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變項測量
(一 )族 別 : 依 在 問 卷 中 所 填 答 的 父 親 族 別 身 分 為 準 , 分 為 漢 人 與 原 住 民 , 迴 歸 分 析 時 作 虛 擬 變 項 , 以 原 住 民 為 1, 漢 人 為 0。
根 據 原 住 民 身 分 法 規 定,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結 婚 所 生 子 女,從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父 或 母 之 姓 氏 者,取 得 原 住 民 身 分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 2008); 也 就 是 父 親 為 漢 人 母 親 為 原 住 民 者 , 只 要 從 母 姓 亦 可 取 得 原 住 民 身 分,因 此 本 研 究 將 父 親 為 漢 人 之 原 住 民 納 入 分 析。本 研 究 在 進 行 原 住 民 各 族 與 漢 人 比 較 時 , 將 原 住 民 細 分 為 十 四 族 , 分 別 為 阿 美 族 、 泰 雅 族 、 排 灣 族 、 布 農 族 、 太 魯 閣 族 、 魯 凱 族 、 卑 南 族 、 鄒 族 、 賽 夏 族 、 雅 美 /達 悟 族 、 噶 瑪 蘭 族 、 邵 族 、 賽 德 克 ╱ 瑟 契 克 族 、 父 親 為 漢 人 之 原 住 民,因 資 料 庫 沒 有 撒 奇 萊 雅 族 樣 本,故 撒 奇 萊 雅 族 未 列 入 分 析 ; 迴 歸 分 析 時 作 虛 擬 變 項 , 以 漢 人 為 對 照 組 。
(二 )社 經 背 景 :
1.父 母 教 育 : 以 問 卷 中 所 填 答 的 教 育 程 度 為 測 量 基 礎 , 本 研 究 將 教 育 程 度 轉 換 成 教 育 年 數 , 如 小 學 6 年 、 大 學 16 年 , 使 教 育 測 量 合 乎 迴 歸 分 析 的 等 距 尺 度 以 上 之 設 定 。
2.父 親 職 業 : 根 據 受 訪 者 對 於 15 歲 時 , 父 親 職 業 開 放 式 問 卷 填 答 的 職 位 與 工 作 內 容 做 測 量 基 礎 。 2007 年 「 臺 灣 原 住 民 社 會 變 遷 及 政 策 評 估 」 調 查 , 採 用 ISCO88 國 際 標 準 職 業 分 類 做 職 業 歸 類 ; 為 了 合 併 檔 案 因 此 2007 年 「 臺 灣 社 會 變 遷 基 本 調 查 社 會 階 層 組 」 調 查 , 亦 採 用 ISCO88 國 際 標 準 職 業 分 類 做 職 業 歸 類 ; 併 檔 後 職 業 根 據
Ganzeboom 與 Treim an (1996 )的 國 際 新 職 業 量 表 做 測 量 。 「 國 際 新 職 業 量 表 」中 社 經 地 位 與 其 他 階 層 變 項 與 相 關,比 聲 望 相 關 稍 微 高 一 些
(Ganz eboom & Trei man, 1996:217 -218) ; 因 此 , 本 研 究 對 於 「 國 際 新 職 業 量 表 」 的 分 析 , 主 要 採 用 職 業 社 經 地 位 分 數 。
(三 )兄 弟 姊 妹 人 數 : 以 填 答 的 兄 、 弟 、 姊 、 妹 總 數 做 測 量 。
(四 )性 別 : 以 學 生 所 填 答 的 為 準 , 在 迴 歸 分 析 時 作 虛 擬 變 項 , 以 男 性
為 1, 女 性 0。(五 )年 齡 : 以 受 訪 者 所 答 出 的 出 生 年 次 (民 國 )作 測 量 基 礎 , 以 調 查 年
份 2007 減 去 出 生 年 份 測 量 年 齡 作 分 析 。(六 )十 五 歲 前 居 住 地 /工 作 地 點:依 1983 年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所 編「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地 區 標 準 分 類 」, 把 問 卷 中 十 五 歲 前 居 住 地 /工 作 地 點 , 按 照 都 市 化 程 度 高 低 分 成 八 個 等 級 , 都 市 化 程 度 最 高 者 給 8, 如 台 北 市 , 最 低 給 1, 如 蘭 嶼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 1983)。
二 、 中 介 變 項 : 本 人 教 育 、 本 人 職 業
本 人 教 育 與 本 人 職 業 測 量 方 式 , 同 父 母 親 教 育 與 父 親 職 業 。
三 、 依 變 項 : 本 人 收 入 (取 對 數 )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本 人 工 作 月 收 入 採 等 級 尺 度 的 問 卷,本 研 究 也 就 依 各 組 的 組 中 點 測 量 收 入 , 如 5-6 萬 元 組 的 組 中 點 為 5.5 萬 , 使 其 合 乎 迴 歸 分 析 的 尺 度 設 定, 而 以 萬 元 為 測 量 單 位, 也 便 於 詮 釋 數 據; 不 過 收 入 最 高 的 等 級 為 30 萬 元 以 上 , 並 無 組 中 點 , 然 而 由 於 這 組 收 入 比 間 距 10 萬 元 的 20-30 萬 元 多 一 級,收 入 也 就 算 是 差 10 萬 元,而 以 35 萬 元 計 ; 這 樣 的 測 量 難 免 帶 來 誤 差 , 不 過 收 入 30 萬 元 以 上 者 只 佔 0.1%, 當 不 會 給 收 入 測 量 帶 來 多 少 誤 差 。 在 迴 歸 分 析 時 , 參 考 一 般 作 法 , 如 黃 毅 志 (2011)、 Liu 與 Sakamoto(2002)、 Zeng 與 Xie(2004),
對 本 研 究 的 依 變 項 收 入 取 對 數 做 為 測 量,取 對 數 的 R 比 未 取 對 數 要 高2 出 許 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