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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的問題分析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的問題分析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比例進用 」的問題,在訪談過程中 ,本研究除 了歸納出「進用管道的認知與實務 」、「法律的了解 、評價與修法建議 」二個 問題之外,也多少捕捉了些許「原住民族就業困境 」的容貌,以為回應原住 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制定是否周全 。以下,我們將訪談結果區分三個主題予 以分析 :

壹、比例進用的認知與實務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保 障 法 訂 有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公 務 機 關 進 用 原 住 民 的 比例 規範 ,其規範種類本研究 在前面文獻探討一章中已提出 , 計有以下三種 : 1.公務機關進用原住民公務員的比例規定 。

2.公務機關進用不具公務 人員 任用 資格之人員 ,進用原住民的比例規定 。 3.承包公務機關工程之百人以上廠商 ,進用原住民的比例規定 。

其中 ,最具規範實益的就屬第二種 --「公務機關進用不具公務員資格之 人員的進用原住民比例規定 」, 而本研究的訪談也是以這一類訪談 為焦 點。

由於「 不具公務 人 員 任用 資格的職缺 」大都由首長任用 ,也就是說由首 長說了算,點頭就決定 是否任用。所以,本研究透過「一般進用管道與方式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誰有利 」與「實際被進用的原住民現身說法 」三個面向,

勾勒出進用的景象 。

一 、一般進用的管道與方式

人員的進用 , 不外 「 能力 」 與 「 關係 」。 誰有能力 , 誰有關係 , 誰就有 機會 ,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進用上似乎也如出一轍 。

A-1-1:一般情形是如此(97.1.28訪)。

A-1-2:公務機關人員的進用 ,不外考慮「能力」與「關係」。只要能力與操守沒 太大問題,誰的關係好,誰就比較有機會,尤其是民選首長機關,用人更 在乎政治的考量,所以經由民代及仕伸的介紹,當然會比較容易進入公門

(97.1.28訪)。

B-1-1:我想這是無庸置疑的(97.1.29訪)。

B-1-2:在地方機關,首長有任用權,公務人員之調動、升遷有民代或位高權重人 員推薦,它的成功機率比一般人高,尤其在不需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 工友、約聘僱人員、臨時性人員部份更是如此;由於一般民眾想進公務機

關工作,除參加考試分發任用外,各機關約聘僱人員、臨時性人員便為另 一管道,而這部分民眾通常需要各級民意代表或地方人士協助 ,由於民選 機關首長有選民人情壓力,請民意代表或地方人士介紹較有機會為機關首 長任用(97.1.29訪)。

C-1-1:請民意代表或地方人士介紹確實會比較容易進入縣政府工作(97.1.15訪)。 C-1-2:中國人講究人情和面子,我覺得這年頭似乎什麼都要靠背景和關係 ,不只

臨時人員或約聘僱人員 ,就算正式編制人員要升遷也是沒關係也要找關 係,有背景才有機會,工作能力和態度好不好似乎不太重要(97.1.15訪)。 D-1-1:是爸爸介紹的。因為爸爸原在縣長辦公室工作 (97.1.18訪)。

E-1-1:我是透過民意代表介紹才進入台東縣政府工作的 (97.1.16訪)。

如上訪談,本研究發現在台東縣地區 人員進用的 管道上似乎有向「關係 」 傾斜的傾向,有沒有「能力 」反而不是那麼重要 ,而且 受訪者的 看法進乎一 致。

二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誰有利

台東人口結構上,原住民人口佔全縣人口的三分之一 ,其人員的進用是 否有族群考量 ? 也是一個重要的探討面向 。但受訪者看法似乎並不一致 ,有 的認為是不是原住民不重要 , 有沒有關係才要緊 。

B-2-1:原則上,只要有能力,當有適當職缺時,又有民意代表或地方人士的引介 , 都有機會到公務機關工作 (97.1.29訪)。

C-2-2:雖然現在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在保障原住民族,……,想要進入公務 機關工作最主要還是要靠關係和背景(97.1.15訪)。

D-4-1:我覺得非原住民不一定比較容易進入縣府工作 (97.1.18訪)。

D-4-2:應該只看是不是找對人介紹推薦 。不然,除非有特殊專長的人或許例外

(97.1.18訪)。

有 的 從 原 住 民 不 諳 社 會 關 係 網 絡 的 營 造 與 原 住 民 在 一 般 人 有 負 面 的刻 板印象 , 認為非原住民比較會被進用 。

A-2-1:除了 5個原住民鄉外,一般情形非原住民比較容易進入公門(97.1.28訪)。 A-2-2:公務機關進用不具公務員資格的人員 ,除了公開考試甄選外,首長任用人

員首重能力與關係。原住民的社會關係網絡的營造不如非原住民 ,也不諳

此道,所以縱使有能力,機會仍舊比較少。原住民鄉,由於地方制度法規 定必須由原住民擔任鄉長 ,再加上人口結構上原住民有絕對的優勢 ,鄉長 在政治與族群的考量下 ,不進用原住民將會很奇怪的 (97.1.28訪)。

E-4-1:非原住民比較容易進入台東縣政府工作(97.1.16訪)。

E-4-2:我覺得大家認為原住民比較有惰性 ,或是形象也比較不好 ,所以進用的機 會比較小(97.1.16訪)。

本研究發現在這個 問題 上,有一個特別的現象是 : 由於台東縣 16個鄉 鎮市計有 5個被劃定為「原住民鄉 」,依據法律規定「 鄉長必須是原住民 」,

再加上人口的結構,原住民有近乎絕對的優勢 ,所以鄉公所在人員進用上呈 現不同的 結果 。

三 、進用的實務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的規定 ,是否因為 「 必須進用原住民 」 而打破我們原先所提的「關係論 」的想法 ?以下受訪者 的 現身說法似乎否定 了這個疑問 。

A-3-1:大都由機關首長於民意代表或地方人士推介人員當中遴選適當人選任用

(97.1.28訪)。

B-3-1:目前對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人員 ,除以前人員留用、延用 外,當有職務出缺時,大都由機關首長。於民意代表或地方人士推介人員 當中遴選適當人選任用 (97.1.29訪)。

B-3-2:其次也有由機關內部主管推薦給首長而被任用的 (97.1.29訪)。

C-3-1:我想最主要還是靠議員、立法委員、地方人士等關說吧!大概最後都會淪 為政治籌碼,也就是說選舉有功人員本人或替人關說 (97.1.15訪)。

C-3-2:其次才會考慮到他是否工作能力良好或有特殊才能 (97.1.15訪)。

D-2-1:是民意代表介紹比較容易 (97.1.18訪)。

D-2-2:覺得民意代表與上面的關係比較好 (97.1.18訪)。

E-2-1:我覺得請民意代表介紹會比較容易進縣政府工作 (97.1.16訪)。

E-2-2:我覺得縣長在施政上也需要獲得議員的支持 ,所以請議員介紹會比較有效 果(97.1.16訪)。

D-1-1:是爸爸介紹的。因為爸爸原在縣長辦公室工作 (97.1.18訪)。

E-1-1:我是透過民意代表介紹才進入台東縣政府工作的 (97.1.16訪)。

D-3-1:沒想過毛遂自薦找縣長要工作 (97.1.18訪)。

D-3-2:因為我覺得會有很多人推薦,所以自己去應該沒什麼希望(97.1.18訪)。

E-3-1:我沒有想過要以直接找縣長要工作 。(97.1.16訪)

E-3-2:我覺得可能是原住民天性比較保守,比較不敢主動去爭取吧(97.1.16訪)

透過法律執行人員與實際被進用的原住民員工的訪談中 ,沒有改變我們 對於「關係論 」的預設,幾乎 仍然 印證了「沒關係就有關係 ,有關係就沒關 係」這一句老生常談 ,甚至我們發現原住民在人員的進用上有 「自卑 」的傾 向。

貳、法律的認知 、評價與修法建議

執法人員與受法律保障人員對於法律的了解 、看法與修正的建議,是評 估法律是否完善最直接的鏡子 。以下的分析,本研究從「法律的認知 」、「法 律的 評價 」與「 修法的建議 」 三個面向來呈現 。

一 、法律的認知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在 「比例進用 」的適用上,必須具備「 原住民族 地區 」與「比例進用 」二大構成要件規定的認識 。其次 也必須了解 ,規定內 容是否 具備 「優惠 」 的規定 。

A-4-1:知道除綠島鄉之外,其餘都屬原住民地區(97.1.28訪)。

A-4-2: 知道,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有「比例進用」與「優先承包」的規定(97.1.28 訪)。

B-4-1:知道台東縣各鄉鎮市幾乎是原住民地區 ,除了綠島鄉以外(97.1.29訪)。

B-4-2:知道,在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四 、五條有明文規定(97.1.29訪)。

C-4-1:知道公告的原住民地區(97.1.15訪)。

C-4-2:大約知道,……(97.1.15訪)。

D-5-2:我不知道有原住民地區的規定 (97.1.18訪)。

D-5-3:我也不知道原住民地區的原住民有更多保障 (97.1.18訪)。

E-5-2:不知道那裡是政府公告的原住民地區 (97.1.16訪)。

E-5-3:原住民有更多的保障嗎 ?這也不知道(97.1.16訪)。

經過與三位執法人員、二 位原住民員工的深入訪談,我們發現執法人員 對於法律具備深入的了解 ,但是 受法律適 用,而且受保障的原住民員工竟然 幾乎不知道保障規定的存在 ,更不用說規定的內容是否具備優惠的規定 ,這 個現象是否表示比例進用的規定 ,並沒有廣泛的適用於台東縣政府 ?

二 、法律的評價

有關比例進用的規定對於原住民的就業來說 ,保障足不足夠 ? 是否促進 了 就業 與 改 善 了經 濟 狀 況 ? 是 本 研 究檢 討 原 住民 族 工 作 權保 障 法 的一 個 重 點。當然,本研究也針對「大型廠商(員工百人以上 )公務採購 承包 案比例 進用 」的規定,對於台東原住民有沒有幫助 ,來檢測這規定對於台東地區的 適用性 ? 其次 ,「 遇缺不補 」 與 「 臨時人員 」 排除規定 , 也是評價法律是否 有 用的 另 一 個 側 面 。 因 為這 些 都 構 成比 例 進 用規 定 是 否 具有 實 效 的 評 估 基 礎。

一般來說,五位受訪者從法律的形式的規定來看 ,都肯定比例進用的規 定對於原住民進入公門的保障是足夠的 。

A-5-1:就台東人口結構來說,人口佔 1/3,保障也佔 1/3,真是不謀而合,這樣 的保障在形式上是足夠的 (97.1.28訪)。

B-5-1:這部分對促進原住民的就業有一定幫助 ,但在保障上仍不夠週延,因為這 部分人員大都受限於遇缺不補或委外經營的傾向 ,對於促進原住民就業改 善有限(97.1.29訪)。

D-6-1:從規定看起來,對原住民保障應該夠了 (97.1.18訪)。

E-6-1:我覺得對原住民的保障 應該還算公平(97.1.16訪)。

至於問起「大型廠商(員工百人以上 )公務採購 承包 案比例進用 」的規 定,對於台東原住民有沒有幫助 ?這一點,則一致的認為囿於台東的產業結 構,這個保障規定幾無幫助可言 。

A-7-1:對原住民幫助不大(97.1.28訪)。

A-7-2:本縣少有大型廠商及巨額採購案 (97.1.28訪)。

B-7-1:這部份我覺得對原住民沒什麼幫助 (97.1.29訪)。

B-7-1:這部份我覺得對原住民沒什麼幫助 (97.1.29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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