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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本勞動市場法制之理念與學說論爭

第四節 尊嚴勞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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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職涯權論係以雇用流動化為前提所提出,然在此前提下所推動的政策,本就 造成對僱用本身,及人性尊嚴與自我決定權的破壞。故在此意義下,因先對 雇用流動化政策進行檢討。

另學者丸谷浩介222則從社會法論的角度批判勞動市場法學與職涯權間的扞 格。其指出,職涯權雖然係以勞動的「質」的保障與動態的意義下實現職業生活 的安定的權利概念,但該權利概念為微觀(勞工個人)勤勞權的具體化,與勞動 市場法學所構想的宏觀勤勞權有別,該宏觀勞動權係以為形成公正的勞動市場而 進行積極的政策介入為基礎,並無法直接導向個人的微觀之權利義務關係。

第四節 尊嚴勞動權

相較於上述市場原理主義下之學說,晚近則有學者開始依據國際人權公約及 國際勞動標準之變化,及為解決規制緩和所造成現今僱用品質惡化問題,而提出 以尊嚴勞動權作為勞動市場法制之新法理念。

一、尊嚴勞動之概念

為了因應自1980 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不平等、彈性化、失業問題,

ILO 於 1999 年提出「尊嚴勞動」(Decent Work)的概念,認為當前該組織的首 要目標為「在自由、平等、安全及人性尊嚴的條件下,促進男女獲得“尊嚴”及 具生產力之工作的機會」。有關尊嚴勞動該如何予以界定雖於學界仍有所歧義223

222丸谷浩介,同註46,頁 126

223依我國勞動部103 年度「建構我國尊嚴勞動指標及報告之委託研究」報告,其係據 ILO 推動 尊嚴勞動的四項策略目標,歸結尊嚴勞動之定義為「權利獲得保障,且有適當收入,而具生產力 的工作;也意味有足夠的工作,所有人有完全取得賺取收入的機會。其為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高路

(high road),達成就業、收入及社會保護,而不致危害勞工的權利。三方結構及社會對話為其 權利的目標,保證參與及民主的過程,也是達成國際勞工組織其他策略目標的手段」。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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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日本厚生勞動省解釋,尊嚴勞動係指「具有勞動價值符合人性的工作」。作為 達成尊嚴勞動的手段,ILO 同時宣布四項策略目標,並於 2008 年「追求公平全 球化下社會正義之ILO 宣言」(ILO Declaration on Social Justice for a Fair

Globalization, adop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Conference at its

Ninety-seventh Session, Geneva, 10 June 2008)中重新再整理提出:1.藉由創造 永續的制度與經濟環境以促進就業2.發展、加強社會保護措施 3.促進社會對話與 三方結構(tripartism)(勞資雙方與國家間的交流)4.尊重、促進、實現工作的 基本原則與權利;並指出四項策略之不可分性,而有關性別平等及歧視禁止則應 於上述的策略中作為跨領域的議題進行討論。具體而言,即對於希望勞動者,並 不僅止於提供其就業機會,在獲得充足的收入的同時,亦保障其受僱時包含安全 職場環境、均等待遇等各種的權利224

二、尊嚴勞動權論

(一)尊嚴勞動與日本國憲法

就尊嚴勞動之實踐與保障,學者西谷敏認為若自尊嚴勞動之意涵:「具有勞 動價值符合人性的工作」出發,則對照保障自由權與各種社會權利的日本國憲法,

應將尊嚴勞動視為上位規範概念,為憲法上所有人民皆應享有之基本人權。亦即,

國家應依憲法,負有使已受僱之勞工得進行符合尊嚴之勞動、對於欲受僱者則盡 其所能提供有尊嚴的就業機會之義務225。而其下位概念構成則包含了「勞動」

核心的憲法第27 條第 1 項的勤勞權、同條第 2 項勞動條件基準法定、作為「勞 動內容」基礎的第13 條幸福追求權與第 25 條生存權、第 14 條禁止差別與均等

(https://goo.gl/8bvsw9,最後瀏覽日:2017 年 5 月 20 日)

224 西谷敏,同註 159,頁 42。

225 同前註,頁 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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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的平等原則、保障勤勞權支柱之一的第22 條第 1 項職業選擇自由、促進社 會對話的第28 條勞動基本權(團結權)、以及自第 13 條個人尊重與幸福追求權 所衍生出的自己決定權。透過該等權利的實踐與保障,得具體化「尊嚴勞動」的 權利。

依各憲法權利的具體內涵架構,則可更詳細論述226

1. 有關勤勞權之性質,係贊成石井氏之限定勞動權說,認為人民之勤勞不僅止 於不受國家或第三者妨害的權利,亦課予國家為保障勤勞權而採取一定措施 的義務,然此並非給予人民具體請求權之根據。亦即國家首先須盡力透過各 種就業政策使所有希望求職者獲得就業的機會,即使在資本主義下無法實現 完全雇用,然國家仍應於可能的範圍內以此為目標。又即使國家已盡力但仍 產生失業狀態時,則國家負有保障失業者生活的義務。此外,就勤勞權於私 人關係間的適用,其承襲沼田氏之就勞狀態之勞動權論,認為雇主應對勤勞 權之實現有協力義務,而須儘量回避解僱,另亦肯定雇主與勞工間就勞請求 權的存在。

2. 與人性尊嚴與生存權的聯結。依憲法第 27 第 1 項國家對人民勤勞權的保障,

不僅在於量方面,其勞動的「內容」亦相當重要。而其勞動的內容必須與自 與憲法第13 條幸福追求權間的關係來理解。亦即,勤勞權所保障之勞動,

必須符合人性尊嚴的理念,具體而言,該勞動必須是受到各種憲法上人權的 保護,其勞動者係作為人而被尊重。又與精神生活須以物質生活之保障為前 提,而此牽涉至第25 條第 1 項的生存權。

226 同前註,頁 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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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為了實現人性尊嚴的根本理念,不僅需保障最低經濟生活,亦須保障勞動中 的精神自由與平等。就此,在憲法第14 條第 1 項之平等權下,於勞動關係 中,勞工不論其身份或是就業型態,皆應受到雇主的平等對待(均等待遇)

或是禁止遭受差別待遇(差別禁止),此亦為尊嚴勞動的重要要素。

4. 尊重現實勞動關係中憲法所保障各種自由權與勞動基本權,亦是尊嚴勞動不 可或缺的要素。此意味著,憲法所保障之勤勞權,係為在尊重自由權與勞動 基本權的職場中工作的權利。就自由權方面,首先是憲法第18 條禁止強制 勞動的規定,此保障勞工自勞動關係脫離的自由。此外,依第22 條 1 項,

勞工亦有職業選擇之自由,因此國家在保障勞工之就業機會的同時,應尊重 勞工自身自由地職業選擇。另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亦須保障勞工之良心、

言論、表現與結社自由。而對於團結權之保障,係作為促進社會對話的手段,

也是ILO 所提倡的尊嚴勞動中重要的理念之一,故勞動之職場必須受日本憲 法第28 條勞動基本權所保障。

5. 自我決定權與尊嚴勞動。若自尊重個人與幸福追求權之憲法第 13 條出發,

則可衍生出自我決定,亦即個人就自我相關之事項有自己決定的權利。此自 我決定權為勞工應受保障的重要權利,可擴張至勞工不論是作為個人或作為 集團,與勞動條件之決定有關的權利。在此觀點下,尊嚴勞動之內容應包含 自我決定權。對於勞工而言其勤勞權之保障,必須包含可自我決定、選擇適 合、符合自己期望的自由。然就尊嚴勞動具有不可退讓之一定客觀內容的觀 點,亦有為實現尊嚴勞動,而否定勞工自我決定權的可能。

提,而構想應有(Sollen)的規制典範。230

227西谷敏,同註159,頁 69-70

228其於本文獻中就德國標準勞動關係理論討論,主要源自布萊梅大學Wolfgang Däubler 教授於 1995 年 8 月在日本大阪市立大學之演講「Flexibilisierung und Deregulierung im deutschen Arbeitsrecht」後發表之學術論文,詳細內容與評論,參見氏之著作。Wolfgang Däubler 著,西 谷敏譯,ドイツ労働法における規制緩和と弾力化.上,法律時報,68 卷 8 號 46-54 頁,1996 就業可說是一種「協約自治較為低弱」的標準勞動關係。同前註,頁178~181。

230和田肇,同註112,頁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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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標準關係典範為中心所提出之勞動法規制原理231,如考量存在有工作 貧窮等問題的勞動市場現況,則並非只要有「工作」即可,而係除了獲得得以生 活之報酬外,亦需能透過實際的工作形成人際關係,成為社會之一員,並得提升 自我職業能力,更進一步達成人格的自由發展232。故憲法第27 條第 1 項勤勞權 所保障者,理所當然亦包含勞動的品質。其權利內容不僅必須具備憲法第25 條 對勞工或其家族的生活保障,亦需能實現憲法第13 條的人性尊嚴及第 14 條的 平等權。此與ILO 所提案之「尊嚴勞動」,即含有適職就勞、社會保障之整備、

能力開發、社會性的對話.參與、男女平等等內容之勞動的思維相近。

和田氏認為若將其進一步推演,則「尊嚴勞動」應係指將傳統勞動法或社會 保障法下的典型勞動關係(適用所有的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直接僱用、非定期 的僱用持續保護、全職或近似的工作、非變形工時制)作為典範理念,在其與多 樣的就業型態間,透過採取平等對待.均等待遇與「雙向間」轉換可能等方法政 策以架起橋樑,所構成之「標準勞動關係與其放射狀態」,而勤勞權則為保障此 架構狀態之權利。

第五節 小結

針對勞動市場法制之理念,若溯及其憲法或勞動法之理念,日本法學界一般 即以憲法第27 條第 1 項之勤勞權保障為核心。就此勤勞權之性質,通說見解認 為其僅為一種宣誓國家政治上的責任與義務的「方針性規定」,並為限定之勞動 權。亦即,國家僅負有通過各種政策手段,盡力保障希望求職者的就業機會之義 務,而於無法實現時需改以保障其生活。然此勤勞權並非人民得以直接行使的具 體請求權利,必須透過立法或其適用加以實現。其法律效果上,當國家怠於行使

231和田肇,同註26,頁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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