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撫基金費用之撥繳,按軍公教人員本俸加一倍 8%至 12%之費率計算(2006 年 1 日 1 日起調整為 12%),其中由政府撥繳 65%、軍公教人員自繳 35%。撥繳 期滿後免再撥繳,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基金的給付可分為三大類:退休金、
離職退費、及撫卹金。退休金的領取有可分為四種:
1、一次退休金:最高 53 個基數;
2、月退休金:每月最高發給基數之 70%,每半年發放一次;
3、「兼領月退休金」計有三種: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 之一之月退休金、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 休金、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4、撫慰金: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其遺族可領撫慰金。領取離職退 費的資格為,年滿 35 歲或 45 歲時自願離職者與不合退休資遣規 定而中途離職因案免職者。領取撫卹金的資格為,任職未滿 15 年者,發給一次撫卹金;任職滿 15 年以上者,依規定同時發給 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
二、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制度
(一)、勞保老年給付
我國勞工保險於 1950 年開辦時,其保障範圍包括傷害、殘廢、生育、死亡、
及老年五種給付。其中有關保障老年生活的有兩項:老年及遺屬給付與死亡給 付。領取老年給付的資格為: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1 年,男性年滿 60 歲或女性年 滿 55 歲退職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15 年,年滿 55 歲退職者;
3、被保險人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25 年退職者;
4、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25 年,年滿 50 歲退職者;
5、被保險人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 質之工作合計滿 5 年,年滿 55 歲退職者。
勞保老年給付為一次性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包括當月)起前 3 年 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 3 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 薪資計算、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
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 15 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 最高以 45 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被保險人年逾 60 歲繼續工作者,其逾 60 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 5 年計,於退職時依上述兩項規定核給老年給付。
但合併 60 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 50 個月為限。
領取死亡給付的資格為,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喪葬津 貼、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 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其給付標準為,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 6 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5 個月喪葬津貼、被保險人因普通傷 病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 6 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遺屬津貼,
其給付標準如下:
1、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發給 10 個月;
2、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發給 20 個月;
3、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發給 30 個月。被保險人因職業 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 40 個月遺屬 津貼。
(二)、勞工退休金制度
1984 年通過的勞動基準法中,規定達一定條件以上的雇主必須提撥勞工退休 準備金,提存到勞工保險局的專戶之中。提撥率為投保薪資之 2%到 15%。勞工 退休時,若符合以下兩條件之一,即可申領一次性的勞工退休金,因此,除可領 取勞保老年給付外,勞工退休金可視為退休所得的第一層保障。不過,政府部門 在執行此項規定時,強制及檢查程度不強,有相當數目的雇主並未足額提撥。而
申領的兩項條件為:
1、年過 55 歲,且受雇於同一雇主達 15 年;
2、受雇於同一雇主達 28 年。
申請條件中受雇於同一雇主的規定,使轉換工作者必須承擔損失以前工作年 資的成本,對勞工相當不利。
經過多年研議,政府逾 2005 年 7 月 1 日起另訂勞工退休金法,強調可攜性,
勞工不會因轉換工作而喪失退休金。強調個別責任,勞工退休後退休金水準與工 作期間投入數額多少相關;強調自助人助,除規定雇主最少得提撥員工月薪之 6%於員工個人退休帳戶內,另有特別帳戶,勞工可自願提存不超過月薪 6%的金 額於該帳戶中,所提存經費可享有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的租稅優惠;
強調透明性,個別勞工對自己的個人退休帳戶中的退休準備金數目完全瞭解,雇 主不可能不提撥或不足額提撥。
不過,勞工退休金制度把強制性的退休金財務負擔,完全積壓在企業及雇主 身上,無異是提高國內投資的勞動成本,也許部分企業或雇主能夠轉嫁部分負擔 到勞工報酬上,形成勞工經常所得下降。是否也可能因勞動成本上升,加速我國 企業外派的情形,亦是一個必須評估的現象。
(三)、現有制度的主要問題TPF4FPT 1、退休金方面
(1). 「勞工退休金條例」方通過,勞雇雙方對制度均不甚熟悉。
(2). 軍公教人員領取月退休金之所得替代率偏高。
(3). 軍公教退撫制度可領取月退休金的年齡偏低,在長期將產生 財務問題。
2、社會保險方面
(1). 國民年金尚未開辦,唯開辦後可能面臨無繳費能力與意願之
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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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 以下討論引自劉玉蘭(2004), p8。
問題,如何在加保、繳費或制度面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整 合?
(2). 公教、軍、勞保仍為一次性給付,無法提供長期穩定之保障
TPF
5
FPT。
(3). 老年給付之計算,以退休前之薪資為基礎,引發公平與否及 財務負擔增加之問題。
(4). 各保險未落實財務責任,保險費無法根據財務狀況彈性調 整。
(5). 各保險體系缺乏年資轉換機制,致轉換保險者之保險年資受 損。
(6). 老年給付準備金之投資報酬率較低,未來勞保年金給付改採 年金制,可能增加勞保負擔,應加強基金資產的投資與管理 績效以為因應。
3、津貼及救助服務
(1). 各項津貼由不同部會主管,既有公平與否之爭議,且造成行 政成本之浪費。
(2). 現行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給付之審查過於嚴格,部分 特殊境遇家庭無法獲得救助,新修正之「社會救助法」將使 政府財政負擔大幅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