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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研究主要探討臺東縣縣民對現行動物保護法的認知情形。本章節共分為四 小節,第一節為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第三節為名詞 釋義,第四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以下針對其內容做詳細說明,分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一、研究背景

自 1970 年代起,隨著臺灣經濟水平的提升起飛,國民的平均收入也跟著增 加。收入的增加,使飼主除了日常生活必要開銷外,有較多餘的收入可用於休閒 花費上,進而導致飼主飼養寵物的比例上升。然而因為飼主對寵物飼養尚未建立 正確觀念,在一窩蜂飼養熱潮過後,不願或無法繼續飼養的動物被大量抛棄,產 生了大量的流浪動物,其中又以犬貓佔流浪動物的大宗。1992 年間,台灣發生 了三起流浪犬隻咬傷兒童的案件,使普羅大眾開始注意到流浪動物過度氾濫的問 題,並促使政府於 1998 年公布實施動物保護法(許桂森、陳美玲,2003)。

動物保護法成立之初的目的即包含流浪動物的處理,動物保護法的執掌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於訂定的相關法條,亦包含了以減少遊蕩

犬貓為目的之內容。動物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飼養犬隻應入植入晶片並登記飼主 身份,以利尋找遊蕩、走失寵物並由飼主領回,而飼養犬隻死亡、遺失、變更飼 主時亦須向政府機關進行回報(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1999 年 8 月 5 日;動物保護法,1998 年 11 月 4 日)第 20 條規定,如攜帶寵物至公共場所時,

須有人類陪同,以避免寵物走失或失控造成人車危害,若寵物具有攻擊性,則須 另外有適當防護措施方可出入公共場所(動物保護法,1998 年 11 月 4 日);第 22 條規定飼養寵物除非有申請免絕育或繁殖需求,否則皆須進行絕育手術,藉 由絕育手術方式來摘除子宮、睪丸等生殖器官,可使犬貓無法繼續繁殖後代,亦 為減少流浪動物數量的可行方式(動物保護法,1998 年 11 月 4 日;蕭家棋,2018)。

動物保護法雖有相關法條規範寵物登記、疏縱及絕育,但從 1998 年公布修法至 2017 年止,全國犬貓進行寵物登記及絕育的比例僅分別為 62%及 50%,未達到 普及程度,在各類動物保護通報案件中,也以寵物疏縱佔大多數,顯見動物保護 法未全面落實執行(社團法人台灣之心愛護動物協會,2018;陳淑敏,2018)。

臺灣偏鄉地區飼主飼養犬貓多為不限制動物活動、放任其四處遊蕩的「放養」

型態,遊蕩犬貓容易因追逐人車而導致人員或動物傷亡。此外,由於沒有限制犬 貓的活動範圍,犬貓發情時的交配活動也無法予以限制,導致繁殖出大量犬貓,

飼主無法或不願處理的犬貓,往往任意棄置於路邊或野外,更近一步惡化使流浪 動物氾濫的情形(社團法人台灣之心愛護動物協會,2020)。臺東縣幅員遼闊,

面積約 3,515 平方公里,佔臺灣本島十分之一,僅次於花蓮縣、南投縣(行政院 主計總處,2019),唯人口分布極不平均,有超過一半縣民居住在臺東市,臺東 市以外的鄉鎮則為人口稀少的偏鄉地區(臺東縣政府,2020)。以偏鄉佔面積大 宗為主的臺東縣,流浪動物氾濫情形亦十份嚴重,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 107 年臺東縣的遊蕩犬數約有 8,485 隻,平均每百人遊蕩犬數為 3.87 隻,高居全國之 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20a)。由前述可知,偏鄉飼主飼養觀念是導致流浪動 物問題無法解決的原因之一,以偏鄉為主的臺東縣,此一情形更為嚴重。

為了加強國民的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2018 年修正的動物保護法規定各級 政府應將動物倫理及動物保護法法規落實於十二年國民教育基本課綱中,2019 年教育部決議依不同教育階段編撰動物保護法教材,於同年試交、修正後公布給 各個學校參考、使用(動物保護法,1998 年 11 月 4 日;教育部,2019)。將動物

保護的觀念融入教育中,可使學生建立尊重尊重生命、不可隨意棄養寵物等正向 觀念(周佩蓉,2008),有助於減少流浪動物數量。然而學校只能提供在校學生 的教育宣導,若忽略各年齡層的教育宣導,則較難達到宣導效果,對於己從學校 畢業的社會人士來說,藉由政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彼此合作開設相關教 育宣導活動或課程,對於相關教育的推動會有所助益(山夢嫻,2016)。

我國動物保護法為「先進立法」,在飼主形成共識之前即先訂定相關法規,

飼主對法規的共對於法規執行情形順利與否有重大影響,因此教育與宣導在落實 動物保護法的執行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若能建立起飼主對動物保護法的共識,

則能使政策推行更加順利(吳宗憲,2010)。對社會人士的教育宣導通常是由各 地方政府的動物保護機關來執行,然而現行動物保護業務面臨任務繁雜、水平分 工困難、人力匱乏或不穩定等情形,業務執行人員往往一人身兼多職、負擔業務 數量過多,導致公部門現有人力無法有效對飼主進行教育宣導(吳宗憲,2017)。

各地政府在動物保護上偏好使用在寵物節育、寵物登記補助等誘因政策,其次才 是推廣認養、教育宣導等宣導政策,在行政資源上則有過度投入人力於動物收容、

犬貓絕育推廣及補助、寵物業者管理、寵物登記管理、動物管制業務及動物環境 衛生案件等行政業務之情形,導致在教育宣導投入人力與專家學者建議有極大落 差(吳宗憲,2010)。除了人力不足外,動物保護教育宣導會牽涉到與飼主的溝 通,然而動物保護執行人員大部份畢業於獸醫、畜牧相關科系,其專業培訓過程 多集中在動物醫療、飼養管理方面,針對教育宣導方面的技巧則相對不擅長,即 使有進行教育宣導方面的訓練,亦無法馬上上手(吳宗憲,2016a)。身處資訊科 技時代的現代飼主,已建立起使用網頁尋找資料之習慣,農委會亦架設動物保護 資訊網放置政策資訊,以提供飼主快速得知相關動保資訊來達到宣導效果,但是 地方政府則較不重視網站宣導,各地動物保護機關的網頁內容往往僅著重於組織 介紹及機關內部各單位業務公告,與動物保護宣導有關的資訊則較零碎或稀少

(黃癸鳳,2007)。監查院於 2011 年時亦以函文指出農委會在動物保護法的相關 宣導不足,未能以同一時間、全國同步之方式進行教育宣導,導致未能有效改善 犬隻飼養問題,並認為農委會應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限用塑膠袋政策之方 式來強力推行動物保護教育宣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14)。

由於各地政府在動物保護業務執行上常常面臨人力不足之情形,藉由與民間

團體合作來對飼主進行教育宣導,亦為減少人力支出、提高宣導效果之方式。國 內許多民間動物保護團體都有提供動物保護的相關教育課程,其包含動物保護理 念與詮釋、動物行為及互動、飼主責任教育等,然而不同團體對於動物保護的論 述可能有所不同,導致飼主在動物保護資訊的接收上出現差異(山夢嫻,

2016)。 政府部門藉由民間動物保護團體的協助,可獲得流浪動物認領養活動、

教育宣導工作上的輔助,民間動保團體藉由公部門的協助與支援,則有持續推展 的助力。但公部門因官僚心態以致公私協力成效不彰、公私部門間的溝通管道不 足,則往往使雙方的合作成效下降(李宥磊,2015)。

由前述資料可知,目前我國在針對飼主的動物保護法教育宣導上,受限於地 方政府現有人力、執行人員宣導能力不足、不重視網頁宣傳,中央主管機關則未 能以同一時間、全國性方式宣導來強化飼主觀念,導致動物保護法的宣導無法有 效進行。公部門雖有與民間團體合作來解決人力短缺及宣導能力不足之問題,但 公部門官僚心態、公私部門間溝通管道不足,也會使宣導成效下降。

二、研究動機

一般飼主可從各地政府機關的宣傳資訊、教育宣導活動獲取動物保護法的相 關資訊,唯臺灣各縣市的產業結構、風俗民情不一,飼主飼養寵物的型態及觀念 上也有所差異,此情形可能會影響各地政府機關於動物保護法宣導上的成效。

前面所述動物保護法第 19、20、22 條自 104 年修訂至今已超過 5 年,然而 臺東縣飼主在相關規定的執行、認知及政府機關教育宣導方面仍有待加強。作者 於偏鄉工作時,發現飼主在動物保護法的執行情形、認知情形及政府機關在教育 宣導上具有下列問題:

(一)動物保護法執行情形

在寵物登記方面,常見飼主飼養犬隻未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或是寵物 死亡、遺失或轉讓他人飼養時未辦理資料變更。在寵物疏縱方面,常見鄉下地區 飼主放任飼養犬貓自由遊蕩,以致飼主回報寵物死亡原因常為車禍及誤食農藥毒 餌。在寵物絕育方面,可見部份飼主未替飼養寵物絕育,或是只絕育雌性寵物。

(二)動物保護法認知情形

在寵物登記方面,可見部份飼主不知飼養犬隻須進行寵物登記,不知寵物死 亡、遺失及轉送他人時須辦理資料變更,甚至將狂犬病疫苗注射證明牌、誤認為 寵物已完成登記。在寵物疏縱方面,則有部份飼主不了解現行法規在對寵物疏縱 情形進行相關規範。在寵物絕育方面,除了不知道動物保護法有規定飼養寵物須 進行絕育外,另外尚有一部份飼主認為僅雌性寵物須進行絕育,雄性寵物則無須

在寵物登記方面,可見部份飼主不知飼養犬隻須進行寵物登記,不知寵物死 亡、遺失及轉送他人時須辦理資料變更,甚至將狂犬病疫苗注射證明牌、誤認為 寵物已完成登記。在寵物疏縱方面,則有部份飼主不了解現行法規在對寵物疏縱 情形進行相關規範。在寵物絕育方面,除了不知道動物保護法有規定飼養寵物須 進行絕育外,另外尚有一部份飼主認為僅雌性寵物須進行絕育,雄性寵物則無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