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原住民各族人口分析及各族分布與學生學習之相關研究
一 、 原 住 民 正 名 與 各 族 人 口 分 析
過 去 臺 灣 原 住 民 分 為 九 族,然 而 自 2000年 起 陸 續 有 五 個 族 群 正 名 成 功 , 依 時 間 順 序 分 別 是 2001年 邵 族 、 2002年 噶 瑪 蘭 族 、 2004年 太 魯 閣 族 、 2007年 撒 奇 萊 雅 族 與 2008年 賽 德 克 族 ; 自 日 據 時 代 以 來 , 邵 族 不 是 被 歸 類 於 平 埔 族 的 一 支,就 是 被 視 為 阿 里 山 鄒 族 的 支 族,甚 至 是 和 他 們 有 地 緣 和 文 化 關 係 的 布 農 族 的 支 族 ,而 後 證 明 其 語 言 文 化、宗 教 習 俗 與 其 他 族 群 的 差 異 性 (原 住 民 委 員 會,2011),太 魯 閣 族 與 賽 德 克 族 則 自 泰 雅 族 分 出,撒 奇 萊 雅 族 與 噶 瑪 蘭 族 以 歷 史 資 料 證 明 其 與 阿 美 族 之 間 的 差 異 (靳 菱 菱 , 2010)。
目 前 政 府 認 定 的 原 住 民 族 共 有 十 四 族,各 族 群 擁 有 自 己 的 文 化 、 語 言 、 風 俗 習 慣 和 社 會 結 構 。 表 3根 據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2011年 04月 的 資 料 統 計 ,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約 有 49萬 人 , 佔 全 國 總 人 口 數 的 2﹪ ; 由 表 2-3 原 住 民 各 族 人 口 數 統 計 可 看 出 , 阿 美 族 所 佔 的 人 數 最 多 約 佔 38.3%,
邵 族 與 撒 奇 萊 雅 族 人 數 最 少 約 佔 0.1%。
表 2 -3 原 住 民 各 族 人 口 數 與 百 分 比
族 有 2,055 人 (約 占 11.60% ); 太 魯 閣 族 884 人 (約 占 4.99% ); 卑 南 族
由 表 2-5 可 看 出 , 97 學 年 度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 以 阿 美 族 、 泰 雅 族
三 、 原 住 民 各 族 分 布 與 學 生 學 習 相 關 研 究
為 更 深 入 了 解 原 住 民 各 族 群 之 差 異 , 以 下 就 原 住 民 各 族 之 分 布 地、 各 族 群 傳 統 文 化、 各 族 學 童 之 學 習 風 格 與 學 習 成 就 加 以 探 討; 但 因 為 過 去 研 究 ,並 沒 有 對 於 噶 瑪 蘭 族 、 邵 族、 撒 奇 萊 雅 族 與 賽 德 克 族 之 學 童 學 習 做 研 究 , 因 此 也 就 無 法 探 討 ; 其 餘 相 關 研 究 分 述 如 下 : (一 )阿 美 族 :
阿 美 族 分 佈 在 中 央 山 脈 東 側,立 霧 溪 以 南,太 平 洋 沿 岸 的 東 台 縱 谷 及 東 海 岸 平 原,台 東 市 是 阿 美 族 人 口 分 佈 比 例 最 高 的 地 方,其 次 是 花 蓮 光 復 鄉 、 吉 安 鄉、 台 東 縣 的 東 河 鄉 及 成 功 鎮 。 阿 美 族 是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中 人 數 最 多 者 ,大 部 份 居 住 於 平 地,只 有 極 少 數 居 於 山 谷 中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2011)。
根 據 胡 宗 光 與 盧 台 華 (2005)以 國 小 五、六 年 級 阿 美 族 學 童 為 研 究 對 象 , 研 究 發 現 原 住 民 家 庭 管 教 方 式 較 屬「 民 主 」, 父 母 較 少 問 孩 子 今 天 發 生 的 事、孩 子 亦 不 想 將 心 理 話 告 訴 父 母、父 母 常 阻 止 孩 子 做 某 些 喜 歡 做 的 事、不 常 帶 孩 子 接 觸 展 覽 或 表 演、不 常 鼓 勵 孩 子 說 出 自 己 想 法 … 等,家 庭 文 化 條 件 等 方 面 明 顯 地 低 於 漢 人 家 庭;這 些 不 利 因 素 對 阿 美 族 學 童 的 創 造 力 產 生 不 利 影 響,也 可 能 影 響 其 成 績 表 現。 黃 文 定 (2008) 以 花 蓮 地 區 兩 所 阿 美 族 部 落 學 校 學 生 為 研 究 對 象 , 研 究 發 現 阿 美 族 學 生 認 為 國 語 與 母 語 有 功 能 上 的 差 異,國 語 在 日 常 溝 通 與 學
習 活 動 上 具 重 要 功 能,學 好 國 語 能 培 養 其 自 信 心 並 有 現 實 生 活 效 益 , 而 母 語 最 顯 著 的 功 能 卻 是 娛 樂 與 玩 笑,較 難 培 養 其 自 信 心 與 對 族 語 的 正 向 認 同。母 語 與 國 語 的 差 異,可 能 也 會 影 響 原 住 民 學 童 的 自 我 認 同 與 學 習 。
巫 有 鎰 與 黃 毅 志 (2009)的 研 究 發 現,台 東 地 區 阿 美 族 學 童 成 績 低 於 漢 人 的 原 因 , 可 歸 因 於 不 利 生 活 風 格 較 多 , 如 抽 菸 、 喝 酒 、 嚼 檳 榔 行 為 較 多; 家 庭 社 會 資 本 較 低 , 如 父 母 較 少 指 導 課 業、 父 母 學 歷 期 望 較 低 ;家 庭 財 務 資 本 較 低, 如 較 少 機 會 參 加 學 科 補 習、 家 中 有 網 際 網 路 機 會 較 低 ; 這 些 不 利 因 素 , 使 阿 美 族 學 童 成 績 低 於 漢 人 。
(二 )泰 雅 族 :
泰 雅 族 是 臺 灣 分 布 最 廣 的 原 住 民 族 群 ,散 佈 於 北 部、 中 部、 東 部 臺 灣 山 區,包 括 埔 里 至 花 蓮 連 線 以 北 地 區;泰 雅 族 在 高 山 實 施 狩 獵 與 火 耕 , 織 布 技 術 發 達 , 技 巧 繁 複 且 花 色 精 巧 , 有 紋 面 習 俗 , 善 於 織 布 的 婦 女 會 受 到 族 人 尊 敬 , 很 有 社 會 地 位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2011 ; 鄭 玉 雲 、 潘 裕 豐 , 2010)。
根 據 謝 燕 惠 (2009) 以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二 年 級 泰 雅 族 學 童 為 研 究 對 象,發 現 因 泰 雅 文 化 中 日 常 生 活 中 不 使 用 太 大 的 數,使 得 兒 童 在 計 數 上 受 到 限 制 ; 較 少 使 用 序 數, 不 利 學 童 對 序 數 的 了 解; 泰 雅 族 語 中 沒 有 數 字 符 號 「 0」, 使 泰 雅 族 學 童 較 不 熟 悉 數 字 符 號 「 0」。 黃 志 賢 與
林 福 來 (2008)以 北 部 一 所 原 住 民 中 小 學,泰 雅 族 國 中 生 為 研 究 對 象 , 研 究 發 現 泰 雅 文 化 缺 乏「 文 字 系 統 」, 導 致 泰 雅 學 生 不 易 進 行 數 學 符 號 與 文 字 的 轉 換;而 泰 雅 學 生 的 思 考 方 式 ,較 難 以 統 整 教 材 或 教 學 方 式 所 呈 現 的 抽 象 概 念。這 些 傳 統 文 化 上 的 因 素,對 泰 雅 族 學 生 數 學 學 習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很 可 能 也 會 影 響 到 其 他 各 科 的 學 習。 除 此 之 外, 在 部 落 的 泰 雅 族 人 傳 統 上 對 兒 童 的 教 養 是 採 較 縱 容 的 方 式,任 憑 子 女 自 由 發 展 ,與 現 代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背 道 而 馳 (牟 中 原、陳 伯 璋,1996),對 子 女 學 習 也 容 易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
(三 )排 灣 族 :
排 灣 族 分 佈 於 中 央 山 脈 南 端 及 東 部 海 岸 山 脈 南 端 , 北 起 大 武 山 地 , 南 達 恆 春 , 西 自 隘 寮 , 東 到 太 麻 里 以 南 海 岸 , 排 灣 族 人 口 集 中 屏 東 縣 ,以 來 義 鄉 人 口 最 多 ; 排 灣 族 是 封 建 的 貴 族 社 會, 卻 沒 有 所 謂 的 總 頭 目, 每 個 舊 聚 落 都 向 獨 立 的 王 國 ,貴 族 就 是 權 力 的 核 心 , 排 灣 族 階 級 分 明 , 分 為 頭 目 、 貴 族 、 勇 士 、 平 民 四 個 階 級 , 行 封 建 制 , 家 族 由 長 嗣 (或 男 或 女 )來 承 繼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 2011)。
根 據 巫 有 鎰 與 黃 毅 志 (2009)的 研 究 發 現,台 東 地 區 排 灣 族 學 童 成 績 低 於 漢 人 的 原 因,可 歸 因 於 家 庭 財 務 資 本 較 低,如 較 少 機 會 參 加 學 科 補 習、 家 中 有 網 際 網 路 機 會 較 低; 學 校 財 務 資 本 較 低 ,只 每 生 圖 書 量 較 少 ; 學 校 社 會 資 本 較 低 , 指 不 良 師 生 關 係 較 高 ; 這 些 不 利 因 素 ,
使 排 灣 族 學 童 成 績 低 於 漢 人 。
(四 )布 農 族 :
布 農 族 分 布 於 中 央 山 脈 海 拔 一 千 至 二 千 公 尺 的 山 區,廣 及 於 高 雄 縣 那 瑪 夏 鄉、台 東 縣 海 端 鄉;布 農 族 最 早 的 居 住 地 是 南 投 縣 的 仁 愛 鄉 與 信 義 鄉 , 以 南 投 縣 為 主 , 後 來 經 過 幾 次 的 大 遷 移 , 往 東 至 花 蓮 , 往 南 至 高 雄 及 台 東 山 區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 2011)。
根 據 巫 有 鎰 與 黃 毅 志 (2009)的 研 究 發 現,台 東 地 區 布 農 族 學 童 成 績 低 於 漢 人 的 原 因,可 歸 因 於 家 庭 社 會 資 本 較 低,如 父 母 學 歷 期 望 較 低; 家 庭 財 務 資 本 較 低 ,如 較 少 機 會 參 加 學 科 補 習 、家 中 有 網 際 網 路 機 會 較 低;學 校 社 會 資 本 較 低,指 不 良 師 生 關 係 較 高;這 些 不 利 因 素,
使 布 農 族 學 童 成 績 低 於 漢 人。陳 逸 君 (2004)在 南 投 縣 布 農 族 國 中 生 教 育 民 族 誌 的 研 究 中 發 現,大 部 分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基 礎 學 科 能 力 較 差,又 缺 乏 學 習 動 機 ,家 長 也 沒 有 嚴 格 督 促 ,加 上 平 時 沒 有 唸 書 的 習 慣, 假 日 時 間 不 是 幫 忙 家 裡 務 農,就 是 參 加 教 會 的 活 動,使 他 們 的 學 業 表 現 不 盡 理 想 ; 在 家 庭 結 構 方 面 , 單 親 家 庭 或 隔 代 教 養 的 孩 子 比 例 相 當 高, 而 原 住 民 家 長 酗 酒 的 情 況 較 普 遍 ,特 別 是 失 業 在 家 的 父 親, 常 有 借 酒 逃 避 現 實 的 問 題,使 原 住 民 家 長 無 暇 關 注 學 生 的 學 業 表 現;文 化 與 家 庭 的 不 利 因 素 , 導 致 布 農 族 國 中 生 學 業 成 績 不 如 漢 人 。
(五 )太 魯 閣 族 :
太 魯 閣 族 大 致 分 佈 北 起 於 花 蓮 縣 和 平 溪,南 迄 紅 葉 及 太 平 溪 這 一 廣 大 的 山 麓 地 帶,即 現 行 行 政 體 制 下 的 花 蓮 縣 秀 林 鄉、萬 榮 鄉 及 少 部 份 的 卓 溪 鄉 立 山、崙 山 等 地 (原 住 民 委 員 會,2011);太 魯 閣 族 為 父 系 小 家 庭 組 織 結 構 社 會,在 家 庭 或 親 族 間 均 以 男 性 權 威 為 主,經 濟 活 動 以 農 耕 、 採 集 與 狩 獵 為 主 (潘 文 福 , 2005)。
根 據 譚 光 鼎 與 林 明 芳 (2002) 以 花 蓮 秀 林 鄉 泰 雅 族 ( 後 正 名 為 太 魯 閣 族 )學 童 為 研 究 對 象 , 發 現 社 區 家 長 較 少 指 導 子 女 功 課 , 家 長 迫 於 經 濟 因 素 必 須 外 出 工 作, 常 疏 於 照 顧 子 女; 在 語 文 學 習 上 , 家 長 較 少 購 買 課 外 讀 物 給 學 生 閱 讀,因 此 泰 雅 族 學 童 比 大 部 分 漢 人 學 生 擁 有 更 少 的 學 習 資 源,語 文 程 度 低 落 也 可 能 影 響 到 其 他 科 目 的 學 習;在 數 學 學 習 方 面 , 泰 雅 族 學 童 個 性 較 直 率 , 無 法 接 受 小 數 、 分 數 的 觀 念 , 對 於 題 目 文 字 上 敘 述 的 了 解 很 吃 力 , 接 受 程 度 很 低 。 全 中 鯤 (2000) 在 花 蓮 縣 泰 雅 德 魯 固 族 ( 後 正 名 為 太 魯 閣 族 ) 的 研 究 中 發 現 , 貧 窮 、 失 業、酗 酒、賭 博、破 碎 婚 姻 等 問 題,家 長 教 育 認 知 與 管 教 態 度 問 題 、 教 師 的 不 良 族 群 印 象,對 生 活 於 部 落 的 族 群 學 童 學 業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
(六 )魯 凱 族 :
魯 凱 族 分 佈 於 高 雄 縣 茂 林 鄉、屏 東 縣 霧 台 鄉 及 台 東 東 興 村 等 地 ; 傳 統 社 會 組 織 分 為 貴 族 與 平 民 兩 個 部 分,貴 族 享 有 神 話 上 血 緣 之 優 越
性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之 經 濟 特 權;平 民 則 以 發 展 個 人 領 導 能 力,農 產 豐 儲 以 及 通 婚 等 方 法 來 提 昇 地 位 (原 住 民 委 員 會,2011)。魯 凱 族 人 原 以 務 農 為 主 , 漁 獵 為 副 , 傳 統 生 活 中 , 魯 凱 族 人 多 以 山 田 燒 墾 , 為 生 計 方 式 , 但 受 限 於 自 然 環 境 不 佳 , 生 產 技 術 落 後 , 所 以 生 產 力 不 高 , 又 輔 以 狩 獵 , 山 溪 捕 魚 , 和 小 規 模 的 畜 養 活 動 (陳 慧 珍 , 2006)。 1960 年 以 來 資 本 主 義 逐 漸 的 普 遍 化,魯 凱 族 人 在 臺 灣 的 工 業 化 後,迫 於 家 中 經 濟 窘 困,必 須 遠 離 傳 統 部 落,前 往 西 部 與 北 部 的 城 鎮 從 事 勞 動 工 作 (鄭 瑋 寧 , 2009)。
(七 )卑 南 族 :
卑 南 族 分 佈 於 台 東 縱 谷 南 部,主 要 以 農 耕 為 生,很 早 就 和 周 邊 的 阿 美 、 魯 凱 、 排 灣 等 族 有 所 接 觸 , 加 上 是 平 地 居 民 , 與 漢 人 接 觸 的 歷 史 也 很 長 久 , 二 次 大 戰 以 後, 舊 有 的 聚 落 遂 出 現 與 漢 人 混 住 的 情 形 ; 卑 南 族 是 母 系 社 會 男 女 婚 嫁 是 由 男 方 嫁 到 女 方 家 , 但 由 於 社 會 的 改 變,目 前 母 系 社 會 的 特 色 也 漸 漸 的 融 入 父 系 社 會 的 制 度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 2011; 笠 原 政 治 、 黃 淑 芬 、 林 進 星 、 陳 文 德 , 2009)。
根 據 巫 有 鎰 與 黃 毅 志 (2009)的 研 究 發 現,台 東 地 區 卑 南 族 學 童 成 績 低 於 漢 人 的 原 因 , 可 歸 因 於 文 化 資 本 較 低 , 包 括 不 利 文 化 資 本 較 多, 參 加 才 藝 班 機 會 低 ;家 庭 財 務 資 本 較 低, 如 較 少 機 會 參 加 學 科 補 習、 家 中 有 網 際 網 路 機 會 較 低 ; 這 些 不 利 因 素, 使 卑 南 族 學 童 成 績 低
於 漢 人 。
(八 ) 鄒 族 :
鄒 族 主 要 居 住 於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 亦 分 布 於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稱 為
「 北 鄒 」,而 分 布 於 高 雄 縣 桃 源 鄉 及 那 瑪 夏 鄉 兩 鄉 者,稱 之 為「 南 鄒 」;
社 會 組 織 以 嚴 格 的 父 系 氏 族 組 織 及 大、小 社 分 脈 聯 合 之 政 治 性 組 織 為 主, 在 傳 統 的 經 濟 生 活 主 要 是 以 山 田 燒 墾 的 方 式 耕 作, 作 物 有 粟、 芋
社 會 組 織 以 嚴 格 的 父 系 氏 族 組 織 及 大、小 社 分 脈 聯 合 之 政 治 性 組 織 為 主, 在 傳 統 的 經 濟 生 活 主 要 是 以 山 田 燒 墾 的 方 式 耕 作, 作 物 有 粟、 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