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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台北草山行館火災前後現況照片

第五章 現場緊急清理保存相關事項

照片 3- 21 台北草山行館火災前後現況照片

古蹟類別 建築類型 構造形式

歷史建築 日式建築 木造與石砌

火災前 火災後

第四章 緊急處理程序架構之研礙

Planning Do Check Act

第一節 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災害管理

火災的發生期非常短,在台灣古蹟與歷史建築的火災案例之際,因此,

其應變的時間非常有限,故多預防,少災害的觀念是非常重要。古蹟與歷史 建築火災災害管理之各階段說明如下:

一、減災階段

主要是透過政策管理、各種因應措施,防止災害之發生或減輕災害 之影響。一般而言,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結構性措施( structural measure):指的是興建(設置)具體的設 備,作為事前防備之用。如設置滅火器、興建消防栓等。

(二)非結構性措施( non-structural measure):意指對於火災的問題作 全面性的規劃,隨時代的變遷來調整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非以硬 性的具體建設解決問題。如古蹟內全面禁止使用火源、吸菸等。

計畫是行動的依據,事先擬定災害管理計畫,協調各部門採取一致 的行動。應集結決策者、執行計畫者、受計畫影響者或計畫執行對象及 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就各方面之實務經驗與專業眼光,集思廣益訂定 確實有效之應變計畫。良好的應變計畫可使人員妥善利用有限資源,更 可避免災損擴大。如訂定管理維護計畫、火災緊急應變計畫、擬定疏散 避難演練計畫等,並據以進行日常管理。

本階段雖以管理維護單位為主,政府主管機關為輔,但在政策的執 行上,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協助,尤其是法規的配套,主管機關更是責 無旁貸。

二、整備階段

災害來臨前的準備,使其有足夠的能力熟悉運作程序、減少災時損 失。減災行動並不能抑制所有災害的發生,災害的發生常為一瞬間的變 化,要臨危不亂、避免災害擴大與災情損失,必須於平時做好充分準備,

應付災害發生時可能產生的各種狀況。主要包括二項工作:

(一)訓練

係建立緊急行動中之職權與責任,並儲備資源以支持救災行

動。訓練工作關乎災害處理、災害應變能力之執行,透過訓練工 作迅速明瞭組織的計畫及設備的運作,提升運作效率。除了機關 內部人員的訓練之外,尚應包括自願人員的訓練﹙例如熱心民眾 及民間救援團體等﹚。如火災疏散避難演練、火災應變小組操作訓 練、設施與裝備定期維護等。

(二)警告

於災害未發生時,預先發佈危險訊息,提醒民眾提高警覺、

做好防災準備工作。如禁菸、禁止使用火源之告示牌等。

三、應變階段

災害發生時的因應措施,除依事先擬定之災害應變計畫外,對於災 害發生時的應變作業,依照急迫性可分為災害緊急通報與災害應變中心 兩個應變時期,分述如下:

(一)災害緊急通報時期

災害緊急通報於應變小組成立前進行,係為爭取救災時效,

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必須於第一時間進行各級政府災害 權責單位複式多元通報。

(二)災害應變中心時期

災害應變中心時期起始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主要任務為動 員救災人力並啟動緊急醫療救護系統,於第一時間搶救古蹟與歷 史建築、週邊人民生命及財產,需要時並迅速疏散、收容與撤離 災民。

主要包含六個工作:

1﹒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扮演救災人員的指揮調度﹙縱向聯繫﹚與各部門的溝通 協調﹙橫向聯繫﹚之重要角色,並迅速發布或傳遞災害警報。

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有賴平時擬定的完善計畫、演習訓練與 防災意識。

2﹒動員

大規模災害發生之救災人力主要包含政府(警察、消防 人員)、軍方與民間三個體系。

3﹒災民的收容與撤離

火災潛勢區域或高風險地區應事先規劃安全緊急疏散逃 生路線及安全避難處所,以備不時之需。

4﹒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運作

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時,雖以古蹟保存為主,但仍應以 搶救民眾生命為首要工作,在啟動救災系統的同時,也須同 一時間啟動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來配合;緊急醫療救護應變計 畫,應配合當地的醫療資源與民眾就醫習慣而擬定。

5﹒實施交通管制

實施交通管制有利於救災人員救災車輛迅速進入災區,

並且避免閒雜人等進入災區而妨礙救災工作之進行。此外,

應加強巡邏、防制宵小趁隙作案。

6﹒防止二次災害發生

火災後古蹟與歷史建築可能發生倒塌、餘火復燃等皆可 能造成嚴重之二次災害。其不但會加重損失,更影響復原工 作的進行,故防止二次災害之發生也是應變階段的重要工 作。此外,因使用的器材或方法,亦可能對古蹟本體或相關 構件造成污損、位移或侵蝕等損傷,亦為防止二次災害發生 的重點。

此階段以消防單位為主,但管理維護單位、古蹟緊急應變小組應適 時提供指導,避免二次災害發生。若能成立古蹟專責的消防單位,則效 果更佳。

四、鑑視階段

係為尋找火災的成因、地點等,對火災的防止而言,是相當重要。

此階段以消防單位為主,但管理維護單位、古蹟緊急應變小組應適時提 供指導,以確保鑑視結果的可靠度,並避免對古蹟造成過度的擾動。

五、清理階段

針對災後的古蹟進行研判、分類、保存等活動。負責清理的單位,

應接受管理維護單位、古蹟緊急應變小組適時提供的指導。

六、修復階段

根據清理報告,提出修復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依行政程序進行 發包。修復單位應接受管理維護單位、古蹟緊急應變小組適時提供的指 導。

第二節 火災緊急處理程序

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 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 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 害防救會報備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皆訂有幫區災害防救計畫,其 中針對重大火災有特別提出檢討與對策,惟此類防救計畫並未涉及古蹟與歷 史建築的火災防救,建議古蹟與歷史建築的主管機關,針對轄區內有列管的 古蹟與歷史建築之各級政府機關,要求將「古蹟與歷史建築的火災」列入重 大火災考量,依災害防救法的精神,提出古蹟與歷史建築的防救計畫。並修 訂第三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將文建會列為「古蹟與歷史建築的 火災」之中央主管機關。

古蹟與歷史建築的火災緊急處理程序如圖4-2 所示,說明如下:

一、防災準備

火災的緊急處理始於平時的準備,需與減災與備整階段的工作結 合,主要的工作有:

(一)平時救災準備工作

1﹒建立緊急通報系統。

2﹒防災編組名冊保持常新。

3﹒防災教育訓練。

4﹒防災宣導及組訓。

5﹒舉行防災演習。

6﹒救災裝備保持機動堪用。

7﹒對古蹟與歷史建築進行踏勘調查。

(二)加強安全措施檢查 1﹒消防單位

(1)各消防大(分)隊應立即針對所有車輛進行各種性能檢 測,並補充足夠油料。

(2)各消防大(分)隊應立即針對所有相關救災器材(救生

船艇、救生衣、繩索、發電機等),實施事前保養並補充

(儲備)足夠油料。

(3)協調聯繫民間救難團體,於必要時提供相關救災裝備支 援。

(4)各種臨時性的裝備緊急採購,分送各消防分隊救災使用。

(5)準備緊急電源及照明設備。

2﹒工務單位

(1)通知電力公司做好電力維護措施。

(2)通知自來水公司做好水源(管)維護措施。

(3)通知瓦斯公司做好瓦斯管線維護措施。

(5)通知電信公司做好電訊維護措施。

3﹒古蹟與歷史建築主管單位

(1)通知管理維護單位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2)會同消防單位檢查古蹟與歷史建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建立專家資料庫

古蹟與歷史建築主管單位應建立專家資料庫,以便火災發生 時,可立即成立古蹟緊急應變小組,提供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搶 救的指導與協助。

防災準備

火災發生

火災通報

救災動員

搶救應變

緊急收容 及救濟

災後清理

圖4-2 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緊急處理程序

二、火災發生

火災發生的主要因失火或放火,致擴大延燒,而造成古蹟與歷史建 築的損毀或人命傷亡。

三、火災通報

(一)通報處理

消防單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管理維護單位或民眾119 災 況報案後,進行下列通報處置:

1﹒派遣轄區消防大隊及分隊前往發生火災的古蹟與歷史建築,

進行人命搜救與火災的搶救,必要時同步派遣鄰近消防分隊 支援前往。

2﹒通報警察局派遣轄區分局及派出所前往災區交通管制及現場 警戒。

3﹒通報古蹟與歷史建築相關權責單位瞭解災況,並派員進行必 要之處置。

4﹒依後續案況通報各相關單位配合處理或進行協調工作。

5﹒應即報告機關首長及緊急應變小組,並陳報各級政府首長知 情。

6﹒請示是否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7﹒將發生之災變情形初報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8﹒將發生之災變情形初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救災單位

古蹟與歷史建築的火災緊急通報系統如圖4-3 所示,另視災 況需要,協調及聯繫下列單位配合救災:

1﹒電信、電力、瓦斯、自來水公司等公用事業單位。

2﹒民間救難團體。

3﹒空中警察隊。

4﹒其他專技單位或人員。

民眾或管理維護單位

擔任現場警戒管制任務。

4﹒全面動員義警、民防等協勤民力參與現場搶救及協助現場警 戒管制任務。

5﹒動員守望相助巡守組織及村里巡守隊人員,全面配合搶救工

5﹒動員守望相助巡守組織及村里巡守隊人員,全面配合搶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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