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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將就國內外古蹟修復工作,在執行面的法令制度與研究概念等 進行分析:

(一) 法令:

國內目前相關法令主要為

1.文化資產保存法,1982。(以下簡稱文資法)

2.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1984。(以下簡稱細則)

3.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2001。(以下簡稱辦法)

這三項法令位階不同,前二者多為原則性規定,辦法中對於各項工 作雖列舉了條目,但與操作面的規範仍有頗大差距。

(二) 保存工法研究與培訓

與古蹟修復傳統工法和規範直接相關的研究,主要由文建會所主 導,包括:大木作、磚石作、傳統工具、彩繪、修復施工說明書等註 1, 但在實務工作上並未規範化的整合應用。文建會傳藝中心曾委辦傳統彩 繪、大木作、木雕等匠師培訓,亦未能在證照和實務上接軌。

(三) 保存科技工法研究與培訓

國內保存科技有系統的研究,起於內政部民政司自 1999 年起的三 期古蹟保存科技與應用技術的基礎研究,2003 年起並由建築研究所接手 推動五年中程整合型研究,921 地震後國科會亦曾推動三年期的「古蹟 暨歷史建築防震技術」整合型研究,其成果皆令人期待。文建會文資中 心籌備處曾舉辦石碑、彩繪、壁畫等短期培訓班,但與實務的工法建立 和工匠培訓仍有落差。

(四) 現代工程的參考

近年國內工程界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和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研 究所等部門的籌劃下,逐步建立營建工程的整合架構,在三級品管的觀 念下,推動工程品質管制的各項制度頗見成效。

二、中國大陸

註 1這些研究主要包括文建會在 1989 年委由薛琴、林瑞雄、閻亞寧作成的研究,及後續個別研究,詳 參閱本報告參考書目。

(一) 法令

1.文物保護法,1982。

2.文物保護法施行細則,1992。

大陸方面的法與細則和臺灣相同,對修復要求皆屬原則性的宣示,

頒行的各項行政命令,亦多為重點條目提示。註 2 (二) 研究

大陸國家文物局專案組成員杜仙洲先生曾作成「古建築修繕技術」

一書,並在海峽兩岸印行註 3,其內容涵蓋面甚廣,但討論範疇以北方官 式建築為主。祈英濤先生作成之「中國古代木結構建築的保養與維修」

(1986﹐文物出版社);內容以古建築的修復技術為主,內容精要但仍偏 重在操作原則的說明,未能顧及品質要求層面。前述研究主要內容皆為 傳統工法,甚少論及保存科學的層面。

(三) 規範

大陸的國務院建設部,於 1991 年公告了「古建築修建工程質量檢 驗評定標準」,北方地區﹐CJI 39-91,1995 年則公告了南方地區 CJI 70-96 的標準。內容涵蓋面相當完整且有各項品質檢驗之標準為其優點,但皆 以新作為基準,未涉及「修復」的內容,對保存科技修復亦未納入規範。

(四) 承德準則(草案)

國際上對於古蹟保存的觀念,基本上依循著雅典憲章(1931)和威 尼斯憲章(1962)的規範,近年並在尊重各國地域和文化差異性的思考 下,開展了有關真實性(The Authenticity)的探討,其中以澳洲的布 拉憲章(The Burra Charter)和奈良的真實性文件(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影響最為深遠。

大陸基於此項思潮,國家文物局召集專家長期討論,並在 2000 年 作成承德準則(草案),其內容對於修復的實質操作程序有頗為深入的

2

論述。

三、日本

日本對古蹟(文化財)保存的技術,因已有近百年的保存修復經驗,

其操作方式在各層面已建立普遍的共識,中央並無相關的規範,但有兩 項值得注意之處。

(一) 保存技術的保護

日本文化財保護法第五章之三為「文化財保存技術的保護」,並以 第八十三條之七 ~ 十二各條,明定保存技術的定義及保護方式。基本 上是以傳統技術為主,保存的對象包括人或團體。

(二) 技術指導

日本在平成九年(1997),由文化廳發佈「有關登錄有形文化財建 造物修護之設計監造相關技術指導」文件,明定受政府補助的各項修護 工程,其設計監造人員,應經文化廳認可。同時亦發佈「設計監理技術 指導人員認可基準」、「修護工程主任技術人員認可基準」及「修護設計 監理相關技術指導團體一覽表」等三份文件。由文件內容可瞭解日本對 修護技術規範的要求,主要藉受相當訓練與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團體)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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