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再審彰顯非常上訴之效益
第三節 監察院函請研提非常上訴 生之影響 壹、為「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制度之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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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監察院函請研提非常上訴 生之影響 壹、為「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制度之推手
法務部於臺灣高等檢察署設立「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雖喻為檢察體系自 省之一小步,然卻是政府邁向人權的一大步。論審查會之設立,監察院功不可 沒,是以本研究稱監察院為該審查會制度之推手。以下謹簡要就審查會制度之緣 起、審查會制度之立法與組織功能、提案權之爭議與修法、現行實務運作情形及 實務案例研析等面向,論述監察院函請研提非常上訴所衍生之影響。
一、審查會之緣起
(一)監察院函請研提非常上訴及聲請再審未果
102 年 3 月,陳訴人向監察院陳訴,指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渠親屬 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供詞有諸多疑點,惟法院仍率予起訴,而臺灣 高等法院審理時,亦未詳加調查,率為有罪判決,涉有違失等情。案經監察 院業務單位受理後,旋即審核案件內容,並函請法務部依權責查明指陳事 項,並詳述有無非常上訴及再審事由。
惟法務部分別於 102 年 6 月、103 年 1 月函覆監察院,認陳訴人所訴事項均屬 判決事實及證據之認定問題,為法院職權合法行使之事項,不得執為非常上 訴之理由。至聲請再審部分,經核所訴事項及提出之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規定之情形,不符聲請再審之事由。
然而被告仍不服,繼續以「渠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送請測謊鑑定,詎調查局及刑事警察局未詳查渠係智能不足,且在服用 藥物不宜測謊之情狀下,逕為實施測謊,違反測謊原理、規範,涉有違失等 情」向監察院陳情。期間,監察院則函請法務部、內政部就測謊鑑定一節查 復說明,雖經該二部說明函復在案,惟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認有深入瞭 解必要,而於 104 年 10 月申請自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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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同前註。p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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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部刻正審慎研議於檢察機關成立有罪確定案件審查小組,擬就確定案件有 無重新鑑定之必要、有無新事實、新證據或判決違背法令等情事建立審查機 制,以定有無提起再審、非常上訴之必要。
(四)召開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106 年 5 月 16 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就有關測謊鑑定進行討 論,會中除了監察院調查報告引起極大迴響外,委員亦就「定讞後救濟制 度」進行報告與意見交流,並就我國是否有必要設置獨立於司法外之刑事案 件覆審機制、與現行再審制度的關係等問題,進行熱烈討論,最後經出席委 員全體無異議通過以下決議:
「不冤枉任何人是司法正義無可放棄的天職,為減少冤案,保障人 權,應強化司法於有罪確定後救濟無辜之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確定後 之救濟制度:
1.為完善定讞刑事判決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建請司法院研修刑事 訴訟法再審制度,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聲 請調查證據等權利,並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由為再審要件,讓人 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
2.為彌補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者所受到人格權侵害,司法院應考量 給予平反者適當之名譽回復。
3.為防止司法誤判,了解誤判因素,建請司法院、法務部建立司法 錯案研究中心,分析經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案件及經檢察官起訴 後獲判無罪確定之案件,研究誤判原因,避免冤獄。
4.為增加冤案救濟之管道,使遭誤判之無辜者有獲得重啟審判之機 會,建請政府研議建置獨立行使職權之「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 制」(例如英國、挪威之獨立機制,即刑事確定案件檢視制度),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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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總統府。(2017)。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p27-28。
68 法務部。(2017)。《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第 2 點。
69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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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包括監察院在內之政府機關,認有促請審查有罪確定案件之必要時,如 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同意,即可向該署提出意見書。該次修正,除增加 政府機關外,同時亦將原承辦該有罪確定案件之檢察官,列為得促請召開審 查會之適格聲請人。
四、審查會實務運作情形
自 106 年 6 月 13 日上述審查作業要點公布迄 107 年 6 月止,臺灣高等檢察署共 受理 11 件聲請案,其中 6 件係聲請人以個人名義提出,1 件為無罪確定案件,
與該作業要點第 4 點規定須以團體或組織提出意見書、第 2 點須為有罪確定案 件之規定不合,故聲請不合法而未予受理,另有 4 件尚在辦理中。
表 4-1 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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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與所採證據不相適合;又不確定犯意與對價 關係為互斥之意涵,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且忽略機 關作業原則優先適用,有理由欠備及判決消極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
71」。是以,法務部於 106 年 6 月 5 日函復監察院,該案業經檢察總長 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惟最高法院 107 年 3 月 8 日以「原確定判決或無非常上訴意旨所指之違 法情形,或其所指摘之事項不得據為非常上訴之適法理由72。」駁回非 常上訴。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後,108 年 4 月 12 日監察院函法務部 將本案轉臺灣高等檢察署研議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 業要點》規定,啟動審查機制。
(三)召開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依上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於 108 年 1 月 25 日、3 月 4 日就該案二度召開「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與會委員討論後,決議﹕
「本案獲致共識認法院有罪確定判決存在瑕疵並非毫無疑義,不論……或再 審都是可以考慮的救濟途徑,至於再審則有賴發現更強而有力的新事證來支 撐,就此部分指定 1 名委員本於豐富的學養及司法實務經驗,鼎力協助該署 檢察官檢視合部證據資料,藉以發現具體理由,再行聲請再審」。該案並於 108 年 5 月 14 日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附再審理由書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再 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