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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說;第三節之市場原理主義下的勞動市場法學派、雇用政策法學派、宏觀 與微觀勤勞權論、職涯權論,以及第四節的尊嚴勞動權等。於最後一節將對上述 學說進行一個整體性的觀察與討論,並提出本文之觀點。

第四章 日本青年就業促進與勞動市場法制之新課題-兼論我國當前青年就業制 度之檢討

本章將承接以上之論述,並進一步聚焦在青年就業的部分,由於青年之就業 議題,尤其是失業率的上升及非典型比例的擴大皆於我國及日本日益受到重視,

故本章將特重探討,在上述勞動市場的法理念下日本的青年就業制度之形成與評 價。首先於第一節將總體性地介紹青年就業之制度史、理念,後於第二節將重點 介紹核心制度之「工作卡」,就其理念、目的、立法、施行方式進行分析與檢討。

第三節的部分則將介紹日本現行的新制度之方向,包含鼓勵企業公開揭露就業資 訊與提供獎勵青年就業友善企業等。最後一節將回歸我國現況,提出台灣在青年 就業制度上之發展與檢討。

第五章 結論

總結以上,本章將提出若自憲法的價值出發,該如何建構勞動市場法制的核 心法理念,而認為勞動市場法制作為勞動法領域之一,雖應考量該時的經濟社會 環境,確保勞動市場的公正與效率,但其基本仍先需立基於對於勞工權益之保障,

以追求符合「尊嚴勞動」權的法律制度。

同時亦比較日本與台灣於青年就業制度之異同,並基於上述理念重新思考,

青年就業促進制度是否不應只有就業媒合,更應促進其就業安定、培養貫穿其職 業生涯的職涯,重視非典型青年就業問題,另針對青年就業問題的特殊法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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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制的配合亦是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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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本勞動市場法制建構、發展與變遷

第一節 勞動市場法制之概念

一、勞動市場之概念

勞動市場的概念被認為是多義且不確定。據日本厚生勞動省1998 年 「勞 動省.雇用法制研究會」所提出之《有關今後勞動市場法制之原則》(今後の労 働市場のあり方について)報告中,其定義所謂「勞動市場」,係指在有多數的 求才者與求職者的情況下,媒合二者,並調整勞動力供需活動的市場。其作為商 品市場之一環,被認為具有可透過價格(工資)機制,達到對勞動力最適當分配 的機能6。又從勞動經濟學的角度觀之,勞動市場可被區分為以企業內部的正職 員工為中心,因工作專門化程度較強,要求高度技能而傾向長期僱用,決定工資 等勞動條件及勞動力相關之育成、取得、供給、調整制度的「內部勞動市場」, 與企業外,進行未受組織、不特定多數的求才與求職者間的媒合,以調整勞動力 供需活動的「外部勞動市場」7

然而與一般商品市場不同之處在於,勞動市場中勞動力與勞工之人身及人格 有不可分性,其為不可儲存之商品,亦即必須要被僱用才有價值,此迫使失業者 必須從失業狀態脫離。然此失業狀態會隨著景氣變動或產業構造變化等因素,導 致勞動市場中對勞動力商品供需的平衡崩壞而發生8;亦或因求人與求職者雙方 資訊的不透明導致勞動力供需失衡而產生。另由於勞動力商品的資訊處於不對等

6太田聡一、橘木俊詔,労働経済学入門,頁4、23-41,2004 年 10 月,轉引自有田謙司,労働 市場法学,日本労働研究雑誌,第621 號,頁 76,2012 年 4 月。

7有田謙司,同前註,頁76;菅野和夫,労働法,頁 41,2016 年 5 月,第 11 版;鎌田耕一,

労働市場とは-法学の観点から,日本労働研究雑誌,第682 號,頁 14,2017 年 4 月。

8有田謙司,第14 章「雇用保障と労働市場政策」,載:新現代労働法入門,頁 304,2009 年 5 月,第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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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狀態,因此於締結勞動契約時,求職者通常處於協商的劣勢,為了避免職業仲 介業者從中獲取不當利益或有侵害求職者、勞工人格尊嚴的危險,僅依賴事後的 私法救濟顯為不足9。據上之特徵,勞動市場的市場機能運作不應被視為與一般 商品市場相同。

二、勞動市場與法

(一)前言

就勞動市場於日本法律用語上,可見於雇用對策法(雇用対策法)第1 條、

職業安定法施行規則第10 條、雇用保險法(雇用保険法)第 43 條、職業能力 開發促進法(職業能力開発促進法)第5 條第 3 項、厚生勞動省組織令第 73 條,

然其在法令上並未有明確的定義10

勞動市場所屬之相關法律相當龐雜,一般而言包括了1.與職業仲介相關的職 業安定法、勞動者派遣法(労働者派遣法)2.失業對策.就業創出有關之雇用對 策法、雇用保險法、地域雇用開發促進法(地域開発促進法)3.對就業有困難者 之障害者雇用促進法、高年齡者雇用安定法(高年齢者雇用安定法)、特定求職 者支援法4.與職業能力開發相關的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等領域11

對於上述勞動市場相關法制之討論,學說上則有「雇用保障法」、「雇用政策 法」與「勞動市場法」等不同用語,三者所涉及之對象可謂大致重疊12

若依其定義區分之,首先雇用保障法雖有所分歧,但通說之見解係指「以保 障勞工之僱用關係成立及維持,並於無法成立僱用關係時施行替代性保障為目的

9有田謙司,同註6,頁 76。

10鎌田耕一,同註7,頁 14

11鎌田耕一,労働市場法講義(上),東洋法学,第57 卷 3 號,頁 337,2014 年 3 月

12諏訪康雄,「労働市場法の理念と体系」,雇用政策とキャリア権-キャリア法学への模索,頁 16,2017 年 6 月;森戸英幸,雇用政策法—労働市場における「個人」のサポートシステム,

日本労働法学会誌,103 號,頁 3,2004 年 5 月;鎌田耕一,同註 11,頁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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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領域」13,其見解特徵為自勞工的個人權利,特別是憲法第27 條第 1 項勤 勞權的觀點出發所構想的法體系14。另一方面,雇用政策法之定義則為「以整合 勞動市場(包含內外部勞動市場)的制度環境,影響當事者行動之方式,引導勞 動市場的理想狀態朝向積極性政策目的的法規範」15,亦即為了形成理想狀態的 勞動市場,須由國家對市場進行政策性介入的法規範16。而勞動市場法係指「於 調整勞動力需求與供給的市場中,藉由制定求職者(勞工)與求才者(雇主)及 仲介業務等市場相關服務的提供者(公共職業安定所、公共職業訓練機關、職業 介紹業者、勞動者派遣事業等)於行為時所依據之基本架構與準則,以確保勞動 市場能有效且公正地發揮其功能的法領域」17,該學說之特點為為確保個人職業 生涯之安定與勞動市場機能之發揮,而針對勞動市場之制度設計與機能營運進行 規範討論。

就究竟該以何者稱之,有學者18則認為,勞動市場法制有別於個別與集體勞 動法,其牽涉僱傭關係成立前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及僱傭關係結束後的失 業保險,為促進特定族群(身心障礙者、高年齡者)或特定區域僱用等積極就業 政策。其區分若自勞動者的角度觀之,其牽涉僱用前提的職業訓練與就業保障,

而表現為雇用保障法。然若自適切地調整勞動市場(特別是外部勞動市場)中之 勞動力供需角度而言,則應表現為勞動市場法。另有學者19則指出勞動市場法與 雇用政策法皆為由國家對勞動市場或僱用體系進行政策性介入,圍繞就業所定之 法規範,然就以勞動市場為對象,於尊重其獨自性、自律性,並以其採取必要的

13林迪廣,「雇用保障法の研究序説」,載:雇用保障法研究序説,頁12,1975 年 3 月。

14鎌田耕一,同前註11,頁 338。

15黒川道代,雇用政策法としての職業能力開発-(一)-日本・スウェ-デンにおける法的シ ステムとその役割,法学協会雑誌,112 卷 6 號,頁 761-762,1995 年

16鎌田耕一,同註11,頁 338

17諏訪康雄,同註12,頁 16

18西谷敏,労働法,頁51,2013 年 10 月,第 2 版

19諏訪康雄,同註12,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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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策應對為核心的觀點,則應以勞動市場法稱之。此外,有學者20則主張勞動 市場法制除國家政策以外,亦包含有關求職當事人(求職者、雇用服務事業等)

間的自律活動,並自求職者個人觀點,為追求貫穿其個人生涯職業生活安定的法 領域,故亦採用勞動市場法之用語。

從其結果來看,日本法學界有關勞動市場相關法制之用語仍未統一,端視研 究者欲從以國家之就業政策為中心、以勞工(求職者)之勤勞權為起點,亦或是 聚焦於勞動市場之機構或規則之觀點出發,以討論勞動市場與法之間的關係。

(二)積極主義與消極主義21

勞動市場雖作為經濟體制的一環,但因勞動力具有人身及人格的不可分性,

故勞動市場的機能運作與一般市場不同,其需要國家政府一定的政策或立法介入。

然究其介入之界限與範圍,則隨國家差異與時代的變遷,可區分消極主義和積極 主義。

就消極主義的立場,國家不應過度介入市場,於勞動力供需調整功能上基本 應委由市場機制決定。國家的責任在於整合、完善如契約、資訊公開、機會均等、

公平競爭、獨佔禁止、紛爭處理等有關之基礎條件,以使市場機能得順利、適當 地運作。即使為了補全由市場機制帶來的缺失,就就業相關的法制或法政策應只 限於建立如失業保險制度、職業訓練等社會安全網即可。

另一方面,積極主義者則出於對於市場機制的不信任,主張國家需自勞動法 或社會法的觀點出發,除了社會安全網的建制以外,亦藉由如職業仲介事業活動 之規制、就業維持、就業創出、供需調整、能力開發等多種政策立法,並配合公

另一方面,積極主義者則出於對於市場機制的不信任,主張國家需自勞動法 或社會法的觀點出發,除了社會安全網的建制以外,亦藉由如職業仲介事業活動 之規制、就業維持、就業創出、供需調整、能力開發等多種政策立法,並配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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