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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分析

第一節 受訪談縣市政府目前復康巴士委辦情況

就本研究所研究之四縣市標案及計畫書資料之年限,臺中市、彰化 縣、嘉義市以 2016 年為主,臺南市因為兩年一標擴充一年,所以以 2014-2016 投標年標案資料為參考資料,資料蒐集來源為政府方案招標 網站購買標案而來以及政府單位的提供。

壹、 復康巴士委辦單位制度及規範 一、臺中市:

(一)經費:

臺中市 2016 年度總金費為新臺幣 171,137,850 元整。

1、都會區:新臺幣 67,807,480 元整。

2、屯區:新臺幣 33,611,910 元整。

3、海線區:新臺幣 33,611,910 元整。

4、山線(含偏遠)區:新臺幣 36,106,550 元整。

經費來源:由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社會福利支出計畫-社會福 利支出-服務費用-一般服務-代理(辦)費分配款項下支應。

(二)管理:

以下相關費用由委辦單位負責支付:司機薪資、行政人員薪資、車輛 調度排班員、督導薪資、宣導及教育訓練費、行政管理費、油料費、

車輛保險費及法定稅額、接送服務費、支援服務費、網站維護費。

各區車輛數分配:都會區 103 輛、屯區 51 輛、海線區 51 輛、山線(含 偏遠)區 55 輛,合計:260 輛。

(三)服務使用者規範:

1.個人服務費:免費搭乘

2.服務對象及服務序位等級:

(1)服務對象:

A. 個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經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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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復康巴士需求者。(須陪同者,限一名陪同)

B. 團體或單位:凡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相關福利機構舉 辦有關身心障礙者之各項社區參與活動需要提供身心障 礙者載送服務者。

C. 其他情形特殊,不符前兩目規定者,由委外單位初評有 特殊需求後,得向本局申請專案核准。

(2)個人服務優先序位等級:

A. A 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肢障重度以上、含肢障之多重 障礙重度以上者、視障重度以上或植物人(可乘坐輪椅者) 者或需求評估判定需求為 A 級者。

B. B 級:視障中度以上者或肢障中度以上者或需求評估判 定需求為 B 級者。

C. C 級:A 級及 B 級序位等級以外之身心障礙者。

(四)服務範圍:

劃分為四個區:都會區、屯區、海線、山線,以接送臺中地區為原則。

(五)招標方式

臺中市根據採購法,並採限制標,一年一標,由資格符合者進入 由評審委員評核決定該投標廠商是否得標;每年評鑑,但評鑑結果 不會影響其次年的投標資格,每年的十二月底市府承辦人員會將調 整過新的招標書上網招標,由符合資格者寫計畫書投標。

二、彰化縣:

(一)經費:

彰化市 2016 年度總金費為新臺幣 4,538 萬 8,960 元整。

1.彰北區:新臺幣 1,350 萬 8,020 元。

2.員林區:新臺幣 1,062 萬 6,980 元。

3.二林區:新臺幣 1,062 萬 6,980 元。

4.北斗區:新臺幣 1,062 萬 6,9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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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自付費用歸承辦方所有,以作為承辦方經營小型復康巴士交通 服務營運費用。

(二)管理:

以下相關費用由委辦單位負責支付:人事費、稅捐及保險、車輛維護 及改裝、汽車油料費、資訊管理系統平臺租金、業務費。

各區車輛數分配:彰北區 22 輛、員林區 17 輛、二林區 17 輛、北斗 區 17 區,合計:73 輛。

(三)服務使用者規範:

1.乘客自付費用:

(1)起跳:一點五公里,收費三十元。

(2)續程:一點五公里後,每一公里加收七元。

(3)春節(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每一車次加收起錶費三十元。

(4)乙方(承辦單位)服務建議書提供較前項優惠者,從其規定。

(5)乙方(承辦單位)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另訂收費方式,不得加額 收費。

(6)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及低收入戶證明者,每個月前 8 趟 次(去程算一趟、回程算一趟)內免費搭乘,限當月使用不 得累計至下個月,超出趟次,依本府收費標準計算。

2.服務對象及服務順序:

(1)服務對象:

A.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以乘坐輪椅者為優先。

B.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視覺障礙者。

C. 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通過為中度以上失能且乘坐輪 椅者(須備相關證明)。

D. 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乘坐輪椅者(短暫性行動 不便者,須備 6 個月內醫師開立需乘坐輪椅之證明)。

E. 其他特殊情形,經服務單位評估有需求並呈報本府核准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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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服務優先順序等級:

A. A 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肢體障礙重度以上、含肢體障 礙之多重障礙重度以上、視覺障礙重度以上、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評估通過為重度以上失能且乘坐輪椅者。

B. B 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肢體障礙中度以上、含肢體障礙 之多重障礙中度以上、視覺障礙中度以上、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 估通過為中度以上失能且乘坐輪椅者。

C. C 級:除 A 級與 B 級以外之乘車民眾。以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 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乘坐輪椅需就醫之民眾為優先。

(四)服務範圍:

共分四個區:彰北區、員林區、二林區、北斗區,依照畫分區域服務,

但可互相支援協助,服務以彰化縣各鄉鎮市為原則,若有需求經本府或 服務單位評估仍可提供跨縣市服務,服務起點或迄點須有一地位於本縣,

同時彰化有一個共同營運中心,在未來希望可以統一派車、訂車。

(五)招標方式:

彰化市根據採購法及個人照顧管理辦法的依據辦理委辦,並採限制 標,一年一標,由資格符合者進入由評審委員評核決定該投標廠商是否 得標。

三、嘉義市:

(一)經費:

計畫總經費:共計新臺幣 997 萬 4,800 元整(含服務費收入及委辦經 費)。經費來源:

1. 本府 2016 年度預算科目:社政業務-身心障礙福利-業務費-

委辦費-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服務-復康巴士,預算金額 新臺幣 150 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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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 105 年度預算科目:身心障礙福利業務 計畫-服務費用-代理(辦)費-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預算 金額新臺幣 595 萬元整。

(二)管理:

委辦方得提供委辦經費予廠商,以作為其部分管理成本,包括人事 費(司機 14 名及調度士 1 名)、保險費、車輛稅金、油料費、維修費、

業務費(含差旅費、雜支及行政管理費等),金額共計新臺幣 745 萬 元整,提供復康巴士 15 部。

(三)服務使用者規範:

1、服務費用收費標準(個人):

(1) 本市區內每人每次(單程)80 元整,共乘者每人每次(單 程)收費 50 元。

(2) 市區以外 10 公里以內每次(單程)160 元,逾 10 公里以上 者, 每公里加收 5 元。共乘者以 6 折計算。

(3) 具低收入戶資格之身心障礙且為第五點就醫(緊急醫療除 外)、就業(上下班除外)、就學(上下課除外)、洽公、社會 參與等為目的之服務對象資格者,市區以內每月免費搭乘 10 次。

(4) 其他:高速公路過路費及停車費由搭乘者自付。

2、服務對象:

(1) 個人:

A.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經需求評估有復康巴士需求 者。(身心障礙者陪同親友,以一名為限)。

B. 設籍本市但尚未請領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有重殘需 乘坐輪椅之事實,需至醫院辦理身心障礙鑑定、就醫、復健 之疑似身心障礙者。

(2) 團體或單位:凡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相關福利機構辦理與 身心障礙者之相關社區參與活動,需提供身心障礙者載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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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者。

(3) 其他情形特殊,不符前兩款規定者,由委辦單位初評有特殊 需求後,得向本府申請專案核准。

3、個人服務優先序位及等級:

(1) 第一序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肢障重度以上、含肢 障之多重障礙重度以上者、視障重度以上或植物人(可乘坐 輪椅者)者。

(2) 第二序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視障中度以上者或肢 障中以上者。

(3) 第三序位:第一及第二序位以外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 明。

(4) 服務應秉持公平公開原則辦理,不得保留車輛獨厚特定對象 或對部分團體有差別待遇之情事。

(四)服務範圍:

因為一直以來只有一家,所以服務範圍無劃分,服務範圍以嘉義市 行政區境內及至臺灣高速鐵路嘉義太保站,可跨縣市服務,同意列 入服務範圍之縣市包括嘉義縣、雲林縣、南投縣、彰化縣、臺中市、

臺南市、高雄市等地。

(五)招標方式:

嘉義市根據採購法,並採限制標,一年一標,由資格符合者進入由 評審委員評核決定該投標廠商是否得標。

四、臺南市:

(一)經費:

2014-2016 年中型復康巴士預算總經費:66,385,300 元,小型復康巴士 預算總經費:44,479,000,合計:後續擴充經費上限為 21,906,300 元。

服務所收費用應全數繳交機關歸庫,廠商於每月次月後十五日內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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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1 次,並持開立發票相關證明(廠商若為免稅單位,需提供免稅證 明,以收據方式並扣除營業稅證明所收費用),惟為鼓勵廠商積極提 供服務,每月平均每車應達服務績效達服務人次 320 人次以上,當 月所收費用可提撥 10%供廠商所有,惟提撥金額總額應以不逾契約 價金總額之 10%。服務所生營業稅,由廠商自行負擔。

(二)管理:

委辦單位負責之經費與項目: 營運相關設施設備費、車輛派遣車機 系統安裝、月租費、駕駛薪資、車輛維修保養費、油料費、車輛保 險費、車輛法定稅額、行政中心租金、車輛場地租金、行政管理費、

接送服務費。復康巴士車輛總計 134 輛(104 年) (三)服務使用者規範:

1、收費

(1)搭乘者:依臺南市計程車費率三分之一計費,小數點以下無條件 捨去。

(2)共乘:共乘路段依臺南市計程車費率六分之一計費,小數點以下 無條件捨去;由搭乘者各自負擔。

(3)一人陪同搭乘者免費。

(4)增加陪同者每單趟加收新臺幣五十元整,並以一人為限。

(5)低收入戶每週搭乘六次單趟以內者免費。

(6)就醫每週搭乘四次單趟以內者免費。

(7)車費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依實際支付金額計收。

2、服務對象

第一級: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及其陪同者(至多 1 人)。

第二級: 一、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短暫性行動不便者)

且乘坐輪椅者(須備醫生證明需乘坐輪椅)。二、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或證明具有重度以上視覺障礙者,未乘坐輪椅者。

3、服務優先次序以第一級就醫為優先,第二級就學次之,另其社會 參與順序在就學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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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範圍:

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境內及至臺灣高速鐵路嘉義太保站,目前雖 有兩家服務,但服務範圍沒有劃分,皆可以接送可服務的對象。

(五)招標方式:

臺南市根據採購法,採限制標,三年一標,由資格符合者進入由評

臺南市根據採購法,採限制標,三年一標,由資格符合者進入由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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