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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火災災後緊急處理程序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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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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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蹟歷史建築火災災後緊急處理 程序之研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報告.

(2) 古蹟歷史建築火災災後緊急處理 程序之研究. 研究主持人:李玉生 主任秘書 協同主持人:李東明 助理教授 研. 究. 員:閻亞寧 副教授 陳昶良 副教授 田耀遠 副教授. 研 究 助 理 : 蘇 耿 照.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

(3) 目 第一章. 錄. 緒論............................................ 1. 第一節 緣起...........................................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2 第三節 名詞定義....................................... 3 第四節 研究流程....................................... 5. 第二章. 古蹟歷史建築防災法規與制度研析............. 7. 第一節 國內外消防法規分析............................. 7 第二節 日常防火措施法規分析........................... 10 第三節 救火程序法規分析............................... 11 第四節 綜合分析....................................... 13. 第三章. 國內火災後緊急處理實例探討.................. 15. 第一節 國定古蹟元清觀................................. 16 第二節 大雪山製材廠................................... 25 第三節 台中刑務所..................................... 27 第四節 草山行館....................................... 29. 第四章. 緊急處理程序架構之研擬...................... 31. 第一節 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災害管理..................... 32 第二節 火災緊急處理程序............................... 36 第三節 火災緊急處理程序............................... 46. 第五章. 現場緊急清理保存相關事項.................... 49. 第一節 緊急清理前置工作............................... 49 第二節 現場清理保存記錄............................... 55 第三節 後續研判相關事項............................... 61. 第六章. 結論........................................... 63.

(4) 附錄一 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附錄-1 附錄二 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標準作業程序修正................. 附錄-12 附錄三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附錄-23 附錄四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修正....... 附錄-32 附錄五 火災原因調查實施要點............................... 附錄-41 附錄六 火災原因調查實施要點修正........................... 附錄-45 附錄七 復建計畫的選項與替選方案分析....................... 附錄-50 附錄八 日常防火防災規劃................................... 附錄-54 附錄九 審查意見回覆....................................... 附錄-56 附錄十 專家座談會會議記錄................................. 附錄-62.

(5) 圖. 目. 錄. 圖 1-1. 研究流程圖........................................ 6. 圖 3-1. 元清觀位置圖...................................... 17. 圖 3-2. 元清觀平面圖...................................... 17. 圖 3-3. 元清觀甲種圍籬設置位置圖.......................... 19. 圖 3-4 現場空間區位規劃圖................................ 21 圖 3-5 清理座標示意圖.................................... 21 圖 4-1. 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災害管理概念圖.................. 31. 圖 4-2. 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緊急處理程序.................... 37. 圖 4-3. 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緊急通報系統圖.................. 39. 圖 5-1. 古蹟歷史建築緊急清理保存流程圖.................... 50. 圖 5-2. 損毀程度研判基準圖................................ 52. 圖 5-3. 構材編碼系統圖.................................... 53. 圖 5-4. 中軸線方向示意圖.................................. 57. 圖 5-5. 座標區間示意圖.................................... 57. 圖 5-6. 構件編碼示意圖.................................... 59. 圖 5-7. 架上斗拱組同區間分類示意圖........................ 60. 表. 目. 錄. 表 3-1 台灣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案例........................ 15. 表 4-2 小構件存放分區數量表.............................. 24 表 5-1. 古蹟火災後緊急處置作業檢視項目.................... 54.

(6) 照. 片. 目. 錄. 照片 3-1. 右後側甲種圍籬照片............................... 20. 照片 3-2. 右前側甲種圍籬照片............................... 20. 照片 3-3. 前庭搭設棚架照片................................. 20. 照片 3-4. 地坪鋪夾板保護照片............................... 20. 照片 3-5. 後院 A 存放架照片................................. 20. 照片 3-6. 後院 B 存放架照片................................. 20. 照片 3-7. 柱珠石材假固定前照片............................. 20. 照片 3-8. 柱珠石材假固定後照片............................. 20. 照片 3-9. 構件原位編碼紀錄照片............................. 23. 照片 3-10 填寫編碼表單記錄照片............................. 23 照片 3-11 拍攝構件紀錄照片................................. 23 照片 3-12 量測構件數據紀錄照片............................. 23 照片 3-13 清理構件照片..................................... 23 照片 3-14 包覆構件紀紀錄照片............................... 23 照片 3-15 綁紮標籤紀錄照片................................. 24 照片 3-16 完成程序紀錄照片................................. 24 照片 3-17 小構件存放位置照片............................... 24 照片 3-18 大型構件存放照片................................. 24 照片 3-19 東勢大雪山製材廠火災前後現況照片................. 26 照片 3-20 台中刑務所火災前後現況照片....................... 28 照片 3-21 台北草山行館火災前後現況照片..................... 30.

(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緣起. 古蹟歷史建築,是由先人所遺留下的一項重要文化資產,且是社會與文 化發展過程中的風俗環境、技術經驗的傳承。從現今層面而言,古蹟歷史建 築的保存常因認定程序、時間、經費的關係,而無法有效的長久保存,且可 能因天災或人禍(如 921 震災、火災或土石流災害等),使古蹟歷史建築於一夕 之間消失,如彰化元清觀、大雪山製材廠、台中武德殿的大火,都是令人扼 脕的不幸經驗。 由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規中得知,文資法第二十條古蹟管理維護事項, 與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皆有明文規定,古蹟受重大災害 後,如地震、火災、風災等,應擬定緊急應變處理計畫與原則,雖有概略性 的規定,並無具體指出應如何操作及處置原則。雖國內曾有數次古蹟歷史建 築發生火災的案例,而彰化元清觀是自新文資法公佈施行以來,為國內首宗 古蹟發生火災的案例,與同具有木造古蹟歷史建築的鄰近國家如日本等,已 有明確法令規範及實際操作案例的經驗,相較國內對於古蹟歷史建築火災後 緊急處置顯得嚴重不足。 而國內對古蹟之防災原則與程序雖有少數相關文獻,卻無文獻探討古蹟 火災後之緊急處置原則與程序,致使當古蹟發生火災後緊急處置,並無依據 與原則可供參考。因此,進而建立一套針對木構造古蹟火災後緊急清理保存 操作程序,確有其必要性。. 1.

(8)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國定古蹟元清觀火災,主體建築幾乎毀於一旦,接著 台中大雪山製材廠、台中武德殿、及陽明山草山行館連續發生火災,其中大 雪山製材廠火災後至今已近一年,火災現場仍無法進行緊急處理作業,引起 社會嚴重關切。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三條,與『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 處理辦法』(95.1),均明訂文化資產受重大災害,應進行緊急處理,然因國內 目前缺乏具體的處理程序,致使前述受災古蹟歷史建築,多無法順利進行復 建工作,頗為尷尬。 古蹟歷史建築雖有多樣的構造形式,但受災後的緊急處理仍依其特性與 文資法的精神,可歸納系統化的處理程序與操作準則,本研究以實際執行 95 年 4 月 9 日,元清觀火災經驗為基準,參照近年相關案例研擬古蹟歷史建築 火災災後緊急操作程序,希能為次階段執行手冊建立前置基礎。既往研究中 僅論及古蹟歷史建築防火策略與技術,且國內已有明確上位法令規範;然因 無文獻研究火災後之應變處置計畫,而使得無前例經驗可循。本研究將藉實 際案例國定古蹟元清觀,進行實地操作木構件清理、調查、研判、紀錄一系 列研究,並參考相關案例進行比對。研究過程主要以現場實地調查紀錄方式 進行,並試圖由操作緊急處置過程中,研擬最適用的保存方式,並提供往後 古蹟歷史建築遭受重大災害緊急處置和準則的參考,以及未來古蹟歷史建築 火災後之復建方式的依據。 因此,本研究參考國外之經驗及透過實地調查、整理、分析,其預期目 標為: (一)提出緊急清理保存操作原則。 (二)擬定古蹟歷史建築火災災後緊急應變處理程序。 (三)研擬古蹟歷史建築火災災後構材損毀判斷基準。 (四)本研究研擬之古蹟歷史建築火災災後緊急應變處理程序,可先行 提供相關單位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五)本研究成果可作為次階段執行手冊建立之前置基礎。. 2.

(9) 第三節. 名辭定義. 本研究主要研擬出古蹟歷史建築火災緊急應變執行程序,故應針對『緊 急應變』的定義與範圍予以釐清界定。 『緊急應變』一詞可由災害的處理到政 商的危機處理等,皆可謂之緊急應變的內容。而本文係針對古蹟歷史建築火 災的探討,故應由災害進行探討其相關緊急應變措施,並由相關文獻整理及 分析,加以釐清其定位。 (一)王小麗,《河道護岸緊急搶修工法評選之研究》 文中係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 ,並 將水利工程緊急搶險、搶修工程依下列原則區分: 1﹒搶險(emergency work):指因天然災害致使水利設施發生損 壞或已發生險象,為防止損壞險象擴大所作之緊急搶救措施。 2﹒搶修(emergency repair) :指天然災害之威脅已減退,為免水 利設施尚未修復、重建前,災害再次發生或擴大所作之緊急 搶修措施。 若水利設施遇重大天然災害時需作緊急處理之搶險、搶修工 程因屬時效任務,應使受災程度範圍縮減,以避免發生二次災害。 另緊急搶險、搶修工程,常常併案施工以達最低保護措施,或災 害現況無保護標的之安全之虞,則直接進行搶修工程。故此研究 將經濟部水利署之「緊急搶險」及「緊急搶修」統稱「緊急搶修」。 (二)孫仁鍵,《921 地震古蹟歷史建築緊急加固調查》 此研究提出在緊急加固施作規範上,國內目前尚無相關探 討,故孫仁健先生引用 1998 年 Harthorn 緊急加固措施原則,而原 則分為下列四等級: 1﹒第一級:以救援為主要目的,邀求施作須迅速,緊急加固措 施的安全性要求較低,支撐僅能維持數天,或更少 即可。 2﹒第二級:此原則用於過渡時期,已建築物的搶救、檢查與修 復為主,安全性要求需較高,而時效性亦需更長。 3﹒第三級:固定建築物的臨時性緊急加固措施。 3﹒第四級:安全性要求屬最高級,時效性亦需延至建物修復完 3.

(10) 成止。 古蹟歷史建築的緊急加固,時效性的需求應為較長,且須較 為適當的安全性的要求,以便爭取更充足的時間完成修復計畫。 (三)劉學仁,《我國核能電廠緊急應變機制之研究》 本文中對於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應針對核能電廠各種可 能發生危害的情況,在危機發生前,妥善訂定周全的計畫;包括 了應變組織及權責劃分、各類事故緊急處理的步驟等,防止事故 的持續惡化,以及減少災害的損失,對組織提出安全保障與避免 危機危害的預防措施。 (四)郭俊欽,《九二一震災地方行政部門緊急應變執行過程之研究─以 埔里鎮與東勢鎮為例》 此研究提出『緊急應變』係針對預警或無預警事件的及時反 應行為,而在學術或實務界的範圍甚廣,由災害的反應處理到政 治、商業的危機處理皆可稱為『緊急應變』的內容 。而文中對於 緊急應變的定義,只從相關的名詞代表特性,做分析及其差異性; 此研究係針對九二一震災探討,故對於『緊急應變』一詞,是指 對『災害』而定。 因此,在文中將緊急應變視為災害管理的一層,由災害管理 的觀念瞭解,應有關災害的類型、預防的方法、發生的時間、應 變的方式、復原的計畫及策略的檢討等,均為災害管理的重點。 而強調災變管理不應只是事件發生後的『反應』措施,更應重視 事件發生前的『預防』 。文中並提出整合性災變管理體系,而其各 程序如下: 1﹒減災階段:由各種規劃與法令以防止可預防的災害或減輕災 害的影響。 2﹒準備階段:準備階段目的在於面臨災變發生時的應變能力。 3﹒應變階段:應變指當災變發生前、中、後,應立即採取搶救 生命、降低財產損失以及減少二次損壞的可能 性,並改善其復原的能力。 4﹒重建階段:可稱為復原階段,但以重建一詞則較為積極,且 非原貌復原。 4.

(11) 第四節. 研究流程. 一、預期成果 國內對古蹟之防災原則與程序,雖有相關文獻,卻無文獻論及古蹟火災 後之處置原則與程序,致使當古蹟發生火災後緊急處置,並無依據與原則可 供參考。因此,進一步建立一套針對木構造古蹟火災後緊急清理保存操作程 序,確有其必要性。本研究將對國內對古蹟之防災原則與程序提出建議,同 時針對古蹟發生火災後緊急處置,建立一套針對木構造古蹟火災後緊急清理 保存操作程序,以供未來實際應變所需。未來在古蹟歷史建築發生火災危機 時,將可藉由本研究之研究成果,提供火災現場應變措施之重要參考,預期 成果與效益為: (一)提出古蹟歷史建築火災後緊急清理保存操作原則與處理程序。 (二)由實際案例現場調查,建立古蹟歷史建築火災後構材損毀判斷基 準。 (三)藉研擬之古蹟歷史建築火災後緊急應變處理程序,可先行提供相 關單位操作之重要參考依據,並可作為次階段執行手冊建立之前 置基礎。. 5.

(12) 二、研究流程. 本研究流程如圖 1-1:. 研究目的. 研究方法. 研究範圍. 文獻蒐集. 古蹟相關法規 彙整. 核程 與序 修檢 正 操作. 程序檢討與分. 結論與建議. 資料建檔與檢索. 防災策略與建議. 案例檢討分 歷析 史背景研究. 6. 建立編碼系統. 建立損毀判斷 基準 清理保存操作原則 研擬操作程序. 現場操作調查. 研究流程圖. 圖 1-1. 國內古蹟保存 相關研究. 國外古蹟災後 保存案例. 名詞定義. NO. YES.

(13) 第二章 國內外法規及案例探討 古蹟與歷史建築防火緊急清理之問題,其實是古蹟整個防火處理的一 環,因為良好的事前防火作業與周全計畫,對事情的發生機率可以降至最低, 對發生程度可以減至最小,對事後的緊急處理效果可以提至最高。所以要分 析古蹟與歷史建築緊急清理對策之方向,必須依序先從防火最早階段,日常 防火措施相關法規來瞭解,再進一步到火災後緊急應變相關法規階段,以及 最後階段之火災後調查、勘查、搶修、修復相關法規來逐步探討。. 第一節. 日常防火措施法規分析. 一、我國日常防火措施 2006 年之前,我國古蹟與歷史建築常有被視為現代一般建築的迷思 中,因此認為必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三章消防設備條 文之規定,設置各種的消防設備,因而造成古蹟與歷史建築因為要架設、 施工、安裝消防設備,對古蹟原貌造成嚴重損害。另外消防單位也常會 對再利用及供公眾使用之古蹟與歷史建築,要求其需符合「各類場所消 防設備設置標準」設置必要之消防設備,否則不同意核發使用執照。結 果這對古蹟建築原貌及空間特色之破壞,造成不可彌補的後遺症。 自 2006 年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2 條「爲利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 之修復即再利用,有關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都 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 ,已將上述對 古蹟及歷史建築強行遷就消防法規的規定已統一屏除掉,讓古蹟建築消 防設備或防火計畫可以依實際需要狀況,在不破壞古蹟原有外貌及特色 下,做最適宜設置之規劃,因而使古蹟保存與防火措施設計兩者保持平 衡狀態。 同樣自 2006 年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0 條,對古蹟之管理維護, 也有明確的防災規定,古蹟日常防火法規有完整的要求,讓古蹟由修復 工程到日常管理維護階段,都視為古蹟日常防火措施含蓋的重要項目。. 7.

(14) 二、日本日常防火措施 日本古蹟建築一向被視為國民最珍貴的文化財產,因此很早就要求 必須注意防止火災對其之破壞,文化財建造物可依消防法施行令設計必 要之防火安全措施,以達到保護古蹟建築之目的。不過依日本文化財保 護法第 43 條規定,歷史建造物是不需要設置現代消防設備,除非得到文 化廳長官的許可,並且對古蹟保存影響極為輕微的情況下才能允許。 日本的消防法規於 1948 年(昭和 23 年)訂定,至今沒有大規模之變 化。但 1949 年(昭和 24 年)1 月 26 日位於奈良之百年古剎法隆寺之金堂 突然起火,寺內國寶之壁畫大半被燒毀。而後 1950 年(昭和 25 年)公佈建 築基準法,但同年名剎金閣寺火燒,有鑑於此乃於 1950 年(昭和 25 年) 制定文化財保護法,並在 1955 年(昭和 30 年)制定「文化財防火日」,規 定後來的十年內將九月一日定為全國防災日,並建立防火管理人制度。 1961 年(昭和 36 年)日本頒布消防法施行令,旋因日暮里大火之故,又制 定消防器具設備之檢定制度。綜觀日本消防法似乎並沒有對文化財火災 而有所大規模之變化,但在 1950 年(昭和 25 年)制定文化財保護法後,兩 者才產生明顯的互動關係。但是近年來日本許多古蹟建築全部或一部分 被轉化飲食店、住宿使用,文化財建造物的利用型態逐漸多樣化,因此 消防法施行令在平成 16 年 2 月做修訂,針對古蹟建築物多樣使用條件 下,要求在防火安全必須要採取防火措施,以提升其日常防火性能。 不過日本消防法施行令 32 條,對於像古蹟建築多樣性使用而要求設 消防設備有困難時,規定必須要由消防首長綜合判斷古蹟建築之位置、 構造、設備及文化資產價值的重要性,進行消防設備設置之指導。因此 必要時古蹟為符合防火規定需要,可與主掌古蹟建物之教育委員會、古 蹟所有人進行討論,綜合整理其意見,並將該古蹟價值保存視為第一優 先,適度地設置消防設備,並且也同時須與古蹟建築物相關人員進行充 分的協議。如果協議時候產生任何疑義時,應立即向消防廳連絡,讓其 處理能圓滿進行。 在古蹟日常防火管理維護上,日本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令對於任何 用途、規模、構造建築物的易燃材料危險物品管理、火源管理、防火設 備之設置及檢查、人員逃生教育訓練等,都有完整之規定,因此古蹟建. 8.

(15) 築的日常防火管理也自然被含括在消防法規定之內。事實上,古蹟本身 因為文化資產價值之特殊性,在修復時也都規定要研擬古蹟管理維護計 畫,其中必須包括「防火計畫」 。古蹟建築在許多情況下因為不能完全依 消防法規定設置各種消防設備,就必須加強建築物平時之易燃危險物品 管理、火源管理、人員教育訓練、電氣設備檢查等日常防火管理,以提 高古蹟建築的防火性能與安全等級。 三、美國日常防火措施 美國古蹟建築之歷史年代多並不久遠,但是卻已由國家防火協會單 獨訂定歷史建物防火法(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of Historic Structures , NFPA 914),對於古蹟建築防火安全的維護,有很完整而明確的要求。當 古蹟在修復計畫時,歷史建物防火法就規定先要進行並完成古蹟建築的 評估與調查,這包括建物歷史元素、空間特徵之認定,以及火災安全問 題之認定。經由這個再依火災欠缺點,提出防火改善計畫,包括適法防 火方式之選取、防火設計之檢討、初步防火查核與認可、定期防火查核 等。 對於古蹟因為要保存其歷史、文化、建築上的價值與特徵,須增設 防火措施,但卻又不能改變古蹟特徵,或不能依一般法規要求大量設置 防火設備時,就須加強其管理計畫、經營計畫、火災應變計畫、教育訓 練、定期合規查核、違規處分等之要求,讓歷史建物的日常防火措施更 趨周全,以達到確保古蹟建築防火安全之目的。. 9.

(16) 第二節. 救火程序法規分析. 古蹟及歷史建築火災搶救,分為建築物構造體及構件之滅火搶救,以及 內部重要文物搶救,以及建築物所在周邊環境場所的搶救,不同古蹟建築有 不同的重點考量,才能減輕火災之災害損失,其救火程序與一般建築大不同。 以木構造名剎歷史建物火災而言,不論是建物構造體與構件,或是內部 重要文物,像是木雕飾物等以及其所在週邊歷史環境場所,救火時何者有最 優先順序,以及該採用何種方式才不會造成二次傷害,都應該納入救火標準 程序之考量中。 以日本來說,由於每年皆要舉辦「古蹟防火日」之演練,再加上每個古 蹟建築在修復計畫階段需提出防火計畫,擬定日常預防火災的作業方式外, 對火災時搶救的策略與做法也須納入。因此轄區內消防人員、古蹟管理人員、 古蹟志工人員彼此之間要如何同心協力來救火,這些救火程序在實際演練前 就須預先建立,再於實際演練中修正為更適當之救火程序,於是該古蹟之救 火標準程序,無形中就建構完成而且完全可行。 反觀我國古蹟建築之救火程序,由過去幾個古蹟火災案例救火過程中可 看出,古蹟管理人員對古蹟火災救火的策略與方法,並無任何事前之討論考 慮與規劃,而地方轄區內之消防隊,對古蹟建築物與人員也並無事前之勘查 與討論溝通,對古蹟建築的歷史、文化、建築價值是什麼及在何處也並不了 解,一旦古蹟發生火災就立即趕到現場佈設水線,進行滅火之救火工作。消 防水柱直接對著古蹟建物構造體及構件噴撒,由於水壓強大而將古蹟構造體 及構件、藝術作品、重要文物造成二次傷害。換言之,過去因為平時欠缺建 立古蹟救火標準程序,事先未確定要採用何種適當的救火方式、配置多少適 宜的人力,以及搶救之救火行動與管理人員有何優先順序考慮,因此一場救 火行動下來,結果是古蹟建築不當救火行動所造成的問題損失與傷害,可能 比火災的直接損失與傷害還大。. 10.

(17) 第三節. 火災緊急應變法規分析. 一、災後緊急應變 我國現行「文化資產保護法」第 23 條,已有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 害緊急修復之規定,因此古蹟建物發生火災後之緊急應變,可以依法立 即進行修復之處理工作,以減少二次災害破壞。 另外我國針對古蹟及歷史建築之火災後處理,依文資法 23 條定有「古 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其中第 4 條規定需對古蹟及歷史 建築進行受災情況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措施。不過因為在救火 程序中古蹟及歷史建築早已被造成二次傷害,災後緊急應變措施已無法 挽回頹勢。因此基本上我國災後緊急應變計畫,偏重在火災結束後的善 後處理為主要重點。 美國古蹟及歷史建築的災後緊急應變處理法規,在 NFPA 914「歷史 建物防火法」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of Historic Structures)之第 11 章「管 理經營系統」 (Management Operational Systems)中有規定。要求古蹟建 築防火安全經理人與主管單位應擬定並執行「緊急應變計畫」 ,並送由管 轄機關認可核准。 「緊急應變計畫」須包括告知消防隊緊急類別及位置之 說明,以及指導消防隊到達現場時位置之說明。緊急連絡電話應張貼在 所有電話機上面或其附近。緊急逃生計畫要與消防隊合作完成,並每年 更新一次,需就各種活動經營條件有改變時的安全應變措施、人員配置, 於通報消防隊中註明。基本上,美國古蹟的緊急應變計畫是以搶救火災 的目的來研究,具有前瞻性,屬於救火程序規定範圍之要求。 我國消防署訂式「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第七條火災搶救作業要領中有關整備各搶救資料規定,並未將古蹟及歷 史建築列出。有關滅火攻擊以及破壞作業規定中,也未將古蹟及歷史建 築有特別規範,因此有可能在救火過程中造成古蹟二次破壞。有關對建 築專有特性須預擬各搶救應變指南及訓練之規定中,也未將古蹟及歷史 建築作特別規範,因此也會造成二次破壞。不過這些不足之規範,如要 對古蹟及歷史建築適當補充改善,應也不會有太大之困難,值得立即進. 11.

(18) 行去加強。 二、火災原因鑑識 任何建築火災發生原因在火災後都要確認出來,以做為火災傷害損 失責任歸屬與保險理賠依據,及未來火災預防之參考。因此火災原因之 鑑識,是所有國家都認為重要且謹慎專業的工作,必須由國家或國家公 認核准之單位及公認合格人員來擔任,因此美國對火災鑑識人員作業資 格訂有標準(如 NFPA 1033),對火災鑑識也訂有準則(如 NFPA 921)。但是 在火災原因鑑識的過程,鑑識人員對古蹟建築、文化、歷史價值位置的 不了解,很容易在執行鑑識工作時造成古蹟二次傷害,這種問題往往是 要依靠火災鑑識人員資格認定程序上,以及執行火災鑑識操作上須要加 強了解而可避免的。 我國消防署定有「火災原因調查實施要點」,這是屬於內部作業規 範,其中第四項有關「現場調查」規定,並未明確規範古蹟及歷史建築 之火災調查時應請古蹟專家到現場協助。因此從事古蹟建築火災原因調 查作業,對古蹟建築文化、歷史、建築價值的位置不認知及不清楚狀況 下,會任意翻動、剷除、堆放、搬移古蹟建築的構件遺留物,或室內文 物而不知已傷害古蹟,終將古蹟建築的文化資產價值更加破壞與抹滅。 另外我國消防署也訂有「火災原因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這也是屬於 內部作業規範,其中第九項有關於「災後勘查」之規定,對於現場調查 執行清理挖掘時,尚未有對古蹟及歷史建築火災處理需避免造成日後古 蹟文化資產考據之困難來做規範。因此目前消防單位火災鑑識人員在古 蹟現場工作時,常會在散落物中大量挖掘及移動位置,讓古蹟具歷史價 值之構件與文物再一次被破壞或消失,造成日後考據之困難。 以上這些火災原因調查的作業規定,是針對現代建築而制定,因此 只要經過條文的增加與補充,就可以將古蹟專家納入火災原因調查之成 員中;以及讓火災原因調查作業程序中單獨將古蹟建築合適的調查程序 與作業流程列出,就可避免火災原因調查人員在不了解古蹟情況下,變 成了破壞古蹟建築文化資產價值的無辜兇手。. 12.

(19) 第四節. 綜合分析. 古蹟及歷史建築火災後緊急清理程序,其目的是要減少古蹟及歷史建築 火災的二次破壞,並加速古蹟及歷史建築修復工作的進度。而綜合以上國內 外古蹟及歷史建築火災相關法規案例分析,可以得出以下概念值得我國來改 進。 一、日常防火措施 美國制定有單獨的「歷史建物防火法」 ,要求古蹟及歷史建物修復時 就需將必要之防火設備與系統,在不影響古蹟文化資產價值之原則規定 下,適度地導入古蹟中。此外對於消防設備之日常檢查維護,以及日常 使用的可能狀況與特殊使用變化,也都需納入日常經營管理的考量中, 讓消防隊人員一開始就已經了解古蹟及歷史建築的火災性能。 在日本雖然沒有制定單獨的古蹟及歷史建築的防火安全法,古蹟防 火措施主要依據依消防法令之規定,但是制定有文化財保護法,以及文 化財防火日,對於古蹟及歷史建築的防火措施之設置方式,可由消防隊 與古蹟建築管理人共同討論而決定。並在這個基礎下,每年要共同演練 防火及檢查火災相關因子。因此日本古蹟日常防火措施之設置,就是依 實際法規規定之管理與演練作業中逐漸完成,所以最具有可行性。 台灣古蹟之日常防火措施設置,過去常出現由地方消防隊,依據現 代一般建築之消防法規規定,強加消防設備用於古蹟建物上,造成古蹟 建物之文化資產特色價值的破壞。平常在管理經營上,古蹟管理人員也 未必與消防隊就消防設備檢查,以及古蹟建物歷史、文化、建築特色與 價值所在做討論,共同做決定適當之消防措施。2005 年起,古蹟建物可 以不適用消防法令之規定,這種消防隊人員對轄區內古蹟建築管理人員 檢討防火措施之基礎將更不容易存在,對古蹟建物之歷史、文化、建築 特色價值與位置,也更不易了解,因此很需要建立另一個古蹟防火措施 設置討論機制,讓地方消防隊的防火專業,能夠提供更有彈性及可行方 式的日常防火措施規劃與執行方式之建立。. 13.

(20) 二、救火程序 日本透過法制法的「古蹟防火日」一年舉辦一次活動,強制要求古 蹟所有人或管理人員,必須與當地社區防火志工,以及與轄區消防隊進 行救火搶救之演練。因此事前,古蹟建物所有人、管理人就需要與社區 防火志工共同討論古蹟建築的防火重點,以及古蹟建物的文化、歷史、 建築價值及其位置,做為搶救尚須注意的地方。同樣地,古蹟建物所有 人、管理人也需要在平時與轄區消防人員進行救火搶救方式的溝通,可 彼此了解古蹟建築的文化資產價值所在,以及古蹟建物日常防火措施弱 點所在,在火災真正發生時可以有效控制火災以減少災害範圍,又可以 將救火所造成二次傷害之可能降低。 台灣目前救火程序對古蹟建物並未有明確制度,使得古蹟使用人與 管理人並無正常且正式之平台與機會,不能與轄區消防隊做救火作業上 之討論。在彼此不明白情況下,救火時候搶救重點較容易錯誤,也容易 出現二次災害。因此急需要建立一個古蹟救火程序討論及演練活動機 制,讓古建物救火更有效率而無後遺症。 三、火災後處理 美國對於古蹟災後緊急應變已在法規中有明確規定,要求制定火災 應變計畫,讓火災依發生時消防人員可以用最快速的時間,到達最正確 的位置,展開最適當救火方式及有效的救火活動,讓古蹟建物火災的一 次災害與二次災害都能降至最小。 我國古蹟建物災後緊急應變法規,乃著重在古蹟建物火災後善後處 理之作業規定,以減少二次災害的擴大,但是對救火進行階段有關一次 災害及二次災害的控制,則並有所明確規定。這部分急需要透過制度的 建立,讓我國在火災發生時能做正確快速的反應,以提高古蹟在火災發 生初始就能被掌控並迅速展開有效的火災處理作業。. 14.

(21) 第三章 國內火災後緊急處理實例探討 由過往文獻記錄可得知,國內古蹟火災相關案例及統計報表並無詳細記 載,故較無完整之資料可供參考。僅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民國九十年度之『古 蹟防火相關課題調查與研究』始得進行研究。由陳海曙副教授對於國內古蹟 與歷史建築火災案例統計可得知,艋舺清水祖師廟為國內尚未施行文資法前 第一則案例,如表 3-1 所示。而彰化元清觀則是新文資法施行以來第一起古 蹟受火害案例。因筆者撰寫本研究時,國內接二連三發生三則歷史建築相繼 遭受火害的不幸消息,故納入四起近年發生古蹟歷史建築發生火災案例。. 表 3-1. 台灣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案例. 火災年代. 案例名稱. 火災原因. 1853. 艋舺清水祖師廟. 人為縱火. 1921. 鹿港龍山寺後殿. 用火不慎. 1970. 板橋林本源園邸來青閣. 用火不慎. 1974. 鹿港文開書院. 用火不慎. 1980. 淡水英商嘉士洋行倉庫. 用火不慎. 1993. 台北義芳居. 電器走火. 1995. 北港朝天宮後殿. 電器走火. 1998. 阿里山鐵路北門驛. 人為縱火. 1999. 台北蔡瑞月舞蹈研究社. 人為縱火. 2001. 花蓮林田山摩里沙卡. 用火不慎. 2002. 新竹湖口老街. 電器走火. 2002. 霧峰林家花園頤圃. 用火不慎. 2003. 總統府勤衛區. 用火不慎. 2006. 彰化元清觀. 電器走火. 2006. 台中刑務所演武場(武德殿). 用火不慎. 2006. 東勢大雪山製材廠. 人為縱火. 2007. 台北草山行館. 人為縱火. 【資料來源:96 年古蹟歷史建築防災教育訓練報告書,陳海曙】. 本研究依去年發生的三起古蹟與歷史建築發生火災案例,並已施以火災 後緊急處理程序,並加上今年發生的台北草山行館案例,逐一分析探討其緊 急處理程序上的差異性,分別如下所述。. 15.

(22) 第一節. 國定古蹟元清觀. 元清觀火災後清理保存工作現場調查記錄,於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進行至 9 月 14 日結束。並將清理保存之文物、構件依規劃區位存放完成,所記錄之 基本數據也利用數位建檔方式完成調查工作,並採用網頁公開操作過程、影 像資訊及基本資料檢索系統。 一、歷史沿革 元清觀,位於彰化市光華里民生路 207 號,如圖 3-1 所示。地處清代彰化 縣縣治東側,協鎮署前。主祀玉皇大帝,故俗稱天公壇,附祀觀音菩薩,. 為清代臺灣少數以「觀」為名稱的廟宇。 元清觀創建於清乾隆 28 年(西元 1763 年),迄今已有 243 年歷史, 由泉州晉江舊溫陵移民所捐建,因此前殿上方懸有「溫陵福地」匾一座。 按《彰化縣志》載,昔時元清觀前有戲臺一座,逢每年正月初九日玉皇 聖誕,火燭輝煌、徹宵如晝、演戲酬神長達十餘日,婦女焚香不絕、觀 者如堵。道光 28 年(西元 1848 年) ,山門及戲臺因地震損毀,戲臺自此 不曾再興工修建。同治五年(西元 1866 年),因建物日益腐朽,乃由陳 元吉等人倡議重修,此次重修時間長達 20 年有餘,直到光緒 13 年(西 元 1887 年)才全部完工,大致形成現今之規模。 日治時期,為了拓寬馬路,曾經拆去右側五分之一,如圖 3-2 所示。 因此造成殿宇左右失去平衡、外牆內縮,部份大木結構裸露。光復後, 彰化市公所曾於民國 45 年(西元 1956 年)將廟宇略加修整,並陸續於 民國 47 年(西元 1958 年)和 64 年(西元 1975 年)進行部分翻修,因 此段期間有大批的違建戶長年佔住,自行釘板隔間舉火而炊,以致於廟 宇遭到嚴重破壞。 民國 71 年(西元 1982 年) ,市公所與違建戶達成拆遷協議,並著手 進行整修工作。民國 74 年(西元 1985 年) ,內政部指定元清觀為臺閩地 區第二級古蹟,按 2005 年 2 月 5 日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四條 規定,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 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由於精省作業之需要﹐視為省定古. 16.

(23) 蹟之省轄第二級古蹟及自 86 年 7 月 1 日起公告之省定古蹟,自 88 年 7 月 1 日起視為國定古蹟,元清觀目前則名列為國定古蹟。 民國 95 年 4 月 9 日深夜慘遭祝融,歷經多次修復的彰化縣二級古蹟 元清觀又再次的摧毀。此次大火對於建築本體的損壞,包含正殿全毀, 三川殿部份毀損(結構尚稱完整)、後殿並末遭受波及。. 民 生. 觀. 清. 元. 路. 稜. 陳. 圖 3-2 元清觀平面圖. 17. 孔 廟. 路. 圖 3-1 元清觀位置圖.

(24) 二、現場清理保存工作 因元清觀火災後緊急清理保存工作現場相當雜亂及危險,應於現場 施作前進行工作計畫及現場空間利用規劃,以利於清理保存工作進行, 依據前述程序第一階段為前置緊急處理,其原則為現場緊急保護,而各 項程序內容如下: (一)緊急設置甲種圍籬 為避免其它非清理保存工作人員進入,而被破壞現場任何 有關清理保存工作資料及物件,需緊急設置甲種安全圍籬,保 護現場並減少二次破壞之可能性,如照片 3-1、3-2 及圍籬設置 如圖 3-3 所示。 (二)前庭搭架地坪鋪板 由於清理保存工作需在前庭廣場施作,應先於前庭搭設工 作棚架,供初步清理記錄之構件存放,避免木構件遭二次破 壞;因前庭為工作人員及行動機具主要出入動線,及暫存已記 錄完成之木構件,因此地坪需鋪夾板保護,避免因工作遭受破 壞,如照片 3-3、3-4 所示。 (三)現場空間區位規劃 清理保存工作現場空間,將會堆放構件、垃圾、廢棄物等, 因此需將現場空間區位需要審慎規劃,以利於施作時,現場之 流暢度及整潔。其現場空間區位規劃詳如圖 3-4 所示。 (四)後院搭設存放棚架 為能供完成清理保存後之大木構件存放,於後院搭設能遮 風蔽雨且具半永久性之棚架,供大木構件之存放及避免二次破 壞;除供構件存放外,若往後朝原貌復建方式,並能提供材料 使用之依據,如照片 3-5、3-6 所示。 (五)爆裂崩落石材假固定 石材經火害後因高溫產生爆裂情況,而碎片散落於地面 上,為避免清理過程中,將此些石材碎片不當清離,故應先行 於清理前施做暫時固定;黏著材料採可逆性的南寶樹酯,並輔 以必要的膠帶臨時固定。而無法施作暫時固定之石材碎片,分. 18.

(25) 類裝袋依柱位原地存放,以利於往後修復使用,如照片 3-7、 3-8 所示。 (六)現場區位座標放樣 緊急清理保存工作係參照考古學的研究方法進行,故利用 各柱位將現場空間施以區位劃分,後採用座標再將空間區位劃 分為最小單位空間,且利用標籤表示間距將其位置現場放樣, 如照片 4-1、4-2 所示。三川殿及抱廈的空間區位為 A1、A2、 A3、A4、A5、A6 符號示之;左過水廊的空間區位為 B1、B2、 B3 符號示之;右過水廊的空間區位為 C1、C2、C3 符號示之; 拜殿的空間區位為 D1、D2、D3 符號示之;正殿的空間區位為 E1、E2、E3;天井的空間區位為 F 符號示之。座標區分 X 軸 以英文小寫字母 a~n 共 14 個單位,Y 軸以阿拉伯數字 1~42 共 42 個單位,如圖 3-5 所示。座標平面範圍為每 1 ㎡,高度範圍 由地板至 1.8m 以下為基準,並藉座標編碼紀錄方式進行構件 掉落處之記錄。 因第一現場經消防隊的火場鑑識後,有大量殘磚破瓦及大 木構件已被擾動,且被移至堆放於天井區域,經研判此殘磚破 瓦堆及大木構件堆,應屬於正殿之處所有;因其已不屬第一現 場之區位,無法正確研判是否為第一現場位置,故施作構件編 碼紀錄時,以目前所堆放的第二現場進行編碼工作。. 範圍線. 圖 3-3 元清觀甲種圍籬設置位置圖. 19.

(26) 照片 3-1 右後側甲種圍籬照片. 照片 3-2 右前側甲種圍籬照片. 照片 3-3 前庭搭設棚架照片. 照片 3-4 地坪鋪夾板保護照片. 照片 3-5 後院 A 存放架照片. 照片 3-6 後院 B 存放架照片. 照片 3-7 柱珠石材假固定前照片. 照片 3-8 柱珠石材假固定後照片. 20.

(27) 圖 3-4. 現場空間區位規劃圖. 圖 3-5. 清理座標示意圖. 三、構件保存記錄 現場木構件清理保存調查記錄工作有下列分項工作: (一)原位編碼 將構件掉落原處進行編碼。其編碼依空間→座標→材料→ 類型→名稱,此五項層次進行編碼;另後六碼為構件之序號, 次序前一碼為月份;再次兩碼為日期;最後三碼為當日紀錄之 構件次序碼,如照片 3-9 所示。 (二)拍照記錄表單填寫 編碼後之構件與標版進行拍照記錄,並將構件與標版移置 工作站進行表單填寫、損毀判斷、初步清理工作等,並完成每 一程序後拍照記錄,如照片 3-10、3-11 所示。 (三)基本數據量測 構件移置清理工作站後,將進行編碼後之構件基本數據量 21.

(28) 測,並記錄構件損毀後之基本數據,包含構件之長、寬、高及 含水率,並將量測後之數據填寫於表單,如照片 3-12 所示。 (四)損毀程度判斷 基本數據量測後進行構件損毀程度判斷,判斷基準依建立 成之損毀程度研判基準圖進行,按研判基準圖的種類、損毀尺 寸、炭化深度進行損毀程度判斷,並依其不同材料填寫記錄表。 (五)構件初步清理 完成基本數據及損毀程度判斷後,進行構件初步清理,利 用軟毛刷或低壓空氣槍等工具,將其附著於構件上之雜物清 理,如照片 3-13 所示。 (六)構件包覆 構件完成初步清理後,為避免搬運時遭受二次破壞,為減 少搬運時之損毀,將利用氣泡布包覆其構件,小構件全包覆而 大型構件則採局部包覆方式,如照片 3-14 所示。 (七)標籤編碼 因構件需存放至存放架內,為使其構件標示之編碼,因此 需將編碼標籤綁紮於包覆構件之氣泡布外,以利於後續尋找構 件使用,如照片 3-15、3-16 所示。 (八)移置存放位置 完成以上記錄工作後,將小構件依空間區位及大小分類裝 箱,存放於民俗文藝館內鋼架;大木構件,則分架存放於後院 棚架並鋪設木板架高,其區分如下: 1﹒小構件存放位置 小構件存放架係依據現場清理座標分區規劃而設定, 而存放區分為七大區,分別為 A、B、C、D、E、F 區,因 具有中大型構件無法置入存放籃內,而特設一存放區並舖 設木板墊高存放,規劃為 G 區。每組存放鋼架共有 4 層, 每層可置入 2 入存放籃,每組存放架共計可置入 8 入存放 籃,小構件存放籃共計 85 籃。如表 3-2 與照片 3-17 所示。 2﹒大木構件存放位置. 22.

(29) 大木構件存放區分為五大架,分別為 A、B、C、D、E 組,而每組存放架則無法依據現場分區規劃而設定,因此 僅依存放架位置區分;A 組存放架水平向有 10 格存放位, 垂直向有 7 格存放位;B 組存放架水平向有 5 格存放位, 垂直向有 7 格存放位;C 組存放架則與 B 組存放架相同;D 組存放架水平向有 4 格存放位,垂直向有 7 格存放位;E 組存放架水平有 11 格存放位,垂直有 7 格存放位,如照片 3-18 所示。. 照片 3-9 構件原位編碼紀錄照片. 照片 3-10 填寫編碼表單記錄照片. 照片 3-11 拍攝構件紀錄照片. 照片 3-12 量測構件數據紀錄照片. 照片 3-13 清理構件照片. 照片 3-14 包覆構件紀紀錄照片. 23.

(30) 照片 3-15 綁紮標籤紀錄照片. 照片 3-16 完成程序紀錄照片. 照片 3-17 小構件存放位置照片. 照片 3-18 大型構件存放照片. 表 4-2. 小構件存放分區數量表. 架組. 分區. 數量(籃). A. A1、A2、A3、A4、A5、A6. 25. B. B1、B2、B3. 6. C. C1、C2、C3. 7. D. D1、D2、D3. 15. E. E1、E2、E3. 18. F. F. 14. G. 無法置入存放籃的中長構件. 0 85. 共計. 24.

(31) 第二節. 大雪山製材廠. 一、歷史背景 東勢大雪山製材場位於台中縣東勢鎮,興建於民國四十八年 (西元 1959 年)。大雪山製材廠附屬於大雪山林業公司,該公司擁有五百多公 頃,佔東勢鎮四分之一的土地。廠區使用大量的美援,由美國人規畫, 還有美國人的宿舍區,是台灣少有的美系工廠類型。廠房不論結構、樑 柱、承載機具、樓板都為木造結構。後因美規的機器剖面過大,紅檜原 木折損高,加上政策以造林替代伐木下,該製材廠於六十二年解散,閒 置卅年後規劃為林業文化園區 1 。 二、火災紀錄 東勢大雪山製材廠火災發生時間於西元 2006 年 11 月 15 日的林晨 0 時左右,據消防隊研判起火點在廠區北側二樓,但火場清理時未見爆裂 物,且火場鑑識並未查到可疑跡證,起火點應在廠房南側削皮機附近, 而起火原因尚調查中,其現況如照片 3-19。 三、檢討分析 東勢大雪山製材廠火災後緊急清理保存工作,主要依據『古蹟歷 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 及有關機關代表成立應變處理小組,其任務如下:一、訂定應變處理 原則。二、指導轄內古蹟及歷史建築相關應變處理措施。三、其他相 關事項」。 2 進行大雪山製材廠火災後相關緊急應變處理工作,而主要 工作原則及內容如下分述: (一)第一階段─緊急應變處理 1﹒召開緊急會議 2﹒搭設安全圍籬 (二)第二階段─清理保存. 1. 文字資料摘錄於http://e-info.org.tw/node/13978. 2. 大雪山製材廠服務建議書,薛琴主持. 25.

(32) 1﹒緊急支撐 2﹒構件清理鑑視 3﹒未來再利用可能性之評估. 照片 3-19 古蹟類別 歷史建築. 東勢大雪山製材廠火災前後現況照片 建築類型. 構造形式. 美式工廠. 全木造. 火災前. 火災後. 26.

(33) 第三節 台中刑務所 一、歷史背景 台中刑務所演武場位於台中市林森路三十三號,興建於日昭和十二 年 (西元 1937 年),為日治時期獄方為司獄官警日常練武所設之武道館 舍,台中市僅存之武德殿。日治初期,並無司獄官與監獄制度,監獄管 理事務由縣廳辦理。日明治二十九年(西元 1896 年)九月警察與監獄事務 正式分立,至日治末期,全島計有監獄八所包括本所三所(台北、台中、 台南),支所五所(宜蘭、花蓮港、新竹、嘉義、高雄),為了司獄官練 武需要,除了宜蘭與花蓮係直接使用當地武德殿外,其他六所皆設有所 屬之演武場,台中刑務所演武場即為其中之一 3 。 建築主要包含演武場、附屬服務空間。建築本體為地上一層,外牆 為RC加強磚造屋架為木構架:屋頂主體形式為日式「入母屋屋頂」,上 半部屋頂面呈前後兩坡,下半部屋面呈前後四坡,前後屋面由上而下為 完整而連續的一個面。屋身主體構架為古典柱式素面面材,並留出較小 尺度的外廊 4 。 二、火災紀錄 台中刑務所演武場發生火災的時間是西元 2006 年 11 月 15 日的下午 3 點鐘左右。由附近居民敘述,因台中行務所演武場已荒廢許久,常有流 浪漢出入和聚集,雖消防隊於第一時間撲滅,但建物幾近全毀,其現況 如照片 3-20。 三、檢討分析 台中刑務所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下午慘遭祝融,台中市文化局立 即邀集多位文化資產審議委員組成緊急應變小組,並於隔日召開其火災 後緊急應變會議,並採三階段處理 5 如下所述: 3. http://taipedia.cca.gov.tw/taipedia/Entry/EntryDetail.aspx?EntryId=15759&b=1 http://taipedia.cca.gov.tw/taipedia/Entry/EntryDetail.aspx?EntryId=15759&b=2 5 台中刑務所演武場清理工作計畫概述,係參考由郭俊沛建築師事務所所執行之工作計畫其 中報告內容 4. 27.

(34) (一)第一階段 1﹒演武場四周應架設安全圍籬,並設置保全機制管制現場出 入人員。 2﹒上網公告修復工程招標案先行撤銷,視結構鑑定結果及修 復可行性評估後,再循變更計畫程序辦理。 (二)第二階段 1﹒台中市文化局會同管理人配合消防單位進行火場鑑定。 2﹒另請專家學者配合火場鑑定進行現場文物或重要建築構件 清理。 (三)第三階段 1﹒依據第二階段辦理結果,暨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三 條規定 30 天內提搶修計畫,及於 6 個月內提修復計畫。 2﹒演武場附屬建築的佔住戶及違建戶搬遷問題,俾利於後續 修復計畫的整體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之通盤檢討。. 照片 3-20. 台中刑務所火災前後現況照片. 古蹟類別. 建築類型. 構造形式. 歷史建築. 日式建築. 木屋架、RC 加強磚造混 合. 火災前. 火災後. 28.

(35) 第四節 台北草山行館 一、歷史背景 草山行館位於台北市北投區湖底路,陽明山國家公園第一停車場 旁;建於民國初期(約西元 1920 年代)總佔地大約 4275 平方公尺,建築面 積 584 平方公尺 6。草山行館原屬台灣糖業株式會社招待所,原為接待日 本皇室太子裕仁所建;民國 38 年 12 月,國民黨政府遷台,先總統蔣公 以草山行館為居處,而成為總統官邸,民國 39 年 5 月,士林官邸修建完 成後才改為『夏季避暑行館』亦稱『草山老官邸』。民國 91 年十二月十 九日,台北市古蹟暨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決議登錄為歷史建築,並定名 為「草山行館」,由台北市政府文化局規劃為藝文沙龍 7 。 草山行館主房大門為石砌牆,內部則為木造建築,主要規劃有主展 廳、餐飲廳、多功能演講廳、戶外展演區、休閒藝術區、營運管理中心 等區域 8;草山行館周邊另有四棟附屬建築物,原為蔣宋美齡夫人與蔣公 隨從人員的居所,北市府規劃為藝術家工作室,免費提供台灣藝術家短 期居留與創作使用,規劃為創作工坊、生活空間等部分。 二、火災紀錄 行館火災發生時間於民國 96 年凌晨 0 時 20 分左右,火災發生原因 經專案調查單位確認,行館餐廳西北側具汽油成分的縱火劑,因起火原 因應為人為縱火因素。一般鑑識火場成因時,若為電線膠皮破損引起短 路走火導致火警,稱為「一次痕」,又稱為「原因痕」;若為火災延燒到 電線導致短路的熔痕,稱為「二次痕」,又稱為「結果痕」,這次在火場 找到的電線都屬於「二次痕」,故初步排除電線走火可能性 9 ,其現況如 照片 3-20。. 6 7 8 9. 文字來源摘錄於http://www.epochtimes.com/b5/7/4/7/n1670779.htm 資料來源摘錄於http://www.epochtimes.com/b5/7/4/7/n1670639.htm 文字來源摘錄於http://travel.network.com.tw/tourguide/point/showpage/103020.html 資料來源摘錄於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410/4/cpsg.html. 29.

(36) 三、檢討分析 草山行館前身乃為總統行館,為一日式木造日式建築,且為接待日 本皇室太子之招待所,而主要構材除大門為石砌外皆為木材。由於過往 木造建築並無考慮防火功能,然並無於構材表面塗裝防火塗料,故本存 於火災發生之潛在危險性,而此案例起火原因乃人為縱火,因此更形成 建物火災防治困難度。 目前,台北市政府屬意直接按原圖復建保存,並無探討火災後緊急 清理保存相關操作。. 照片 3-21. 台北草山行館火災前後現況照片. 古蹟類別. 建築類型. 構造形式. 歷史建築. 日式建築. 木造與石砌. 火災前. 火災後. 30.

(37) 第四章 緊急處理程序架構之研礙 本章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廿條、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辦法,以及消防 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並參照災害管理的觀念,提出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災 害管理概念如圖 4-1 所示;其中由應變階段與清理階段為本研究所提之緊急 處理,並研擬其程序架構。. 災 前. 災 中. Planning. Do. 災. 後. 時期 管理 功能. 階段. 減. 災. 相關 中央主管機關 單位 地方主管機關 管理維護單位. 管理維護計畫 主要 防災計畫(含 工作 緊急應變計 畫) 日常管理 管理 防 重點. 整. 備. 應. Check. 變. 鑑. 視. Act. 清. 理. 地方主管機關 管理維護單位 消防單位. 中央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 管理維護單位 消防單位 古蹟緊急應變 小組. 消防單位. 中央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 管理維護單位 古蹟緊急應變 小組 清理單位. 教育訓練 防災演練 保養維護. 現場管制 搶 救 滅 火. 火災原因鑑定. 現場清理. 災. 救. 災. 修. 圖 4-1 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災害管理概念圖. 31. 復. 修. 復. 中央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 管理維護單位 古蹟緊急應變 小組 修復單位. 修 檢. 復 討.

(38) 第一節. 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災害管理. 火災的發生期非常短,在台灣古蹟與歷史建築的火災案例之際,因此, 其應變的時間非常有限,故多預防,少災害的觀念是非常重要。古蹟與歷史 建築火災災害管理之各階段說明如下: 一、減災階段 主要是透過政策管理、各種因應措施,防止災害之發生或減輕災害 之影響。一般而言,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結構性措施( structural measure) :指的是興建(設置)具體的設 備,作為事前防備之用。如設置滅火器、興建消防栓等。 (二)非結構性措施( non-structural measure):意指對於火災的問題作 全面性的規劃,隨時代的變遷來調整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非以硬 性的具體建設解決問題。如古蹟內全面禁止使用火源、吸菸等。 計畫是行動的依據,事先擬定災害管理計畫,協調各部門採取一致 的行動。應集結決策者、執行計畫者、受計畫影響者或計畫執行對象及 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就各方面之實務經驗與專業眼光,集思廣益訂定 確實有效之應變計畫。良好的應變計畫可使人員妥善利用有限資源,更 可避免災損擴大。如訂定管理維護計畫、火災緊急應變計畫、擬定疏散 避難演練計畫等,並據以進行日常管理。 本階段雖以管理維護單位為主,政府主管機關為輔,但在政策的執 行上,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協助,尤其是法規的配套,主管機關更是責 無旁貸。 二、整備階段 災害來臨前的準備,使其有足夠的能力熟悉運作程序、減少災時損 失。減災行動並不能抑制所有災害的發生,災害的發生常為一瞬間的變 化,要臨危不亂、避免災害擴大與災情損失,必須於平時做好充分準備, 應付災害發生時可能產生的各種狀況。主要包括二項工作: (一)訓練 係建立緊急行動中之職權與責任,並儲備資源以支持救災行. 32.

(39) 動。訓練工作關乎災害處理、災害應變能力之執行,透過訓練工 作迅速明瞭組織的計畫及設備的運作,提升運作效率。除了機關 內部人員的訓練之外,尚應包括自願人員的訓練﹙例如熱心民眾 及民間救援團體等﹚ 。如火災疏散避難演練、火災應變小組操作訓 練、設施與裝備定期維護等。 (二)警告 於災害未發生時,預先發佈危險訊息,提醒民眾提高警覺、 做好防災準備工作。如禁菸、禁止使用火源之告示牌等。 三、應變階段 災害發生時的因應措施,除依事先擬定之災害應變計畫外,對於災 害發生時的應變作業,依照急迫性可分為災害緊急通報與災害應變中心 兩個應變時期,分述如下: (一)災害緊急通報時期 災害緊急通報於應變小組成立前進行,係為爭取救災時效, 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必須於第一時間進行各級政府災害 權責單位複式多元通報。 (二)災害應變中心時期 災害應變中心時期起始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主要任務為動 員救災人力並啟動緊急醫療救護系統,於第一時間搶救古蹟與歷 史建築、週邊人民生命及財產,需要時並迅速疏散、收容與撤離 災民。 主要包含六個工作: 1﹒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扮演救災人員的指揮調度﹙縱向聯繫﹚與各部門的溝通 協調﹙橫向聯繫﹚之重要角色,並迅速發布或傳遞災害警報。 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有賴平時擬定的完善計畫、演習訓練與 防災意識。 2﹒動員 大規模災害發生之救災人力主要包含政府(警察、消防 人員)、軍方與民間三個體系。 3﹒災民的收容與撤離 33.

(40) 火災潛勢區域或高風險地區應事先規劃安全緊急疏散逃 生路線及安全避難處所,以備不時之需。 4﹒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運作 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時,雖以古蹟保存為主,但仍應以 搶救民眾生命為首要工作,在啟動救災系統的同時,也須同 一時間啟動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來配合;緊急醫療救護應變計 畫,應配合當地的醫療資源與民眾就醫習慣而擬定。 5﹒實施交通管制 實施交通管制有利於救災人員救災車輛迅速進入災區, 並且避免閒雜人等進入災區而妨礙救災工作之進行。此外, 應加強巡邏、防制宵小趁隙作案。 6﹒防止二次災害發生 火災後古蹟與歷史建築可能發生倒塌、餘火復燃等皆可 能造成嚴重之二次災害。其不但會加重損失,更影響復原工 作的進行,故防止二次災害之發生也是應變階段的重要工 作。此外,因使用的器材或方法,亦可能對古蹟本體或相關 構件造成污損、位移或侵蝕等損傷,亦為防止二次災害發生 的重點。 此階段以消防單位為主,但管理維護單位、古蹟緊急應變小組應適 時提供指導,避免二次災害發生。若能成立古蹟專責的消防單位,則效 果更佳。 四、鑑視階段 係為尋找火災的成因、地點等,對火災的防止而言,是相當重要。 此階段以消防單位為主,但管理維護單位、古蹟緊急應變小組應適時提 供指導,以確保鑑視結果的可靠度,並避免對古蹟造成過度的擾動。 五、清理階段 針對災後的古蹟進行研判、分類、保存等活動。負責清理的單位, 應接受管理維護單位、古蹟緊急應變小組適時提供的指導。. 34.

(41) 六、修復階段 根據清理報告,提出修復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依行政程序進行 發包。修復單位應接受管理維護單位、古蹟緊急應變小組適時提供的指 導。. 35.

(42) 第二節. 火災緊急處理程序. 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 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 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 害防救會報備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皆訂有幫區災害防救計畫,其 中針對重大火災有特別提出檢討與對策,惟此類防救計畫並未涉及古蹟與歷 史建築的火災防救,建議古蹟與歷史建築的主管機關,針對轄區內有列管的 古蹟與歷史建築之各級政府機關,要求將「古蹟與歷史建築的火災」列入重 大火災考量,依災害防救法的精神,提出古蹟與歷史建築的防救計畫。並修 訂第三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將文建會列為「古蹟與歷史建築的 火災」之中央主管機關。 古蹟與歷史建築的火災緊急處理程序如圖 4-2 所示,說明如下: 一、防災準備 火災的緊急處理始於平時的準備,需與減災與備整階段的工作結 合,主要的工作有: (一)平時救災準備工作 1﹒建立緊急通報系統。 2﹒防災編組名冊保持常新。 3﹒防災教育訓練。 4﹒防災宣導及組訓。 5﹒舉行防災演習。 6﹒救災裝備保持機動堪用。 7﹒對古蹟與歷史建築進行踏勘調查。 (二)加強安全措施檢查 1﹒消防單位 (1)各消防大(分)隊應立即針對所有車輛進行各種性能檢 測,並補充足夠油料。 (2)各消防大(分)隊應立即針對所有相關救災器材(救生. 36.

(43) 船艇、救生衣、繩索、發電機等) ,實施事前保養並補充 (儲備)足夠油料。 (3)協調聯繫民間救難團體,於必要時提供相關救災裝備支 援。 (4)各種臨時性的裝備緊急採購,分送各消防分隊救災使用。 (5)準備緊急電源及照明設備。 2﹒工務單位 (1)通知電力公司做好電力維護措施。 (2)通知自來水公司做好水源(管)維護措施。 (3)通知瓦斯公司做好瓦斯管線維護措施。 (5)通知電信公司做好電訊維護措施。 3﹒古蹟與歷史建築主管單位 (1)通知管理維護單位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2)會同消防單位檢查古蹟與歷史建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建立專家資料庫 古蹟與歷史建築主管單位應建立專家資料庫,以便火災發生 時,可立即成立古蹟緊急應變小組,提供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搶 救的指導與協助。 防災準備. 火災發生. 火災通報. 救災動員. 搶救應變 緊急收容 及救濟 災後清理. 圖 4-2 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緊急處理程序. 37.

(44) 二、火災發生 火災發生的主要因失火或放火,致擴大延燒,而造成古蹟與歷史建 築的損毀或人命傷亡。 三、火災通報 (一)通報處理 消防單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管理維護單位或民眾 119 災 況報案後,進行下列通報處置: 1﹒派遣轄區消防大隊及分隊前往發生火災的古蹟與歷史建築, 進行人命搜救與火災的搶救,必要時同步派遣鄰近消防分隊 支援前往。 2﹒通報警察局派遣轄區分局及派出所前往災區交通管制及現場 警戒。 3﹒通報古蹟與歷史建築相關權責單位瞭解災況,並派員進行必 要之處置。 4﹒依後續案況通報各相關單位配合處理或進行協調工作。 5﹒應即報告機關首長及緊急應變小組,並陳報各級政府首長知 情。 6﹒請示是否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7﹒將發生之災變情形初報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8﹒將發生之災變情形初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救災單位 古蹟與歷史建築的火災緊急通報系統如圖 4-3 所示,另視災 況需要,協調及聯繫下列單位配合救災: 1﹒電信、電力、瓦斯、自來水公司等公用事業單位。 2﹒民間救難團體。 3﹒空中警察隊。 4﹒其他專技單位或人員。. 38.

(45) 行政院. 非 火 災 主 管 機 關. 中 央 非 防 火 或.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新 聞 局.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權責單位或 中央火災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單位). 消防署. 直轄市、縣(市)政府非火災權責單位或 非中央火災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 民眾或管理維護單位. 圖 4-3 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緊急通報系統圖. 四、救災動員 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通報後,下列單位應動員救災: (一)工務單位 1﹒緊急動員中國石油公司、台灣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中華 電信公司等。 2﹒協調聯繫中華民國瓦斯事業協會。 3﹒協調聯繫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4﹒請相關技師公會派技師支援搶修、搶險及相關技術事宜。 5﹒全面動員各鄉鎮市工程搶險隊及民間義勇組織參與現場搶救 任務。 6﹒呈報中央請求緊急支援,必要時請求國軍支援。 (二)警察單位 1﹒統合運用警察局各相關業務單位及早全面動員各單位編組人 員擔任現場督導管制及指揮所作業。 2﹒由單位首長擔任小組召集人,主管業務副首長擔任副召集人, 各單位主管擔任小組委員。 3﹒各相關分局全面動員所屬分駐派出所、警備隊及刑事組員警. 39.

(46) 擔任現場警戒管制任務。 4﹒全面動員義警、民防等協勤民力參與現場搶救及協助現場警 戒管制任務。 5﹒動員守望相助巡守組織及村里巡守隊人員,全面配合搶救工 作。 (三)消防單位 1﹒所屬消防同仁於災情發生時,能迅速通知停止輪休立即返隊, 全面動員趕赴現場支援。 2﹒所屬義消人員於接獲災情發生通報時,迅速至各分隊集結趕 往災區或自行前往災害現場,並向現場指揮官報到後,請示 任務派遣。 3﹒災害發生時,各編組人員,依各分組任務迅速動員,於災害 現場成立現場指揮所,並同步通知相關編組人員進駐災害應 變中心。 4﹒對於平日積極協助救災之民間救難團體及各鄉鎮市救生隊能 建立良好關係及聯絡方式,以便災害發生時能緊急連繫到場 支援協助。 5﹒每年定期調查並更新民間救難團體及各鄉鎮市救生隊相關資 料(如器材裝備清冊、負責人、連絡電話、通訊地址等)並 彙整成冊,以利災害發生支援調度。 6﹒定期輔導民間救難團體加強各項救災、救難及救援等民力訓 練,溝通彼此觀念、作法,灌輸各項救災指揮協調與救災作 業觀念,提升整體救災品質及效率。 7﹒災情持續擴大而無法立即全面處理,將災情呈報上級單位(消 防署),並請求軍方、空中警察隊或其他消防人力等支援搶 救,協助災區救援工作。 (四)古蹟與歷史建築主管單位 1﹒於災情發生時,能迅速赴現場掌握狀況,提供專業諮詢支援。 2﹒盡速聯絡專家學者,成立古蹟緊急應變小組。 3﹒將救災狀況回報各級古蹟與歷史建築主管機關。. 40.

(47) 五、搶救應變 進行搶救應變作業時,應注意現場火災狀況處置方式、二次災害的 防止及各單位依防救災權責如下: (一)火災狀況處置 1﹒火災發生。 2﹒受理報案: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民眾報案,立即了解掌握 時間、地點、火勢狀況、人員活動及受困情況、 天候條件、交通狀況。 3﹒出動派遣:指揮中心以無線電派遣轄區分隊出勤,各分隊基 地台接獲通知及了解狀況後,立即出動優勢戰力 前往(含人員、車輛、裝備及器材) ,並同步聯繫 警察、電力、自來水、瓦斯公司等單位人員至現 場配合搶救。 4﹒抵達現場:指揮官於現場了解事故類型(燃燒建築體、危害 物種類、數量、侵入情形、火煙地點、強度或顏 色、危害性、潛在危害發展性)→接受報到→回 報災情狀況→申請必要之戰力支援→設置指揮站 →命令下達、任務交付。 5﹒火場部署:指揮官初步決定(考量:時間、天候、水源供給、 救災戰力、建築物種類、建築物結構、建築物高 度、面積、區域大小、起火點、火勢之安危性、 火災蔓延性、生命安全危害、攻擊侵入點、周界 危險性、輔助消防力等) ,進一步決斷(考量優先 及次要目標戰力使用、分析戰力的結合產生效 果、執行搶救作業可能產生及衍生之問題影響、 搶災阻礙及排除之因應對策、統合災情)。 6﹒攻擊開始:指揮官派遣任務,人命搜救、水線部署 (水帶佈 線、佔據水源、中繼送水)、通風作業(排煙、降溫)、 周界防護、障礙排除、滅火攻擊(防禦、攻防、攻 擊)、財物維護。. 41.

(48) 7﹒人命救助:發現有人在陽台、窗口、屋頂等喊呼救,立刻利 用雙結梯,雲梯車施予救援或進入屋內引導至安 全地帶,若是現場內部還有人受困,立刻展開搜 救行動。 8﹒防止延燒:必須防止火苗向上及向橫側擴延,只要有延燒之 虞,判斷火勢無法壓制或一舉撲滅情況下,則必 須射水阻隔擴大延燒。 9﹒火勢控制:各分隊避免或減少二度損害(保持水源不斷、水損)、 殘火處理。 10﹒火勢撲滅:各分隊清理火場→收拾裝備→清點人數及裝備。 (二)二次災害的防止 1﹒在積極搶救的同時,亦應規劃防止二次災害的措施。 2﹒派員利用各種可資運用的器材或觀測器具,來防範災害現場 突發變故,避免二次災害的發生。 3﹒對受災建築物迅速進行危險度的判定,並施行緊急補強措施。 4﹒動用專業技術人員對古蹟與歷史建築進行檢測,以確實防止 再發生意外。 (三)各單位依防救災權責 1﹒警察單位 (1)現場管制。 (2)鄰近道路交通管制。 (3)災民疏散。 (4)死傷名單之調查。 (5)災區財物處理。 (6)防止犯罪。 (7)通報檢察官相驗。 (8)失蹤登記、上網協尋。 (9)搶救重要文物及證據保全。 (10)成立現場指揮所工作站。 (11)其他應變措施。. 42.

(49) 2﹒消防單位 (1)火災搶救。 (2)搶救人命。 (3)災民受困救援。 (4)搜尋失蹤災民。 (5)災民緊急送醫。 (6)死傷情形查報。 (7)災害損失查報。 (8)整合救災動員力量。 (9)成立現場指揮所工作站。 (10)其他應變措施。 3﹒工務單位 督導聯繫電力、電信、瓦斯、自來水之搶修。 4﹒其他支援單位 (1)提供救災人員飲食及後勤供給。 (2)搭設災害現場指揮所。 (3)其他應變措施。 5﹒古蹟與歷史建築主管單位 (1)配合古蹟緊急應變小組,提供救災諮詢。 (2)其他應變措施。 6﹒新聞單位 (1)媒體工作。 (2)其他應變措施。 六、緊急收容及救濟 (一)緊急收容前置作業 1﹒尋覓選定災變現場附近之適當臨時收容場所,並考慮下列條 件: (1)動線佳,交通出入方便。 (2)最好有管理單位可以配合,如學校、活動中心等。. 43.

(50) (3)環境夠寬敞,足夠放置床褥、炊具…。 2﹒規劃臨時收容場所空間配置。 3﹒準備基本設施及生活必須用品。 4﹒確定收容時間,做好管理上的因應工作。 (二)收容所作業 1﹒建立臨時服務中心。 2﹒建立完善支援系統,如配置醫護人員、社工師、心理諮商人 員等。 3﹒確認災民身份、統計災民人數、服務台設置,完成救濟物資 發放。 4﹒加強收容所識別系統及出入口管制。 5﹒基本設備與飲食給養之調配及補充供應。 6﹒確認罹難者及傷者身份,規劃慰問金發放事宜。 7﹒整合協助救災民間團體及義工,以發揮救助功能。 8﹒進行災民情緒安撫及心理輔導之下列安排事項: (1)協調大學相關科系協助輔導。 (2)動員義務律師、消保官、社工人員。 (3)安排法律扶助及心理輔導諮商事宜。 (4)特殊個案轉介服務。 (5)組織災民自治會、個案輔導。 9﹒緊急收容與救濟之作業程序:災民登記→災民收容→災民救 濟→調查服務→災民遣散。 七、災後清理 當災害完成搶救,災情已不再擴大,埋困人員全數挖出,結構物(體) 沒有傾塌之虞時,應變工作的階段即可告一個段落。然此時並非代表災 害已完全結束,而是開始進入善後處理的階段工作。 (一)災區環境清理:迅速恢復災區整潔,避免製造環境污染,以保持 良好的環境,維護居民的健康。 1﹒協調調度各公所支援人力、機具,並召集相關單位人員進行. 44.

(51) 研討環境清理之計畫。 2﹒於災區成立前進指揮中心進行垃圾清理轉運、災區消毒等相 關工作。 3﹒進行環境清理工作。 4﹒進行環境消毒工作。 (二)維持災區交通通暢:加強災區的交通疏導措施,以保持交通通暢 不會紊亂。 1﹒配合災害現場搶救作業的完成,逐漸將災區管制區域縮小範 圍,使附近因管制而壅塞的交通得以漸漸恢復暢通。 2﹒交通崗的管制工作,在不影響救災情況下,逐漸放寬通行條 件,以方便當地居民的進出。 3﹒災區居民恢復上班的重點時段,加強派遣警力疏導會發生車 流瓶頸的路口。 車流量大的重要幹道應設法全線疏通。 4﹒交通號誌故障或特別壅塞的幹道及路口,加強派員維持交通 順暢。 5﹒對違規路邊停放妨礙交通之車輛,加強實施拖吊,以保持車 道行車的順暢。 6﹒適度管制不相干車輛進入災區或外來觀光的車輛,以減少壅 塞的情形。 (三)受損古蹟與歷史建築安全鑑定:確認受損古蹟與歷史建築的狀況, 決定補強措施,以避免二次災害, 並進行清理工作。 (四)清理工作:古蹟與歷史建築的災後清理工作不同於一般建築物, 如何辨識、清理、保存經火災損偒(毀)的構造、構 件、文物等,對受損的古蹟與歷史建築之修復有極大 影響。清理工作的具體程序詳見第五章。. 45.

數據

圖 3-4  現場空間區位規劃圖  圖 3-5  清理座標示意圖  三、構件保存記錄  現場木構件清理保存調查記錄工作有下列分項工作:  (一)原位編碼  將構件掉落原處進行編碼。其編碼依空間→座標→材料→ 類型→名稱,此五項層次進行編碼;另後六碼為構件之序號, 次序前一碼為月份;再次兩碼為日期;最後三碼為當日紀錄之 構件次序碼,如照片 3-9 所示。  (二)拍照記錄表單填寫  編碼後之構件與標版進行拍照記錄,並將構件與標版移置 工作站進行表單填寫、損毀判斷、初步清理工作等,並完成每 一程序後拍照記錄,如
圖 5-6  構件編碼示意圖  (三)橫剖編碼原則  傳統木構架橫剖面有多層出挑,且木料較長並跨越多個區間,而 編碼次序較縱剖面為複雜,但基本編碼次序與原則不變;橫剖面複雜 程度以牌樓面為最高,因此下列編碼原則再分為軸線區分、出挑層區 分兩項。  1﹒          :主要剖面座標代號(英文小寫字母)  A  橫剖面以楹(橫梁)為座標代號,而出挑層應以縱剖所設 定之區間由外而內,由前而後之次序並加數字 1、2、3。  2﹒          :主要軸線座標代號(英文大寫字母)  B  以梁架、山牆、出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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