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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對管教人員接受程度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受刑人對管教人員接受程度

受刑人接受監禁處遇時,由於實施處遇的監獄本身因素,亦可能影響及處遇結果。

Thomas & Petersen(1997)認為,由於監獄本身具有許多結構因素與特性,包括:物 理的環境設施、監獄所在地、嚴格的組織層級、科層式地溝通模式、權利的分配、固定 的日常活動等,都深深影響著受刑人的在監行為。我們從文獻中發現,學者以鉅觀的觀 點研究監獄結構對受刑人在監行為的影響,常是以機構的矯治哲學係戒護取向或教化取 向作為調查之重點:受刑人若是在以戒護為取向的監獄服刑愈久,對機構就採取愈敵視 的態度,相反的若是在以教化為取向的機構服刑愈久,對機構就愈有正面的態度。同時,

個人基本特質因素並不會影響對機構的態度,例如:重刑犯不見得比輕微犯罪者對機構 有負面的評價。

Grusky(1959)曾檢驗開放式外役監受刑人對監獄的態度,其發現外役監的收容人 領袖(inmate leaders)對監獄有利社會(prosocial)的態度;Beck(1966)複製 Grusky 的研究,調查三所低度管理監獄的目標與犯罪次級文化之間的關係,結果與 Grusky 的 研究一致,受刑人支持機構教化的態度。Street 等人(1966 )選取四所少年矯正機構—

其中兩所以戒護為取向,另兩所以教化為取向—研究結果發現,在以戒護為取向的機構,

收容少年隊機構有較高的負面評價及監獄化;而在以教化為取向的機構,收容少年不論 對機構或是管教人員都有較積極正面的評價、適應行為與自我意像,並且個人變項(如 年齡、種族、智商、前科、家庭地位與社經地位等)會影響一個人的態度,但若控制個 人基本特性後,機構取向的影響就更明顯。Akers,Hayne& Gruninger(1977)採用跨 國性的研究,共選取美國、墨西哥、英國、德國與西班牙等國計 22 所矯治機構進行比 較研究。他們以建築形態、調查分類的方式、作業方式、受刑人與職員比例、受刑人與 外界接觸的限制程度及處遇計畫等層面,判斷區分矯治機構係教化或是戒護取向。其結 果發現,不論任何國家若是愈以戒護為取向,將會使受刑人產生貶抑感與懲罰感,其監 獄化的情形相對的亦比較嚴重。

由以上的研究結果,大致可瞭解,以教化取向監獄的受刑人對於服刑監獄會有較正 面的態度與在監適應;相反的,以戒護取向監獄的受刑人對於服刑監獄會有較負面的態 度與在監適應。因此,監獄實施監禁處遇的取向如何,將會影響受刑人接受監禁處遇之

效果及其在監適應狀況(黃維賢,2013)。唯因本國的矯正體系中,教化或戒護取向之差 異區別不明顯,因此本研究傾向由受刑人對管教人員接受程度著眼。

監所管理人員由於在第一線面對受刑人,其因職務負管教之責,在許多關於受刑人 之事務及生活庶務,有相當的管理權限,也與受刑人生活產生緊密關聯;其工作之繁重 及壓力之大,不言可喻,而管教人員態度,對於其管理方式與受刑人之權益,有直接影 響,也關係受刑人對管教人員的接受程度。

在法務部戒護手冊前言中,對於管教人員應抱持的態度,有明確之描述:『戒護第 一、教化為先』這句話告訴我們收容人管教之良窳,攸關監所囚情之穩定以及整體矯正 工作之成敗,而依法、公正、超然、理性、合理管教是囚情安定不二法則。確保監所之 安全與秩序,是監所工作之首要任務,其中又以戒護工作最為重要,然而戒護人員執行 職務有其一定之權限、範圍及應行注意之義務,並應求其方法正確與適當,否則即構成 不法。蓋監所與收容關係原保有一種法律關係,因此監所與收容人之關係,必須有法令 之依據,基於法治主義之原則,戒護同仁行使公權力對於法律所賦予公權力本旨,應有 正確之認識,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與範圍」。隨著社會結構急遽之變遷、人權意識之高 漲,民眾抗爭手段趨於激烈,監所擁擠與超額收容表 2-2-5、特殊人犯增加之際,戒護 管理亦需與時俱進,同時兼顧收容人之權益,減少疏失及錯誤,乃益顯重要。

矯治人員與收容人是監所內兩大群體,彼此之間是非常密切,應建立符合人性之互 動關係,一所管理良好的監獄,其職員與收容人間的互動關係是良好的,尤其機關首長 必須具備優良管理技術及策略,有能力讓工作人員具有共同之價值觀,努力工作,並且 有共同之願景與決心,維持監獄管理服務最高品質。

而矯正人員面對人犯時,所扮演的角色包括:

一、提供良好人道及合理的服務。

二、保障所有受刑人人身安全。

三、確保危險受刑人無法脫逃。

四、充分掌握監獄內之紀律與秩序

五、提供正面服務讓受刑人能善加利用在監服刑期間,能為未來出監復歸社會預作準 備(黃徵男,2007)。

所以管教人員態度直接關係受刑人生活,在「監獄受刑人鬥毆違規之研究」中,其 受刑人對管教人員的戒護觀感分析中可區分為:

一、標準不一:受刑人對假釋的核准與否或是生活規定,尤其是抽菸的限制,認為時 常標準不一,甚至要看戒護人員的心情決定,這種標準不一的情形會 造成受刑人很大壓力。

二、是非不明:受刑人對戒護人員過度袒護雜役(現稱服務員)及違規的辦理,認為常 有是非不明的狀況,尤其是當產生鬥毆行為時,常將善意勸架者甚至 將未還手或被欺侮者,一併辦理違規的情形, 深表不滿。

三、共榮共生:受刑人與戒護人員因長期相處而有交情,就像綁在一起的蚱蜢,共生 共榮,主管好,受刑人生活之平靜,受刑人會考慮主管的立場,主管 亦會尊重受刑人的意見。

四、大事化小:部分戒護人員在處理違規事件時,會意圖粉飾太平,採取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的手段處裡或因怠忽職責,或因免遭上級糾正。

五、注意細節:對於監獄內各項生活規定即應遵守事項,在入監之初即向受刑人宣導,

並於舍房內張貼及印製生活手冊堤供受刑人查閱,對於配房、作業、

戒護人員較為謹慎,以免日後衍生事端,假釋權益部分,大都由教誨 師說明。

六、倚重雜役(服務員):戒護人員藉助雜役管理工場之運作,除了正牌雜役外亦允許 有黑牌雜役產生,部分受刑人認為合理,亦有部分受刑人認為主管授 予,雜役權限太大並不合理。

七、矯枉過正:受刑人認為為防止自殺,將垃圾袋打洞、將竹蓆邊、被套拉鍊拆除或 為了防止賭博、禁止下暗棋,為維持舍房秩序要求靜默、為避免群毆,

連勸架者一併辦理違規而且常有重複處罰的情形發生,此種作為不但 毫無功效亦不合情理。

八、個案處理:戒護人員平時會針對受刑人個人困難,只要個別反應就會逐一處理。

九、禁止群聚:受刑人能清楚感受到戒護人員禁止受刑人搞小團體,避免成群結黨而 衍生事端,會使用各種方法將人犯團體打散,要求個人過個人生活。

十、層層節制:在監內生活常有層層節制的感受,譬如上級透過監視系統或其他訊息 來源,要求戒護人員勤務,而戒護人員會透過雜役(服務員)來管理其 他人 犯,日、夜勤人員會有重複處罰情形出現。

十一、無法申訴:少數受刑人認為沒有申訴管道,雖然有意見箱的設置但若反應意見,

可能會管理更嚴,而影響大家,況且反映後又無法真正解決題。未蒙 其利先受其害,造成受刑人不敢意見反應。

十二、趨近公平:多數受刑人認為目前之管理,雖較以為之嚴格,但較為公平,尤其 在雜役(服務員)管理部分進步最多,在監內花費也較少管理風氣較 為民主、公平。

十三、漸入佳境:整體而言;目前監獄在管理方式,受刑人處遇或秩序等,都較以往 為佳,公開、透明、公平、合理、穩定 (詹益鵬,2008) 。 在研究中,認為受刑人對戒護管理之觀感(即本研究中所探討之受刑人對管理人員 的接受程度),有助於瞭解各項戒護措施之良窳、盲點、即可修正處;而申訴制度既為 受刑人表達對於處分意見之管道,亦自然受到受刑人對管教人員接受程度影響。故本硏 究中試圖就受刑人監獄化程度與受刑人對管教人員接受程度的關聯,及受刑人對管教人 員接受程度與受刑人採取匿名申訴之方式進行討論。故本研究假設推論:

一、受刑人對管教人員接受程度與受刑人採取匿名申訴意向為負相關。

二、受刑人監獄化程度愈低,則對管教人員接受程度較為正向,而接受程度愈趨正向,

則愈容易採取正規之申訴制度表達意見或問題,反則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