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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戰後臺灣人身份問題與廈門地區的漢奸審判

第四節 「勝利劫收」——法門大開的漢奸審判

以分析廈門肅奸活動的性質來看,確實如羅久蓉所言,廈門肅奸活動有其特 殊性質。羅久蓉並以《閩臺漢奸罪行紀實》241一書總共 195 名漢奸當中,臺籍漢 奸有 96 名為說明,認為臺灣人比例如此之高,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於:「廈門淪 陷時期,臺人赴廈者眾,其中雖不乏殷實百姓,但也有不少臺民仗恃日本臺灣籍 民特權身份,為非作歹,或經營賭場、煙館,橫行無忌,或內地土匪勾結,危害 社會治安,更有臺灣浪人供日本特務機關驅遣,迫害中國民眾。242」不過,透過 本章於第一節、第二節所相互對照的,筆者認為有必要將1937 年前廈門社會的 臺灣籍民問題,與1937 年後才來到廈門擔任職務的臺灣人做出區別,兩者之間 在很大的程度上實屬不同的兩群人,就以戰前廈門社會所著稱「十八大哥」作為 標示即可辨明,。

從金廈肅奸委員會的預審現場,以及《江聲報》上的社論與投書,可以清楚 知道廈門臺灣人在戰後的漢奸審判當中,被追究的罪責是不盡相同的,一種是早 自1930 年代起,以臺灣籍民身份在廈門社會經營煙、賭、嫖、高利貸等特種行 業的臺灣人,這些臺灣人自恃日本國籍的保護,橫行於廈門社會;另一種則是自 1938 年以後,隨著中日戰爭的發展,來到中國各地擔任職務的臺灣人。至於廈 門早在20 世紀初起,就被日本作為勢力範圍而被經營著,沒有被戰火所摧殘的 廈門市,自然需要補充許多行政人力,來替補撤出的中國政府。上述前者的臺灣 人是戰後廈門社會所追究的對象;後者的臺灣人才是各地肅奸委員會追究的對

241 筆者認為《閩臺漢奸罪行紀實》一書,所蒐羅資料並非是 1947 年最後的審判階段,例如第一 三五號的臺灣人高丁財,在描述中仍然是以《懲治漢奸條例》進行起訴,而臺灣人不以漢奸罪名 起訴早已經在1946 年確定。由此可見,當中資料被收入該書的時間參差不齊,而資料收入時間 與成書時間亦不相同。故有必要對此資料的可信度持保留態度。參見金廈漢奸處理委員會編,《閩 臺漢奸罪行紀實》,收入張研、孫燕京主編,《民國史料叢刊》304 種,頁 490。

242 羅久蓉,〈軍統特工組織與戰後漢奸審判〉,收入國史館主編,《一九四九年:中國的關鍵年代 學術討論會論文集》,頁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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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戰後漢奸審判的特殊之處在於「臺灣人不適用漢奸懲罰條例」,這點使得廈 門社會難以去追究前者臺灣人的罪行。起初在1945 年,廈門的臺灣人被視為漢 奸而檢肅,但不久之後政府卻發佈了臺灣人不適用漢奸懲處條例的公告。一夕之 間的改變,使得廈門社會未能即時反應過來,依然糾葛於臺灣人漢奸與否的問 題,乃至於發明了所謂「臺籍漢奸」、「臺奸」等名詞,反而模糊了追究戰前罪責 的目的。作者認為如按適當罪名而言,應以禁煙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特種刑事、

賭博重利等事項明確的的罪行來對嫌疑人進行起訴。

除了少數人,諸如洪文忠因為協助日方破獲軍統的地下組織「兆和公司」,

以致於許多中國地下工作人員喪命,因此軍統所組成的肅奸會無可能會輕放洪文 忠,對其就算不能追究漢奸罪,要勢必要以戰犯罪論處。243也就是說,臺灣人罪 行情節嚴重者,依舊可以按照戰爭罪犯審判條例。但是,在戰前廈門社會欺壓廈 門人的臺灣人勢力,並非都適用戰犯罪行。事實上,透過比較在其他各省所逮捕 在日軍中服務的臺灣人,其情節最重者就屬看守俘虜營的臺灣人,會被以戰犯罪 名就審之外,其實大多臺灣人都在預審階段就予以不起訴處分,然後集中遣返回 臺。

以適當的罪責來起訴被告,用以捍衛原告之權益是檢察官的任務,而中國戰 後充斥著中統與軍統相互爭奪淪陷區的接收,從全國各地肅奸會的成立來看,確 實是軍統方面先下一成。但這並不代表,軍統方面能夠不受賄賂而秉公處理漢奸 檢肅案件。從 1945 年 10 月到 1946 年 10 月,金廈肅奸委員會「共逮捕人犯 245 名,以漢奸罪嫌解送福建省高等法院廈門第一分院檢察處 226 名,其中 31 名或 由肅奸會交保,或被逃匿,只移送案卷而無人犯。244」「肅奸會在偵辦漢奸的過 程中,有 23 人以所謂罪行不足為因,交保釋放,有 31 人雖向高等法院廈門第一

243 〈洪文忠周龍潛以戰犯移滬處理 國防部令廈照辦 〉,《江聲報》,1947 年 8 月 20 日,第 3 版。

244 廈門市檔案局編,《近代廈門社會掠影》,頁 19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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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院檢察處移送,卻有卷無人,其中有些就是因為人犯早已被交保開釋。245」 如同中國其他各省在戰後淪陷區接收的情景一樣,「當時,在肅奸會偵力、漢 奸的過程中,肅奸會的官員們,就各自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利,一邊縱奸,一邊侵 佔漢奸的財產,從中大發橫財。如肅奸會的主任沈覷康將日偽禾山聯保主任、警 防團分團長林身在虎園路的一座洋樓及其老婆和財產一併占為己有,林身則得以 逃回臺灣。246

掌握著法院體系的中統,自是不會輕易放過這個接收的大好時局。於是當軍 統沒收了所謂漢奸嫌疑人的財產之後,將人犯押解至法院,如果法院方面能夠將 其不以漢奸罪起訴,那麼軍統方面自然就要依法歸還其財產,而漢奸嫌疑人取回 了原本的財產後,便再酬與法院方面的相關人士。根據廈門檔案館方面表示,當 時「尚有 385 人由肅奸會將漢奸罪行調查材料函送廈門高一分院及該院檢察處緝 辦,未予公佈名單,後來這一部分案件沒有下文。247」對此,我們便不難知曉其 箇中道理何在。

這些事件真實的發生在廈門社會的當中。許多諸如林滾、洪文忠之輩,早就 在1930 年代以來蓄積了大筆財富,要打通法院的關節是毫無困難。如果可以無 罪釋放的話,那麼取回沒收的財產後,賄賂的尾款當然便會加倍奉上。所以才會 發生張慎微家中居然有大批現款與金條可以遭竊的醜聞,而張慎微還試圖以輕描 淡寫的方式,交代這些錢財是往年在大學兼課任教時所存。再看戰前廈門臺灣人 幫派「十八大哥」之首的林滾,甚至最後判得無罪。248早在 1946 年 11 月 5 日的

《江聲報》社論〈廈門的臺灣人〉,就直指林滾將其戰前經營許久的福星樓,無

245 廈門市檔案局編,《近代廈門社會掠影》,頁 195。

246 廈門市檔案局編,《近代廈門社會掠影》,頁 195。關於戰後淪陷區接收的各種醜態,亦可參 考何國濤,〈國民黨政府懲治漢奸的真相和對敵偽產業處理的見聞〉,收入浙江省政協文史資料委 員會主編,《浙江文史資料》,第6 輯,(杭州:浙江省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1963 年)。以及張 翼鵬,〈參與北平查捕漢奸登記逆產回憶〉,《傳記文學》,第65 卷第 1 期(1994 年 7 月)。

247 廈門市檔案局編,《近代廈門社會掠影》,頁192、193。根據戰後當時人在廈門的洪在明所述,

甚至法院在辦理保釋時的保證人印鑑,有人是臨時用地瓜刻印假名而成,其足見法院是如何的大 開方便之門。參見洪在明口訪紀錄(未刊稿)。承蒙許雪姬教授告知,特此致謝。

248 廈門市檔案局編,《近代廈門社會掠影》,頁 19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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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的借予國民黨作為廈門海外華僑服務社的機關會址,足見其神通廣大:「海上 可見,金碧輝煌,從前的福星樓,現在的華僑服務社,產權仍是林滾的。249

在當時的廈門社會對於戰後接收的景況,仍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且戰且走 的情況之下,仍執意於臺灣人就算不是漢奸,也是臺奸等的論述上。這些充斥於 當時報紙上的言論,雖然沒有流於盲目的攻擊所有的臺灣人,且明確的將戰前的 臺灣人幫派、戰爭時期才來到廈門擔任職務的臺灣人,以及臺灣本島上的臺灣人 做出區別。但是,從1947 年 2 月 28 日臺灣發生了二二八事件後,二二八事件處 理委員會當時提出的處理大綱當中,提及「本省人之戰犯及漢奸嫌疑被拘禁者,

要求無條件即時釋放。」當時,連在廈門的《江聲報》在社論〈臺灣事件的發展〉

中都大為抨擊臺灣人,怎能夠要求免除其漢奸罪行:

最不為我們同情,且應予以有力之抨擊的是卅十二條中第卅一條:「本省 人之戰犯及漢奸嫌疑被拘禁者,求無條件釋放。」……臺灣人為什麼可無 法無天,有做漢奸戰犯而無罪的權利?此一要求為臺灣人民要求政治改革 運動中不可恕,任何人不同情的污點。……臺人不以漢奸而以戰犯論罪,

這在廈門已造成,作為中國人民不辦漢奸罪,作為敵國人民不沒收財產,

法外施仁左右咸利的現象。250

顯然且不諱言的,直至 1947 年為止,廈門社會對於臺灣人不適用漢奸罪行一事 仍是忿忿不平、糾結萬分。

綜觀而言,對於廈門社會在報紙輿論上能有如此反應,卻又為何不著施力於 此。羅久蓉提出了一個很清楚的看法:「當我們考慮肅奸會在廈門之所以能夠充 分利用輿論,與民眾站在同一陣線上,主要因為當地民眾對於許多以日本籍民身 份橫行不法的臺人心懷憤恚時,肅奸會對於漢奸危害人民利益行為部分的著墨就 顯得不夠。其次,肅奸會雖然堅持漢奸罪不限於本國籍民,但當政府政策轉變,

249〈廈門的臺灣人〉,《江聲報》,1946 年 11 月 5 日,第 2 版。

250 〈臺灣事件的發展〉,《江聲報》,1947 年 3 月 20 日,第 2、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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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臺人為漢奸審判對象時,肅奸會立刻失去著力點,這是因為一旦將臺人戰時 特殊身份列為考慮因素,漢奸與戰犯之間的界線就變得難以釐清。251

也就是說,廈門人對於臺灣人負面觀感來自三個不同的歷史情境:「戰前臺

也就是說,廈門人對於臺灣人負面觀感來自三個不同的歷史情境:「戰前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