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理論文獻回顧與用語定義
2.1 保全勤務與督導之相關文獻
2.1.2 勤務督導功能
督導,從中文字義解釋就是監督、指導的意思,Lee & Catagnus (1999) 認為督導不是指揮人們,不是要時常告知人們什麼需要去做,
不是頻繁地去調查他們做些什麼,亦不是懷疑他們的工作意願與是否 有能力做好一項工作,而是藉由督導的過程,提供個人創造差異的機 會、發掘自己的重要性、實踐個人理念、增進個人智識與社交能力,
以及給予其挑戰最佳自我能力的機會等。Peggy (1998) 亦曾指出其寧 願控制整個督導流程勝過控制那些執行工作的人;亦即比起去控制志 工們的行動,其寧願花更多的時間去管理整個督導流程 (as cited inLee
& Catagnjus,1999)。
一、 督導的定義
督導一詞原意為觀察及教導,拉丁文是 Super (over,超越)以及 Videre (to watch、to see,觀看、觀查)的意思。督導者也就是一位負責 觀察另一位工作者工作品質的監督者;常是第一線現場主管們的職責。
雖然,從傳統的定義是強調行政方面的功能,關心工作成效的質 與量是否達到專業水準;而 Kadushin (1985)則提出五個要素來為督導 下定義:
(一) 督導包括了行政、教育與支持三大功能。
(二) 督導的目標則是在組織中,以行政功能整合與協調受督導者與其 他人員的工作,以教育功能使工作人員更有能力去執行他們的任 務,以支持功能去維持工作者執行任務的動力。
(三) 督導的地位則是處於半行政實務的中間管理者,其一方面對基層 工作者有其責任;另一方面,也必須對行政主管負責。
(四) 督導是間接服務,督導者透過基層工作人員與顧客接觸,即協助 基層工作人員去服務顧客。
(五) 督導是至少包含二人以上的互動過程。
因此,督導者原則上是組織中執行業務功能的成員之一(雖然其通 常並非行政人員)其責任在指導、協調、增強及評鑑工作者的工作成 效,為實現此種任務,督導者與工作者在一定的關係下互動,以執行 行政、教育與支持等各項功能,而督導者的最終目標則是遵守組織的
政策與程序下,向顧客提供質與量兼顧的服務 (Kadushin,1985;李 保悅,1990)
二、 督導的目的
從督導的定義中,歸納出督導的目的有下列數項:(曾華源,1982;
朱春林,1996)
(一) 確定受督導者代表組織所提供的服務是適當的。
(二) 整合與協調組織中的受督導者一起工作,並引發其工作動機。
(三) 協助受督導者充分運用所學,發揮工作能力,並支持與繼續學 習,以達專業上的獨立和發長。
(四) 維持並推廣專業教育及技術的質與量,以及社會的認定。
(五) 維持組織的可計量性。
三、 督導的功能
(一) 行政功能(administrative function):
督導其負有行政上的任務,如檢查組織的政策是否有從工作實務 中執行出來、工作評鑑、受督導者的考績、升遷及獎懲;方案設計或 工作者的工作分配等等 (曾華源,1982;朱春林,1996)。
(二) 教育功能(education function):
為使工作者能達成專業獨立及保障顧客權益,督導者在教育部屬 上應達到的目標有:
1. 協助部屬有自我察覺的能力。
2. 充實部屬其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術。
3. 培養部屬其專業的工作態度和精神。
4. 運用學習理論的技巧引發部屬的學習動機,並視其能力需求來 教導之。
5. 教導部屬如何利用其他組織機構或社會上的資源 (曾華源,
1982;Kadushin,1996)。
(三) 支持功能(supportive function):
督導者在發揮此方面的功能時,其主要的職務為鼓勵部屬的工作 士氣,協助其察覺和欣賞工作成效,對工作者每一個好行動都給予有
力、贊同的回饋,並能協助處理因工作所產生的挫折、不滿、焦慮等 各種情緒,並給予其在專業工作中的滿足感、價值感(曾華源,1982;
Kadushin,1976)。表 2-1 的整理,即能對督導的三大功能內容有較清 楚的瞭解及認知:
1 Skillingstaud 1989
督導工作的重點在傳達工作內容和如何使受督導
表 2-2 督導工作的定義與目的彙整表(續)
綜合上述學者對督導工作的定義與目的,本研究將保全勤務督導 工作定義為「保全勤務督導在遵照保全公司與業主所簽定合約並依其 行政目標運作之下,透過教育訓練與專業支持,以協助保全勤務工作 效益達到最佳狀態,並且使業主、督導者與所有住戶皆能獲得相當程 度之滿足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