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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刑事類調查案之處理結果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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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刑事類調查案之處理結果態樣

按憲法第 97 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 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 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之規 定,及憲法第 99 條規定:「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

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是以,監察院對法 官之違法失職,可行使彈劾權及調查權,但無糾舉權,對司法院亦無糾正權。因 此,監察院就刑事類人民書狀委託調查或立案調查後,其處理結果除上述無違 失、函請注意改善、提案彈劾外,如承辦人員或調查委員認為法院判決確有刑事 訴訟法所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或判決違反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採證原則,或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或審判瑕疵等違誤 之情事,經核准或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監察院發文函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或法務 部轉請所屬,研提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

檢察機關於收到監察院函請研提非常上訴或再審公文後,將依監察院所訴事項轉 請相關檢察機關就該案件予以查究,並於查究後函覆監察院,就檢察總長是否提 起非常上訴及其理由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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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小結

綜上,監察院於收受刑事類人民書狀後,會依「監察院人民書狀處理辦 法」及內部作業程序規定,先行檢視是否有前案,如有前案,則併案處理;

如屬新案,則審查其陳訴事項及檢附之資料為後續之處理。究其處理方式,

原則為不受理、不予調查、委託調查、立案調查及存查。

惟在處理刑事類人民書狀過程中,監察院會檢視書狀之内容屬性,並查 明案件是否提起救濟及救濟程序進行階段,再決定是否介入處理。如屬私權 糾紛且未涉公務員或機關違失,或雖涉公務員責任,但其行政責任以犯罪成 立與否為斷者,或刑事審理終結程序尚未確定者,則監察院將暫不介入,不 予調查。

另,監察院就調查案之處理結果,原則計有無違失(存查)、函請檢討改 善、行使彈劾權或糾舉權,或提出糾正案。惟依憲法第 97 條、第 99 條規 定,監察院對司法院無糾正權,對法官之違法失職,雖可行使彈劾權及調查 權,但無糾舉權。是以,監察院就刑事類人民書狀調查後,其處理結果之態 樣,計有無違失、函請司法機關檢討改善、提彈劾案或函請檢察機關審酌研 提非常上訴或再審等態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