 日
第 22 條:具有營業證照的業者方可進行寵物繁殖。一 般飼主除了有申請免絕育或繁殖需求外,皆 應進行「寵物絕育」。
第 25-2 條:違反「寵物絕育」規定之罰則。
2.特定寵物業 管理辦法
2000 年
7 月 19 日 針對寵物繁殖業之寵物絕育、登記相關規定。
3.申報特定寵 物免絕育及 繁殖需求應
注意事項
2015 年 9 月 15 日
一般飼主申請寵物免絕育或繁殖需求者,應提供之相 關資料。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前列表格資料可知,目前的寵物絕育相關法規或管理辦法,已將一般飼主 及寵物繁殖業者皆納入規範中,若飼主及業者在未獲得政府許可下使寵物交配、
繁殖後代,即已違反相關法規並可予以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