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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恆鈞、張國偉,2005:50-51)

Martha等學者,提出協力運作的內涵指標,包括:溝通、承諾、公平、

技巧與能力、信任、尊重,這些都會影響協力運作的品質。而協力運作的外 在形式,Sullivan and Skelcher從組織觀點區分協力合作的不同形式,形成一 種光譜的排列,一邊是非正式且龐大的特殊關係,另一邊是高度結構化與正

治理工

資料來源:Sullivan and Skelcber,2002:43.

協力的形式與治理的原則,係以光譜的方式來表達其意涵,從左到右代 生最終的答案(陳敦源,1998:228-235)。

第三節 中央與地方府際管理之問題面探究

當前中央與地方府際的結構性困境,無論就制度面或政治面而言,主要問題 係因台灣中央與地方關係還是屬於單一國制偏向中央集權的關係結構,地方政府 自治權力與能力仍十分薄弱。其次台灣府際關係或府際管理型政府建構的第二大 困難,來自因地方政治與政治生態的惡化,以至於造成中央與地方的政治對抗及 府會間的對立與衝突。尤其如要發展府際管理及府際管理網絡,促進建構一個寬 廣的政府間夥伴關係,則應整合上層政府與下層政府,亦即整合中央、地方政府 與民間的資源,共同推動治理型政府。此外,如無法改造地方政府組織與人事、

財務管理技術,發展政府與政府間及政府於民間的合作管理技術與經驗,則政府 間、政府與民間的夥伴關係與治理型政府的實現,仍然遙遙無期。

府際事件 潛伏期 爭議發生

解決辦法:

1. 申請釋憲 2. 增修法令 3. 設立機制

懸而未決

爭議暫息

問題解決引發爭端

圖 2-3 府際問題產生連續圖

資料來源:李長晏,2007:147

隨著台灣民主化邁進的今天,政府被賦予的公共角色大為加重,而且民間社 會普遍要求中央與地方各層級政府應提供較高品質的政策與服務機能。然而,傳 統科層體系造成體制僵固,政府的產能與成本之間嚴重落差,為求能檢討現狀以

及強調彈性、政府再造等新政府運動已使台灣從上至下興起府際間改革風潮,

傳統中央與地方垂直關係的系絡下,所呈現出的主要治理結構是以科層式控制

(hierarchy control)的運作模式,即由中央政府掌控一切的決策權,從科層體 制的金字塔頂端進行府際間的管理。而地方政府在此傳統途徑下,不僅欠缺自主 性,而且資源也都掌握在中央政府的手中,彼此間的府際互動是一種由上而下的 模式。

台灣長久以來,即有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以及比鄰地方政府間因政治立 場、稅收統籌分配,以及地方補助款、公共設施資源分享等所引起的府際間問題 關係,在早前省(市)行政首長官派,縣(市)行政首長自主性弱化之非合憲化 地方自治時期,尚不至於惡性循環,甚至可謂是小事一樁而已,但在地方自治法 制化後;尤其在民國八十八年一月,施行地方制度法賦予地方行政首長完整行政 權後,此種政治衝突不但成為輿論焦點,而且是製造社會動盪,引起投資衰退的 直接、間接因子。

然而,由於各國政治文化不同,政經發展亦有差異;由其政治制度更非一致,

其所形成之府際關係自然態樣多元,也就難於一式解讀。就台灣五十年來的政治 發展,其所衍生之府際關係,大抵可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