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自從《博物館法》的生成與通過後,做一個法規影響國內博物館的研 究。本章將從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背景、研究命題等各節分述之。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 研究《博物館法》的動機
博物館作為一個對外開放和觀眾互動和與大眾知識交換的公眾地方,因為 理解社會為變動性且為人所建構的,因為人為社會的產物。復刻品身為複製 技術,其原真性乃還原其歷史。在博物館場域中,教育即倫理,因此博物館 應該是要檢視詮釋決策核心的價值和信念系統,嘗試從客觀的真理到相互主 觀的多元實在(劉婉珍,2007:120)。黃永川等人(2007)提到博物館典藏著 先人智慧與創意的結晶,透過文物的蒐藏、研究、展覽、推廣教育,可以提 供人從創意激發創意的機會與可能。積累出優質的文化財富可以改變國人的 人生觀、工作觀與世界觀。如課堂上所教育的理念:博物館作為一種集體記憶,
使參觀者能身歷其境,介紹如文本分析者和文化研究者。對於意識形態主體 是為社會框架所建構出來的。在碩一上時候 11 月下旬請到文化資源司的長官 來進行《博物館法》草案的演講,因行政院曾於 103 年的 8 月 7 日通過文化 部擬具的「博物館法」草案,文化部表示,鑑於博物館為一國文明與進步的 象徵,臺灣社會近年來雖公私立博物館林立,因為未有專屬的法令或規範以 為依循,使得博物館素質不齊。因博物館為文化政策的聚集地,台灣 1980 年 代至 1990 年在短短十年間增加了 50 座博物館,目前全部共有 746 所博物館,
(文化部,2015:83)而有 30 座台灣博物館包含歷史、科學、藝術等領域。
在領略到博物館的經營課程,了解小至建築大致機關文化皆有其系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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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為一個政府或是博物館經營者,為了尊重一個知識系統,必須有不同類 型的向上提升力量來建構著。
二、法規生成必要性來自於國內博物館現況
之前的博物館認證和評鑑系統在處於良莠不及的狀態,是因為早期未規劃 良善,現在有了《博物館法》作為規範是否產生助力,值得探討之。黃光男
(2002)提到博物館受到不同環境或社會組織的干擾時,展覽政策會有不同 程度改變。研究者認為當今比如博物館為了營收或知名度往往存在著市場化 現象,如「超級特展」就是一種很明顯的例子。張譽騰(2005)指出 1990 年 代台灣博物館界值得考察的現象就是博物館的市場化現象,是由台北市立美 術館和國立歷史博物館開先端。而就如因為受到不同環境跟政策或社會組織 干擾,博物館的經營面向可能就會有變質的走向。因此這對於博物館的發展 是有相關聯影響之變化,對於國內博物館的現況,常有兩難或是社會資源的 不平矛盾,這種博物館的知識與權力之間的必然關係也意味著其實運作博物 館並不是如此容易,因為自然和文化的脈絡勢必會受到社會的牽引以及環境 的影響。也因此突顯出有解決的過程就是博物館法律的生成。
三、順應國內環境所形塑出的博物館法律
博物館是社會發展與需要的產物,藉由展示功能的發揮,提供人文工程,
博物館不僅提供社會文化性的活動,也是人類提升生活品質的場所,也是一 個國家或地區活力與文明的象徵(黃光男,2002)。就如同一個國家的硬實力 是在於軍事手段或經濟方面的影響,鄭愉蓉(2010)提到博物館是作為文化 產業的理念與營運,是一個國家社會開發程度之指標,也是本世紀人類文明 的重要發展。相較一個國家的軟實力則是在文化或價值觀方面。在全球性的 文化民主化風潮之下,對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跟健全博物館功能,提高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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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與公共性是有其需要的目的。因此文化部對此擬了「博物館法」草案。此 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制前時,在 103 年初曾有立委認為內容不夠完善,因只側 重在經營的營利方面。因為博物館核心價值是研究、典藏、教育、展示,但 只在法規的第 3 條條文有提到,所以當時有立委質詢這部法的立法重點在於 延伸商品、設立基金、專業法人,都是經營問題。但博物館是非營利單位,
博物館法草案精神卻朝營利走,以非營利組織來做營利工作,沒有提到專業 人才培育、社教、文化財的保護。如黃光男(2002)曾提到博物館的營運完 全以市場取向的商業化運作,以連鎖店的開張,無視於教育性與真實性的責 任,會使博物館不再是客觀事業,而是偏執的展現。我國眾多博物館型態不 一,彼此差異性大,如果博物館法訂刻板化及依照方便治理的想法時,將會 失去其彈性空間。因此當時在 103 年時聽完文化部司長的演講後覺得雖這個 法規的立意明確,但對於實施後的現象或許仍有修正之處。之後隔年的 6 月 1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博物館法」,這套法規就成為我國在博物館事業發展百 年以來,在 104 年成立的第一部屬於博物館的專法。本篇論文由一個法規的 施行後對我國博物館經營影響,來研究法規實行後的成效性和改變。而分析 博物館法是對博物館的經營是否有幫助,或是產生衝突之各種現象分析是本 篇論文的要討論的結果。對於社會現象分析可以帶動成效和影響成果。
四、博物館法律之基本介紹
在我國在 104 年 7 月 1 日通過的博物館法共計四章有母法二十條,賦予博 物館在公共和公益性以及其專業功能性有法規性的定義,其中有幾部子法如 從母法的的 19 條延伸出來的博物館施行細則(共十條),以及由博物館母法第 16 條第五項-「博物館之認證指標、評鑑會之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國法規資料庫,博物館法),所訂定之博物館評鑑 及認證辦法中,其中第四條第一項「協助博物館中長程館務發展規劃能力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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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執行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逐年完成公立博物館之評鑑。」然後第四條 第二項提到「私立博物館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接受評鑑。」此為博物館法 對於評鑑之重視性,在博物館法的第三章中之第十三條到第十六條是針對輔 助、認證及評鑑的條文。在第十七條中,是針對典藏作為免稅抵額之重點,
如「博物館基於典藏、研究及教育所需之進口物品,得依關稅法、教育研究 用品進口免稅辦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規定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 徵關稅及營業稅。但私立者以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 認定者為限。」
而在其他如由母法的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專業諮詢會組成之辦法:
「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和第七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 博物館設立目的、規模、典藏、研究、展示及文化教育功能等要件,訂 定分級輔導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博物館法),所設立的博物館分 級輔導辦法。
再者是以母法的第五條第二項:「私立博物館:由自然人、私法人 申請設立」。在私立博物館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有關其申請設立、變更、停辦、申報、督導、獎勵、認定基準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國法規資料庫,博物館法)。」
經由這個法規而訂定的「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是對私立博物館 有著管理的措施。
在文化部所訂立的博物館法:「一方面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立 登記、分級輔導、認證評鑑等辦法的責任,使得博物館可以於法有據的 經營,並取得政府的扶植資源,促進博物館的循序茁壯;另一方面協助 博物館突破法令限制,使博物館得以專業機制管理典藏品,並增加人事 任用的彈性,同時配合租稅優惠,鼓勵民間對於博物館的捐助,如以文 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國寶捐贈公立博物館者,得不受抵稅金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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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2014:博物館法草案)。是明確的指出「文化資產保存法」可 以鼓勵民間捐贈展覽品給博物館,與由母法的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立的
「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是有明確法規來確認管理典藏品的 機制,可使典藏品有效的系統化盤點並有法規依循的機制來處理保存狀 況。
本篇論文研究將聚焦至如何從地方知識學的研究理論,並從文化治 理的角度提出研究命題,分析在博物館法實施後對國內本土整體博物館 的發展影響。
五、本篇論文之研究目的
我國第一部博物館法立意目標是在於希望方便政府專門管理博 物館的方式,可以活絡博物館的未來發展,但又因博物館做為一個國家 之博物館專法,對於博物館的類型不同(比如涉及公私立、規模大小、主 題不同的館所)等影響層面廣大,其中對於私立博物館的營運方式跟發展 是否產生影響是討論的主題。對公立博物館則是在對於落實社會功能,
如文化平權和在國際上的文化競爭力等,是非常重要的課題。是助力還 是有受限於某些特定的博物館才有推力,這些是此篇論文要研究的方 向。
法規作為文化的治理之技術與工具,地方類型的博物館是擁有地方 知識,以及所有博物館其實都是擁有地方知識的立意,端看場域的大小 來決定經營跟規模還有發展的限制,而國家經由多年的構思跟最後的終 於立法是來突破這個博物館的管理限制或是增加其經營上的限制,是本 篇論文研究博物館法特性中,最後需要討論的結果。
法規作為文化的治理之技術與工具,地方類型的博物館是擁有地方 知識,以及所有博物館其實都是擁有地方知識的立意,端看場域的大小 來決定經營跟規模還有發展的限制,而國家經由多年的構思跟最後的終 於立法是來突破這個博物館的管理限制或是增加其經營上的限制,是本 篇論文研究博物館法特性中,最後需要討論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