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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成效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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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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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 教育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梁忠銘 博士

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成效之研究

-以臺東縣執行及認知情形為例

研究生:鄭朝誠 撰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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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 教育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成效之研究

-以臺東縣執行及認知情形為例

研究生:鄭朝誠 撰 指導教授:梁忠銘 博士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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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 謝 辭

從獸醫系畢業,順利取得獸醫師資格並進入公務單位服務已經七年了,業務 逐漸熟悉後,開始浮現想繼續進修的念頭。由於平常必須在臺東縣各個鄉鎮來回 執行工作業務,考量到時間因素,我選擇就讀夜間在職專班。在這段期間持續著 白天往返各個鄉鎮工作、晚上至學校進修的忙碌生活,工作與進修必須兩邊同時 兼顧,幸虧在許多人的幫助下,順利完成學業。

感謝梁忠銘教授這兩年來的指導,在我一開始懵懵懂懂時,提點我論文的研 究方向及寫作方式,使我的論文架構能夠更加嚴謹,也感謝老師在忙碌之餘,不 厭其煩地撥空指導,適時給予協助,使我能在逐步摸索中順利成一篇論文。感謝 口試委員范熾文教授、何俊青教授,在百忙之中撥空協助口試,指出論文缺陷之 處,並給予許多寶貴的修正意見,使我的論文能更加精進。

感謝我的家人,幫忙分擔各項家務,使我擁有堅強後盾,並適時地幫忙抒發 壓力,在無後顧之憂下專心進行論文撰寫。感謝我的同事,幫忙分擔工作業務,

使我能利用執行業務之餘順利蒐集研究資料。感謝願意填寫回饋單及接受訪談的 飼主,因為有你們的配合參與,才能順利蒐集研究資料,完成論文撰寫。其他也 有協助幫助的人們,族繁不及備載,在此一併致上最誠摯的感謝。

鄭朝誠 謹誌 2021.07

(7)

i

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成效之研究

-以臺東縣執行及認知情形為例

作者:鄭朝誠 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

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成效,研究目的為:1.了解臺東縣飼主 的動物保護政策執行情形、2.了解臺東縣飼主的動物保護法規認知情形、3.了解 臺東縣動物保護法宣導之成效。本研究採質性方法分析臺東縣飼主的回饋單及訪 談資料。研究結論如下:1.臺東縣大部份飼主沒有執行登記資料變更、沒有申請 未絕育或繁殖需求,飼主對於法規的了解程度、執行規定的經費負擔等因素會影 響此法之執行。2.臺東縣飼主對寵物登記資料變更、不具攻擊性寵物的疏縱規範、

申請免絕育或繁殖需求之規定了解比例較低,宣導管道會影響獲得的法規資訊。

3.臺東縣大部份飼主透過臺東縣動物防疫所得知動物保護法資訊,並認為透過村 里長宣導較有效;宣導人員對於法規或政策資訊的清楚了解、飼主信任宣導人員、

宣導單位能確實將宣導資訊傳達給飼主、宣導單位能協助宣導對象改變飼養行為 為飼主認為宣導具有成效之原因。最後,針對研究結果向政府機關提出建議。

關鍵字:教育宣導、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寵物疏縱、寵物絕育

(8)

ii

The Effects of Education and Promotion for Animal Protection Act:Using the Implementation and Congnition in

Taitung County as an Example Chao-cheng Cheng

Abstract

The study aims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s of the promotion for Animal Protection Act (the Act). The research objectives are: (1) To underst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Animal Protection Act by pet owners in Taitung County, (2) To understand the cognition of Animal Protection Act of the pet owners in Taitung County, (3) To understand the effects of promotion for Animal Protection Act in Taitung County.

The study adopted the qualitative method to analyze the feedback sheet and interview data of the pet owners in Taitung County. The conclusions are as follows:(1) Most pet owners in Taitung County did not execute registration data changing, and did not apply non-neutering or breeding demand for pets. Factors such as how much breeders understand the Act, outlay for pet owners’ execution of the Act could affe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ct. (2) The low proportion of pet owners in Taitung County understood the regulations of changing registration data for pets, indulgence specification for non-aggressive pets, and application for non-neutering or breeding demand for pets. Promotion channels would affect the amount of regulation information. (3) Most pet owners in Taitung County obtained information about the Act through Animal Disease Control Center of Taitung County, and believed that it is more effective to promote through chiefs of villages. The promotion staff's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of animal protection, the pet owners trusting the promotion staff, the promotion agency’s indeed conveying the promotion information to the pet owners and helping the objects of promotion to change the rearing behavior were the reasons why the pet owners believed that the promotion channels were effective. Finaly, this study makes some suggestions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outcomes for the government agencies.

Keywords: Education and Promotion, Animal Protection Act, pet registration, pet

indulgence, pet neutering

(9)

iii

目 次

摘要... i

Abstract ... ii

目錄... iii

表次... v

圖次... x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5

第三節 名詞釋義... 6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8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9

第一節 動物保護法之內涵及重要性... 9

第二節 動物保護法執行情形... 14

第三節 動物保護法認知情形... 24

第四節 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相關研究... 28

第五節 文獻探討小結... 47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歷程 ... 49

第一節 研究方法與工具... 49

第二節 研究設計與架構... 56

第三節 研究場域與研究對象... 58

第四節 資料信實度... 59

第五節 研究倫理... 60

第四章 研究結果 ... 63

第一節 動物保護法政策執行情形... 63

(10)

iv

第二節 動物保護法法規認知情形... 135

第三節 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成效... 18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225

第一節 結論... 225

第二節 建議... 229

參考文獻 ... 236

中文文獻... 236

西文文獻... 243

(11)

v

表 次

表 2-1-1 寵物登記之相關法規、公告 ... 11

表 2-1-2 寵物疏縱之相關法規、公告 ... 12

表 2-1-3 寵物絕育之相關法規、公告 ... 13

表 2-2-1 寵物登記制度面臨問題及建議改善方式 ... 15

表 2-2-2 影響飼主辦理寵物登記之因素 ... 16

表 2-2-3 寵物疏縱相關研究結果 ... 19

表 2-2-4 影響飼主疏縱寵物之因素及認知差異 ... 20

表 2-2-5 寵物絕育相關研究結果 ... 22

表 2-2-6 影響飼主寵物絕育之因素 ... 24

表 2-3-1 動物保護法認知情形研究結果 ... 27

表 2-4-1 臺東縣動物防疫所動物保護相關執行方式、成效 ... 28

表 2-4-2 臺東縣動物防疫所動物保護教育宣導活動 ... 29

表 2-4-3 臺東縣學校單位動物保護教育宣導管道 ... 30

表 2-4-4 2020 年臺東縣動物醫院執行動物保護相關業務 ... 31

表 2-4-5 臺東縣民間動物保護團體 ... 32

表 2-4-6 其他動物保護教育宣導管道 ... 33

表 2-4-7 我國 2015 至 2018 年動物從業人員動物保護教育訓練情形 ... 34

表 2-4-8 教育宣導通路及工具種類 ... 38

表 2-4-9 有利及不利政策宣導的策略 ... 45

表 2-4-10 各類宣導方式成效研究 ... 46

表 3-1-1 研究問題 ... 51

表 3-1-2 回饋單 ... 51

表 3-1-3 訪談大綱 ... 53

表 3-1-4 訪談對象逐字稿編碼範例表 ... 55

表 3-3-1 訪談對象 ... 58

表 3-5-1 訪談知情同意書 ... 61

表 4-1-1 回饋單第 1 題填寫結果 ... 63

(12)

vi

表 4-1-2 回饋單第 1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性別區分) ... 64

表 4-1-3 回饋單第 1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年齡區分) ... 64

表 4-1-4 回饋單第 1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居住地區區分) ... 65

表 4-1-5 回饋單第 1 題填寫結果(依城鄉地區區分) ... 66

表 4-1-6 回饋單第 1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學歷區分) ... 66

表 4-1-7 回饋單第 1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職業區分) ... 67

表 4-1-8 回饋單第 1 題填寫結果(依飼養動物區分) ... 67

表 4-1-9 回饋單第 2 題填寫結果 ... 74

表 4-1-10 回饋單第 2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性別區分) ... 75

表 4-1-11 回饋單第 2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年齡區分) ... 75

表 4-1-12 回饋單第 2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居住地區區分) ... 76

表 4-1-13 回饋單第 2 題填寫結果(依城鄉地區區分) ... 77

表 4-1-14 回饋單第 2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學歷區分) ... 77

表 4-1-15 回饋單第 2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職業區分) ... 78

表 4-1-16 回饋單第 2 題填寫結果(依飼養動物區分) ... 79

表 4-1-17 回饋單第 3 題填寫結果 ... 84

表 4-1-18 回饋單第 3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性別區分) ... 85

表 4-1-19 回饋單第 3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年齡區分) ... 85

表 4-1-20 回饋單第 3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居住地區區分) ... 86

表 4-1-21 回饋單第 3 題填寫結果(依城鄉地區區分) ... 87

表 4-1-22 回饋單第 3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學歷區分) ... 87

表 4-1-23 回饋單第 3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職業區分) ... 88

表 4-1-24 回饋單第 3 題填寫結果(依飼養動物區分) ... 89

表 4-1-25 回饋單第 4 題填寫結果 ... 97

表 4-1-26 回饋單第 4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性別區分) ... 98

表 4-1-27 回饋單第 4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年齡區分) ... 98

表 4-1-28 回饋單第 4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居住地區區分) ... 99

表 4-1-29 回饋單第 4 題填寫結果(依城鄉地區區分) ... 100

表 4-1-30 回饋單第 4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學歷區分) ... 100

(13)

vii

表 4-1-31 回饋單第 4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職業區分) ... 101

表 4-1-32 回饋單第 4 題填寫結果(依飼養動物區分) ... 101

表 4-1-33 回饋單第 5 題填寫結果 ... 108

表 4-1-34 回饋單第 5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性別區分) ... 109

表 4-1-35 回饋單第 5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年齡區分) ... 109

表 4-1-36 回饋單第 5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居住地區區分) ... 110

表 4-1-37 回饋單第 5 題填寫結果(依城鄉地區區分) ... 111

表 4-1-38 回饋單第 5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學歷區分) ... 111

表 4-1-39 回饋單第 5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職業區分) ... 112

表 4-1-40 回饋單第 5 題填寫結果(依飼養動物區分) ... 112

表 4-1-41 回饋單第 6 題填寫結果 ... 122

表 4-1-42 回饋單第 6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性別區分) ... 122

表 4-1-43 回饋單第 6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年齡區分) ... 123

表 4-1-44 回饋單第 6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居住地區區分) ... 124

表 4-1-45 回饋單第 6 題填寫結果(依城鄉地區區分) ... 124

表 4-1-46 回饋單第 6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學歷區分) ... 125

表 4-1-47 回饋單第 6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職業區分) ... 125

表 4-1-48 回饋單第 6 題填寫結果(依飼養動物區分) ... 126

表 4-1-49 回饋單填寫結果(動物保護法政策執行情形) ... 131

表 4-2-1 回饋單第 7 題填寫結果 ... 135

表 4-2-2 回饋單第 7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性別區分) ... 136

表 4-2-3 回饋單第 7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年齡區分) ... 137

表 4-2-4 回饋單第 7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居住地區區分) ... 138

表 4-2-5 回饋單第 7 題填寫結果(依城鄉地區區分) ... 139

表 4-2-6 回饋單第 7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學歷區分) ... 139

表 4-2-7 回饋單第 7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職業區分) ... 140

表 4-2-8 回饋單第 7 題填寫結果(依飼養動物區分) ... 141

表 4-2-9 「寵物登記」規定獲得方式或管道之訪談結果 ... 150

表 4-2-10 回饋單第 8 題填寫結果 ... 151

(14)

viii

表 4-2-11 回饋單第 8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性別區分) ... 152

表 4-2-12 回饋單第 8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年齡區分) ... 152

表 4-2-13 回饋單第 8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居住地區區分) ... 153

表 4-2-14 回饋單第 8 題填寫結果(依城鄉地區區分) ... 154

表 4-2-15 回饋單第 8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學歷區分) ... 155

表 4-2-16 回饋單第 8 題填寫結果(依職業類別區分) ... 156

表 4-2-17 回饋單第 8 題填寫結果(依飼養動物區分) ... 157

表 4-2-18 「寵物疏縱」規定獲得方式或管道之訪談結果 ... 164

表 4-2-19 回饋單第 9 題填寫結果 ... 165

表 4-2-20 回饋單第 9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性別區分) ... 166

表 4-2-21 回饋單第 9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年齡區分) ... 166

表 4-2-22 回饋單第 9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居住地區區分) ... 167

表 4-2-23 回饋單第 9 題填寫結果(依城鄉地區區分) ... 168

表 4-2-24 回饋單第 9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學歷區分) ... 168

表 4-2-25 回饋單第 9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職業區分) ... 169

表 4-2-26 回饋單第 9 題填寫結果(依飼養動物區分) ... 170

表 4-2-27 「寵物絕育」規定獲得方式或管道之訪談結果 ... 183

表 4-2-28 回饋單填寫結果(動物保護法法規認知情形) ... 184

表 4-3-1 回饋單第 10 題填寫結果 ... 188

表 4-3-2 回饋單第 10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性別區分) ... 188

表 4-3-3 回饋單第 10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年齡區分) ... 189

表 4-3-4 回饋單第 10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居住地區區分) ... 190

表 4-3-5 回饋單第 10 題填寫結果(依城鄉地區區分) ... 190

表 4-3-6 回饋單第 10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學歷區分) ... 191

表 4-3-7 回饋單第 10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職業區分) ... 192

表 4-3-8 回饋單第 10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職業區分) ... 192

表 4-3-9 臺東縣飼主獲得動物保護法資訊之管道及方式 ... 203

表 4-3-10 回饋單第 11 題填寫結果 ... 204

表 4-3-11 回饋單第 11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性別區分) ... 205

(15)

ix

表 4-3-12 回饋單第 11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年齡區分) ... 205

表 4-3-13 回饋單第 11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居住地區區分) ... 206

表 4-3-14 回饋單第 11 題填寫結果(依城鄉地區區分) ... 206

表 4-3-15 回饋單第 11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學歷區分) ... 207

表 4-3-16 回饋單第 11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職業區分) ... 208

表 4-3-17 回饋單第 11 題填寫結果(依飼主職業區分) ... 209

表 4-3-18 回饋單填寫結果(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成效) ... 221

(16)

x

圖 次

圖 3-2-1 研究架構 ... 56

圖 3-2-2 研究流程 ... 57

圖 4-2-1 動物醫院協助張貼之寵物登記宣導單 ... 145

圖 4-2-2 動物醫院協助張貼之寵物疏縱宣導單 ... 159

圖 4-2-3 長濱鄉大俱來活動中心張貼寵物絕育宣導海報(圖右) ... 172

圖 4-2-4 金峰鄉新興村活動中心懸掛寵物絕育宣導布條 ... 173

圖 4-2-5 動物醫院協助張貼之寵物絕育宣導單 ... 175

圖 4-2-6 動物醫院協助張貼之寵物絕育宣導海報 ... 175

圖 4-2-7 長濱鄉八桑安社區活動中心張貼絕育宣導海報 ... 179

圖 4-2-8 鹿野鄉和平社區活動中心張貼寵物絕育宣導布條 ... 180

圖 4-2-9 動物醫院協助張貼之寵物絕育宣導單 ... 181

圖 4-2-10 動物醫院協助張貼之寵物絕育宣導海報 ... 181

圖 4-3-1 臺東市海濱公園流浪犬認領養暨動物保護宣導活動 ... 194

圖 4-3-2 卑南鄉東興村配合宣導動物保護法 ... 195

圖 4-3-3 長濱鄉真柄活動中心張貼絕育宣導布條(圖左) ... 196

圖 4-3-4 鹿野鄉舊公所張貼絕育宣導海報……….……..196

(17)

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成效之研究

-以臺東縣執行及認知情形為例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主要探討臺東縣縣民對現行動物保護法的認知情形。本章節共分為四 小節,第一節為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第三節為名詞 釋義,第四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以下針對其內容做詳細說明,分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一、研究背景

自 1970 年代起,隨著臺灣經濟水平的提升起飛,國民的平均收入也跟著增 加。收入的增加,使飼主除了日常生活必要開銷外,有較多餘的收入可用於休閒 花費上,進而導致飼主飼養寵物的比例上升。然而因為飼主對寵物飼養尚未建立 正確觀念,在一窩蜂飼養熱潮過後,不願或無法繼續飼養的動物被大量抛棄,產 生了大量的流浪動物,其中又以犬貓佔流浪動物的大宗。1992 年間,台灣發生 了三起流浪犬隻咬傷兒童的案件,使普羅大眾開始注意到流浪動物過度氾濫的問 題,並促使政府於 1998 年公布實施動物保護法(許桂森、陳美玲,2003)。

動物保護法成立之初的目的即包含流浪動物的處理,動物保護法的執掌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於訂定的相關法條,亦包含了以減少遊蕩

(18)

犬貓為目的之內容。動物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飼養犬隻應入植入晶片並登記飼主 身份,以利尋找遊蕩、走失寵物並由飼主領回,而飼養犬隻死亡、遺失、變更飼 主時亦須向政府機關進行回報(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1999 年 8 月 5 日;動物保護法,1998 年 11 月 4 日)第 20 條規定,如攜帶寵物至公共場所時,

須有人類陪同,以避免寵物走失或失控造成人車危害,若寵物具有攻擊性,則須 另外有適當防護措施方可出入公共場所(動物保護法,1998 年 11 月 4 日);第 22 條規定飼養寵物除非有申請免絕育或繁殖需求,否則皆須進行絕育手術,藉 由絕育手術方式來摘除子宮、睪丸等生殖器官,可使犬貓無法繼續繁殖後代,亦 為減少流浪動物數量的可行方式(動物保護法,1998 年 11 月 4 日;蕭家棋,2018)。

動物保護法雖有相關法條規範寵物登記、疏縱及絕育,但從 1998 年公布修法至 2017 年止,全國犬貓進行寵物登記及絕育的比例僅分別為 62%及 50%,未達到 普及程度,在各類動物保護通報案件中,也以寵物疏縱佔大多數,顯見動物保護 法未全面落實執行(社團法人台灣之心愛護動物協會,2018;陳淑敏,2018)。

臺灣偏鄉地區飼主飼養犬貓多為不限制動物活動、放任其四處遊蕩的「放養」

型態,遊蕩犬貓容易因追逐人車而導致人員或動物傷亡。此外,由於沒有限制犬 貓的活動範圍,犬貓發情時的交配活動也無法予以限制,導致繁殖出大量犬貓,

飼主無法或不願處理的犬貓,往往任意棄置於路邊或野外,更近一步惡化使流浪 動物氾濫的情形(社團法人台灣之心愛護動物協會,2020)。臺東縣幅員遼闊,

面積約 3,515 平方公里,佔臺灣本島十分之一,僅次於花蓮縣、南投縣(行政院 主計總處,2019),唯人口分布極不平均,有超過一半縣民居住在臺東市,臺東 市以外的鄉鎮則為人口稀少的偏鄉地區(臺東縣政府,2020)。以偏鄉佔面積大 宗為主的臺東縣,流浪動物氾濫情形亦十份嚴重,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 107 年臺東縣的遊蕩犬數約有 8,485 隻,平均每百人遊蕩犬數為 3.87 隻,高居全國之 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20a)。由前述可知,偏鄉飼主飼養觀念是導致流浪動 物問題無法解決的原因之一,以偏鄉為主的臺東縣,此一情形更為嚴重。

為了加強國民的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2018 年修正的動物保護法規定各級 政府應將動物倫理及動物保護法法規落實於十二年國民教育基本課綱中,2019 年教育部決議依不同教育階段編撰動物保護法教材,於同年試交、修正後公布給 各個學校參考、使用(動物保護法,1998 年 11 月 4 日;教育部,2019)。將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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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的觀念融入教育中,可使學生建立尊重尊重生命、不可隨意棄養寵物等正向 觀念(周佩蓉,2008),有助於減少流浪動物數量。然而學校只能提供在校學生 的教育宣導,若忽略各年齡層的教育宣導,則較難達到宣導效果,對於己從學校 畢業的社會人士來說,藉由政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彼此合作開設相關教 育宣導活動或課程,對於相關教育的推動會有所助益(山夢嫻,2016)。

我國動物保護法為「先進立法」,在飼主形成共識之前即先訂定相關法規,

飼主對法規的共對於法規執行情形順利與否有重大影響,因此教育與宣導在落實 動物保護法的執行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若能建立起飼主對動物保護法的共識,

則能使政策推行更加順利(吳宗憲,2010)。對社會人士的教育宣導通常是由各 地方政府的動物保護機關來執行,然而現行動物保護業務面臨任務繁雜、水平分 工困難、人力匱乏或不穩定等情形,業務執行人員往往一人身兼多職、負擔業務 數量過多,導致公部門現有人力無法有效對飼主進行教育宣導(吳宗憲,2017)。

各地政府在動物保護上偏好使用在寵物節育、寵物登記補助等誘因政策,其次才 是推廣認養、教育宣導等宣導政策,在行政資源上則有過度投入人力於動物收容、

犬貓絕育推廣及補助、寵物業者管理、寵物登記管理、動物管制業務及動物環境 衛生案件等行政業務之情形,導致在教育宣導投入人力與專家學者建議有極大落 差(吳宗憲,2010)。除了人力不足外,動物保護教育宣導會牽涉到與飼主的溝 通,然而動物保護執行人員大部份畢業於獸醫、畜牧相關科系,其專業培訓過程 多集中在動物醫療、飼養管理方面,針對教育宣導方面的技巧則相對不擅長,即 使有進行教育宣導方面的訓練,亦無法馬上上手(吳宗憲,2016a)。身處資訊科 技時代的現代飼主,已建立起使用網頁尋找資料之習慣,農委會亦架設動物保護 資訊網放置政策資訊,以提供飼主快速得知相關動保資訊來達到宣導效果,但是 地方政府則較不重視網站宣導,各地動物保護機關的網頁內容往往僅著重於組織 介紹及機關內部各單位業務公告,與動物保護宣導有關的資訊則較零碎或稀少

(黃癸鳳,2007)。監查院於 2011 年時亦以函文指出農委會在動物保護法的相關 宣導不足,未能以同一時間、全國同步之方式進行教育宣導,導致未能有效改善 犬隻飼養問題,並認為農委會應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限用塑膠袋政策之方 式來強力推行動物保護教育宣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14)。

由於各地政府在動物保護業務執行上常常面臨人力不足之情形,藉由與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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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合作來對飼主進行教育宣導,亦為減少人力支出、提高宣導效果之方式。國 內許多民間動物保護團體都有提供動物保護的相關教育課程,其包含動物保護理 念與詮釋、動物行為及互動、飼主責任教育等,然而不同團體對於動物保護的論 述可能有所不同,導致飼主在動物保護資訊的接收上出現差異(山夢嫻,

2016)。 政府部門藉由民間動物保護團體的協助,可獲得流浪動物認領養活動、

教育宣導工作上的輔助,民間動保團體藉由公部門的協助與支援,則有持續推展 的助力。但公部門因官僚心態以致公私協力成效不彰、公私部門間的溝通管道不 足,則往往使雙方的合作成效下降(李宥磊,2015)。

由前述資料可知,目前我國在針對飼主的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上,受限於地 方政府現有人力、執行人員宣導能力不足、不重視網頁宣傳,中央主管機關則未 能以同一時間、全國性方式宣導來強化飼主觀念,導致動物保護法的宣導無法有 效進行。公部門雖有與民間團體合作來解決人力短缺及宣導能力不足之問題,但 公部門官僚心態、公私部門間溝通管道不足,也會使宣導成效下降。

二、研究動機

一般飼主可從各地政府機關的宣傳資訊、教育宣導活動獲取動物保護法的相 關資訊,唯臺灣各縣市的產業結構、風俗民情不一,飼主飼養寵物的型態及觀念 上也有所差異,此情形可能會影響各地政府機關於動物保護法宣導上的成效。

前面所述動物保護法第 19、20、22 條自 104 年修訂至今已超過 5 年,然而 臺東縣飼主在相關規定的執行、認知及政府機關教育宣導方面仍有待加強。作者 於偏鄉工作時,發現飼主在動物保護法的執行情形、認知情形及政府機關在教育 宣導上具有下列問題:

(一)動物保護法執行情形

在寵物登記方面,常見飼主飼養犬隻未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或是寵物 死亡、遺失或轉讓他人飼養時未辦理資料變更。在寵物疏縱方面,常見鄉下地區 飼主放任飼養犬貓自由遊蕩,以致飼主回報寵物死亡原因常為車禍及誤食農藥毒 餌。在寵物絕育方面,可見部份飼主未替飼養寵物絕育,或是只絕育雌性寵物。

(二)動物保護法認知情形

(21)

在寵物登記方面,可見部份飼主不知飼養犬隻須進行寵物登記,不知寵物死 亡、遺失及轉送他人時須辦理資料變更,甚至將狂犬病疫苗注射證明牌、誤認為 寵物已完成登記。在寵物疏縱方面,則有部份飼主不了解現行法規在對寵物疏縱 情形進行相關規範。在寵物絕育方面,除了不知道動物保護法有規定飼養寵物須 進行絕育外,另外尚有一部份飼主認為僅雌性寵物須進行絕育,雄性寵物則無須 絕育。

(三) 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

本縣動物防疫所會在定期舉辦的流浪犬認領養宣導活動及其他不定期教育 宣導活動中,向飼主宣導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或是透過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單 位、動物醫院、民間團體等管道進行宣導,但並未調查飼主對各類宣導管道的意 見,以致無法了解何種宣導管道最為有效或是有待加強。

因此本研究希望能探討臺東縣飼主在動物保護法中有關「寵物登記」、「寵 物疏縱」、「寵物絕育」部份政策的執行現況、認知情形,以及現行教育宣導管 道的成效,俾利將來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業務之執行,是為本研究之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根據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欲探討現有之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對臺東縣飼 主的成效。本研究具體研究目的及研究問題如下:

一、研究目的

(一)了解臺東縣動物保護法政策的飼主執行情形。

(二)了解臺東縣動物保護法法規的飼主認知情形。

(三)了解臺東縣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之成效。

二、研究問題

(22)

(一)臺東縣動物保護法政策的飼主執行情形。

1、臺東縣飼主在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政策之執行情形?

2、臺東縣飼主在動物保護法「寵物疏縱」政策之執行情形?

3、臺東縣飼主在動物保護法「寵物絕育」政策之執行情形?

(二)臺東縣動物保護法法規的飼主認知情形。

1、臺東縣飼主在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法規之認知情形?

2、臺東縣飼主在動物保護法「寵物疏縱」法規之認知情形?

3、臺東縣飼主在動物保護法「寵物絕育」法規之認知情形?

(三)臺東縣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之成效。

1、臺東縣飼主獲取動物保護教育宣導資訊之管道?

2、臺東縣飼主認為較有效之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管道?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將本研究所涉及的重要名詞,分別說明如下:

一、寵物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3 條,寵物定義為犬、貓及其他以玩賞、伴侶為目的而飼養 或管領之動物(動物保護法,1998 年 11 月 4 日)。本研究中的操作型定義為因玩賞、

伴侶及工作目的(可協助人類工作進行,如守護果園、協助狩獵等)等原因而被人 類進行餵食、照顧的犬貓。

二、飼主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3 條,飼主定義為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人(動物保護法,

1998 年 11 月 4 日)。本研究中的操作型定義為:(1)犬貓寵物晶片登記資料所記載

(23)

的飼主,(2)未替犬貓植入晶片及辦理寵物登記,但有實際對犬貓進行餵食、照顧的 人,(3)會協助前兩者進行餵食、照顧的人。

三、寵物登記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 2 款及農委會於民國 88 年之公告規定,飼養犬 隻於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各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 構、團體辦理登記;各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應給與登記寵物身 分標識,並應植入晶片(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1999 年 8 月 5 日;動 物保護法,1998 年 11 月 4 日)。即飼主於犬隻出生、取得時,應植入晶片並登錄 寵物及飼主身;犬隻轉讓他人飼養或遺失、死亡時,應辦理相關資料變更。本研 究中的操作型定義為:(1)因動物出生、取得而飼養的犬貓,給予植入晶片並向地方 寵物登記機構辦理寵物及飼主資料登錄,(2)從他人獲得犬貓、將自身飼養犬貓轉讓 他人、寵物遺失或死亡時,向地方登記機構辦理相關資料變更。

四、寵物疏縱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第 20 條第 1、2 項規定,飼養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時,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動物保護法,1998 年 11 月 4 日)。違反前述規定即為寵物疏縱,包括未圈綁或限制寵物移動範圍,使寵物在無人 陪同下於公共場所自由活動之情形。本研究中的操作型定義為將犬貓飼養於戶外,

或使犬貓在無人陪同下於住家、庭院、農地工寮與公共場所(例如:道路)間自由移 動。

五、寵物絕育

寵物絕育定義為切除動物部份或全部的生殖器官,使其失去繁殖後代之能力。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除依法領有營業證照的業者能繁殖特定寵物外,

飼主應替飼養之寵物絕育,若飼主有相關防止繁殖的管理措施或有繁殖需求,則須

(24)

向各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動物保護法,1998 年 11 月 4 日)。本研究中的操作型定義 為利用外科手術方式切除寵物部份或全部的生殖器官,使寵物不具有繁殖能力。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為臺東縣縣民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成效,其研究範圍及限制,分述如下:

一、研究範圍

為了清楚描述本研究的範圍,所以從研究對象及內容兩方面來說明,說明 如下:

(一)研究對象

設籍或居住在臺東縣之飼主。

(二)研究內容

臺東縣飼主對動物保護法中有關「寵物登記」、「寵物疏縱」、「寵物絕育」部 份的政策執行、認知情形及教育宣導成效。

二、研究限制

(一)研究對象的限制

本研究是針對設籍或居住在臺東縣之飼主進行研究,其他縣市不在此限,研 究推論亦無法涵蓋其他縣市。

(二) 研究內容的限制

本研究是針對動物保護法中有關「寵物登記」、「寵物疏縱」、「寵物絕育」的 政策執行情形及法規認知認知情形、教育宣導成效進行調查,其他動物保護法內 容不在此限。

(2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節共分為三節,第一節為動物保護法之內涵及重要性,第二節為動物保 護法及教育宣導相關研究,第三節為文獻探討總結。以下針對其內容做詳細說明,

分述如下。

第一節 動物保護法之內涵及重要性

一、動物保護法之緣起

(一)歐洲各國動物保護觀念

1. 英國是全世界最早開始推動動物保護的國家,1822 年時英國議會即通過防 止牛隻的虐待及不適當治療行為的「馬丁法案(Martin’s Act)」(Ivan, 2012),

1876 年更通過了全世界第一部動物保護法案「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法案

(Cruelty to Animals Act)」(Susan, 2013)。

2. 在德國法制序中,動物位階被高於物品,人們對於動物之一切行為必須遵 守相關動物保護法令之規定,除了規定對殺害或虐待動物者裁罰外,亦規 定須通報、保護有生命及健康危害情形的動物(蕭美琴,2006)。

3. 荷蘭提倡生產經濟動物時,要尊重動物的自然行為,如果該經濟動物在生 產過程中未採用人道方式對待,則相關產品或料理都會被禁止,荷蘭在經 濟動物方面的觀念及做法,也影響到我國相關法規的設立及執行(許桂森,

2004)。

4. 1968 年歐盟制定「動物保護公約」以規範動物的國際運輸過程、1976 年 制定了畜牧農場動物保護的公約、1991 年的「阿姆斯特丹條約」則正式 承認動物因其感知能力必須成為應被保護的對象(吳宗憲,2014)。

(26)

(二)「動物福利普世宣言」

1978 年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的「動物福利普世宣言」揭示動物應具有 的福利及人類應盡的責任(March, 1984),普世宣言雖然無法律約束力,但對 我國的動物保護法制定也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我國動物保護法之發展

1990 年代初期,在臺灣發生了 3 起犬隻咬死兒幼童之案件,使國人開始去 注意到動物管理這方面的議題,並引發相關規屬單位之議題討論(鄭祝菁,

2010)。而後農委會於 1998 年 11 月 4 日公布實施動物保護法,將流浪犬處理、

寵物管理、實驗動物、經濟動物的保護納入法律規範中,而我國也成為全世界 第 54 個立法保護動物的國家(許桂森,2005)。

二、動物保護法之內涵及重要性

(一)動物保護法訂定之意義

動物保護及動物福祉的提升,是國家社會進步形象的重要指標,動物保護 法的訂立及執行,能有效遏阻虐待動物,並藉由社會教化提升飼主責任、人道 對待動物,同時亦象徵我國推動動物保護工作與世界接軌(周文玲,2007;許 桂森 2005)。

(二)動物保護法之重要性 1、強化飼主責任

動物保護法實施後,使飼主瞭解本身須負之責任、不放任犬隻遊蕩、減少 部份家庭養狗意願,間接使流浪犬隻數下降(蘇耀期,2003)。

2、人道管理實驗動物

動物保護法建立動物科學相關實驗的查核及監督機制、強化實驗動物人道 管理訓練,提升我國的實驗動物品質,與國際接軌(蘇怡欣,2001)。

3、提升經濟動物福祉

動物保護法配合畜牧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宣導及輔導措施,使經濟勳物產業 逐步提升動物福祉,與世界潮流相接軌(周文玲,2007)。

(27)

4、保護流浪動物

動物保護法將流浪動物納入管理範圍,使流浪動物虐待案件的處理有法源 依據,進而提升流浪動物之動物福祉(王忠恕,2001)。

(三)動物保護法之相關內涵

動物保護法中有關「寵物登記」、「寵物疏縱」、「寵物絕育」之相關內 涵,分別如下所述:

1、寵物登記

藉由在寵物登記是在寵物體內植入晶片,並於指定網站登記寵物及飼主資料。

將可發出訊號的微晶片植入犬、貓的肩頸部皮下,以掃描器掃出微晶片號碼,即 可從號碼查出寵物及飼主資料(World Small Animal Veterinary Association, n.d.)。

其有助於追查走失或遭棄養寵物的來源,可強化飼主飼養責任,減少寵物走失或 棄養之情形(彭作奎,1999)。寵物登記制度除了能降低飼主尋回寵物的成本外,

相關登記資料也能做為政策訂定政策之依據,將晶片植入搭配狂犬病疫苗注射同 時進行,更能提高狂犬病疫苗的接種率(費昌勇,2002)。寵物登記相關的法規 及公告如表 2-1-1 所示(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1999 年 8 月 5 日;

動物保護法,1998 年 11 月 4 日;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 業管理收費標準,1999 年 7 月 31 日;寵物登記管理辦法,1999 年 7 月 31 日):

表 2-1-1

寵物登記之相關法規、公告

法規或公告 公布日期 內容重點

1.動物保護法 1998 年 11 月 4 日

第 19 條:規定飼主應對寵物進行「寵物登記」。 第 31 條:違反「寵物登記」規定之罰則。

2.寵物登記 管理辦法

1999 年

7 月 31 日 規定應辦理「寵物登記」之時間。

3.公告指定犬 為應辦理登

記之寵物

1999 年

8 月 5 日 規定飼養犬隻皆應強制進行寵物登記。

4.寵物登記管理 及營利性寵物 繁殖買賣或寄 養業收費標準

1999 年

7 月 31 日 辦理「寵物登記」的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28)

由前列表格可知,目前的各種法規及規定辦法,已有針對一般飼主、寵物業 者規範其寵物登記的時間點、收費標準,同時亦規定犬隻須辦理寵物登記。

2、寵物疏縱

飼養動物若在無人陪同下出入公共場所,很容易因走失成為流浪動物、遭他 人偷竊,或是追逐車輛造成車禍。走失的寵物,若本身無絕育,則容易因繁殖使 流浪動物問題更加嚴重,動物尋覓食物、排泄汙染則容易產生環境衛生問題(費 昌勇,2002)。若寵物本身具有攻擊性,在沒有適當防護措施,如嘴套、繫繩,

即出入公共場所,則很容易咬傷其他寵物或人類。除此之外,疏縱的寵物,也有 可能入侵野生動物棲地,獵捕野生動物、壓迫其生存空間,甚至傳染疾病(裴家 騏、陳美汀,2008)。有關寵物疏縱的法規,即是為了防止前述事情發生,其相 關法規及公告如表 2-1-2 所示(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 護措施,2001 年 9 月 25 日;動物保護法,1998 年 11 月 4 日):

表 2-1-2

寵物疏縱之相關法規、公告

法規或公告 公布日期 內容重點

1.動物保護法 1998 年 11 月 4 日

第 20 條:飼養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時,須有人類陪同、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第 29 條、31 條:違反「寵物疏縱」規定之罰則。

2.公告具攻擊性 寵物及其出入 公共場所該採 取之防護措施

2001 年 9 月 23 日

具攻擊性、危險性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時須有成 年人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前列表格的法規規定可知,鄉下地區放任犬貓四處自由遊蕩的「放養」模 式,已違反動物保護法中有關寵物疏縱之規定,且視寵物有無攻擊性,亦會有不 同程度之罰則。

3、寵物絕育

寵物絕育相關規定是針對寵物繁殖業者及一般飼主在寵物繁殖及絕育行 為之規範。藉由絕育使寵物失去繁殖能力,來從源頭減少流浪動物數量;獲得

(29)

繁殖許可的寵物,其繁殖的後代則須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以利寵物後續 追蹤、強化寵物數目的控管。針對無飼主的流浪動物、有飼主但放任自由移動 的家犬、家貓,亦可以絕育之方式來控制動物族群數量,以減低咬傷案件、疾 病傳染的風險(

World Organisation for Animal Health

, 2006)。其中以結合捕捉、

絕育、注射疫苗、釋放的 TNVR 模式能用於一定數量內的流浪動物數量控制,

目前在我國也已持續執行(Aidaros, n.d.)。寵物絕育相關的法規及公告如表 2-1-3 所示(申報特定寵物免絕育及繁殖需求應注意事項,2015 年 9 月 15 日;特定 寵物業管理辦法,2000 年 7 月 19 日;動物保護法,1998 年 11 月 4 日):

表 2-1-3

寵物絕育之相關法規、公告

法規或公告 公布日期 內容重點

1.動物保護法

1998 年 11 月 4 日、

2017 年 4 月 26 日

第 22 條:具有營業證照的業者方可進行寵物繁殖。一 般飼主除了有申請免絕育或繁殖需求外,皆 應進行「寵物絕育」。

第 25-2 條:違反「寵物絕育」規定之罰則。

2.特定寵物業 管理辦法

2000 年

7 月 19 日 針對寵物繁殖業之寵物絕育、登記相關規定。

3.申報特定寵 物免絕育及 繁殖需求應

注意事項

2015 年 9 月 15 日

一般飼主申請寵物免絕育或繁殖需求者,應提供之相 關資料。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前列表格資料可知,目前的寵物絕育相關法規或管理辦法,已將一般飼主 及寵物繁殖業者皆納入規範中,若飼主及業者在未獲得政府許可下使寵物交配、

繁殖後代,即已違反相關法規並可予以開罰。

(30)

第二節 動物保護法執行情形

本節共分為三個部份:寵物登記、寵物疏縱、寵物絕育來說明動物保護 法政執行情形。分別加以論述如下:

一、寵物登記

我國寵物登記相關法規於 1999 年公布,其中犬隻為須強制辦理登記的寵 物,目前全國犬隻登記率皆未達普及化程度,貓隻登記率在過去 7 年中每年 平均約上昇 5%,而犬隻登記率則維持於 65%左右,飼主缺乏主動辦理登記之 意願,為目前政策執行的最大瓶頸,未來農委會則預定以徵求寵物登記創意 方案、擴大寵物登記服務據點、依都會及偏鄉地區分群執行飼主教育宣導(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2019b;陳吉仲,2019)。

飼主於犬貓遺失、死亡時未資料變更,會使資料無法反應實際寵物的飼 養情況,地方主關機關在不擾民原則下,亦難以針對飼主稽查、裁罰(張麗 珍,2014)。據審計部資料顯示,因飼主未於變更聯絡資料時進行回報,導 致有部份飼主未能成功聯絡並辦理資料變更,對此農委會處理方式為將寵物 登記資訊網資料與戶政系統資料整合,以持續更新現有資料(審計部,2018;

陳吉仲,2019),葉力森(2000)認為一次性的寵物登記方式,會使飼主不 去註銷死亡及遺失的狗,宜採用採用逐年登記制度,以掌握國內國內寵物飼 養情形。另外張麗珍(2014)研究發現,貓隻未強制規定進行寵物登記,導 致無法掌握其確實數字。考量到貓隻容易走失、身份辨識、傳染病防治等因 素,亦有人主張將貓隻納入強制寵物登記規範中(Roberts, 2016)。

針對提高寵物登記率的方式,有提供誘因及加強裁罰兩種方法。在加強 裁罰方面,呂玟嫺(2019)研究認為透過加強寵物登記、絕育、動物醫院訊 息回報,並嚴格執行相關查緝、裁罰,為可行之方法。然而在資源較缺乏的 縣市會因人力資源不足而限制裁罰成效,故可從提供誘因方面著手,如藉由 減免登記費用來激發飼主辦理的意願,或是將寵物登記及絕育補助共同配合 實施,來提升寵物登記率(王淑卿,2018;梁東和,2014)。

(31)

有關加強政策宣傳方面,除了補足地方機關執行人力外,針對法規未強 規定的動物醫院獸醫師、寵物美容業者、販賣業者、寄養業者,亦可以獎勵 方式,來敦促其向飼主進行宣導,以提高飼主辦理意願(吳宗憲,2016b;陳 淑敏,2018)。從制度面提升寵物登記率方面,則可藉由:(1)提高登記站的 交通便利性、(2)建立並落實公家及民間的短、中、長期的稽查制度、徵稅制 度等方式解決寵物登率不足之問題(郭小綾,2013;顏敬尹,2014)。另外 亦可以善用資訊科技以減少人力支出、增加飼主參與政策執行、加強教育宣 導等方法,來提升執行成效(梁東和,2014)。

前述有關寵物登記政策執行情形的相關研究如表 2-2-1 所示:

表 2-2-1

寵物登記制度面臨問題及建議改善方式

面臨問題 建議改善方式

飼主主動辦理 意願不高

(1) 加強稽查寵物登記情形及取締違法。

(2) 利用費用減免或配合絕育補助等誘因提高登記誘因。

(3) 增加飼主參與政策執行過程以強化飼主自我管制。

(4) 普遍設置寵物登記站並指引飼主前往。

(5) 建立與民間業者合作的定期稽查模式。

(6) 針對飼主課徵寵物稅。

(7) 可配合媒體或民間動物業者來增加教育宣導效果。

飼主未主動更 新記資料

(1) 寵物登記改採用逐年登記制。

(2) 逐年清查寵物登記資料。

(3) 追究未辦理資料更新的飼主。

執行人力、經 費及稽查人員 權限不足

(1) 增加執行人力及經費。

(2) 善用資訊科技以減少人力支出。

(3) 提升稽查員權限。

(4) 加強警察配合稽查人員共同稽查。

(5) 建立動物保護警察制度。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表 2-2-2 可知,寵物登記政策目前在執行上面臨的問題有(1)

飼主主動辦 理意願不高、

(2)

飼主未主動更新記資料

、(3)

執行人力、經費及稽查人員權限不 足等問題,相關研究亦有提出建議改善方式,其方式則大部份為提高飼主執行的 誘因、從稽查或教育宣導層面來加強寵物登記政策的執行成效。

有關影響飼主辦理寵物登記意願之因素,黃美玲(2003)以問卷方式調 查國小教師及家長,發現實際辦理登記比例遠低於願意執行的比例,而影響

(32)

飼主進行寵物登記的原因有(1)辦理登記地點交通不便利(2)不想傷害家犬。嚴 一峰(2010)針對臺北市寵物飼主調查發現,未辦理寵物登記主因為不知道 動物保護法有相關規定(53.6%),其他原因則有認為晶片登記制度無功效 (20.5%)及登記費用太高(18.0%)。張麗珍(2014)研究指出,飼主擔心植入晶 片、進行寵物登記的寵物,在棄養後容易由登記資料追溯飼主身份進行裁罰,

因而不願替寵物辦理登記。梁東和(2014)研究發現,偏鄉地區飼主養狗是 當作看家或顧守果園、魚塭的工作犬,飼主認為其非名種犬,不怕走失或遭 偷竊,且棄養時會因為登記資料追溯飼主來源而被裁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019b)調查則指出,未辦理寵物登記飼主,最主要的原因為不知有相關規 定(40%),其次則是因為認為寵物無走失風險故無辦理意願(25%)。國外相關 研究調查則指出,等人調查犬貓飼主發現,犬貓隻飼主不進行寵物登記主要 原因為認為無必要、尚未執行及成本考量

(Gates, Walker, Zito, & Dale, 2019)

前述相關研究結果整理如表 2-2-2 所示:

表 2-2-2

影響飼主辦理寵物登記之因素

研究內容 研究結果

影響飼主 辦理寵物 登記意願 因素

(1) 不知道動物保護法有相關規定。

(2) 辦理登記地點交通不便利。

(3) 擔憂植入晶片過程會傷害寵物。

(4) 認為無必要(登記制度無功效或寵物無走失風險)。

(5) 成本考量(登記費用太高)。

(6) 飼養非名種寵物,不怕走失或遭偷竊。

(7) 擔心棄養寵物後會被追溯飼主身份進行裁罰。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表 2-2-2 可知,影響飼主辦理寵物登記的原因可能是為(1)相關法規未有 效宣導,致使飼主不知道或無法完全了解寵物登記規定、(2)因為交通不便、

經濟負擔等因素,導致飼主雖有執行意願卻無法進行寵物登記、(3)認為植入 晶片過程會傷害犬隻、不想負擔飼主責任、認為登記制度無功效、認為飼養 寵物無走失或遭竊風險,故不去執行寵物登記。欲提升寵物登記政策的成效,

可從這三個方面去著手,設法除去阻止飼主進行寵物登記的因素。

(33)

二、寵物疏縱

動物保護法中有關寵物疏縱的規定從 1998 年公布至今,寵物疏縱情形在 我國仍十分常見,2017 年全國飼主通報的動物保護案件當中,以寵物疏縱佔 最多數(社團法人台灣之心愛護動物協會,2018)。遊蕩犬隻包含無主流浪 犬及有飼主之放養犬隻,兩者往往難以區分,且可能有人在定期餵養(王俊 凱,2018)。鄉下社區對遊蕩犬隻容忍度較高、飼主常讓犬隻自由移動、故 遊蕩犬隻比例會較都市地區高,這些遊蕩犬隻往往為工作犬且未絕育、衛生 保健管理較差(Astorga, Poo-Muñoz, Organ, & Medina-Vogel, 2020; Barnard, Chincarini, Tommaso, Giulio, Messori, & Ferri, 2015),而以鄉下地區為主的臺 東縣,遊蕩犬隻比例在臺灣地區排名第一,可見犬隻疏縱情形十分嚴重(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2020a)。

鄉下地區飼主獲得犬隻的來源,最常見的是流浪狗或自由遊蕩犬隻,或 作為禮物收到來源不明的狗,而在國內飼主獲得犬隻的管道方面,亦以贈送 拾獲為主,顯示犬隻疏縱情形仍不容忽視(鄭祝菁,2010;Dorji, Tenzin, Rinzin, Phimpraphai, & De Garine-Wichatitsky, 2020)。近半數的貓隻飼主從不讓出門 或自由遊蕩,其次才是限制貓隻在白天或晚上遊蕩,較少讓貓隻自由移動,

但即便如此,在臺灣地區,飼主仍以街頭拾獲方式取得貓隻,可見貓隻同樣 有疏縱問題(Elliott, Howell, McLeod, & Bennett, 2019;陳立桓,2014)。

在鄉下地區,但自由遊蕩犬隻會造成攻擊人類、家畜等情形,同時亦可 能攻擊並導致其他飼養犬隻死亡(Dorji et al., 2020)。其中放養型態的小型牲 畜更容易被攻擊,造成農民的經濟損失(Home, Pa, Sharma, Suryawanshi, Bhatnagar, & Vanak, 2017)。這類遊蕩犬隻往往因飼主棄養或不負責任的飼養 行為,在餵食不足下而狩獵牲畜(Montecino-Latorre & San Martín 2019)。疏 縱在外的寵物,亦容易因追逐人車或來不及閃避馬路車輛而產生意外,在臺 灣地區犬貓的創傷性死亡原因以車禍為大宗,反映了此一情形,這類車禍死 亡事件,往往是因寵物逃脫或飼主不限制犬隻活動造成(黃威翔,2018;Astorga et al., 2020)。

除了影響人類及牲畜外,疏縱寵物亦可能對野生動物產生負面影響。山

(34)

區飼主飼養的貓隻於春季、夏季白天獵捕野生動物的頻率較高,犬隻除了飼 主帶領的狩獵活動外,也會單獨攻擊野生動物,飼主限制寵物行動會直接影 響到野生動物的生態(高詩豪,2013;郭智筌,2006)。這類自由遊蕩犬貓 進入野外區域時,若活動時間、空間與野生動物重疊,則可能產生攻擊野生 動物、傳播疾病、競爭食物來源進,而影響麝香貓、山羌等野生動物的自然 生態(胡正恆,2017;裴家騏、陳美汀,2008;顏士清,2015)。

有關疏縱犬隻處理措施方面,比起撲殺造成問題的犬隻,飼主較支持以 加強寵物登記、防止棄養、裁罰飼主等方式處理,且認為可以限制犬隻活動 範圍、訓練或移置其他地方等方式來處理(Villatoro, Naughton-Treves,

Sepúlveda, Stowhas, Mardones, & Silva-Rodríguez, 2019;吳宗憲,2016b)。若 僅針對遊蕩犬隻進行絕育而未將教育飼主部份納入控制策略中,則無法使遊 蕩犬隻顯著減少,另外偏向都市環境的中-長期犬隻控制策略,在鄉村地區的 接受度可能不高,故也應納入短期內可見效的措施,同時考量鄉下地區交通 不便之情形,以挨家挨戶活動方式執行來提高成效(Barnard et al., 2015;

Montecino-Latorre, & San Martín, 2019)。針對寵物疏縱問題,目前農委會是 以加強寵物登記、寵物業管理、犬貓絕育及防止飼主棄養動物、排除遊蕩動 物所致困擾來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14)。據農委會調查發現,在進 行寵物登記、絕育、防止棄養及相關控管策略後,全國遊蕩犬隻數目在在近 20 年內已下降約 76%,顯見現行政策確實有達成效果,然而臺東縣在每百人 遊蕩犬隻排名高居全國第一,表示臺東縣的犬隻疏縱情形仍有待改善(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2019b;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20a)。

前述有關寵物疏縱政策執行情形的相關研究如表 2-2-3 所示:

(35)

表 2-2-3

寵物疏縱相關研究結果

研究內容 研究結果

寵物疏縱 的影響

(1) 影響居民人身安全、環境衛生、環境安寧。

(2) 影響養殖牲畜安全及野生動物安全。

(3) 犬貓的創傷性死因皆以車禍意外為主。

(4) 繁殖行為不受控制,使流浪動物氾濫情形惡化。

飼主飼養 情形

(5) 鄉村地區的遊蕩犬隻比例較都市地區高

(1) 遊蕩犬隻主要來自飼主棄養或不負責任飼養方式。

(2) 遊蕩犬隻通常為工作犬、未絕育且衛生健康管理較差。

(3) 約半數貓飼主從不讓貓自由遊蕩。

(6) 拾獲仍為取得犬貓的主要管道之一。

寵物疏縱 的對策

(1) 加強寵物絕育、寵物登記,防止棄養動物。

(2) 排除遊蕩動物所致困擾。

(3) 教育宣導飼主及裁罰違法飼主

(7) 納入短期及挨家挨戶策略方式,來提高鄉村地區的政策成效。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表 2-2-3 可知,寵物疏縱會導致人身安全、環境汙染、影響野生動物及 養殖牲畜生存安全、疏縱動物過度繁殖等情形。鄉下地區的遊蕩犬隻比例較 高,這些犬隻多因飼主不負責任放養、棄養產生,未絕育的疏縱寵持續繁殖,

可能導致飼主仍能輕易拾獲犬貓。相關研究則建議可從(1)從寵物登記、絕育 及防止棄養等源頭管理、(2)排除遊蕩動物所致困擾、(3)教育宣導及裁罰飼主 等方式來處理,而鄉下地區除了可以挨家挨戶策略來提高執行成效外,亦應 納入短期策略來提高飼主對政策的接受度。

有關阻止及促使飼主疏縱犬隻的因素方面,阻止的因素有:(1)擔憂犬隻 安全性(如

車禍、遭竊、走失、受傷

)、(2)防止犬隻攻擊他人、家畜或破壞私人 財產,促使的因素則有:(1)犬隻逃脫、(2)防護措施的花費、(3)認為阻止疏縱 非優先事項。飼主較少為了保護野生動物而限制犬隻移動,但若目標是為了 保護牲畜、人或是狗本身時,則較會採取限制措施。純種犬比混種犬更易被 限制活動範圍,可能是因為:(1)純種犬被偷竊風險較高、(2)經濟狀況、(3)對 照顧具有經濟價值的犬隻興趣較高等因素(Astorga et al., 2020; Villatoro et al., 2019)。另外,針對有關疏縱犬隻的政策方面,與非寵物飼主相比,犬隻飼 主較支持對兒童進行犬隻安全教育,但較不支持撲殺被咬人狗隻及對飼主進 行罰款(Gates et al., 2019)。

(36)

有關促使飼主疏縱貓隻的因素,則分別為:(1)認為遊蕩是貓的自然行為、

(2)認為寵物移動範圍不大(尤其在妥善照顧或絕育下)、(3)對貓隻的信心或控 制力較低、(4)飼主對貓隻不在意、(5)財務成本或時間、資源(McLeod, Hine, &

Bengsen, 2015)。在疏縱貓隻造成的影響方面,貓隻飼主對於自由遊蕩貓隻較 關注在掠食野生動物的風險,大部份貓隻飼主可接受的遊蕩貓隻控制策略是 進行絕育和疫苗接種(Gramza, Teel, VandeWoude, & Crooks, 2016)。與非貓 隻飼主相比,貓隻飼主較不同意貓對野生動物構成威脅,也較不同意執行更 嚴格的控管方式,如全天或夜間時限制貓隻活動範圍,反對將貓關在室內的 原因多為認為對貓不道德及不公平,認為應讓貓表達自然行為;實際限制貓 隻活動的比例,遠低於贊成限制的比例,則顯示在限制貓隻活動此一行為的 信仰與表現間存在不一致。(Elliott et al., 2019; Gates et al., 2019; Woolley &

Hartley, 2019)。前述相關研究結果整理如表 2-2-4 所示:

表 2-2-4

影響飼主疏縱寵物之因素及認知差異

研究內容 研究結果

阻止飼主疏縱 寵物之因素

(1) 擔憂寵物安全性(如車禍、遭竊、走失、受傷)。

(2) 擔心寵物攻擊其他人、家畜或私人財產、野生動物。

(3) 飼養純種犬(被偷竊風險較高、飼主犬隻關注較高)。

(4) 飼主經濟可負擔防護措施。

促使飼主疏縱 寵物之因素

(1) 寵物逃脫。

(2) 財物、時間成本考量。

(3) 認為限制疏縱的措施非優先事項。

(4) 認為寵物遊蕩為其天性。

(5) 認為無必要(認為寵物移動範圍不大、有妥善照顧及絕 育,或較不在意寵物)。

(6) 對寵物的控制力較無信心。

疏縱犬隻的 認知差異

(1) 犬隻攻擊牲畜、小孩子或無主犬隻闖入自然保護區時,

飼主對撲殺處置接受度較高。

(1) 與非寵物飼主相比,犬隻飼主較支持對兒童進行犬隻安 全性教育、較不支持撲殺咬人犬隻及對飼主裁罰。

疏縱貓隻的 認知差異

(1) 貓隻飼主較關注貓對野生動物的風險。

(2) 與非寵物飼主、非貓隻飼主相比,貓隻飼主較不支持限 制貓隻遊蕩、認為對貓隻不道德及不公平,同也較不認 同貓對野生動物構成威脅

(3) 實際限制貓隻活動的比例,遠低於贊成限制的比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37)

由表 2-2-4 可知,有關影響飼主是否疏縱寵物的原因方面,阻止飼主疏縱 寵物的原因可分為:(1)擔憂寵物受傷、遭竊或傷害其他人、財產、野生動物,

(2)飼主可負擔限制措施的費用,(3)對寵物的關注程度較高;促使飼主疏縱寵 物的原因則有:(1)時間或經濟成本無法負擔、對寵物控制較無信心及寵物逃 脫,(2)對寵物關注程度較低、認為做好飼養管理或認為限制行動違反寵物天 性,(3)對寵物的控制較無信心。飼主比較容易為了保護寵物本身、其他小孩 或牲畜而去限制其遊蕩,較不會為了保護野生動物而管控寵物行動,而貓隻 飼主較多比例認為限制貓隻行動會違反寵物天性,也較不認同貓隻對野生動 物的威脅。前述的相關因素,在訂定防止寵物疏縱的政策時,亦可納入考量,

以提高政策的接受度及執行效率。

三、寵物絕育

寵物絕育相關規定自 1998 年公布至 2017 年為止,我國犬貓的絕育比率 逐年提升至 57.17%,唯該比例仍未達普及化程度,須再持續加強(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2019b)。有關飼主獲得犬貓來源部份,我國飼主獲得家犬主要來 源為贈與,而臺東縣的比例又較全國高,另外拾獲亦為犬隻來源的主要管道

(鄭祝菁,2010;蘇耀期,2003)。而在家貓來源方面,贈與與拾獲同樣是 主管入手來源(陳立桓,2014)。犬貓以贈送方式入手的比例偏高,間接顯 示國人的寵物絕育觀念及現有寵物絕育比例都有待加強及提升。

針對提升寵物絕育數量之方式,農委會採用之絕育政策為結合地方政府 及民間團體及學術機構,依區域特性推動都市、鄉下地區的絕育計畫,整體 方向為從都市開始,再擴及鄉下地區(陳吉仲,2019)。亦針容易聚集遊蕩 犬而導致繁殖的地點,則以逐戶清查進行寵物登記、絕育管理與宣導不放養,

並與當地人士合作執行無飼主犬隻的絕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19a)。除 了前述農委會採取之措施外,亦可以獎勵方式敦促寵物業者、獸醫師及寵物 美容業向飼主進行宣導(吳宗憲,2016b;陳淑敏,2018)。另外,也可從教 育宣導寵物絕育好處著手,或是針對未絕育寵物飼主課稅(顏敬尹,2014)。

TNVR 雖是處理無飼主犬貓的方法,但若納入飼主放養寵物絕育,並搭配、

(38)

疫苗注射及晶片植入,在降低流浪犬數目之餘,也能強化飼主責任(吳宗憲,

2016b)。與貓隻相比,犬隻因生活空間與人類大部份重疊,且有群聚、追車、

攻擊人等行為,導致 TNVR 犬隻容易與人產衝突,故在回置絕育的犬隻時,

應對附近居民產生的困擾情形做後續調查(胡純綾,2018;蕭嘉棋,2018)。

整體來說,執行 TNVR 時必須(1)進行宣導、溝通,提高飼主及地方單位的支 持、(2)考量當地可能產生的生態影響,(3)妥善與餵食者溝通,以增加執行成 功率,(4)阻止飼主棄養行為(孫瑋霞,2017;湯宜之,2011)。另外也可與 從法令、宣傳、經費等方面支援非營利民間團體辦理來提升 TNVR 執行成效

(陳美如,2011)。

前述相關研究結果整理如表 2-2-5 所示:

表 2-2-5

寵物絕育相關研究結果

研究內容 研究結果

飼主寵物 絕育之加強 或改善方式

(1) 補足相關執行人力。

(2) 透過教育讓飼主了解家犬絕育好處

(3) 透過與飼主密切接觸的寵物業者、獸醫師進行宣導。

(4) 將絕育列入法規成為權威性工具,並對執行的飼主課稅。

流浪動物絕 育之加強或 改善方式

(1) 補足相關執行人力。

(2) 針對執行區域附近飼主進行宣導、溝通以消除其偏見。

(3) 評估當地犬隻性並考量可能產生的生態影響。

(4) 妥善與餵食者溝通,以增加執行成功率。

(5) 提高執行計畫所在地之單位對 TNVR 的理解與支持。

(6) 從法令、宣導、經費等方式支援非營利組織辦理絕育。

(7) 採用大面積、全區域絕育方式

(8) 以精確方式捕捉影響居民生活的犬隻至動物收容所管理。

飼主飼養 情形

(1) 家犬、家貓絕育率目前約 57.17%,尚未達普及化。

(2) 拾獲及贈與仍為飼主獲取犬貓的主要管道之一。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表 2-2-5 可知,寵物絕育在我國目前仍未達普及程度,流浪犬貓大量繁 殖使飼主容易拾獲犬貓,飼養犬貓繁殖的後代則可能會以贈及他人之方式來 處理,導致拾獲及贈與仍為飼主獲取犬貓的主要管道之一。因此目前針對寵 物絕育政的研究也分成飼主寵物及流浪動物兩部份,除了補充執行人力外,

(39)

也建議從(1)從法令層面強化稽查及協助民間團體執行絕育、(2)與飼主、餵食 者、地方單位進行溝通宣導以獲得支持、消除偏見等三種方式來解決寵物絕 育政策的現存問題。

有關影響飼主替寵物絕育之因素方面, 國外相關研究針對犬貓飼主調查 發現,促使飼主替寵物絕育的原因有:(1)控制有害的寵物行為、(2)對動物健 康的關注、(3)意識到主人責任感、(4)寵物功能、(5)獸醫的建議。阻止飼主替 寵物絕育的原因有:(1)絕育成本負擔、(2)認為已有充份控制寵物、(3)對寵物 較不關注、(4)寵物健康因素(Downes, Devitt, Downes, & More, 2015)。Gates 等人(2019)研究發現,犬貓隻飼主未對寵物進行絕育的主要原因為:(1)

想 讓寵物繼續繁殖

、(2)認為無需要、(3)

成本考量,少數原因則有:(1)認為對動物 來說至擁有 1 個以上的仔畜很重要

、(2)

擔心絕育過程

、(3)寵物年紀太大或太小 (

5.7%

)

而針對我國飼主影響其進行寵物絕育的因素方面,林銘輝(2002)以問 卷調查法調查高雄市犬隻飼主,發現教育水準較高的飼主,替犬隻絕育的意 願也比較高,犬隻走失率較高的飼主,通常沒有帶家犬絕育的意願,顯示絕 育政策的必要性。不認同絕育的原因有(1)認為自己會把犬隻管理好、(2)違反 動物天性及讓寵物痛苦、(3)犬隻太老或太年輕、(4)影響犬隻工作表現、(5)想 讓狗生一次或保留優良血統、(6)無法負擔絕育費用。嚴一峰(2010)針對臺 北市寵物飼主以電話訪談方式調查,發現未施行寵物絕育手術的主要原因:(1) 為想讓寵物繁殖下一代、(2)覺得不人道、(3)不知道動物保護法有強制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19b)調查指出,飼主不替寵物進行絕育的主要原因是 認為寵物不會外出而不用進行絕育。由國內相關研究可知,我國飼主對於寵 物絕育之觀念仍有待加強。

前述相關研究結果整理如表 2-2-6 所示:

(40)

表 2-2-6

影響飼主寵物絕育之因素

研究內容 研究結果

促使飼主辦 理寵物絕育之

因素

1. 控制有害的寵物行為。

2. 對動物健康、寵物功能的關注。

3. 意識到主人責任感。

4. 獸醫的建議。

促使飼主 不辦理寵 物絕育之

因素

1. 認為無必要。

2. 無法負擔絕育費用。

3. 認為絕育違反動物天性。

4. 寵物健康因素。

5. 認為絕育影響犬隻工作表現。

6. 想寵物繁殖一次或保留優良血統。

7. 不知道動物保護法有強制規定。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表 2-2-6 可知,飼主會為了控制寵物有行為、促進寵物健康、意識到飼 主責任感殖及獸醫建議等原因而去替寵物進行絕育。另一方面,阻止飼主辦 理寵物絕育的原因大致可分為:(1)認為無必要、(2)無法負擔寵物絕育費用,

(3)認為絕育違反動物天性、(4)寵物健康因素、(5)會影響犬隻工作表現、(6) 想繁殖寵物後代,(7)不知道有相關規定而未執行。欲提升寵物絕育政策的成 效,可從前述這些原因去著手,設法除去阻止飼主進行寵物登記的因素、加 強宣導可促使飼主辦理登記的相關資訊,使政策推行更有效率。

第三節 動物保護法認知情形

國內針對動物保護法認知方面的研究較少,農委會原定從 2015 至 2018 年間調查飼主的動物保護認知情形,以做為動物保護計畫的執行成效評估,

唯因經費不足而未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19b)。其他有關動物保護法 整體認知情形的研究,尚有賴健忠(2010)針對臺灣中部四所縣市國小教師 的研究,發現對動物保護法的認知情形會與態度呈現正相關,嚴一峰(2010)

數據

表 2-2-3    寵物疏縱相關研究結果  研究內容  研究結果  寵物疏縱 的影響  (1)  影響居民人身安全、環境衛生、環境安寧。 (2)  影響養殖牲畜安全及野生動物安全。 (3)  犬貓的創傷性死因皆以車禍意外為主。  (4)  繁殖行為不受控制,使流浪動物氾濫情形惡化。  飼主飼養  情形  (5)  鄉村地區的遊蕩犬隻比例較都市地區高  (1)  遊蕩犬隻主要來自飼主棄養或不負責任飼養方式。  (2)  遊蕩犬隻通常為工作犬、未絕育且衛生健康管理較差。  (3)  約半數貓飼主從不讓貓自由遊
表 2-2-6  影響飼主寵物絕育之因素  研究內容  研究結果  促使飼主辦  理寵物絕育之 因素  1.  控制有害的寵物行為。 2.  對動物健康、寵物功能的關注。 3
表 2-3-1    動物保護法認知情形研究結果  研究內容  研究結果  寵物登記  相關規定  認知情形  (1)  校園負責處理流浪動物人員均同意寵物登記的規定。  (2)  法規規定情形與實際認知情形間有差異,可能是主管機關宣傳不足所致。  (3)  性別、畢業科系、擔任職位為影響國小教師寵物登記規定認  知情形的顯著因子。  (4)  臺東縣飼主對寵物登記的了解比例則低於全國平均。  寵物疏縱  相關規定  認知情形  (1)  臺灣地區犬隻飼主 54.5%了解寵物疏縱相關規定,臺東縣犬隻飼主的了
表 2-4-3    臺東縣學校單位動物保護教育宣導管道  學校  數目  教育宣導管道  納入教育課綱  不定時教育宣導活動  國民小學  99 所  ✓ ✓ 國民中學  24 所  ✓ ✓ 綜合高中、  職業學校  9 所  ✓ ✓ 大學  1 所  ✓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從表 2-4-3 可知,臺東縣的大學未將動物保護列入課程當中,而國小、國 中、高中從 2019 年開始有將動物保護法教育納入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綱中來教 導學生,加上學校分布於全縣,針對學生的教育宣導,應以國小、國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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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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