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戰後臺灣人身份問題與廈門地區的漢奸審判

第二節 戰後遭到漢奸檢肅的臺灣人

國民政府自 1930 年以來,內外受到共產黨、日本帝國兩方面的侵擾,為了 處理一般刑法所無明確定義的內亂、外患之特殊情況下,所衍生的種種狀況與細 則,因此在法律上先後制訂了《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懲治漢奸條例》二個特 別法。在中日戰爭尚未明朗化之前,國民政府多以《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來對 企圖內亂外患罪者進行起訴。

《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公布於 1931 年 1 月 31 日,全文共十一條:「規定 以危害民國為目的而擾亂治安,私通外國或勾結叛徒圖謀擾亂治安,或煽惑軍人 不守紀律、放棄職務,或與叛徒勾結者,均處死刑。以危害民國為目的而煽惑他 人,擾亂治安,或與叛徒勾結,或以文字圖畫或演說為叛國之宣傳者,均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以危害民國為目的而為叛徒購運軍用品,或以政治軍事上之秘密洩 漏於叛徒,或破壞交通者,均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害民 國為目的而組織團體或集會,或宣傳與三民主義不相容之主義者,處五年以上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58」1937 年 4 月又因中日戰爭的爆發,頒佈了《修正危害民 國緊急治罪法》,其刑罰更較原法來得加重。59至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由於國 民黨與共產黨於政治協商會議展開和談,國民政府在政治協商會議閉幕前一天,

於1946 年 1 月 30 日決定廢止《修正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60

當《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公布之後,最受人矚目的一案,便是陳獨秀被涉

58 國史館中華民國史法律志編纂委員會編,《中華民國史法律志(初稿)》(臺北:國史館,1994),

頁509。

59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臺灣回歸中華民國,因為 1947 年 2 月所發生的二二八事件,國民政府 在1947 年 12 月 25 日頒佈《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爾後白色恐怖時期,部分臺灣人 即因涉嫌參與中國共產黨顛覆中華民國、從事臺灣獨立等,而遭到該法之逮捕與起訴。參見國史 館中華民國史法律志編纂委員會編,《中華民國史法律志(初稿)》,頁519、520。關於《危害民 國緊急治罪法》的草案與修正,可以參照「危害民國治罪條例」(民國40 年),國家檔案管理局 藏,檔號:0026=011.2=2721。

60 參見國史館中華民國史法律志編纂委員會編,《中華民國史法律志(初稿)》,頁 510。

133

嫌危害民國而逮捕。由於陳獨秀早年鼓吹社會主義,是創立中國共產黨的領袖之 一,而後更與汪兆銘於 1927 年共同發表聲明反對蔣介石,參與了寧漢分裂的活 動,致使陳獨秀多年來遭到國民黨與國民政府之通緝。直至 1932 年 10 月,陳獨 秀於上海租界遭到逮捕,移送國民政府江蘇高等法院,檢察官「以危害民國為目 的,集會組織團體,並以文字為叛國宣傳」起訴陳獨秀。61

而在中日戰爭正式明朗化之後,隨即《懲治漢奸條例》公布於 1937 年 8 月 15 日,總共十九條,其下各項。該法之立意目的所謂:

神明華胄,竟有漢奸,實國家之隱患,民族之大恥。故對於此輩甘心投敵 為虎作倀之民族敗類,自應從嚴懲治,在受者固罪有應得,而少數意志不 堅之徒,亦將聞風警戒,策勵來茲。此不僅為鋤除國賊,肅清亂源,維持 吾國家民族之光榮所必需。抑且為打擊敵寇陰謀狡計,爭取抗戰勝利之必 要辦法。62

該法所列之各項犯罪事實為,「通謀敵國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漢奸。處死刑或無 期徒刑:一、圖謀反抗本國者;二、圖謀擾亂治安者;三、招募軍隊或其他軍用 人工役夫者;四、供給、販賣或為購辦、運輸軍用品或製造軍械彈藥之原料者;

五、供給、販賣或為購辦、運輸穀米、麥麵、雜糧或其他可充食糧之物品者;六、

供給金錢資產者;七、洩漏傳遞偵察或盜竊有關軍事、政治、經濟之消息、文書、

圖書或物品者;八、充任嚮導或其他有關軍事之職役者;九、阻礙公務員執行公 務者;十、擾亂金融者;十一、破壞交通、通訊或軍事上工事或封鎖者;十二、

61 開庭時,陳獨秀自行抗辯,主張「察官論告,謂我危害民國,因為我要推翻國民黨和國民政 府,但是我只承認反對國民黨和國民政府,卻不承認危害民國。因為政府並非國家,反對政府,

並非危害國家。」「國民黨政府,以黨部代替議會;以訓政代理民權;以特別法(如危害民國緊 急治罪法及出版法等)代替刑法;以軍法逮捕、審判、槍殺普通人民。」並且該案開庭時由章士 釗擔任陳獨秀之義務律師,論陳無罪之辯護,一時之間《益世報》、《申報》、《大公報》、《國聞週 報》等各大報爭相報導。1933 年 4 月,江蘇高等法院仍根據《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二條第 二款:「以文字、圖畫或演說為叛國之宣傳者。」判處陳獨秀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奪公權十五年。

雖然陳獨秀上訴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仍維持原判,監禁於南京老虎橋第一監獄,直至1937 年 獲得假釋出獄。參見〈陳獨秀案開審記〉,《國聞週報》,第10 卷第 17 期(1933 年)。

62 錢清廉,《懲治漢奸法》收入張研、孫燕京主編,《民國史料叢刊》,第 304 輯(鄭州:大象出 版社,2009),頁 10。

134

於飲水、食品中投放毒物者;十三、煽動軍人、公務員或人民叛逃通敵者。十四、

為前款之人犯所煽惑而從其煽惑者。63」而於 1946 年 3 月 13 日所公布的《修正 懲治漢奸條例》第一條即說明:「懲治漢奸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無規定者仍 適用《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中華民國戰時軍律》、《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64

從以上可知,《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與《懲治漢奸條例》是為國民政府針 對內亂外患罪所制訂的特別法,雖說在其裁罰的主體對象上來說,《危害民國緊 急治罪法》是針對在 1930 年代前期,中國共產黨人之活動而訂定;《懲治漢奸條 例》則是在 1930 年代後期,中日戰爭爆發的當下,針對投日中國人之活動所訂 定。該二法在目的上,都是為維持中華民國政權而制訂,且二法無前後取代關係,

兩法之間亦無相互抵觸之情形。

自 1937 年中日戰爭起,至 1945 年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後,國民政府開始著 手淪陷區復員的工作,並接收淪陷區財產與日方物資等。與此同時,全中國各地 也如火如荼的進行著漢奸檢舉與逮捕的工作。依照《肅清漢奸案件處理委員會組 織章程》,全中國各地成立有二十五個「肅奸委員會」。65當時,軍事委員長蔣介 石將其肅奸工作指派由戴笠所掌管的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全權負責:

案查前奉何兼總司令轉奉委座本年十月一日手令略開。「逮捕漢奸。各方 權限不清,責任不明。以致糾紛多端。以後關於逮捕漢奸案件。准令戴副 局長負責主持。另派有關人員檢察辦理。以歸統一。而免紛歧。」等因。

並由陸軍總司令部遵照委座手令。規定辦法五項。通飭實施各在案。66 而閩南廈門所屬的第三戰區,則於1945 年 10 月 22 日成立了「第三戰區金廈漢

63 錢清廉,《懲治漢奸法》收入張研、孫燕京主編,《民國史料叢刊》,第 304 輯,頁 71、72。

64 「修正懲治漢奸條例」(民國 46 年),國家檔案管理局藏,檔號 0034=01.1(2)=0001。

65 關於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成立「肅奸委員會」的業務與權限,參見羅久蓉,〈軍統特工組織 與戰後漢奸審判〉,國史館編,《一九四九年:中國的關鍵年代學術討論會論文集》(臺北:國史 館,2000),頁 519、520

66 司法院解釋編輯委員會,《司法院解釋彙編》,第四冊(臺北:司法院秘書處,1989),頁 2688。

135

奸案件處理委員會」67,當中最高主任委員乃是當時廈門市復員後的警察局局長 沈覲康,同時擔任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閩南站站長。68

起先漢奸檢舉的工作並沒有時間上的限制,但關於挾怨誣告他人與貪污沒收 財產的情事越見越多,於是國民政府公告漢奸檢舉的期限必須在 194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為止,而檢察官主動偵辦與受害者提出告訴者則不在此限:

抗戰開始各地即發見漢奸助敵情事,司故行政部以漢奸案件依常時鑄令,

雖歸軍決審判,但各級法院檢察官對於此類罪犯仍負有檢舉職責,經於二 十六年九月通飭各檢察官務須隨時注意厲行檢舉,嗣後迭次通令或係重申 前令或係提示與檢舉漢奸之有關事項,藉促注意處理至於人民或團體對於 漢奸案件之告發。國民政府為安定人心減少訟累起見,經於三十五年十二 月十三日,訓令以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為限,逾期之告發檢察官 不予置議,但國家之追訴權及被害人之告訴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其。69 筆者根據國家檔案局「漢奸戰犯判決案」,整理出在廈門受到金廈肅奸委員 會起訴的有關臺灣人,一共有48 人如下:

表一:金廈肅奸委員會起訴之臺灣人

被起訴者 犯罪事由

吳友諒70 於廈門經營高利貸、走私販毒

67 根據羅久蓉之研究,同時期廈門地區性質相同的平行單位還有「敵奸罪行委員會」。參見羅久 蓉,〈軍統特工組織與戰後漢奸審判〉,國史館編,《一九四九年:中國的關鍵年代學術討論會論 文集》,頁523、524

68 廈門市政法志編委會編,《廈門政法史實(晚清民國部分)》(廈門:鷺江出版社,1989),頁 229。廈門市警察局於 1945 年 10 月重新復員,首任局長是福州人沈覲康。參見姚自強,〈廈門 市的警察(公安)機構沿革〉,收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廈門市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

《廈門文史資料》,第十一輯(廈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福建省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

1986),頁 54。

69 司法院秘書處,《戰時司法紀要》(臺北:臺灣新生印刷場,1970),頁 125。

70 「漢奸戰犯判決案」(民國 34 年),國家檔案管理局藏,檔號:

A305050000C=0032=1583=3413=18=001=0000329330002。

136

137

黃菊次郎82 擔任偽廈門全閩日報調查部內勤主任

黃菊次郎82 擔任偽廈門全閩日報調查部內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