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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教、軍、勞保仍為一次性給付,無法提供長期穩定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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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T

(3). 老年給付之計算,以退休前之薪資為基礎,引發公平與否及 財務負擔增加之問題。

(4). 各保險未落實財務責任,保險費無法根據財務狀況彈性調 整。

(5). 各保險體系缺乏年資轉換機制,致轉換保險者之保險年資受 損。

(6). 老年給付準備金之投資報酬率較低,未來勞保年金給付改採 年金制,可能增加勞保負擔,應加強基金資產的投資與管理 績效以為因應。

3、津貼及救助服務

(1). 各項津貼由不同部會主管,既有公平與否之爭議,且造成行 政成本之浪費。

(2). 現行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給付之審查過於嚴格,部分 特殊境遇家庭無法獲得救助,新修正之「社會救助法」將使 政府財政負擔大幅增加。

三、國民年金保險

我國國民年金制度規劃研究於 1998 年完成,涵蓋對象為未納入軍人保險、

公教人員保險及勞工保險保障之人口,提供老年生活基礎保障。當時以 2000 年 為目標開辦年,後因 1999 年「九二一」地震發生,政府因而延後開辦時期。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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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 不過政府又提供該類保險老年給付之優惠存款,因此,退休給付之利益尚高於退休金額之名目 報酬及年金化之收入。

千年政府改組後,新閣接任,重新檢視國民年金制度規劃之內容後,即有社會保 險制度及國民服務制度兩種不同的方案,前者以社會保險的方式執行,強制符合 資格者必須納保,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政府共同分攤;後者則視國民年金為一國 民服務項目,所有經費都由政府支付,符合領受年金資格者,毋須先行加保才可 以領取年金。在 2002 年的全國社會福利會議中,達成一項共同意見,國民年金

應採「社會保險」模式為基礎,內政部即草提「國民年金法」,提交行政院審議。

以下有關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介紹,即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2002 年 6 月 所提的國民年金規劃及簡報內容為基礎。

1. 納保對象:並未納入公教軍勞農保的民眾,年屆 24 歲到 65 歲,

強制加保;至於曾領取公教軍勞保老年給付者,可自願參加。具 農保資格的民眾,可選擇留在農保或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擇一參 加TPF6FPT

2. 給付內容: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採確定給付制,給付項目共分四 項,即老年年金、障礙年金、遺屬給付、及喪葬給付。各項都有 給付資格之規定。目前全額年金為第一年每月 7,500 元,實際金 額視開辦時期再確定。全額年金以後並隨物價及實質薪資之變動 率之平均調整。全額年金為各項給付項目的基準,實際的給付金 額為:

(1) 障礙年金:極重度障礙,一次發放全額年金之 40%;重 度障礙,全額年金之 20%;

(2) 遺屬給付:加保一年為全額年金之 5 個月,每滿 2 年加發 一個月;

(3) 喪葬給付:一次給付全額年金 5 個月;

(4) 老年年金:原則上每月給付,給付水準為全額年金乘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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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 表七為我國各項老年生活基礎保障之分類及人口分佈情形(經建會 2002)。

險年資 / 全額年金所需年資)。其中所謂全額年金所需年 資依被保險人於開辦時強制納保或以後自願加保時之年 齡計算,例如當時 25 歲,則須投保 40 年方可領取全額年 金,若為 30 歲,則只須等待 20 年。任何年逾 40 歲者,

則得加保 25 年後方可享有全額年金之老年年金給付。

3. 保費計算:第一年保費為全額年金之 10%,即月繳 750 元。其中 政府最少補助 20%(對一般被保險人)。中低收入者補助率為 40%,列冊的低收入戶全額補助,障礙者補助 40%到 100%。當 然,反應人口老化及保險財務的狀況,保費金額會因應調整。

4. 老人福利津貼:對國民年金保險開辦時已逾 65 歲以上的人口,

國民年金保險另提供每月 3,000 元之老人福利津貼,不過此項津 貼之發放須經資產調整,並抵扣已領有其他養老給付。

5. 政府財務需求:依經建會的估計,如果國民年金保險於 2003 年 開辦,第一年估計增加 154 億元之經費支出,其中包含保險補助 123 億元,行政事務費及開辦費 31 億元,同時得繼續支付已發放 支各項敬老生活福利津貼 160 億元。不過,到 2018 年,辦理國 民年金保險之政府財務負擔,已較不辦理國民年金保險,而維持 目前各項老人生活津貼的經費需求為低。到 2031 年時,開辦較 未開辦減輕 385 億元的年度經費負擔。

6.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為開辦國民年金保險之專 戶,收入包括保險費及孳息、基金運用收益、公益彩券盈餘供政 府補助或負擔款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及其他收入等。至於 政府新增的財務負擔,原來規劃是以提高加值型營業稅稅率一個 百分點來支應,在最新規劃中則未再確定說明。

2006 年 7 月底的臺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中達成共識,加速推動國民年金保險 制度的執行時程,以 2007 年為目標年,為為數逾 400 萬未有任何退休後或老年

經濟生活保障的國民,提供了一個基礎保障。

表四 我國老人經濟安全制度之現況

退休金 就業者退休金

1. 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 2. 私校教職員工退撫制度 3. 勞工退休制度

就業者保險

1. 軍人保險 2. 公教人員保險 3. 勞工保險 社會保險

未納保者保險 4. 國民年金保險(立法審議中)

津貼

1.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2.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3. 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救助

國民年金開辦前之過渡措施

1.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 榮民就養給與

資料來源:劉玉蘭(2004), 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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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我國各類退休金制度(2003 年底)

費率(%) 保險費分擔(%)

項目

類別 人數

法定 現行 本人:雇主:政府

基金餘額

(億元)

公教人員保險 622,851 4.5%-9% 7.15 公務人員(35:65)*

私校教職員(35:32.5:32.5) 515.8

勞工保險 8,102,570 6.5%-11% 5.5

有一定雇主(20:70:10) 無一定雇主(60:40) 漁會會員(20:80)

4,459.2

公教人員退撫基金 617,113 8%-12% 8.8 35:65 2,396.2

勞工退休金(舊制) 2,952,468 2%-15% 雇主自定 雇主全額負擔 3,143.8

說明:

1. 自 1999 年 5 月 31 日起,「公保」與「私校保」合併為「公教人員保險」,*表政府以雇主身份負擔保險費。

2. 勞保基金為普通事故保險 4,309.2 億元及職業災害保險 149.9 億元之總合。

3. 勞工退休金人數為提存廠商開戶時員工人數,家數提存率為 10.10%,受益員工率為 44.74%其提撥費率由雇主在法定範圍內自定。

4. (*)表政府以雇主身份負擔保險費。

資料來源:劉玉蘭(2004), 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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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 我國目前各項老人救助與津貼措施(2004 年 3 月)

津貼類別 發放人數 發放總額 / 年 發放規定

榮民就養給與 約 10 萬人

(月領 13,550 元) 約 185 億元 退除役官兵傷殘或年老無工作能力未接受公費安養者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約 16 萬人

月領 3 千元:5.8 萬人 月領 6 千元:10.3 萬人

約 99 億元

家庭平均收入在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以下:每人每月 6,000 元 1.5-2.5 倍:每人每月 3,000 元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約 60 萬人

(月領 4 千元) 約 316 億元 65 歲以上,參加農保或漁會甲類會員年資合計 6 個月以上者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約 68 萬人

(月領 3 千元) 約 242 億元

65 歲以上,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

1. 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2. 已領取軍、公教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3. 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4. 所得 50 萬元以上,不動產 500 萬元以上 5.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資料來源:劉玉蘭(2004), p.5

表七 我國老年基礎保障範圍

25~64 歲 65 歲以上

保障類別 人數及比例 保障類別 人數及比例

未參加公教、軍、勞保 約 384 萬人

(32%)

無任何保障 約 45 萬人

(22%) 已領取公教、軍、勞保

老年給付

約 65 萬人 (31%) 已領取公教、軍、勞保老

年給付

約 60 萬人 (5%)

重複領取保險及津貼 約 35 萬人

(17%)

參加公教、軍、勞保 約 757 萬人

(63%) 已領取各項老人津貼 約 61 萬人

(30%)

合計 1,201 萬人 合計 206 萬人

註:此表為 2001 年 12 月之靜態資料

表八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老年給付的比較

表九 新 舊 勞 工 退 休 制 度 比 較

法律 現行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

優點

1. 鼓勵勞工久任

2. 單一制度,較易理解

1. 年 資 採 計 不 受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之 限 制,讓每一個勞工都領得到退休金 2. 提撥率固定,避免企業經營之不確

定感

3. 促成公平的就業機會

缺點

1. 勞工難以符合領取退休金要 件

2. 退休金提撥率採彈性費率,造 成雇主不確定的成本負擔 3. 僱用中高齡勞工成本相對偏

高,造成中高齡勞工之就業障 礙

勞工必須擇優適用

伍、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改革

我國在 1995 年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前,社會醫療保險服務包括軍人保 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中的醫療保險及中低收入家庭健康保險等,大概為 59%的人口提供醫療保險照顧。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納保,承辦全民健康保險的 中央健康保險局也是保險人,負責納保支付和保費收取等行政職責。到 2004 年 時,全民健康保險納保人數已逾 2 千 2 百萬人,達全國人口 98.6%。由於全民健 保有整合及擴大之前勞、農、軍公教、低收入家庭醫療保險部分之特性,因此也 延續了這些保險的若干規定,例如把被保險人依就業及職域別分為六類十四目,

保費以投保薪資或設算所得為計算基礎,以及政府對不同投保類別提供不同保費 補助比率等情事。

根據法律規定,全民健康保險應維持財務獨立及平衡,保費分別由被保險 人、雇主及政府分不同比例共同負擔。被保險人之扶養親屬應(得)隨同被保險 人連同投保,稱為眷口,但每一被保險人所須付費之眷口數不超過三個人。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時費率為 4.25%,2002 年提高為 4.55%,之後即未再調整,

而改以提高部分負擔、更嚴控審查特約醫療院所申報費用,在總額支出規範下,

調整支付點值的方式來試圖解決健保財務的失衡。

健保的財務失衡在 1999 年起即已相當明顯,當年度的收支差短達 210 億元,

2000 年有 10 億的盈餘,但 2001 年到 2005 年分別出現 15.6 億、15.7 億、4 億、

4 億及 63 億的收支缺口。其中 2003 年及 2004 年的缺口縮小,除了反映健保局 於 2002 年調漲費率及部分負擔外,也因為 2003 年 SARS 爆發,導致一般性疾病

4 億及 63 億的收支缺口。其中 2003 年及 2004 年的缺口縮小,除了反映健保局 於 2002 年調漲費率及部分負擔外,也因為 2003 年 SARS 爆發,導致一般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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