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理論文獻回顧與用語定義
2.2 意外事件發生之相關文獻
2.2.4 社會因素
居住環境週邊不免會有行人天橋、高架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 統、傳統市場、夜市、大型變電設備、高壓電塔、公園或學校等公共 建設,它可將大樓與地區結合外,且能提昇生活機能;相對的,其飆 車噪音、流浪動物 (漢)、校園和夜市 (包括傳統市場) 也會帶來諸多 的困擾與複雜性。
一、 行人天橋
在維基百科中論述行人天橋是現代化都市中協助行人穿過道路的 一種建築,修建行人天橋可以使穿越道路的行人與道路上車輛實現完 全的分離,確保交通通暢和行人安全。最常見的行人天橋是跨越街道 或公路的,也有跨越鐵路輕軌的人行天橋,另外還有一些人行天橋修 建在立體交叉路口,與立交橋的建築融為一體。(俞致偉,2008) 更有 著結合商圈天橋的好比台北 101 附近新光商圈天橋系統等行人天橋。
二、 高架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
依照行政院環保署 (1994 年) 頒布「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 二項規定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環境有不良 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行政院環保署 (1994 年)頒布「開 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中對高速公路或快 速道路之興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高架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行駛車輛所產生之噪音,將會帶 給社區劣質的生活品質。
三、 傳統市場、夜市
「傳統零售市場」是上古時代即存在的一種傳統產業,也是現今 零售業的始祖,我們習慣稱它為「菜市場」或「市仔」,其設置之主
要功能如下:
(一) 提供市場來滿足居民常採買及攤商交流物資的功能。
(二) 發揮社會救助的功能。
(三) 安置攤販、解決攤販占地違規營業之嚴重社會問題及整頓市容。
(四) 作為社區中社交的場所。
傳統零售市場在尚未列入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前,政府於都市計畫 規劃時無市場用地之劃設。傳統零售市場可於住宅區、商業區內隨著 居住需求而自由設置,而後就地合法,將既成之攤商聚集地於都市計 畫中劃設成為零售市場,因為用地為公有土地,也因此成為公有傳統 零售市場。1964 年開始政府對傳統零售市場採取計畫式措施 (都市計 畫法),並列為公共設施,傳統零售市場必須由政府投資興建且依鄰、
里觀念而設。
「夜市」就是攤販在街道聚集夜間營業之場所,日據時代控制較 嚴,攤販在道路設攤情形較少。台灣光復後,政府遷台,台北市成為 臨時首都,外來移民人口增加,在街道設攤情形日益嚴重,某些特定 場所特別容易聚集攤販。這些聚集的攤販群,最初僅在白天營業,隨 著台北市夜間活動增加,夜間亦有攤販聚集營業,逐漸形成市民所稱 之夜市。
台北市市場管理處(王振宵,2003)將夜市定義為:「在台北市一 些次要道路,晚上六時至十二時,在有效管制下,允許攤販聚集設攤 營業,提供台北市市民夜間休閒、逛街、消費場所。」其中又將觀光 夜市定義為:「除具備夜市之功能外,夜市道路之長度及寬度,足以 使消費者產生逛街購物樂趣,附近五十公尺內有市政府核准之觀光景 點及文化資產。」王金利(引自王振宵,2003,P.12)對觀光夜市定義為:
「所謂觀光夜市,係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管之夜間營業攤販臨 時集中場,經主管機關核定其具有觀光發展價值者。」由上述定義可 以看出,所謂觀光夜市除了提供中華傳統美食小吃之外,其附近亦有 觀光文化資產的存在。
從歷史與空間演化過程的角度來看夜市的形成原因,除了在廟宇 周邊(如饒河街觀光夜市、華西街觀光夜市與士林夜市等)的交通利基 點外;市場周邊(如原本只營業早市,在不影響交通情況下發展成夜 市,如信維市場旁大安路二段夜市、石牌市場旁石牌夜市、士林夜市 與松德市場旁林口街夜市等);在著名大學旁(如公館夜市、師大夜市 與逢甲夜市等)及商圈人潮聚集處(如遼寧街夜市);以及老舊社區、國
宅附近周邊(如南機場夜市),都是形成攤販商業群聚的原因。
由此可知,無論傳統零售市場或夜市,雖帶給社區無數之生活機 能性及購買之便利性,相對的也產生人員出入份子複雜、噪音、污染、
髒亂、治安、藏污納垢等種種對大樓造成負面的諸多影響。
四、 公園/校園/社區
「公園」在現代人的生活中,扮演著美化市容、防災避難及舒解 壓力的角色。像是「都市中的都會公園」,或是「社區中的鄰里公園」,
都是以此為出發點而設立。
「公園」一詞涵蓋範圍甚廣,可以依照不同的分類方式加以區別。
如按機能性質可分:觀賞公園、休閒公園、教育公園、運動公園、兒 童遊戲場、動物園、美術公園等;若綜合法令上對公園機能、規劃目 的、使用對象、服務範圍等條件區分則可將其分類為:主要公園、兒 童遊戲場、鄰里公園、社區公園、國家公園、緩衝綠地、都市綠地、
園道等類型。(內政部營建署,1998)
而依法規設置之鄰里公園中,大多數公園的使用率尚可,但其中 部分的鄰里公園,卻有著使用效益不彰的現象,例如流浪漢聚集、攤 販擺設、垃圾堆放、雜草叢生、無人使用……等等,此類情形在都市 中的公園裡隨處可見,似乎在法規以及設施之外,仍有其他環境之影 響因子存在。
湯志民(1992)指出,校園是實施教育的重要場所,也是提供學生 學習與成長的最佳環境,「公園」其廣義範圍涵蓋學校內廣闊的實質 領域,包括校舍、庭園、運動場及其附屬設施;狹義範圍僅指學校庭 園。
校園開放的意義,係指學校的各項設施,在不影響學校生活管理 及教學的原則下,訂定每日固定開放的時間,提供社區民眾作為從事 運動或休閒的場所,以促進身心健康,提昇生活品質(許裕陞,1997)。
而校園是社區的延伸,學校與社區息息相關,特別是在現今綠地缺乏,
活動空間逐漸減少,運動設施需求日增之際,如能提供校園設施供社 區民眾使用,應是最經濟最有效的推展全民運動之路(宋維 煌,1997)。
雖然校園開放可帶給社區民眾的多樣需求及便利性,但隨之而來的問 題也層出不窮,茲就專家學者對校園開放後所產生的問題彙整,詳如 2-6 表:
表 2-6 校園開放所造成的安全維護問題彙整表
五、 遊民(流浪漢)、流浪犬
遊民的定義是由清代台灣無業的「羅漢腳」,到日據時代出現的
「乞丐」(乞食)、「流浪漢」,再至民國 83 年的「流浪、流落街頭孤 苦無依或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需收容輔導者。」。(吳欽仁,2007) 遊民的人口組成包括各年齡層,而尤以中壯年為主,男性多於女 性,集合了失業的窮人、身體罹患疾病失去工作能力者,遊民人口中 多人是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肢障者、家庭暴力受害者等,其中又以 長期失業人口為多數,經濟是其主要問題,因缺乏謀生技能,所以曾 經從事的工作多半是低技術的勞動工作,再從低技術的職業市場被淘 汰,而且缺乏家庭及社會的支持,在無家可歸或有家歸不得的情況下,
遊走街頭找尋居住地點,靠打零工及四處覓食以維持生命。(黃世杰,
1997)
「流浪犬」為無家可歸或無飼主在側,並於公有或無圍籬之私有 地區遊蕩、逗留之犬隻總稱(葉力森,1993);英文稱之為 Free Ranging Dogs、Free Roaming Dogs、Stray Dogs 或 Homeless Dogs。我國在民國 81 年「改善野犬管理現況資料及民眾意見彙整計劃」之報告中首稱其 為「野犬」。又行政院環保署於民國 82 年 4 月採納中華民國保護動物 協會之建議稱為「棄犬」,以突顯其為飼主遺棄之事實(王意 如,1995)。
費昌勇教授則將流浪犬 (roaming dogs) 定義為被飼主棄養,流浪在街 頭之犬;另指野犬 (feral dogs) 為社區及附近獨立生存之犬,但二者 不易區分(費昌勇,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