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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調查而未調查」亦為撤銷原確定判決原因之一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之8 案件,復以「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為 理由者,計有3 件。概以「應調查而未調查」與「適用法則不當」本有其邏輯 之因果關係,導於「應調查而未於調查」之因,致判決有疏漏,而產生「適用 法則不當」之果。
參、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之理據
一、就整體而言,以非常上訴「不務本業」而駁回者居多
最高法院雖然會就非常上訴所訴違背法令之情事,逐項予以說明何以其認為原 判決無違背法令之理由,惟卻往往於判決書上附載「非常上訴意旨,係對卷宗 內同一院證據資料之判斷持與原判決不同之評價,…,即係對於原審法院證據取 捨裁量權行使之當否所為之任意指摘,自與非常上訴審係以統一法令適用之本 旨不合57」等語,充分顯露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所持上訴理由,已逾越其權 限,非屬非常上訴審所應置酌之範疇。
二、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之理由態樣
綜整檢察總長所提非常上訴理由最多之前三項,分別予以檢視最高法院判決上 訴駁回之理由,簡要臚列如下。
(一)最高法院駁斥「判決不載理由或理由矛盾」之說詞
倘檢察總長以「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提起非常上訴 ,而為最高 法院駁回,其所持理由大抵為「原審就被告所為之辯解,如何不足採信,
已詳為論述、指駁,…非理由不備,於判決本旨不生影響,…,自不得據 以提起非常上訴58」。
(二)駁回「應予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說詞
57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非字第 165 號裁判書〉。最高法院 2012 年 6 月 7 日判決。
58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非字第 352 號裁判書〉。最高法院 2014 年 1 月 23 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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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常上訴以犯罪證據或相關資料尚有調查之必要,且未有不能或不易調查 之情形,認為原審未詳加調查即斷定被告有犯罪事實,有…應調查而未調查 之違背法令情事,因而提起非常上訴。然最高法院駁回之理由,或為解釋原 確定判決已詳為調查之能事,非常上訴所指容有誤會;或以「非常上訴意旨 所指各節,未能據以動搖被告等…之確定事實,既非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認定 之結果,即無調查之必要性,…。原審縱未予調查,尚難遽認即有應於審判期 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59」等理由,為其判決上訴駁回。
(三)駁回「法令適用不當」之說詞
檢察總長以「法令適用不當」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如為駁回之判決,其 理由或以原確定判決法令適用並無不當;或敍以「本件原判決…對於被告所 辯各節認無可採,並詳予指駁,其推理論斷衡諸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皆無 違背,…是以原確定判決上述之論斷,與卷內訴訟資料並無不合。…不能據 以指摘原判決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60」。
59 最高法院。〈99 年度台非字第10 號裁判書〉。最高法院 2010 年 1 月 7 日判決。
60 最高法院。〈99 年度台非字第73 號裁判書〉。最高法院 2010 年 3 月 112 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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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小結
監察院函請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之方式,計有以「委託調查案」或「監察調查 案」等方式行使,然不論以何種方式,因監察院並無法定非常上訴聲請權,故其函請 研提非常上訴之意見僅屬參考意見,對檢察機關無拘束力。
就委託調查案部分,統計近十年(2009 年-2018 年),監察院收受刑事類人民書狀 計有4766 案,監察院並就其中 441 案(9.3%)以委託調查方式函請檢察總長研提非常 上訴,惟僅28 案(6.3%)獲檢察總長認同,據而提起非常上訴,該 28 案中,計有 8 案(28.6%)為最高法院裁定「撤銷原判決」。檢視其撤銷之原因均為原判決「適用法 則不當」;案件類型以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計6 案,居首位;而判決違背法令之態 樣,則以「應減刑未減刑」為冠,計5 案。即便委託調查案整體非常上訴成功率僅 1.8%,但不難發覺,過程中監察院就明顯涉有違背法令之判決仍不厭其煩多次函送法 務部轉請所屬檢察機關再行檢視,致部分案件因而重啟再審或續行審判之程序,甚而 最後為無罪之諭知,不可不謂為監察權於非常上訴之連帶效益。再者,28 件獲檢察總 長提起非常上訴之委託調查案,有半數以「法令適用不當」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非 常上訴;統計顯示 8 件為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之案件,有 6 件為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 例,案件類型具高度一致性,又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之態樣,6 成為「自白未獲減刑」。
監察調查案部分,統計近十年監察院立案調查後,以調查意見方式函請檢察總長 研提非常上訴者,計有45 案,檢視該 45 案之犯罪類型,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者計 12 案,比例近3 成;其中 16 案(35.6%)獲檢察總長認同而提起非常上訴,相較於委託 調查案之6.3%提起率,充分顯示檢察總長較尊重監察調查權;又監察調查案中,以確 定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0 款或第 14 款為理由而函送者,近 8 成,居首位;
16 件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之監察調查案,超過 6 成以「判決不載理由或理由矛 盾」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惟均被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