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三節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優先承包的問題分析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優先承包的規定 ,在台灣的法制上,可算是一項 創舉。既然是創舉,對原住民族來說自然是陌生的 ,對於執法人員來說 ,當 然也是一項嶄新的採購規定 。如果再對照仍習於自給自足的部落經濟 ,不諳 主流社會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的商業邏輯的原住民經濟傳統來說,所謂的「優 先承包 」更是陌生。因此,這個問題的討論與分析 ,我們將一反前面的論述 方式,先就「 法律的認知 、評價與修法建議 」討論,而後 再分析「原住民族 廠商的形成與履約情形 」。
在這個問題上,我們針 對 二位行政人員、二家原住民族廠商與一家非原 住民族廠商的負責人進行與深入訪談 。以下,茲就訪談結果分 成二個主題予 以分析 :
壹、法律的認知 、評價與修法建議
執法人員與法律適用對象的廠商是否了解法律 ,尤其是在台灣法制創舉 的「優先承包 」的規定的認識與了解 ,以及適用上 的評價,乃至於是否提出 修法的建議,建議的內容為何 ?是我們評估這個法律最直接而有效的方式 。 以下,本研究對這個主題分成 「 法律的認知 」、「法律的評價 」與「 法律修正 的建議 」 三個範疇來討論 。
一 、法律的認知
對於「 優先承包 」的規定,本研究仍以優先承包在適用上所涉及的基本 構成要件「原住民族地區 」做為探尋的優先重點 。至於另一個構成要件 「優 先承包 」,我們直接放在 「評價」面來討論以求簡要與切題 。
F-1-1:知道原住民地區公告(97.1.12訪)。
F-1-2:知道這類地區原住民有更多保障 (97.1.12訪)。
G-1-1: 我知道台東縣除了綠島鄉之外,其餘 15個鄉鎮市皆為原住民地區(97.1.22 訪)。
G-1-2:原住民地區的原住民的確比一般地區的原住民有更多的保障(97.1.22訪)。 H-4-2:這部份也知道(97.1.24訪)。
H-4-3:公告原住民地區的原住民有較多保障 ,這個我知道(97.1.24訪)。
J-4-2:知道原住民地區(97.1.26訪)。
J-4-3:知道。政府雖然有保障原住民的義務 ,但也需照顧原住民地區非原住民廠
商的生存權(97.1.26訪)。
I-4-2:不知道(97.1.23訪)。
I-4-3:知道(97.1.23訪)。
在受訪的五個人當中 ,除了其中一位原住民廠商負責人 ,只知道有保障 規定,不知道什麼是「原住民族地區 」以外,其他四個人都知道法律所謂的 原住民族地區。顯然地,法律所 謂的原住民族地區與以前我們對「山地同胞 」 所住的地方的認知是一致的 。
二 、法律的評價
對於「優先承包 」的評價上,本研究分成「法律規定 」的保障是否足夠 、 法律適用是否產生排擠、程序困擾 ?與法律適用上是否促進了原住民族的就 業與經濟上的改善 ?二個範疇來分析 。
在受訪的五個人除了其中一位執法人員表示 :「.., 沒有整體配套與 永續的輔導措施 ,法律的規定尚不足稱保障 ..」之外,大都認為這個規定 的保障 是足夠的 。
F-6-1:個人以為保障是否足夠應視其是否具備成長及永續存在之能力 ,該條文如 僅定位為「保障」而無相關使之永續成長之 措施,該類廠商是否具備市場 競爭能力仍有其思考空間 ,則該條文恐不足以謂之「足夠保障」(97.1.12 訪)。
G-6-1: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條規定對原住民之保障已經足夠了 ,只是在 實際執行未落實而已(97.1.22訪)。
H-5-1:以法令來說是足夠,而且立法立的滿好的,立法意思也夠,但是法條後段
「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 ,不在此限」。這部份不 夠明確,導致執行面落實度不夠 (97.1.24訪)。
I-5-1:我不是很清楚,但我想應該夠了(97.1.23訪)。
J-5-1:足夠了(97.1.26訪)。
至於問起「 優先承包 」的規定是不是會產生「 排除 」的效用,排擠了非 原住民族廠商承包的機會 ?在受訪的五個人當中,除了有從實務與法律執行 所形成的 負面情形予以 論述,認為不會產生排擠效用外 ,其餘都認為有排擠 的情形 。
G-6-2:有關排擠而產生之不公平現象 ,非原住民廠商已從「人頭廠商」途徑輕易 獲得解決,政府也無很好的解決對策 ,原住民只好「繼續」任權益流失
(97.1.22訪)。
H-5-2:我覺得不會造成排擠(97.1.24訪)。
F-6-2:以目前而言,確實產生排擠效應,不符市場自由競爭機制(97.1.12訪)。
I-5-2:應該會有不公平現象吧(97.1.23訪)!
J-5-2:當然會排擠一般非原住民廠商 (97.1.26訪)。
而在法律的執行上,尤其是招標程序上,優先承包的規定 會不會構成困 擾?在受訪的二位行政人員則有截然不同的答案 。
F-6-3:……,公開報價或取得企畫書之第一階段依規定應優先決予原住民廠商 , 故仍有標案需進行第二階段開標後方得以決標 ,徒增作業程序 ,……
(97.1.12訪)。
G-6-3:實際執行沒有困難(97.1.22訪)。
最後,問起法律施行 6年是否促進了台東原住民 的 就業與 經濟的改 善情 況?除了實際參與承包的原住民廠商受訪者肯定自己受惠外 ,其餘受訪者大 都認為法律的制定與施行 ,6年來無助於就業的保障與經濟的改善 。甚至其 中一位行政人員直言:「..原住民看得到,吃不到,『原住民的無知 』與『 人 頭廠商 』 是扼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二大元凶 」
H-9-1:我覺得自己部份是有改善的 ,其他人則要視情況而定 (97.1.24訪)。
H-9-2:因為我實際從事參與承包公家機關採購工程 ,直接受到工作法的保障,所 以有受惠 。但其他大部份原住民與保障法並不相關 ,所以得不到優惠
(97.1.24訪)。
F-8-1:無感覺明顯改變,經濟仍活躍於少數族群(97.1.12訪)。
F-8-2:原住民族群仍較多從事勞動力之提供 ,原住民勞動合作社雖較多於之前提 供就業機會,但企業主仍集中少數特定對象 (97.1.12訪)。
G-8-1: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實施迄今實形同具文 ,原住民看得到,吃不到,「原 住民的無知」及「人頭廠商」是扼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二大元凶
(97.1.22訪)。
I-9-1:我覺得對原住民沒有改善 (97.1.23訪)。
I-9-2:原住民大部份都不知道有這個法令 (97.1.23訪)。
J-9-1:我覺得沒什麼改善 ,但有些 原住民至少可以當人頭 ,賺取一些人頭費
(97.1.26訪)。
J-9-2:有時候看來看去,標場都是那些面孔,所以我想受益也應該只有少數人 , 沒有辦法全面提升(97.1.26訪)。
由以上的訪談可以了解 ,在「 優先承包 」規定的評價上,雖然原住民藉 的受訪者呈現了些許不同的看法,然而一般來說仍認為法律對原住民的保障 是足夠,原住民族廠商 確實 產生了排擠與優勢作用 。只是讓我們感覺反差的 是,整體評價 的認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施行無助於原住民族就業與經 濟改善這一點 ,以及「人頭廠商 」的 漸次 因應 法律而 形成這方面。也似乎提 醒我們值得一一探索 。
三 、法律修正的建議
法律應該怎麼修正,有什麼建議的內容 ? 是對現 行 法律評價最直接的方 式,本研究 受訪 者提出了以下很有道理的想法 :
G-9-1: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宜再增訂「人頭廠商」之相關罰則(97.1.22訪)。
G-9-2: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執行績效宜由中央至地方 (縣、鄉)一條鞭之管 控查核機制建立(97.1.22訪)。
H-10-1:政府如果真的要保障原住民廠商 ,我想直接修法明定,原住民廠商投標 100萬元以下工程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金等免以現金支付,而以 其他互信機制替代即可,改善原住民廠商之資金調度困難(97.1.24訪)。 以上五位 受訪 者中,只有 原住民籍的行政人員與廠商負責人 ,分別 提出 了「防杜人頭廠商及建制全國一體的查核機制 」及「解決原住民廠商資金調 度的方案 —互信機制取代標案相關金額支付 」二個 很特別也很有用的法律 修 正建議 。
貳、原住民族廠商的形成與履約情形
這部份本研究針對「 人頭廠商 」是否存在 ?存在的相關問題 ? 原住民族 廠 商 是 否 有招 標 的 優勢 ? 原 住 民族 廠 商 的履 約 情 形 ? 四 個 方 面做 深 入 的訪 談,以了解原住民族廠商的形成與履約情形 。
首先,原住民族廠商是否隨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 優先承包 」的規 定翩翩起舞,一一的成立 ? 在台東有多少家 ?五個受訪者中,除了其中一位 原住民族廠商負責人表示不知道外 ,其餘四個受訪者幾乎肯定增加的趨勢 ,
甚至也推估出有近 70到 130家之多 。 I-7-1:不知道(97.1.23訪)。
F-2-2:是否為人頭廠商無法判斷,但知道該法實施後原住民廠商(如勞動合作社)
有成長(97.1.12訪)。
G-2-1:目前登記的原住民廠商,於台東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文教行政課之資料顯 示約有 70-80家(97.1.22訪)。
H-7-1:大概 100多家有,可能到 130或 140家(97.1.24訪)。
J-7-1:不是很清楚有多少家。但也經常有外縣市的原住民廠商來台東承包台東縣 的工程(97.1.26訪)。
其次,是否有人頭廠商的存在 ?為麼會存在 ?到底有多少家人頭廠商 ? 可不可能杜絕人頭廠商 ?五個受訪者大都認為確實有人頭廠 商 的存在,也認 為存在 原因 不外 「.. 因應法律 , 有利可圖 ..」 甚至推估出其家數佔原 住民族廠商總數的七成到 八成。至於可不可以防杜人頭廠商的存在 ?除了其 中一位原住民藉行政人員受訪者認為可以修法杜絕外 ,其餘受訪者認為無以 防杜。
F-2-2:是否為人頭廠商無法判斷,但知道該法實施後原住民廠商(如勞動合作社)
有成長(97.1.12訪)。
G-2-1:目前登記的原住民廠商,於台東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文教行政課之資料顯 示約有 70-80家(97.1.22訪)。
G-2-2:其中可能是人頭廠商之比例約佔 8成以上(97.1.22訪)。
H-6-1:確實是有存在(97.1.24訪)。
H-6-2:我知道同業間有人這麼做 (97.1.24訪)。
I-6-1:知道(97.1.23訪)。
J-6-1:是有人頭廠商存在的現象 (97.1.26訪)。
J-6-2:很多同業都是用人頭方式在承包公家工程 ,一般依正常程序做事的廠 商就 比較難做到公家的生意 (97.1.26訪)。
F-7-1:人頭廠商的產生,推測應與平地廠商為因應政策之執行及生存競爭之需要 所產生,且與原住民朋友之財務文化、理財能力及生活需求有關(97.1.12 訪)。
G-7-1:有原住民人頭廠商之出現主要是 「有利可圖」(97.1.22訪)。
H-8-1:應該是大環境的關係,經濟不景氣,還有中國人傳統的商業投機行為 。也 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97.1.24訪)。
H-8-1:應該是大環境的關係,經濟不景氣,還有中國人傳統的商業投機行為 。也 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97.1.24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