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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工程品質管理現況之探討

第二章 古蹟修復工程的品質管理

第二節 古蹟修復工程品質管理現況之探討

依據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之古蹟修復 工程採購辦法與古蹟修復的實務,參與古蹟修復工程的相關單位計 有: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委託建築師(設計/監造)、專業廠商(營 造廠)、縣市政府(主辦機關)、專家委員會與內政部(主管機關)等 單位,各單位在古蹟修復工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如圖 2-2-1 所示。

申報古蹟

(五) 督導及查核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 質管理工作。

(六) 督導施工廠商執行舊有文物之保護、工地安全衛生、交通 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七) 查核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

(八) 辦理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九) 監督新添設備之適宜性建議、測試及試運轉。

(十) 審查竣工文件及結算。

(十一) 協辦工作報告書及驗收。

(十二) 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十三) 辦理其他有關監造事項。

三、依據辦法,專業廠商應具有下列條件:

(一) 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設立之營造業(第十四條)。

(二) 具備之工程實蹟(第十四條)。

1.國定或第一級古蹟:具完成二件以上古蹟修復工程之實績。

2.省(市)、縣(市)定或第二級、第三級古蹟:未要求。

(三) 具備合格的工地主任(第十五條)。

1.國定或第一級古蹟:累積具有四年以上古蹟修復工程經驗,

且無不良紀錄者。

2.省(市)、縣(市)定或第二級、第三級古蹟:累積具有二年以 上古蹟修復工程經驗且無不良紀錄者,或領有中央古蹟主管 機關主辦之古蹟修復工程講習或培訓結業證書者。

(四)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合格傳統匠師(第十六條)。

1.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2.曾參與古蹟修復工作,並載錄於工作報告書中者。

機關、團體辦理古蹟修復工程培訓之結業證書者

四、依據辦法,專業廠商承攬古蹟修復工程,除需依合約完成工程外,

尚須:

(一) 於施工前,在監造單位督導下,清點、統計原有文物及構 件,並詳予記錄(第十八條)。

(二) 加強對於古蹟重要文物及構件之保護,並辦理保全、保險

(第十八條)。

(三) 依合約規定,確實要求工地主任及傳統匠師到場服務,非 經採購機關同意,不得更替名單(第十九條)。

(四) 依照監造人現場指示,謹慎處理原物修復工作;施工中有 疑義者,應報請監造人立即處理(第二十條)。

綜言之,辦法對古蹟修復工程的行政作業已有一全盤規劃,但對 古蹟修復工程實際執行的過程著墨較少;加以古蹟具有「獨特性」、「稀 有性」、「脆弱性」與「不可再性」等特性,在修復過程中,如何對「專 業技術」加以規範、記錄;對重要品質特性予以查驗;主辦機關、監 造單位與專業廠商間如何相輔相成,使古蹟修復工程能順利進行,並 能符合相關要求,且能累積與傳承相關專業技術是重要的課題。

因此,本研究乃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公布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建構古蹟修復工程施工 品質管理系統,以期能達到上述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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