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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由下而上的生成歷程

第四章 在地知識學的觀點研析博物館法的問題

第一節 博物館法由下而上的生成歷程

一、 《博物館法》與博物館定義 (一) 各種類型的博物館定義

1. 博物館傳統區分為三種類型-歷史類、科學類、藝術類

劉婉貞提到(2007)每個博物館的誕生成長歷程就是一本生命傳記,

每件文物進出博物館典藏庫與展場的過程就是一個故事。因為博物館不論 對公立或私立而言,皆有它存在跟成立之意義。在傳統博物館基礎類型一 般是由歷史、藝術、科學三大類區分特性,如歷史博物館是展現歷史發展 過程與研究,作為歷史見證的教育,教育觀察社會發展軌跡,回歸仁義道 德使其走向學習向善之社會。而藝術類博物館則是為審美教育為目的,透 過展示視覺創造之藝術作品來傳播藝術教育、啟迪人性美感經驗。自然科 學博物館目的為傳達科學文化新知與資訊,去輔導大眾對生活跟生命科學 之認知(陳國寧,2000),因此在傳統上,不同類型的博物館皆有它不同之 傳達知識背景之領域。

2. 國際上的博物館定義是為非營利組織

任莉莉(1992)從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和(AAM)歸納出博物館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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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與功能就是在收藏、研究、展示跟教育中以非營利的經營方式為大眾永 久開放,並且以服務社會為目的。收藏實為博物館的核心,觀眾為其服務 對象,透過博物館專業人員經營管理,落實了由內而外為順序的功能,分 別為收藏、研究、展示、教育等四大功能。而這四種功能是為博物館的基 本功能,也是為博物館的核心意義。對於收藏物品而言,博物館是個場所,

對於傳遞展覽提供知識性跟公共性而言,這即是為博物館對外界的功能。

這種由內向外的功能性以及傳播性即為博物館的社會元素。

(二) 文化部的《博物館法》對博物館的起始意義

1. 提供館務發展而形成的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博物館法》的範疇對於博物館的發揮完善功能是提供量身訂造的服 務,舉例如現今的《博物館法》第四條第三項有訂定子法為博物館專業諮 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因以前的博物館管理體系通常是有規模制度較為完 備的博物館才會有諮詢委員會的存在,而現今國家透過《博物館法》的法 規施行,對於服務大眾的基本原則之下,對於館務研究發展跟提升教育跟 學術功能也有組成「博物館專業諮詢委員會」提供給民眾溝通跟參考。博 物館專業諮詢委員會組成及運作辦法(文化部,2015)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文化部文源字第 10420450671 號令第二條明文規定出其功能及定義 如下:

博物館為館務研究發展、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發揮與民眾溝通、文化傳 承、藝術推廣及終身學習等目的,得延聘專家學者組成專業諮詢會,其任 務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審查及鑑價之審議。

二、博物館重要發展計畫之諮詢。

三、博物館之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展示、教育推廣及經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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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業務之諮詢。

四、其他人才培育及行銷推廣等博物館重要業務之諮詢。

除前項之諮詢外,各博物館為館務專業所需之實質審查作業,得另分別成 立審查會,其名稱及組成由各博物館定之。

在文化部的訂立法律動機中,是在博物館的定義中有其相當影響著,因配合 其博物館更專業化的發展所提供的專業諮詢會任務,可以讓主動的服務提供 實質性上的改善。

2. 我國博物館的官方統計數據以及種類

在文化部 2014 年《博物館法》施行前,統計出台灣之博物館數量達 746 座,

公立博物館為 427 座、私立博物館為 319 座(文化部,2014)。而我國的博物 館數量在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中刊載的博物館名錄中為公立博物館數量有 256 家,而私立的博物館是有 222 家。其中如果以類型來區分的話共有 18 種 類型,分別為人物紀念館、人類學博物館、工藝博物館、文物館、古蹟及歷 史建築、考古博物館、自然史博物館、宗教博物館、科學博物館、音樂博物 館、專題博物館、產業博物館、影像博物館、學校博物館、歷史博物館、戲 劇博物館、藝術博物館、其它。(整理自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官網,2018/4/5)

對於官方學會的分類是相較於傳統分類來的更細,並顯示出博物館其實可說 是相當多元化的類型。

3. 博物館的社會資源不同促使有《博物館法》的產生

國內博物館現況為公立博物館多隸屬於文化部或教育部,私立博物館多 為法人組織成立。文化部目前是國內博物館的博物館法令與政策之中央主管 機關,其管轄的博物館有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國立國父紀念館、國立臺灣 文學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國立臺灣 博物館、國家人權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立臺灣美術館、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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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及國立臺灣美術館的附屬機構-國立新竹生活美學 館、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文 化部官網,2018/04/11)。而另外教育部所管轄之博物館有:國立臺灣科學教 育館、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教育部官網,2018/04/11)。其 像博物館管轄上級機關如文化部和教育部所管轄的博物館就為不同。而國父 紀念館原為教育部所管轄後在 2012 年 5 月 20 日已改制為文化部管轄。當然 也有屬於國防部管轄之博物館如國軍歷史博物館,或隸屬於中華郵政的郵政 博物館。但已一開始的多數公立博物館之分轄是屬於教育部以及文化部這兩 個部會。而對於私立博物館而言,在立法院院總第 1080 號議案關係文書中提 到:過去私立博物館是依附在教育部的社教法中的子法〈社會教育機構設立 與獎勵辦法〉下,或是依附在法人基金會下,或是用公司型態。而且像世界 宗教博物館,為社教文化機構卻依循宗教法登記為內政部的宗教法人;李天 祿的布袋戲文物館因位處農業區建築用地,受限於沒有相關法令,家屬不能 受理建物使用執照變更,導致至今無法取得合法身分。由上述可知仍有許多 地方仍不符需求(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2014),這也是為什麼要民間會倡導 要設立《博物館法》的原因。在因博物館受到財政管理和企業經營的影響,

越來越多博物館朝向企業化管理(鄭愉蓉,2010)。陳國寧(2000)指出像美 國博物館從 1980 年代以來就是展開博物館的行銷管理策略來開拓生機,將企 業管理手運用到博物館經營領域上,讓博物館走向大眾化的層面上。因為博 物館市場機制是經由觀眾分析並且要兼顧過去現在以及未來。這也是後面會 提到的為什麼《博物館法》在對於民間上的私人博物館在爭取立案設立時會 有動機性的誘因,就是除了可以將其館所有明身的合法化,且可向政府爭取 稅捐優惠以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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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博物館行政

(一) 在歐洲的博物館行政定義

王嵩山(2005)指出「博物館是文化生命與集體記憶的再現與重建」。《博 物館法》的形成如同一種藝術與文化資源的管理。在歐洲的文化資源管理概 念中,肇始於十六世紀族群運動的國家主義(nationalism)與重商主義

(mercantilism)之興起。正因為博物館始終不離社會,ICOM 曾明確指出當前博 物館基本場域特徵,如博物館是科學與藝術普及教育或終身學習中心,也是 公民及社區的空間,是社會變遷與促進文化理解之機構,典藏文化遺產的博 物館是創造力的觸媒,是文化研究與創新事業中的一環,國際交流的重要渠 道。但是這些一般性特徵在不同文化、國家中的不同博物館會呈現異質性的 實踐(王嵩山,2015)。因此對於博物館而言,在西方國家中是公開性的普遍 展示,對於藝術交流透過展示來呈現蒐藏品的詮釋能力,產生外在凝聚知識 的力量。

(二) 博物館行政的轉移典範

1. 從我國的公私立博物館對照其行政方式

Pasuya Poiconu(2007)提到因受到日本等國家的行政法人化影響,博物館 的專業實踐重心由研究典藏偏移到創意展示、公共服務及博物館行銷、任何 一個能被注意且重視的博物館,除了依據專業範疇典藏的指標文件、研究成 果、展示內容等,重要的是其蘊藏的知識與智慧能凸顯出具吸引力之特質(引 自黃永川等人,2007)。對照我國的《博物館法》形成,是由國內博物館所簇 擁而成,博物館本來是由《社會教育法》所規範,因此會有社會教育機構的 標籤。其實早在民國四十二年時頒布《社會教育法》時,大眾會將博物館視 為是社會教育的機構。因此早期博物館視為教育部所管轄,因《社教法》為 教育部所擬定,而現今《博物館法》為文化部所制定,文化部為法的中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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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機關。但因公立博物館像故宮博物院及歷史博物館的主管機關不同,因為 分為不同之管轄機關。故宮博物院為獨立機關,上級直接對行政院,而國立 歷史博物館是為文化部所管轄,是為三級機關。其兩者層級不同,一個為二 級機關,一個為三級機關,雖為最後皆為對行政院,但在直屬上級部分有其 不同。而劉婉珍(2010)指出博物館和其他機構場域一樣,都是由一群人組 成,其中有人的地方就有政治。由上可知對於博物館之運作或是內部管理其 實也是容易受到人為的影響,正因為要有法制化的公平概念才會有了《博物

管機關。但因公立博物館像故宮博物院及歷史博物館的主管機關不同,因為 分為不同之管轄機關。故宮博物院為獨立機關,上級直接對行政院,而國立 歷史博物館是為文化部所管轄,是為三級機關。其兩者層級不同,一個為二 級機關,一個為三級機關,雖為最後皆為對行政院,但在直屬上級部分有其 不同。而劉婉珍(2010)指出博物館和其他機構場域一樣,都是由一群人組 成,其中有人的地方就有政治。由上可知對於博物館之運作或是內部管理其 實也是容易受到人為的影響,正因為要有法制化的公平概念才會有了《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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