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從研究 的 結論,我們可以發現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比例進用 」與
「優先承包 」的規定是否具有實效 ,掌握在法律規定是否周全與行政機關是 否落實執行。說的更具體一點就是,「臨時人員 」在比例進用上的排除與「人 頭廠商 」在優先承包制度上的因應形成 ,這二大問題如果不處理 ,將 導致 原 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束之高閣 。 其次 , 法律的適用本法採 「 屬地主義 」, 對 於目前直轄市 、縣( 市)普設「原住民族一級行政 管機關 」的情況下,兼採
「 屬人主義 」 似有必要 。 此外 , 建置 「 查核建制 」, 有助於 督請行政機關 、 各級地方政府與公營事業機構落實法律的執行 ,促進法律制定的實效,其建 置已不容忽視 ...凡此四項似乎有必要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裏頭予以 增定或修正。可是遺憾的是 ,行政院甫送請立法院審議的「 原住民族工作權 保障法部分修正條文草案 」幾乎對此毫無著墨,顯然表示行政院沒有察覺這 個重要性。最後,對於本法未來值得研究的議題 ,研究取向與方法 ,也略做 建議 。茲就研究所得提出下列建議 :
壹、法律的適用 宜兼採屬人主義
原住民族 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 」與「優先承包 」規定的適用採取「屬
地主義 」, 也就是說 , 不管行政機關 、各級地方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性質如 何,只有位於「原住民族地區 」才有適用的餘地 。對於座落於非原住民族地 區,性屬「原住民族機關 」的如本法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主管機關 的「行 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直轄市北高二市的 「 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 以及台 北縣、桃園縣、苗栗縣、南投縣、高雄縣、屏東縣等縣政府 「 原住民族行政 局(處)」則無適用的餘地 。
為此,本研究以為:非原住民族地區的原住民族機關,不論其性質屬「機 關 」 還是各級地方政府的 「 內部單位 」, 常有進用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 人員以及辦理 未 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的 「勞務採購 」與「財務採購 」案件 的情形。秉於執掌原住民族事務的本質 ,這些機關或內部單位 理應 有適用 原 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比例進用與優先承包規定的餘地,如此也 可以呼 應原住 民族 佔總人員數 一半以上的人口移居都會的事實 。所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 障法 有必要增訂諸如「..主管原住民族事務的中央政府行政機關 、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的機關或內部單位 ,在辦理本法第 5條及第 11條事 項時 ,依該 條規定辦理 」的條文,或者在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比例進用與優先承包規 定的該本條條文內增 定「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或單位,亦適用之 」的規定,
至於其細部規定則在 「施行細則 」裏 面增加訂定 。
貳、明文規範 「臨時人員 」的性質與比例進用的適用
行政機關、各級地方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 職務,大致分「 技工、工友 」、「約聘僱人員 」、「臨時人員 」三類,其中「臨 時人員 」是目前用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人數最多的一項 。由於技工、工友 及約聘僱人員大都已在公部門 「 人事精簡 」 的政策下列為 「 遇缺不補 」, 所 以已不納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比例進用 」的總數裏面,換句話說幾乎 已排除了比例進用的適用 。而臨時人員部份 則在各公部門的默契下,也經意 的跟著排除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比例進用 」規定的適用。這或許是因 為「臨時人員 」的酬金一般是編列在各公部門預算裡頭的 「 業務費 」項下 , 不像技工、工友及約聘僱人員的薪資是編列在 「人事費 」項下,於是在行政 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的 「不察 」與其他公部門的「默契 」下,脫逸了原住民族 工作權保障法 「 比例進用 」規定的適用 。
對於「臨時人員 」這個漏洞,其實是可以透過「法律的解釋 」來補充的 。 因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4條」第 5條只規定「... 不須具公務人員
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 不限定這個職務的經費 科目屬於 「 人事 費」。然為 ,為求 「 明信 」本研究以為有必要修定第 4條、第 5條的規定 , 或者增定第 5條之 1的「臨時人員 」的專條規定 ,並界定所有編列在 「業務 費 」 的非短期人事職務 , 不論其名稱為何都屬 「 臨時人員 」, 全部適用 「 比 例進用 」 的規定 。
參、杜絕「人頭廠商 」林立的情形
人頭廠商因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條「優先承包 」的規定形成 , 經 由訪 談 也 證 實 在台 東 縣可 能 已 佔 原 住民 族 廠商 總 數 的 七 、 八 成 。 它 的 存 在,一方面是對法律威信的挑戰 ,一方面也直接形成對充當 「 人頭 」的原住 民潛在的風險,再方面是非原住民廠商與原住民人頭機巧心理的 顯現。更嚴 重的是,原住民廠商與原住民人頭廠商的財力與組織情況天差地別 ,法律保 障原住民族「優先承包 」的權利,幾乎在「實力 」懸殊差距下 ,已在不經意 當中給「 人頭廠商 」獨佔,導致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立法旨趣蕩然無存 。
基於此,本研究以為有必要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增定 「防杜人頭廠 商條款 」。縱使這個條款不易周全規定 ,就如受訪者所預測 :「.., 沒有效 用 , 防杜不了 」, 也要訂定 , 以宣示政府維持法律威信 , 保障 ( 護 ) 原住民 及防杜人民機巧心理的決心 。當然,行政機關也必須在這方面辦理各項宣導 措施,尤其主管原住民族事務的機關或局處 在核發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所 規定的「原住民族廠商證明 」時,如有「 人頭廠商 」的疑慮,或者幾乎可以 確定是 「 人頭廠商 」 時,予以委婉善誘 。
肆、建立法律執行查核機制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24條規定行政機關 、各級地方政府及公營事 業機構進用原住民人數 , 未達 「 比例進用 」 規定的比率人數時 ,「 自動 」 繳 交代金。從本研究結論中,我們已然發現在公部門排除或迴避 原住民族工作 權保障法 比例進用規定的情形 ,至為嚴重。公部門規避,甚至於排除法律的 適用都來不及了 ,期待它「自動 」繳交代金幾乎是椽木求魚 。所以,為求掌 握法律的實效,原住民族工作權 保障法 的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有 必要建置「 查核機制 」,建置通報系統,隨時掌握是否滿足比率進用的人數 , 並依需要設置追繳的人員及系統,才可以促進本法「比例進用 」規定的原意,
甚而也可以促進依實繳交代金 ,充實代金做為促進原住民就業所需 。
伍、未來研究方向建議
本研究可以算是研究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比例進用 」與「優先承包 」 規定的首篇論文 ,文獻中研究「優先承包 」的二篇論文偏重在招標實務裏程 序上的探討,對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的基礎事實 ,如原住民就業情 況等等毫無著墨 ,甚至也未具體指出優先承包規定的種種弊端 。所 以,整體 來說,有關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比例進用 」與「優先承包 」這方面的研 究還是大有可為 ,茲就可進一步研究的主題與範疇試擬臚列如下 :
一、整體性的探討原住民族就業能力與就業需求 ,尤其是「 在地就業 」這一 方面,並加以對照憲法「工作權 」的規範內涵,以釐清原住民族工作權 的內涵 。
二、
就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所有有關 原 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的統計資料,如進用人數資料、優先承包案件數及 採購性質進行分析 , 以探討原住民族現有用的人力資源 。三、分析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比例進用規定繳交代 金的廠 商種類與廠商數,以及探討的相關申訴及行政訴案件 ,以了解台灣產業 對於進用原住民族的態度及原住民族的就業能力 。
四、分析行政機關、各級地方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進用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的職務的「種類」,「預算編例方式」及「薪資或酬金結構」,以正確確定及釐 清本法比例進用的對象 。
五、探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優先承包 」的規定適用,所發生原住民廠 商「超載 」的情形,以及處理超載所衍生的 「 轉包 」與「 效能 」問題 。 至於,研究方法方面,採取與本研究不同的「量化」方法當然也是一個可行 的方向,尤其是在探討原住民族就業態度 ,產業界進用原住民族的態度方面 ,更 是有效的基本方法。在分析的取向上,採取「原住民族觀點」或「非原住民觀點」
甚至相互為用,多少可以釐清問題的本質 。
總之,當本研究是探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 」與「優先承包 」 規定的首篇論文時 ,就意謂著將來被評析與擴大研究的基礎 ,既或不然,但 憑君問 , 無可遁逃 。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王甫昌(1993)。省籍融合的本質—一個理論與經驗的探討,收錄於張茂桂等著。
族群關係與國家認同 。台北:業強。
王甫昌(2002)。台灣的族群關係,收錄於王振寰主編。台灣社會。233-274 巨流。
王振寰(2002)。台灣原住民的社會排除現象 。台灣社會。台北:巨流。
王篤強(1998)。美國八○年代低賤階級(underclass)問題的再思考。經社法制論 叢,21,445—469。
內政部譯(1993)。紐西蘭毛利人政策概況及法案輯要 。台北:內政部。
江孝文(2004)。新經濟條件下臺灣原住民族就業困境與政府因應政策之分析 。中 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碩士論文 ,未出版,嘉義。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005)。原住民族法規彙編。台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 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004)。93年台灣 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 。台北: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2005)。94年原住民就業促進方案 。台北 :行政院 原住民族委員會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2006)。95年台灣原住民族統計年鑑 。台北 :行政 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吳庚(2004)。憲法的解釋與適用。台北:三民。
吳庚(2004)。憲法的解釋與適用。台北: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