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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國定古蹟元清觀火災,主體建築幾乎毀於一旦,接著 台中大雪山製材廠、台中武德殿、及陽明山草山行館連續發生火災,其中大 雪山製材廠火災後至今已近一年,火災現場仍無法進行緊急處理作業,引起 社會嚴重關切。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三條,與『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 處理辦法』(95.1),均明訂文化資產受重大災害,應進行緊急處理,然因國內 目前缺乏具體的處理程序,致使前述受災古蹟歷史建築,多無法順利進行復 建工作,頗為尷尬。

古蹟歷史建築雖有多樣的構造形式,但受災後的緊急處理仍依其特性與 文資法的精神,可歸納系統化的處理程序與操作準則,本研究以實際執行95 年4 月 9 日,元清觀火災經驗為基準,參照近年相關案例研擬古蹟歷史建築 火災災後緊急操作程序,希能為次階段執行手冊建立前置基礎。既往研究中 僅論及古蹟歷史建築防火策略與技術,且國內已有明確上位法令規範;然因 無文獻研究火災後之應變處置計畫,而使得無前例經驗可循。本研究將藉實 際案例國定古蹟元清觀,進行實地操作木構件清理、調查、研判、紀錄一系 列研究,並參考相關案例進行比對。研究過程主要以現場實地調查紀錄方式 進行,並試圖由操作緊急處置過程中,研擬最適用的保存方式,並提供往後 古蹟歷史建築遭受重大災害緊急處置和準則的參考,以及未來古蹟歷史建築 火災後之復建方式的依據。

因此,本研究參考國外之經驗及透過實地調查、整理、分析,其預期目 標為:

(一)提出緊急清理保存操作原則。

(二)擬定古蹟歷史建築火災災後緊急應變處理程序。

(三)研擬古蹟歷史建築火災災後構材損毀判斷基準。

(四)本研究研擬之古蹟歷史建築火災災後緊急應變處理程序,可先行 提供相關單位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五)本研究成果可作為次階段執行手冊建立之前置基礎。

第三節 名辭定義

本研究主要研擬出古蹟歷史建築火災緊急應變執行程序,故應針對『緊 急應變』的定義與範圍予以釐清界定。『緊急應變』一詞可由災害的處理到政 商的危機處理等,皆可謂之緊急應變的內容。而本文係針對古蹟歷史建築火 災的探討,故應由災害進行探討其相關緊急應變措施,並由相關文獻整理及 分析,加以釐清其定位。

(一)王小麗,《河道護岸緊急搶修工法評選之研究》

文中係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並 將水利工程緊急搶險、搶修工程依下列原則區分:

1﹒搶險(emergency work):指因天然災害致使水利設施發生損 壞或已發生險象,為防止損壞險象擴大所作之緊急搶救措施。

2﹒搶修(emergency repair):指天然災害之威脅已減退,為免水 利設施尚未修復、重建前,災害再次發生或擴大所作之緊急 搶修措施。

若水利設施遇重大天然災害時需作緊急處理之搶險、搶修工 程因屬時效任務,應使受災程度範圍縮減,以避免發生二次災害。

另緊急搶險、搶修工程,常常併案施工以達最低保護措施,或災 害現況無保護標的之安全之虞,則直接進行搶修工程。故此研究 將經濟部水利署之「緊急搶險」及「緊急搶修」統稱「緊急搶修」。

(二)孫仁鍵,《921 地震古蹟歷史建築緊急加固調查》

此研究提出在緊急加固施作規範上,國內目前尚無相關探 討,故孫仁健先生引用1998 年 Harthorn 緊急加固措施原則,而原 則分為下列四等級:

1﹒第一級:以救援為主要目的,邀求施作須迅速,緊急加固措 施的安全性要求較低,支撐僅能維持數天,或更少 即可。

2﹒第二級:此原則用於過渡時期,已建築物的搶救、檢查與修 復為主,安全性要求需較高,而時效性亦需更長。

3﹒第三級:固定建築物的臨時性緊急加固措施。

3﹒第四級:安全性要求屬最高級,時效性亦需延至建物修復完

成止。

古蹟歷史建築的緊急加固,時效性的需求應為較長,且須較 為適當的安全性的要求,以便爭取更充足的時間完成修復計畫。

(三)劉學仁,《我國核能電廠緊急應變機制之研究》

本文中對於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應針對核能電廠各種可 能發生危害的情況,在危機發生前,妥善訂定周全的計畫;包括 了應變組織及權責劃分、各類事故緊急處理的步驟等,防止事故 的持續惡化,以及減少災害的損失,對組織提出安全保障與避免 危機危害的預防措施。

(四)郭俊欽,《九二一震災地方行政部門緊急應變執行過程之研究─以 埔里鎮與東勢鎮為例》

此研究提出『緊急應變』係針對預警或無預警事件的及時反 應行為,而在學術或實務界的範圍甚廣,由災害的反應處理到政 治、商業的危機處理皆可稱為『緊急應變』的內容 。而文中對於 緊急應變的定義,只從相關的名詞代表特性,做分析及其差異性;

此研究係針對九二一震災探討,故對於『緊急應變』一詞,是指 對『災害』而定。

因此,在文中將緊急應變視為災害管理的一層,由災害管理 的觀念瞭解,應有關災害的類型、預防的方法、發生的時間、應 變的方式、復原的計畫及策略的檢討等,均為災害管理的重點。

而強調災變管理不應只是事件發生後的『反應』措施,更應重視 事件發生前的『預防』。文中並提出整合性災變管理體系,而其各 程序如下:

1﹒減災階段:由各種規劃與法令以防止可預防的災害或減輕災 害的影響。

2﹒準備階段:準備階段目的在於面臨災變發生時的應變能力。

3﹒應變階段:應變指當災變發生前、中、後,應立即採取搶救 生命、降低財產損失以及減少二次損壞的可能 性,並改善其復原的能力。

4﹒重建階段:可稱為復原階段,但以重建一詞則較為積極,且 非原貌復原。

第四節 研究流程

一、預期成果

國內對古蹟之防災原則與程序,雖有相關文獻,卻無文獻論及古蹟火災 後之處置原則與程序,致使當古蹟發生火災後緊急處置,並無依據與原則可 供參考。因此,進一步建立一套針對木構造古蹟火災後緊急清理保存操作程 序,確有其必要性。本研究將對國內對古蹟之防災原則與程序提出建議,同 時針對古蹟發生火災後緊急處置,建立一套針對木構造古蹟火災後緊急清理 保存操作程序,以供未來實際應變所需。未來在古蹟歷史建築發生火災危機 時,將可藉由本研究之研究成果,提供火災現場應變措施之重要參考,預期 成果與效益為:

(一)提出古蹟歷史建築火災後緊急清理保存操作原則與處理程序。

(二)由實際案例現場調查,建立古蹟歷史建築火災後構材損毀判斷基 準。

(三)藉研擬之古蹟歷史建築火災後緊急應變處理程序,可先行提供相 關單位操作之重要參考依據,並可作為次階段執行手冊建立之前 置基礎。

二、研究流程

本研究流程如圖1-1:

研究目的 研究方法 研究範圍 文獻蒐集

古蹟相關法規彙整

國內古蹟保存相關研

國外古蹟災後保存案

結論與建議

研擬操作程序 防災與建

現場作調查 資料與檢

歷史景研究序檢討 建立編碼系統

建立損毀判斷

理保存操作原則

作程序檢 核與修正

NO

YES

名詞定 例檢討分析

圖1-1 研究流程圖

第二章 國內外法規及案例探討

古蹟與歷史建築防火緊急清理之問題,其實是古蹟整個防火處理的一 環,因為良好的事前防火作業與周全計畫,對事情的發生機率可以降至最低,

對發生程度可以減至最小,對事後的緊急處理效果可以提至最高。所以要分 析古蹟與歷史建築緊急清理對策之方向,必須依序先從防火最早階段,日常 防火措施相關法規來瞭解,再進一步到火災後緊急應變相關法規階段,以及 最後階段之火災後調查、勘查、搶修、修復相關法規來逐步探討。

第一節 日常防火措施法規分析

一、我國日常防火措施

2006 年之前,我國古蹟與歷史建築常有被視為現代一般建築的迷思 中,因此認為必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三章消防設備條 文之規定,設置各種的消防設備,因而造成古蹟與歷史建築因為要架設、

施工、安裝消防設備,對古蹟原貌造成嚴重損害。另外消防單位也常會 對再利用及供公眾使用之古蹟與歷史建築,要求其需符合「各類場所消 防設備設置標準」設置必要之消防設備,否則不同意核發使用執照。結 果這對古蹟建築原貌及空間特色之破壞,造成不可彌補的後遺症。

自 2006 年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2 條「爲利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 之修復即再利用,有關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都 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已將上述對 古蹟及歷史建築強行遷就消防法規的規定已統一屏除掉,讓古蹟建築消 防設備或防火計畫可以依實際需要狀況,在不破壞古蹟原有外貌及特色 下,做最適宜設置之規劃,因而使古蹟保存與防火措施設計兩者保持平 衡狀態。

同樣自 2006 年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0 條,對古蹟之管理維護,

也有明確的防災規定,古蹟日常防火法規有完整的要求,讓古蹟由修復 工程到日常管理維護階段,都視為古蹟日常防火措施含蓋的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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