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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內火災後緊急處理實例探討

第三節 台中刑務所

一、歷史背景

台中刑務所演武場位於台中市林森路三十三號,興建於日昭和十二 年 (西元 1937 年),為日治時期獄方為司獄官警日常練武所設之武道館 舍,台中市僅存之武德殿。日治初期,並無司獄官與監獄制度,監獄管 理事務由縣廳辦理。日明治二十九年(西元 1896 年)九月警察與監獄事務 正式分立,至日治末期,全島計有監獄八所包括本所三所(台北、台中、

台南),支所五所(宜蘭、花蓮港、新竹、嘉義、高雄),為了司獄官練 武需要,除了宜蘭與花蓮係直接使用當地武德殿外,其他六所皆設有所 屬之演武場,台中刑務所演武場即為其中之一3

建築主要包含演武場、附屬服務空間。建築本體為地上一層,外牆 為RC加強磚造屋架為木構架:屋頂主體形式為日式「入母屋屋頂」,上 半部屋頂面呈前後兩坡,下半部屋面呈前後四坡,前後屋面由上而下為 完整而連續的一個面。屋身主體構架為古典柱式素面面材,並留出較小 尺度的外廊4

二、火災紀錄

台中刑務所演武場發生火災的時間是西元2006 年 11 月 15 日的下午 3 點鐘左右。由附近居民敘述,因台中行務所演武場已荒廢許久,常有流 浪漢出入和聚集,雖消防隊於第一時間撲滅,但建物幾近全毀,其現況 如照片3-20。

三、檢討分析

台中刑務所於民國95 年 11 月 15 日下午慘遭祝融,台中市文化局立 即邀集多位文化資產審議委員組成緊急應變小組,並於隔日召開其火災 後緊急應變會議,並採三階段處理5如下所述:

3 http://taipedia.cca.gov.tw/taipedia/Entry/EntryDetail.aspx?EntryId=15759&b=1

4 http://taipedia.cca.gov.tw/taipedia/Entry/EntryDetail.aspx?EntryId=15759&b=2

5 台中刑務所演武場清理工作計畫概述,係參考由郭俊沛建築師事務所所執行之工作計畫其 中報告內容

(一)第一階段

1﹒演武場四周應架設安全圍籬,並設置保全機制管制現場出 入人員。

2﹒上網公告修復工程招標案先行撤銷,視結構鑑定結果及修 復可行性評估後,再循變更計畫程序辦理。

(二)第二階段

1﹒台中市文化局會同管理人配合消防單位進行火場鑑定。

2﹒另請專家學者配合火場鑑定進行現場文物或重要建築構件 清理。

(三)第三階段

1﹒依據第二階段辦理結果,暨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三 條規定30 天內提搶修計畫,及於 6 個月內提修復計畫。

2﹒演武場附屬建築的佔住戶及違建戶搬遷問題,俾利於後續 修復計畫的整體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之通盤檢討。

照片3-20 台中刑務所火災前後現況照片

古蹟類別 建築類型 構造形式

歷史建築 日式建築 木屋架、RC 加強磚造混 合

火災前 火災後

第四節 台北草山行館

一、歷史背景

草山行館位於台北市北投區湖底路,陽明山國家公園第一停車場 旁;建於民國初期(約西元 1920 年代)總佔地大約 4275 平方公尺,建築面 積584 平方公尺6。草山行館原屬台灣糖業株式會社招待所,原為接待日 本皇室太子裕仁所建;民國38 年 12 月,國民黨政府遷台,先總統蔣公 以草山行館為居處,而成為總統官邸,民國39 年 5 月,士林官邸修建完 成後才改為『夏季避暑行館』亦稱『草山老官邸』。民國 91 年十二月十 九日,台北市古蹟暨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決議登錄為歷史建築,並定名 為「草山行館」,由台北市政府文化局規劃為藝文沙龍7

草山行館主房大門為石砌牆,內部則為木造建築,主要規劃有主展 廳、餐飲廳、多功能演講廳、戶外展演區、休閒藝術區、營運管理中心 等區域8;草山行館周邊另有四棟附屬建築物,原為蔣宋美齡夫人與蔣公 隨從人員的居所,北市府規劃為藝術家工作室,免費提供台灣藝術家短 期居留與創作使用,規劃為創作工坊、生活空間等部分。

二、火災紀錄

行館火災發生時間於民國96 年凌晨 0 時 20 分左右,火災發生原因 經專案調查單位確認,行館餐廳西北側具汽油成分的縱火劑,因起火原 因應為人為縱火因素。一般鑑識火場成因時,若為電線膠皮破損引起短 路走火導致火警,稱為「一次痕」,又稱為「原因痕」;若為火災延燒到 電線導致短路的熔痕,稱為「二次痕」,又稱為「結果痕」,這次在火場 找到的電線都屬於「二次痕」,故初步排除電線走火可能性9,其現況如 照片3-20。

6 文字來源摘錄於http://www.epochtimes.com/b5/7/4/7/n1670779.htm

7 資料來源摘錄於http://www.epochtimes.com/b5/7/4/7/n1670639.htm

8 文字來源摘錄於http://travel.network.com.tw/tourguide/point/showpage/103020.html

9 資料來源摘錄於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410/4/cpsg.html

三、檢討分析

草山行館前身乃為總統行館,為一日式木造日式建築,且為接待日 本皇室太子之招待所,而主要構材除大門為石砌外皆為木材。由於過往 木造建築並無考慮防火功能,然並無於構材表面塗裝防火塗料,故本存 於火災發生之潛在危險性,而此案例起火原因乃人為縱火,因此更形成 建物火災防治困難度。

目前,台北市政府屬意直接按原圖復建保存,並無探討火災後緊急 清理保存相關操作。

照片 3-21 台北草山行館火災前後現況照片

古蹟類別 建築類型 構造形式

歷史建築 日式建築 木造與石砌

火災前 火災後

第四章 緊急處理程序架構之研礙

Planning Do Check Act

第一節 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災害管理

火災的發生期非常短,在台灣古蹟與歷史建築的火災案例之際,因此,

其應變的時間非常有限,故多預防,少災害的觀念是非常重要。古蹟與歷史 建築火災災害管理之各階段說明如下:

一、減災階段

主要是透過政策管理、各種因應措施,防止災害之發生或減輕災害 之影響。一般而言,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結構性措施( structural measure):指的是興建(設置)具體的設 備,作為事前防備之用。如設置滅火器、興建消防栓等。

(二)非結構性措施( non-structural measure):意指對於火災的問題作 全面性的規劃,隨時代的變遷來調整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非以硬 性的具體建設解決問題。如古蹟內全面禁止使用火源、吸菸等。

計畫是行動的依據,事先擬定災害管理計畫,協調各部門採取一致 的行動。應集結決策者、執行計畫者、受計畫影響者或計畫執行對象及 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就各方面之實務經驗與專業眼光,集思廣益訂定 確實有效之應變計畫。良好的應變計畫可使人員妥善利用有限資源,更 可避免災損擴大。如訂定管理維護計畫、火災緊急應變計畫、擬定疏散 避難演練計畫等,並據以進行日常管理。

本階段雖以管理維護單位為主,政府主管機關為輔,但在政策的執 行上,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協助,尤其是法規的配套,主管機關更是責 無旁貸。

二、整備階段

災害來臨前的準備,使其有足夠的能力熟悉運作程序、減少災時損 失。減災行動並不能抑制所有災害的發生,災害的發生常為一瞬間的變 化,要臨危不亂、避免災害擴大與災情損失,必須於平時做好充分準備,

應付災害發生時可能產生的各種狀況。主要包括二項工作:

(一)訓練

係建立緊急行動中之職權與責任,並儲備資源以支持救災行

動。訓練工作關乎災害處理、災害應變能力之執行,透過訓練工 作迅速明瞭組織的計畫及設備的運作,提升運作效率。除了機關 內部人員的訓練之外,尚應包括自願人員的訓練﹙例如熱心民眾 及民間救援團體等﹚。如火災疏散避難演練、火災應變小組操作訓 練、設施與裝備定期維護等。

(二)警告

於災害未發生時,預先發佈危險訊息,提醒民眾提高警覺、

做好防災準備工作。如禁菸、禁止使用火源之告示牌等。

三、應變階段

災害發生時的因應措施,除依事先擬定之災害應變計畫外,對於災 害發生時的應變作業,依照急迫性可分為災害緊急通報與災害應變中心 兩個應變時期,分述如下:

(一)災害緊急通報時期

災害緊急通報於應變小組成立前進行,係為爭取救災時效,

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必須於第一時間進行各級政府災害 權責單位複式多元通報。

(二)災害應變中心時期

災害應變中心時期起始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主要任務為動 員救災人力並啟動緊急醫療救護系統,於第一時間搶救古蹟與歷 史建築、週邊人民生命及財產,需要時並迅速疏散、收容與撤離 災民。

主要包含六個工作:

1﹒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扮演救災人員的指揮調度﹙縱向聯繫﹚與各部門的溝通 協調﹙橫向聯繫﹚之重要角色,並迅速發布或傳遞災害警報。

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有賴平時擬定的完善計畫、演習訓練與 防災意識。

2﹒動員

大規模災害發生之救災人力主要包含政府(警察、消防 人員)、軍方與民間三個體系。

3﹒災民的收容與撤離

火災潛勢區域或高風險地區應事先規劃安全緊急疏散逃 生路線及安全避難處所,以備不時之需。

4﹒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運作

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時,雖以古蹟保存為主,但仍應以 搶救民眾生命為首要工作,在啟動救災系統的同時,也須同 一時間啟動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來配合;緊急醫療救護應變計 畫,應配合當地的醫療資源與民眾就醫習慣而擬定。

5﹒實施交通管制

實施交通管制有利於救災人員救災車輛迅速進入災區,

並且避免閒雜人等進入災區而妨礙救災工作之進行。此外,

應加強巡邏、防制宵小趁隙作案。

6﹒防止二次災害發生

火災後古蹟與歷史建築可能發生倒塌、餘火復燃等皆可 能造成嚴重之二次災害。其不但會加重損失,更影響復原工

火災後古蹟與歷史建築可能發生倒塌、餘火復燃等皆可 能造成嚴重之二次災害。其不但會加重損失,更影響復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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