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五權分立制度之由來係孫中山先生基於權能區分之理念而主張,希望人民有權、
政府有能,同時避免無能政府產生。因而讓人民在選舉權之外,還可以用罷免 權、創制權、複決權來制約政府,同時為防範政府濫權,而將考試權從行政權獨 立出來,避免執行機關兼具用人權,而發生濫用私人情況;另外亦將監察權從立 法權中抽離出來,防止國會專制獨大,此即為五權分立之由來。是以,五權分立 制度設計之目的,是為避免行政權兼考試權會造成私自用人,立法權兼監察權會 造成國會專制的問題。於此基礎上,五權分工合作,為人民謀福利。
五權分立相較於三權分立,最重要的區別不在增加兩權,而是其兼重治法與治人 的精神,係以立法司法管法,以考試監察管人,以行政執行政令;且三權分立偏 重互相制衡,以防止專制,五權分立則分立之中、仍相聯屬,以發揮整體功能。
故五權相互關係是平衡而統一、分立而相成的,除講究制衡,更強調合作,五權 間既該「相互制衡」,亦應「相互尊重」,二者兼而有之,才能保持平衡。
參、相關著作之論述
目前國內論述非常上訴之文獻資料不多,且多就非常上訴制度面為研究,或 就實務面為檢視,未曾有就監察權於非常上訴之實務面作研析。本研究係從監察 權角度著手,探析其於非常上訴之行使時機、性質屬性、效益及影響力,並就研 究發現進而探討目前最高法院為非常上訴要件設限之合理性問題,從而提出建 議,供作參考。是以,為切合研究之設定,有關非常上訴之要件、監察權於非常 上訴之性質屬性等問題,將以下列學術著作或論述為代表,進行回顧。至於監察 權於非常上訴之行使時機、效益及影響力等,因尚未有學者就此等部分進行研 究,爰該部分將不予文獻中作回顧。
一、有關非常上訴之要件 (一)統一適用法令說
‧
22 林鈺雄。(2013)。《刑事訴訟法》(下)。臺北﹕元照。p463-467。
23 林俊益。(2011)。《刑事訴訟法概論》(下)。臺北﹕新學林。p477-480。
24 蔡墩銘。(2000)。《刑事訴訟法論》。臺北﹕五南。p550-551。
25 黃東熊。(1999)。《刑事訴訟法論》。臺北﹕三民。p758-760。
26 林山田。(2000)。《刑事訴訟法》。臺北﹕五南。p469。
27 吳靜怡。(1996)。〈非常上訴制度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p12-14。
‧
28 王兆鵬、張明偉、李榮耕。(2013)。《刑事訴訟法》(下)。承法數位文化。 p483。
29 黃朝義。(2007)。《刑事訴訟法》。臺北﹕一品。p618。
30 陳樸生。(1990)。《刑事訴訟法實務》。自刊。p570。
31 褚劍鴻。(1991)。《刑事訴訟法》下冊。p761。
32 李春福。(2013)。〈非常上訴制度之研究-從繼受與生成觀點論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博士論文。p82-83。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監察院調查權行使範疇 1.法之規定
(1)憲法
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 涉」。
憲法第 99 條規定:「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 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2)大法官解釋文
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解釋理由書﹕「…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 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37...」。
司法院釋字第 530 號理由書第 2 段﹕
「司法行政機關為使人民之司法受益權獲得充分而有效之保障,對法 官之職務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之範圍內,自得為必要之監督。法官 於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及時處理之義務,其執行職務 如有違反,或就職務之執行有所懈怠,應依法促其注意、警告或予以 懲處。諸如:裁判適用已廢止之法令、於合議庭行言詞辯論時無正當 理由逕行退庭致審理程序不能進行、拖延訴訟積案不結及裁判原本之 製作有顯著之遲延等等。至承審法官就辦理案件遲未進行提出說明,
亦屬必要之監督方式,與審判獨立原則無違。對法官之辦案績效、工 作勤惰等,以一定之客觀標準予以考查,或就法官審判職務以外之司 法行政事務,例如參加法院工作會報或其他事務性會議等行使監督 權,均未涉審判核心之範圍,亦無妨害審判獨立問題38」
37 同前註。
38 司法院。(2001)。釋字第 530 號。2001年 10 月 5 日公布。
‧
39 李伸一。(2004)。《監察權之理論與實務》。監察院。p112。
40 洪家殷。(1994)。〈從監察院之地位,論監察權對司法權行使之界限﹕以彈劾權行使之原因為對象〉,
《憲政時代》,第二十卷第一期。p33。
41 周金芳。(1994)。〈論我國法官懲戒制度—兼評法官草案之懲戒規定〉,《警專學報》,第七期。p494-495。
42 吳天惠。(1994)。〈五權憲法體制下法官懲戒之研究〉。《中山學報》,第十二期。p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