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身心障礙者之交通服務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就研究之主題進行文獻探討,第一節民營化、第二節夥伴關係、
第三節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的理念、第四節身心障礙者之交通服務。
第一節 民營化 壹、民營化的定義與發展
歐美各國在經歷1930年代的全球經濟不景氣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各國百廢待舉,人民生活困苦,為進行戰後重建,社會福利政策有顯著 擴張,使得政府在公共支出不斷地增加。但在1970 年代之後,由於能 源危機引起的全球性經濟不景氣,導致所謂的福利國家危機,包括財稅、
經濟與科層危機,產生對政府官僚體系的低行政效率、福利消費行為無 度乃至政策的合法性等批判(鄭清霞、呂朝賢、王篤強,1995;陳小紅,
1999)。在1980年代為因應福利國家危機,福利多元主義隨之興起,世界 各國福利政策朝向分權化、去機構化、去規則化及去科層化趨勢發展。
透過這些措施的推動,以達到減少成本、提高效率的目標,民營化的風 潮遂在上述的時空背景中產生(黃源協、許智玲,1997)。
而「民營化」所指究竟為何呢?大體上說,舉凡在公共服務、公共 資產、公共基本設施等公共事務上,增加私人部門的參與,縮減政府部 門的角色與降低政府直接的介入均為「民營化」(陳小紅,1999)。換言 之,民營化可說是將政府的功能或活動,部份或全部轉移到民間部門的 一種合法方式,而民間部門是指志願團體、營利組織及非營利組織。顯 而易見的是,民營化的目的是為促進經濟效率及效能,擴大民間的參與 以及提昇服務品質(趙碧華,1996)。
根據相關文獻的整理(廖俊松,1999b;劉淑瓊,2001),倡議民營 化的主要論點包括:提高行政及服務效率與提升服務品質;增加服務的 多樣性、彈性與創新性;運用競爭機制以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提升社 會的參與及發掘資源;降低政府人事及財政負擔;協調與整合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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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 (沈慶盈,2005)。蘇麗瓊、陳素春、陳美蕙(2005)指出臺灣在民國 70年代中期,隨著政府解嚴後,民眾對社會福利或消費意識提高,對於 自身權益或社會福利的「公平正義」原則更加重視,為因應民眾多元需 求,社政業務有增無減,然而此時政府開始檢討組織精簡造成人力無法 相對增加之窘境,為鼓勵民間與政府單位合作,政府推動相關政策,如 內政部頒訂的「加強民間力量,推展社會福利實施計畫」( 1983 )、「加 強社會福利獎助作業要點」( 1989 )、「委託民間辦理殘障福利服務實施 要點」( 1994 )、行政院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實施方案」( 1994 )、「政 府鼓勵民間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實施要點」(1996 )、「推動社會福利民營 化實施要點」 (1997)等法規或方案,奠定了福利民營化的基礎 ( 林萬 億,2006 ;郭登聰,2005)。
貳、民營化的類型
國內外學者就民營化皆有其分類型式,本研究是以臺灣為主要分析 背景,林萬億、陳毓文、秦文力(1997)曾就政府與民間共同推動社會 福利之合作方式,將民營化區分為三種類型與三個階段:
一、 個案委託:指按服務對象特殊需求而作特定服務的委託,民國 50 年代與 60 年代的政府委託均屬此類,委託經費以人數或單 位計算。一般而言,此類委託多為低收入老人、兒童、身心障 礙者及精神病患的收容安置。
二、 方案委託:指政府預定要從事的社會福利方案或活動委託民間 機構執行,始於民國 60 年代末期,成長於 70 年代中期,並持 續至今。委託經費以預定完成整個方案金額計算,此類委託如 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訓練與安置;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及日 托服務;重病癱瘓院民看護業務委外辦理等。
三、 公設民營:指政府部門規劃福利服務提供方式、項目、對象,
並提供大部分或全部經費或設施、設備,透過政府部門與民間 團體的契約關係,將原本由政府提供的服務委由民間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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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民國 74 年臺北市政府委託「第一兒童發展文教基金會」辦 理「臺北市博愛兒童發展中心」,即開啟了國內公設民營模式 之先河。
現今臺灣在社會福利服務之委辦,政府單位大都運用契約及個案委 託等方式與非營利組織合作。Ketter and Martin (1987)指出政府向另一個 政府或民間購買服務給其受益人的社會服務提供方式,稱為「購買式服 務(purchased service)」,這種服務通常透過契約規範,稱之為購買服務契 約(purchase-of-service contracts,POSC)或服務外包(contracting out)。成功 的民營化係立基於市場競爭、資訊流通、交換成本低以及平等的理念。
社會服務民營化要成功亦需建立在競爭的福利服務供給市場、標準化的 社會福利服務指標、周密的福利法規、健全的福利專業人員制度、具自 主、創新及彈性的民間福利機構等前提條件下 (蘇麗瓊、陳素春、陳美 蕙,2005) 。本研究之委辦方案屬於方案委託的方式,由委辦方透過招 標方式,經由資格符合者之投標單位進行投標,再由委辦方所聘請之審 查委員進行相關條件資格審查後,遴選出適合承辦之單位,再由委辦方 逕行委託。
第二節 夥伴關係
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夥伴關係此一名詞起源於1970 年代的美國,由 於當時美國遭逢二次石油能源危機,產生停滯性通貨膨所帶來的經濟蕭 條,使得政府稅收逐漸減少,在面臨財政嚴重短缺的問題下,政府無法 因應所有的公共問題,及承擔復甦都市經濟的責任,在此情形下,美國 各級政府開始重新思考新的角色定位,州與地方政府改變做事方式,大 力倡導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合夥,並允許政府與非營利組織間的競爭
(McQuaid, 2000;引自林美華,2003)。
而在臺灣,政府為提高福利服務效能考量,由於精簡人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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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將許多福利方案委託給非營利組織,此時政府與非營利組織開始就 社會福利服務的共同目標,建立起共同處理問題的革命情感,也可能因 委辦方案而產生溝通協調問題,這再再都是研究者想探討的焦點,本節 首先將釐清夥伴關係的定義及要素,最後,再提出夥伴關係所遭遇的兩 難困境。
壹、夥伴關係的定義與要素
長期以來,市場機制一直是政府推動業務委外經營的主要考量,然 而隨著治理理念的遞移,「公私協力」逐漸取代市場機制成為政府尋求 提昇治理能力、改善治理效應的主流思維。其關鍵在於從市場的「契約 文化」(contract culture)轉換為協力的「夥伴文化」(partnership culture),
比較可能透過共同參與(cooperative)、協力同工(col-laborative)以營造互 信互惠、風險共承之治理效應(Glendinning, Powell and Rummery,2002;
引自李宗勳,2004)。
1990年代公私夥伴關係已成為公共政策的主要工具與治理模式,在 英國,夥伴關係是新工黨政府發展利害關係社會(stakeholder society)的基 石,並作為執行重要公共政策,例如都市更新、向年青人失業作戰等政 策的重要工具。在美國,夥伴關係對聯邦政府與州政府活化地方都市社 區的創始政策相當重要,也常常成為社區導向的治理模式(林玉華,
2004)。
林美華(2003)指出臺灣過去多是以政府為主體,提供福利;而今逐 漸演變成由社會團體提供服務,不再只是單純地由政府主導,這不同於 過去上對下的傳統互動,逐漸演變成政府與民間共同治理。目前非營利 組織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從以往對立到公私合夥,其意味著政府的角色 從服務供給者、生產者與規劃者轉變成服務的管理者、購買者(簽約外包) 與審查者(林淑馨,2015)。而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夥伴關係首重合作,
但因為彼此組織文化、背景皆不相同,存在著許多可能影響彼此夥伴關 係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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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夥伴關係的定義
Koliba, Meek,and Zia(2010;引自莊俐昕,2013) 認為公私夥伴關係 是一個公、私、第三部門之間的策略聯盟,他們共享風險與權利,並可 為方案增加範疇、視程與支持,彼此間的資源力量也能夠增加方案的可 行性、速度及效能。而Klijn 和Teisman (2003;引自陳敦源、張世杰,
2010)認為公私夥伴關係的定義為:公私行動者之間的長期合作關係,
在其中他們發展共同的產品或服務,並且共享風險、成本和利潤。這些 都是建立在彼此共享附加價值的觀念基礎上。此外Brinkerhoff and Brinkerhoff(2011;引自莊俐昕,2013)認為夥伴關係的定義應包括下 列指標:1.共同決定的目標;2.協力及以共識為基礎的決策;3.非科層結 構及過程;4.以信任為基礎,如同正式關係般穩定的非正式關係;5.夥 伴間共同存在的互動;6.結果及後果的責任分擔。
在臺灣,「協力」一詞經常與「夥伴」、「合夥」、「合作」「合產」等 混合使用,也常用於描述公私部門的互動關係,是指某特定事務的參與 者形成一種不屬於公部門亦不屬於私部門,而是屬於公私部門結合而成 的現象,在互動過程中,公部門與私部門產生平等互惠、共同參與及責 任分擔的關係(吳濟華,1994;吳英明,1996;林淑馨,2013)。曾冠球 (2011)指出公私夥伴關係泛指政府與廠商之具有共同願景與目標,並分 享權威、財務與技術資源,以及風險之一種制度安排。
當前政府業務已難以完全僅自辦,公私部門可以透過政策誘導建立 互動,參考上述學者對夥伴關係的界定,本研究對夥伴關係的定義為:
以契約成為正式公、私部門的合作依據,雙方具有共同目標、共同策劃 執行方案、共同承擔運作風險及成本、共享資源的運用。
二、夥伴關係的要素
要達成公私夥伴關係需要許多要素配合,對於公私部門來說,夥伴 關係是制度也是一種治理工具,要長久合作必須要有共同的目標及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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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林玉華(2004)、吳英明(1996)對於夥伴關係的要素,研究者做一統整 歸納:
(一) 彼此願意為共同目標而努力:公部門與私部門要彼此信任,
而信任的來源來自於公私部門協力關係應朝向共同目標發
而信任的來源來自於公私部門協力關係應朝向共同目標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