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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古蹟修復工法程序與規範的檢討

第二節 國內古蹟技術的回顧

一、傳統技術與工法

傳統技術與工法的課題,包括了匠師、材料工具以及技藝規範等三 方面。

(一) 匠師

按「細則」第四十七條「古蹟修復工程應遴聘具有傳統或專業技術 人員為之」,「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六條,則 對傳統匠師的進一步界定為:

1.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2.曾參與古蹟修復工作,並載錄於工作報告書中者。

3.領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各該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 其他機關、團體辦理古蹟修復工程培訓之結業證書者。」

上述三項要件中,內政部曾在 1987 年和 1989 年進行兩次台閩地區 傳統工匠調查,其中對匠師的能力並未深入客觀評估。古蹟修復工作報 告書,多載明該工程之主要匠師及一般匠師,但能力亦未評估。第三項 的培訓,則至今仍未正式舉辦。

由是觀之,匠師的來源和施作能力的客觀機制相當薄弱,充其量為 消極資格而已,積極且正面的施作品質,仍需仰賴修復現場的要求。

(二) 材料工具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曾在 1989 年,委託作成傳統磚瓦製作及 傳統工具施作的兩項調查研究,但在實務上的應用卻相當有限。學界曾 對灰作、彩繪、灰料等材料進行初步分析,亦因應缺乏持續性的支持,

使研究流於片段性的資料。

原用材料的磚、石、灰、木、色料等,在鑑識分析與製作取得上出 現問題,工具則因現代電動工具的大量使用,改使目前修復的材料質感 與古蹟原物有明顯的落差。

(三) 技藝規範

傳統匠師的細部操作技藝,應為保存古蹟中另一項重要「無形文化 資產」的考量,日、韓等國對是項工作皆極重視,並賦以「人間文化財」

等稱謂。

國內對古蹟相關重要傳統技藝的調查研究甚少,除了大木作的陳專 琳,施添玉;雕刻的黃龜理、李松林;彩繪的郭新林、潘麗水、莊武男 等匠師作過專案研究外,餘幾赴之闕如,且調查成果多以匠師個人生活 技藝史為主,甚少在實質修復案例中應用。

文建會於 1989 年曾委託作成古蹟修復施工規範報告,但在內容有 頗多參考大陸北式傳統建築作法,與台閩地區建築特性出入較大,文建 會文資中心曾計畫研擬古蹟修復技術規範,但也因故未能執行。

目前古蹟修復工程有關傳統技藝規範,多在修復施工說明書中呈 現,經比對後可以發現,非但各版本內容出入甚多外,對基本的名詞用 語也出現紊亂不能齊一的現象。

二、現代科技

(一) 1999 年以前

內政部於 1999 年委託中國工商專校作成「古蹟保存科學架構與應 用之基礎研究」,其中對 1999 年之前的國內古蹟保存科學應用現況作了 專章討論註 2。其重點包括:

1.應用案例的調查(如表 3-2-1)

2.應用過程的檢討 3.執行問題分析 (二) 2000 年至今

受九二一震災的影響,古蹟保存科學的重要性形成共識,並主要反 映在下列每個方面。

1.官方

(1)修訂文資法第三十條,將現代科技與工法納入修復 體系。

(2)內政部民政司繼續二期的保存科學基礎研究,並由 建築研究所由 2003 年起接手,推動為期五年的「古 蹟暨歷史建築保存修復科技專案計畫」。註 3

(3)文建會文資中心籌備處按計畫進行相關研究。

2

詳閻亞寧等﹐1999﹐頁 11~17。

3內政部於 1999~2002 年間,由民政司委託中國技術學院作成三期的「古蹟保存科學架構與應用之 基礎研究」(1999),同研究(二)﹐2000 及同研究(三)﹐2002。2003 年起由建築研究所主導五 年中程計畫。

2.學界

(1)國科會支持「台灣古蹟及歷史建築防震技術之研究」

整合型研究計畫。註 4

(2)各校陸續設立相關系所或開設課程,並持續發表研 究論文。註 5

(3)由原先以建築界為主的研究工作,逐漸擴及森林、

農化、生物等領域。

3.業界

(1)更多的專業廠商投入,並透過與官方、學界合作研

(修)訂部份規範。註 6

(2)保存科技納入古蹟修復已成為常態現象,幾乎無案 不與。

(三) 品管觀念與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影響

品管的觀念在營建體系中行之已久,1995 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成立之後,「工程品管師」、「工地主任」培訓及「工程督導查驗」等制 度才具體落實。

古蹟修復近年援引此項經驗,已逐步開展「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

培訓,「施工說明會」以及「品管計畫書」等工作,亦已成為古蹟修復 工程的常態。

4該計劃係 921 震災後,由國科會進行的系列計畫之一,為期三年由成功大學建築系徐明福教授任 主持人。分項計畫包括:微震動、木竹、砌體構造分析與補強、灰作材料等。

5開始與古蹟保存直接相關的系所包括:台北藝術大學、雲林科技大學、中原大學、樹德科技大學、

成功大學建研所歷史理論組碩士班改名為歷史保存組,其他設建築系的各大學院校,亦多開設古 蹟保存或歷史建築再利用等課程。

6

2000 年中央標準局修訂木材防腐劑相關的 CNS 3000 與 CNS 14495 即為產官學者合作的一個例

在傳統技術上雖沒有大的改變,但就保存科技而言,卻已開始逐步 規範化的趨勢。國內古蹟保存科技應用的演變狀況,可以歸結如表 3-2-2。

由上表分析可知,文資法公告至今,保存科技的重要性已形成共 識,並逐步擴大其影響,然而在落實的實質可操作層面上,仍存在許多 問題。法令與制度體系規劃、技術支援體系的研究、施作執行體系的驗 證等三方面,都呈現明顯不足之處。另一方面在傳統技術的規範層面,

諸多問題仍持續未能解決。

表 3-2-1 古蹟保存科學修復技術調查綜理表(1981~1998)

表 3-2-2 國內古蹟保存科技應用概況表

第三節 修復工法本質的共通性

一、法令制度體系

文資法第三十條、細則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是修復工法與規範 的法令依據,但其內容仍屬於原則性的宣示。

「辦法」第三~七條、第十二條提出應用的時機與要項,辦法第十 六條、第二十六條則提出了「傳統匠師」、「專業技術人員」等名詞。這 些法條所規範的各種事項,都必須回歸到細則第四十五條的「審查」機 制把關與確認的工作。

「文資法細則第 45 條:古蹟之修復,其管理維護機關 (構) 、團 體或個人應將修復計畫連同設計圖說及預定施工期程,報經各該古蹟主 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古蹟主管機關收到古蹟修復計畫後,應於二個 月內邀集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由法令的設計觀察,一方面尊重了專業的判斷,同時也維持了客觀 審查的公平性,並沒有太多可議之處。但由於傳統技術與保存科技目前 仍缺乏客觀標準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設計、施作、審查等環節,往往 失控不能確保(確認)施作效果與品質,復以「辦法」第三十四條的績 效評鑑遲遲未能推行,法令制度雖立意良善,執行機制卻仍存在問題。

二、技術支援體系 (一) 傳統技術

傳統科技在技術支援體系的重點,為傳統材料的研究以及人才培育 這兩項工作。如前所述,傳統材料在時空轉換下,有頗多已由替代性材 料置換。當務之急在於透過「保存科技」的研究,一方面藉材質分析鑑 視古蹟各項原有材質及資料庫;再由試作研發確立各項材料的製程與檢 驗標準,方能徹底改善此種現象。這種作法耗時較久並無捷徑,在國外 已有頗多經驗可循。惟國內非但屬局部性的研究,且多以建築學領域者 為主,跨學門的整合仍在起步階段。

古蹟傳統匠師的培養既往極不重視,學界與官方非但沒有長期計劃 性的訓練,舉辦的各項短期培訓,也多因缺乏配套措施,和修復實務幾 乎完全脫節。近年來文建會傳統藝術中心成立後,已陸續展開培訓計 畫,惟其成效尚待觀察。

基本上傳統技術的技術支援體系,進展相當有限,幾乎全數仰賴民 間機制自行運作,整體情況與二十年前並無太大差別。

(二) 現代科技

技術支援體系是保存科技中最重要的環節,目前保存科技基本上包 括了物理、化學、生物以及結構等領域;幾乎所有的材料與工法都仰賴 國外進口,在國內直接或經加工後使用。

上游部分的代理商對於材料的基本性能、適用條件、施作程序、檢 驗方式等,多直接引用國外數據或經驗。設計者亦頗多未加審慎評估逕 行設計,承商或所謂的專門技術人員的施作品質,非但缺乏合理的規 範,其成效也多以「責任施工」的說法一筆帶過。

缺乏充分的認知,本土化試驗以及評估機制,是相當嚴重的問題,

然而這些工作卻需要長時間的研究與討論,才能累積可操作性的規範。

近年有頗多代理商正視此項課題,和各界建立合作關係逐步展開紮根工 作,但是整體現代科技在技術支援體系的力量仍相當的薄弱。註 7

三、施作執行體系

按文資法的精神古蹟應採傳統技術,現代科技與工法則是一種「必 要時」才能採用的途徑;「合理且適宜」應是評估的重要原則。在技術 支援體系不足的情況下,古蹟修復實務中普遍呈現著下列問題:

7參與研究的學術機構包括:成功大學、中原大學、雲林科技大學、樹德科技大學、台灣科技大學、

中國技術學院等校建築系、空設系;台灣大學、中興大學、宜蘭技術學院、東海大學、屏東科技 大學等校森林系、植物系、農化系、昆蟲系、生物系、地質系等,以及官方的文資中心、手工藝 研究中心、林試所、故宮科技室等,不但有量的提昇,在交流上也有頗多進展。

1.設計:設計失當、過當、規範不明、缺乏檢測等。

1.設計:設計失當、過當、規範不明、缺乏檢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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