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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在台東縣政府運作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在台東縣政府運作現況

壹、台東縣原住民的族群結構

台東原住民族是阿美 、噶瑪蘭、排灣、魯 凱、布農、卑南與雅美等七族 的原居地,由於原住民族社會的變遷與台灣經濟的變遷 ,其他台灣北部地區 泰雅、中部地區的鄒 、賽夏與花蓮地區的太魯閣等族人亦相繼零星的移住 , 依據台東縣政府《 95年台東縣統計要覽 第 56期 》顯示,直至 95年底為止 , 計有 78,999人( 如表 2-3)。與全縣總人口 235,975比較 ,約佔三分之一的人 口,其分佈於全縣 16個鄉鎮市 。( 如表 2-4所示 )。

表 2-3台東縣原住民各族人口統計表

族別 人口數

阿美族 37,050

泰雅族 332

排灣族 15,637

布農族 7,843

魯凱族 1,834

卑南族 6,850

鄒族 41

賽夏族 38

雅美族 2,610

噶瑪蘭族 83

太魯閣族 127

未申報族別 6,518 合計 11族 78,999

資料來源 : 台東縣政府 , 95年台東縣統計要覽 , 第 56期。

表 2-4台東縣各鄉鎮市原住民人口統計表

鄉鎮市 人口

台東市 19,846

成功鎮 8,572

關山鎮 2,416

卑南鄉 6,108

大武鄉 3,845

太麻里鄉 5,083

東河鄉 5,298

長濱鄉 5,354

鹿野鄉 2,457

池上鄉 2230

綠島鄉 85

延平鄉 3,319

海端鄉 4,270

達仁鄉 3,441

金峰鄉 3,172

蘭嶼鄉 3,475

合計 16鄉鎮市 78,999

資料來源 : 台東縣政府 , 95年台東縣統計要覽 , 第 56期。

此外,從民國 90年至 95年 6年間,人口從 77,288人到 78,999人的變動 來看,台東縣原住民族的人口也沒有太大的變遷 。尤其與本研究相關的勞動 力人口 ( 15歲到 55歲)由 90年的 48,835人(男 27,518人 、女 21,317人)

到 95年的 48,548人(男 26,917人、女 21,631人)的變動來看 ,也顯示原住 民族勞動力人口也沒有多大的變遷 。只不過 300餘減少的人口,或許顯示台 東就業機會的減少與人口的負成長的跡象 。(如表 2-5)

表 2-5台東縣 90年 、95年原住民勞動力人口統計表

年/人 人口

男:27,518人 90 / 48,835

女:21,317人 男:26,917人 95 / 48,548

女:21,631人

資料來源 :台東縣政府 , 95年台東縣統計要覽 , 第 56期。

貳、台東縣的產業結構

台灣從日治時期就是以農立國 ,台東縣也不例外,是一個靠農業與漁業 發展的縣市。在產業發展的過程當中 ,除固守農漁業之外 ,工商業的發展並 不同於西部都會由 「 製造業 」、「營造業 」 走上 「服務業 」 與「 高科技產業 」 與 「 知識業 」 的趨勢 。 台東的產業仍保持著零星的 「 製造業 」、 初級 「 勞動 業」與「服務業 」,依據台東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工商課工商登記資料來看 (如 表 2-6),家數仍甚為 鮮少。可以說在工商發展上一直落後於西部都會城市 , 仍屬於 「 鄉村型的城市 」。 如此的發展型態 , 就業機會 鮮 少 , 導致台東人口 老化與人口外流的情形甚為嚴重。無怪乎,台東縣政府在委託成功大學的《台 東縣 2015發展願景計 畫》中 ,研究單位建議台東縣政府發展的模式走出西 部發展的模式 , 朝「 樂活 」與 「觀光 」城市發展 。

表 2-6台東縣 (2007)96年 10月份工商登記統計表

業 別 公司組織營利

事業登記家數 商業登記家數 合 計

總計

1,896 16,683 18,579

農、林、漁、牧業 95 135 230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63 135 198

製造業 111 1,084 1,195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3 4 7

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8 49 57

營造業 351 653 1,004

批發及零售業 733 9,751 10,484

運輸及倉儲業 82 139 221

住宿及餐飲業 41 1,263 1,304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15 74 89

表 2-6台東縣 (2007)96年 10月份工商登記統計表 (續 )

金融及保險業 46 29 75

不動產業 95 59 154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65 184 249

支援服務業 108 591 699

教育服務業 1 2 3

醫療保健及社會服務業 1 --- 1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20 380 400

其他服務業 58 2,151 2,209

資料來源 : 研究者整理

參、台東縣政府原住民比例進用情形

所謂比例進用 ,在法制上計有「政府採購法 」的『公共採購案件廠商比 例進用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條例 」的『 僱工比例進用 』與「 原住民族工作 權保障法 」的『 機關比例進用 』三種。其中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又區分「原 住民族地區『公務人員比例進用 』、『 不具公務人員職務比例進用 』與「非原 住民族地區 『不具 公務人員職務比例進用 』」三種 。

本研究關注的焦點,著重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謂的原住民族地區

「公務人員比例進用 」與「不具公務人員職務比例進用 」二種,尤其是「不 具公務人員職務比例進用 」的進用情形。其原因,主要是因為「不具公務人 員職務比例進用 」的進用規定比例高居進用人員的 1/3,可謂台灣制度性保 障的創舉,再者也嚴重的考驗機關首長對於此類傳統上以 「 關係 」取向進用 人員在進用原住民的寬容度上 。

以下 ,我們將台東縣政府自 民國 92年至 96年,6年來在原住民族工作 權保障法所規定的原住民族地區 「公務人員比例進用 」與「不具公 務人員職 務比例進用 」進用情形列表臚列 (表 2-7至 2-10)。至於詳細實際進用情形 是 否構 成 法 律 的 限縮 解 釋 ? 及 機 關 進 用 情 形 與進 用 考 量 因 素為 何 ? 我 們 在 本研究的 第四、 五章再討論 。

表 2-7台東縣政府具公務員資格之正式編制進用原住民人數表

年月份 現職編制員額 依法須進用原住民人數 百分比 實際進用原住民人數 百分比

92年 12月 350 7 2% 17 4.86%

93年 12月 353 7 2% 19 5.38%

94年 12月 364 7 2% 24 6.59%

95年 12月 356 7 2% 32 8.99%

96年 10月 352 7 2% 31 8.80%

資料來源 :研究者整理

表 2-8台東縣政府約僱人員進用原住民人數表

年月份 約僱人員 依法須進用原住民人數 百分比 實際進用原住民人數 百分比

92年 12月 109 36 33.02% 25 22.94%

93年 12月 106 35 32.11% 19 17.92%

94年 12月 95 31 32.63% 21 22.10%

95年 12月 92 30 32.60% 15 16.30%

96年 10月 93 31 33.33% 16 17.20%

資料來源 :研究者整理

表 2-9台 東 縣 政 府 工 友 (含 技 工 、 駕 駛 )進 用 原 住 民 人 數 表

年度 (含原住民人數)總人數 依法須進用原住民人數 百分比 實際進用原住民人數 百分比

91 35 11 31.42% 2 5.71%

92 35 11 31.42% 2 5.71%

93 35 11 31.42% 3 8.57%

94 35 11 31.42% 3 8.57%

95 35 11 31.42% 5 14.29%

96 35 11 31.42% 5 14.29%

資料來源 :研究者整理

表 2-10台 東 縣 政 府 臨 時 雇 員 進 用 原 住 民 人 數 表

年度 總人數

(含原住民人數) 原住民人數 百分比

91 138 16 11.59%

92 159 17 10.69%

93 160 9 5.63%

94 174 8 4.60%

95 187 11 5.88%

96 212 14 6.60%

資料來源 :研究者整理

肆、台東縣政府原住民優先承包 案件現況

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條規定 「各級政府 、公立學校及公營 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 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 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但原住民個人 、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 包者,不在此限。」可知,本條規定的「 優先承包 」必須具備以下四項構成 要件 :

一、採購機關 : 各級政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 二、採購金額 : 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 。

三、承攬採購對象 : 原住民個人 、機構 、 法人或團體 。 四、採購地區 :原住民地區 。

此外,有三項必須再加以說明 :其一是,所謂的採購包括「 工程採購 」、

「財物採購 」與 「勞務採購 」 三種 ( 政府採購法第 7條)。其二是 ,所謂的

「採購金額 」(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 ),依文義 應包含機關採購 1元至 100 萬元案件。其三是,所謂的採購地區(原住民地區 )是依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 障法施行細則第 6條 規定所指稱的 「 履約地 」而言 。「原住民地區 」的規定 乃依行政院 ( 2001)91年 4月 16日院臺疆字第 0910017300號函及行政院原 住民族委員會 ( 2001)91年 1月 23日臺 ( 91)原民企第 9101402號函示 。

自 90年 公 布 政 府 採 購 法 後 , 原 住 民 為 因 應 法 律 所 賦 予 的 優 先 承 包 優 惠,以台東縣為例 , 目前計有 64家原住民一般廠商 (以每個核發原住民廠 商證明予以核算 )、 44家勞動合作社 。其依法都具備採購公共採購案件 的資 格。以下茲將台東縣政府自 92年至 96年依工程、財 物 與勞務採購原住民承 包情形列表臚列 (表 2-11)。

表 2-11臺東縣政府發包中心 92-96年度原住民承包各類案件統計表

表 2-12 台東縣政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方式修正一覽表 (限

表 2-12 台東縣政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方式修正一覽表 (限

表 2-12 台東縣政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方式修正一覽表 (限 制性招標部分除外 ) (續)

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規定,訂定應檢附之基 本資格證明文件外,該廠商並應符合原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第 八條之資格規定。機關並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原住民機構、法人 或團體應提供該細則第八條規定其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所開具之有效證明。個人部分,請提供戶籍資料。

三、投標之原住民獨資經營之組織,應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及營利 事業登記證等證明文件。

四、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其營業項目如為承攬建築及土木工程 ,應依規 定分別向主管機關辦理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核准後 ,方可承 攬建築或土木工程。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訂定 「比例進用 」與「優先承包 」二個制度性保 障措施,主要的目的是希望保障原住民在機關進用傳統上以 「 關係 」為導向 進 用的 一 般 性 職 務人 員 進用 的 機 會 , 並且 促 進原 住 民 廠 業 升級 ( 員工 → 廠 商 )。 法律施行 六年來 , 在台東縣政府的實務運作 情 形 , 除了促進了原住民 廠商與勞動合作社紛紛成立 ,並且也確實承包 六成上下的採購案件以外 ;在 機關進用上由於排除了 「臨時人員 」的適用,其進用情形仍可謂 杯 水車薪 , 未見成效,這可由原住民失業率 6年來與一般失業率等比差距的發展可以證 明。至於這個制度性保障措施所形成的 ,諸如 所謂的 原住民人頭廠商林立 , 承包超載與工程品質堪憂 ..等惡果是始料未及的 ,是否糟糕到有人所謂的

「原住民未 獲其利,先受其害..」的程度 ?我們在本研究的 第四、五章再 詳予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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