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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現場緊急清理保存相關事項

第一節 緊急清理前置工作

按『文化資保存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古蹟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有緊急 應變計畫之擬定』與『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因 重大災害有辦理古蹟或歷史建築緊急修復之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 有關機關代表成立應變處理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應變處理原則。

(二)指導轄內古蹟及歷史建築相關應變處理措施。

(三)其他相關事項。

本研究參考國內案例的經驗及依前述的相關文獻,並按文資法之精神多次研 擬,如圖 5-1 古蹟歷史建築火災後緊急清理保存流程圖,緊急清理保存程序將分 為清理前階段、清理中階段與清理後階段等三個階段進行,分別如下所述。

(一)清理前階段:應緊急設置甲種圍籬、成立應變小組、清理保存計畫擬 定、保護現場各項資料、並針對建物構材建立建立構材管理系統、建 立損毀判斷基準、建立構材記錄表單等程序。

(二)清理中階段:前置程序完成後應進行現場放樣工作,並進行現場清理 保存工作,如構材編號、初步處理等程序。

(三)清理後階段:就清理保存工作之成效與內容,進行檢討評估與分析,

並針對後續規劃提出建議事項。

此三階段操作內容及過程,應透過網路介面將緊急清理保存工作之過程及基 本資料,如構件基本數據、現況影像紀錄與政府政策方向等資訊公開,並將構材 基本數據、照片、結果等以資料庫檢索與網頁公告方式向外界公佈。

清理保存計畫擬定

由上述流程圖,古蹟歷史建築於發生火災後,現場應立即保護現場各項資 料,避免非相關人員進入遭二次破壞,爾後主管機關應會同專家學者至現場進行 堪驗,以暸解現場損毀情況,並提出緊急清理保存計畫;而現場緊急保護程序及 前置相關工作事項如下分述。

一、設置圍籬及保護棚架

受災的古蹟歷史建築現場應於火災後,第一時間內緊急設置圍籬,及搭 設保護棚架保護現場各項資料,避免非相關人員進入破壞現場的重要文物。

二、現場勘查及計劃擬定

主管機關應於消防隊確認火場已安全,立即會同專家學者及消防單位至 現場勘查,以暸解起火原因及受災範圍與損毀情況,並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召開火災事故緊急應變會議,提出相關應變計畫。

三、建立損毀判斷基準

本研究於建立損毀判斷基準時,依炭化的情況來分類,不作任何價值的 判斷。據此,擬訂了古蹟歷史建築火災後損毀判斷基準圖,而其判斷基準依 構材體積、損毀程度、及火害程度為分類依據,如圖 3-2 所示。為能盡速清 理火災現場,並能將具古蹟價值之物件保存下來,依前述古蹟歷史建築所使 用材料分為木構件、磚瓦石與文物等三類型物件,而損毀判斷基準圖,如圖 5-2 所示,其內容分別敘述如下:。

(一)木構件類修正後損毀判斷基準:

1﹒體積:體積損毀判斷修正為三類,第一類為體積大於或等於 8 公分者,需作第二次與第三次的分類;第二類為體積小於 8 公分者,直接裝箱;第三類為以不成形、零散或已成灰 燼者,以廢棄物清理。

2﹒外觀損毀程度:第一類外觀損毀分類則為,外觀無損毀(A1)、體 積損毀尺度<1/2 原尺寸代號為(A2)、體積損毀尺度≧1/2 原尺寸代號為(A3)。

3﹒火害程度:分為燻黑代號為(B)、輕微炭化-炭化深度<2cm 代 號為(C)、嚴重炭化-炭化深度≧2cm 代號為(D)等三類。

(二)磚瓦石類修正後損毀判斷基準:

1﹒體積:因磚瓦石修正後與初擬較為不同處,體積分類修正為具有 文物價值(有彩繪、雕塑…等)與無文物價值等兩類。

2﹒外觀損毀程度:具有文物價值者,依外觀的損毀程分為三類,依 序為外觀無損毀代號為(A1)、體積損毀尺度<1/2 原尺寸 代號為(A2)、體積損毀尺度≧1/2 原尺寸代號為(A3)為作 第二次的分類。

之建議,採考古挖掘方式的座標分類法;而座標分類法基本象限範圍以 1m×1m×1m 設限。因古蹟歷史建築的基本構材眾多且繁複,尤以傳統建築 更為複雜且多樣,可能於 1 ㎡範內具有 2 個構件以上存在同一座標範圍內,

木、磚瓦石與文物等三類,如附錄一所示。應記載區劃(發現的位置座標)、

第二節 現場清理保存工作

完成第一階段現場緊急保護工作後,至受災現場進行第二階段現場清理保存 工作,而此階段各項程序包括:一、鋪設木板保護地坪;二、現場環境規劃整理;

三、搭設臨時存放棚架;四、石材柱體暫時固定;五、構件清理保存鑑視;六、

建立架上構件編碼系統等程序,各項程序詳細內容分述如下:

一、鋪設木板保護地坪

進行現場清理保存調查工作前,為避免調查期間因人員、機械走動而破 壞地坪,故建議鋪設木板以保護已損壞及未損壞之地坪。

二、現場環境規劃整理

因火災後現場可能造成建物倒塌,為避免涉及人身安全,就災區範圍先 行規劃確認,如構件初步清理後臨時存放區、廢料臨時性存放區、工具儲放 及工作站等動線規劃。

三、搭設臨時存放棚架

現場清理保存調查工作時,具有大量初步清理後的構件,為供尚未移置 半永久性存區所需,應搭設臨時性存放棚架,並避免天候及人為因素而遭二 次破壞。

四、石材柱體暫時固定

火災燃燒時產生高溫,將石材類的構件造成嚴重爆裂情況,為避免進行 清理保存調查時,將因爆裂而散落於地面的石材清離,故應由專業石材匠師 進行石材暫時固定,而施作暫時固定所使用的粘著料應以可逆性為主。

五、構件清理保存鑑視

(一)建築構件清理保存

1﹒建築體主要木構件如木梁、木柱、中小型構件,應依前述研擬之 損毀判斷基準施作損毀程度判斷,續前利用工具施作構件初步清 理,待初步清理後利用氣泡布將其包護,以避免搬運、歸類時二 次破壞。

2﹒磚瓦泥塑類:同上所述施作損毀判斷,但不進行包護動作,則以 損壞程度分類裝箱,並移置存放等。

(二)附屬文物清理保存

1﹒神像類:寺廟建築具神像類文物,而神像類部份可包括木雕類、

泥塑類、塑膠類等,操作程序不同一般附屬文物,應另作處理。

2﹒匾額石碑類:同上所述,依研擬之損毀判斷基準施作損毀判斷,

並施以初步清理、包護、搬運、歸類等程序。

3﹒傢俱類:同上所述,依研擬之損毀判斷基準施作損毀判斷,並施 以初步清理、包護、搬運、歸類等程序。

(三)初步處理與妥善移置

現場清理保存時,應規劃構材初步整理歸類及暫時存放處,待完 成整理歸類後,移至可提供半永久性存放位置,並以搭架存放。

(四)施作過程的紀錄與資料建檔 六、建立架上構件編碼系統

因三川殿(含抱廈)的結構體仍尚存在,為暸解記錄其架上構件的損毀 狀況及墜落數量,本團對研擬一套獨立的架上構件編碼系統,並依本清理工 作之原則進行;此系統係參考閻亞寧撰寫的「古蹟修復過程中構材管理系統 之研究」,並經現場試作加以修正。

(一)構件編碼次序

此編碼原則以軸線上想向各構件為準,將構件所有的投影面,依 各假設性之參考座標,反為若干小區間;並依下列主要次序進行:

1﹒軸線方向座標:由外而內,由前而後(以 X 軸示之)。 2﹒水平方向座標:由左而右(以 Y 示之)。

3﹒垂直方向座標:由下而上(以 Z 示之)。

4﹒若構件跨越軸線或區間的長料,則以第一接觸之座標為準。

各軸線與三川殿中脊垂直之軸線稱縱軸(X),平行則橫軸(Y),

如圖 5-4、5-5 所示。主要編碼內容為縱剖面第一支(大通、含通隨、

雀替)以上,橫剖面門楣以下的部份。

A

B C

D E

F

X Y

中 軸 線

圖 5-4 中軸線方向示意圖

b a d c

f e g

X

Z

圖 5-5 座標區間示意圖

為便利資料電腦建檔及提存檢索,此編碼原則以樹枝型法為分類 組方式,將各種構材的位置資料,依其空間座標分類。並給予一個六 位代號。每個位置的代號均有其不同的特殊意義。編碼原則主要分為 縱剖及橫剖兩項,如下解釋。

(二)縱剖編碼原則

1﹒ :主要剖面座標代號(英文大寫 A、B、C…) A 剖面以梁架、山牆、出挑桁為座標代號。

2﹒ :區間座標代號(英文小寫字母 a、b、c…) B 相對於 A 之縱標剖面的橫縱區間代號。

3﹒ :高程座標代號(數字 1,2,3…) C1 C2

在 D 所決定的區間內,按自下而下的原則劃 分為若干不同的高程,給予兩位數字

01,02,03,…11,12,13 等代號。

4﹒ :水平座標代號(數字 1,2,3…) D1 D2

在 E 所決定的高程內,按自左而右的原則,

依序給予兩位數字 01,02,03,…11,12,13…的 代號。

例:三川殿明間左棟架為 A 軸線,而軸線上的 C 區間內之所有構件 編碼,如圖 5-6 所示。

此編碼:

1﹒第一碼大寫 A 為三川殿明間左棟架,座標代碼為 A。

A c ? ? ? ?

2﹒第二碼小寫 c 為三川殿明間左棟架的 c 區間。

3﹒第三、四碼為 c 區間上之高程,高程數有 8 格由 01 至 08 數字表 示。

4﹒第五、六碼為同高程上構件之代碼,由 01、02、03...表示之。

圖 5-6 構件編碼示意圖

(三)橫剖編碼原則

傳統木構架橫剖面有多層出挑,且木料較長並跨越多個區間,而 編碼次序較縱剖面為複雜,但基本編碼次序與原則不變;橫剖面複雜 程度以牌樓面為最高,因此下列編碼原則再分為軸線區分、出挑層區 分兩項。

1﹒ :主要剖面座標代號(英文小寫字母) A

橫剖面以楹(橫梁)為座標代號,而出挑層應以縱剖所設 定之區間由外而內,由前而後之次序並加數字 1、2、3。

2﹒ :主要軸線座標代號(英文大寫字母) B

以梁架、山牆、出挑桁為座標代號。若同區間中有兩組 斗栱組以上,則以中軸線區分,由左而右之次序,並加 數字 1、2、3。

3﹒ :高程座標代號(數字 1、2、3…) C1 C2

在 D 所決定的區間內,按自下而下的原則劃 分為若干不同的高程,給予兩位數字 01、

02、03、…11、12、13 等代號。

4﹒ :水平座標代號(數字 1、2、3…) D1 D2

在 E 所決定的高程內,按自左而右的原則,

在 E 所決定的高程內,按自左而右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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