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覺判斷的不均衡」經過檢討後,逐漸採取整體考量的觀點,
以平衡研究經費的分配。
1958 年的「國防教育法案」(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 Act),提 出協助發展經過選擇的幾個領域的研究所方案,同時強調教學的重 要。「國家科學基金會」也致力於改進大學部的自然科教學,和研究生 一樣,大學部學生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和獎學金;社會科學所得到的 研究補助經費也增加,而不僅排名前二十名的大學獲得補助,也擴大 補助的對象包含所有的大學和學院。特別的是「國家科學基金會」和
「國家衛生研究院」提供「機構的經費補助」,以彌補計劃申請案經費
個別的學生。1963 年的「國家教育改進方案」要求大量補助發展優秀 的研究所教學和研究中心,以達地域的均衡分布。都是要達到平衡所 作的努力。(註 46)
要使聯邦政府經費補助以提昇大學的整體功能的做法,或以為英 國的「大學經費撥款委員會」(the University Grants Committee)可為借 鏡,也受到一些人的支持。但是柯爾說英國的大學只有三十幾所而已,
而「大學撥款委員會」對於建立新計劃案;新建築的經費、大小和外 觀;不同機構間教師的師資平衡以及入學的政策都有很大的影響力。
這對於美國人來說,恐怕很難接受。(註 47)
雖然對於機構的直接補助,可以達到均衡的效果。但是如何選擇 補助的機構,且受補助的機構表現不佳時,如何撤回補助,在現代大 學十分複雜,評估整個大學的表現並非易事。所以可以有兩種選擇,
一是採取過往「撥地學院」的補助方式,另一個則是隨政治力的運作。
但是哈佛的報告已經指出政治力的干預分配研究經費的危險,因為大 學之間的競爭將由現在的聯邦機構轉移至國會中角力和關說。所以如 何在講求均衡的「機構補助方式」和「專案補助」之間取得平衡,確 是值得探究的問題。
柯爾提出聯邦政府介入高等教育事務時可以斟酌以下要項:(註 48)
一、 聯邦研究中心應該位於大學附近或與大學建立緊密的關係,不一 定要成為大學的一部份。大學的圖書館、教授和研究生可以為這 些研究中心提供有利的環境,而這些中心也為大學的教師和研究 人員提供額外的研究機會。
柯爾的這種觀點和赫欽斯(R. M. Hutchins)在「大學的烏托 邦」(The University of Utopia)的論點相似。赫欽斯說:「烏托邦
的人有圍繞在大學的機構,熱心搜集資料,給予高度的技術訓練 並解決急迫的實際問題。這些機構和大學雙方,完全不會混淆什 麼是大學,和什麼不是大學;沒有任何一方希望成為另一方,每 個機構都是專門的,這種安排的效果非常良好。」(註 49)
二、 現行的「專案型式」的補助方式應該持續,成為支持大學研究和 研究所教育以及完成聯邦政府特定研究目的的主要方式。至於
「機構式」的補助方式可以參酌「專案補助的方式」。
基德(Charles V. Kidd)建議補助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由機構 自由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五則作為專案經費之用。如用於大學 發 展 新 的 專 案 或 補 助 年 輕 教 師 以 及 聯 邦 政 府 忽 略 的 領 域 之 研 究。而機構補助的選擇標準應該考量機構的優點。
在專案研究計劃審查方面,魏伯格(Alvin M. Weinberg)建 議應該改進審查小組制度,除了某一個領域的專家代表之外,也 應該加入相關領域的代表,才能確保公正無私。
三、 為了加強大學教學功能,聯邦機構應該允許或鼓勵博士後人員或
「研究教授」(research professors)教授一般教師教學時數的三分 之一至四分之一。
柯爾說校園裡越來越多的「非教學人員」(un-faculty),加深 了這些研究者和學生的鴻溝。所以這些以研究名義進入校園的人 員的政策應該要再行檢討,此外,就研究立場而言,有必要讓這 些研究人員僅專注其研究而不參與其他學術生活嗎?而這對研 究一定有利嗎?
四、 聯邦政府應該成立「國家高等教育基金會」(National Foundation for Higher Education),以整合高等教育的旨趣提供經費補助。仔 細評估哪些領域是最具生產力,從而充分協助其發展,如創造藝
術、國際研究和環境規劃等都值得納入主要的研究範圍。此外,
應該支持較大區域性的圖書館資源整合,提供聯合目錄供區域內 高等教育機構圖書館之用。
聯邦政府和高等教育的合作,在過去促進了科學觀念和技術的長 足進步,目前足進入進一步合作的階段,柯爾認為聯邦政府應該保留 高等教育傳統的自主;擴展機會均等,維持並增加追求卓越的領域。
1940 至 1990 年代,對於美國研究型大學而言大致是所謂黃金時 期,自 1960 年以來,聯邦政府體認到一系列的經濟學者指出的:經濟 產值的增加,百分之四十至六十是基於「知識研發」。所以自 1960 年 代以來,聯邦政府對於經費的挹注至 1994 年為止,已經成長四倍。這 些研究型大學又可稱為「聯邦經費補助研究型大學」(the federal grant research university)。(註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