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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緊急處理程序架構之研擬

第二節 火災緊急處理程序

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 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 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 害防救會報備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皆訂有幫區災害防救計畫,其 中針對重大火災有特別提出檢討與對策,惟此類防救計畫並未涉及古蹟與歷 史建築的火災防救,建議古蹟與歷史建築的主管機關,針對轄區內有列管的 古蹟與歷史建築之各級政府機關,要求將「古蹟與歷史建築的火災」列入重 大火災考量,依災害防救法的精神,提出古蹟與歷史建築的防救計畫。並修 訂第三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將文建會列為「古蹟與歷史建築的 火災」之中央主管機關。

古蹟與歷史建築的火災緊急處理程序如圖4-2 所示,說明如下:

一、防災準備

火災的緊急處理始於平時的準備,需與減災與備整階段的工作結 合,主要的工作有:

(一)平時救災準備工作

1﹒建立緊急通報系統。

2﹒防災編組名冊保持常新。

3﹒防災教育訓練。

4﹒防災宣導及組訓。

5﹒舉行防災演習。

6﹒救災裝備保持機動堪用。

7﹒對古蹟與歷史建築進行踏勘調查。

(二)加強安全措施檢查 1﹒消防單位

(1)各消防大(分)隊應立即針對所有車輛進行各種性能檢 測,並補充足夠油料。

(2)各消防大(分)隊應立即針對所有相關救災器材(救生

船艇、救生衣、繩索、發電機等),實施事前保養並補充

(儲備)足夠油料。

(3)協調聯繫民間救難團體,於必要時提供相關救災裝備支 援。

(4)各種臨時性的裝備緊急採購,分送各消防分隊救災使用。

(5)準備緊急電源及照明設備。

2﹒工務單位

(1)通知電力公司做好電力維護措施。

(2)通知自來水公司做好水源(管)維護措施。

(3)通知瓦斯公司做好瓦斯管線維護措施。

(5)通知電信公司做好電訊維護措施。

3﹒古蹟與歷史建築主管單位

(1)通知管理維護單位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2)會同消防單位檢查古蹟與歷史建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建立專家資料庫

古蹟與歷史建築主管單位應建立專家資料庫,以便火災發生 時,可立即成立古蹟緊急應變小組,提供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搶 救的指導與協助。

防災準備

火災發生

火災通報

救災動員

搶救應變

緊急收容 及救濟

災後清理

圖4-2 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緊急處理程序

二、火災發生

火災發生的主要因失火或放火,致擴大延燒,而造成古蹟與歷史建 築的損毀或人命傷亡。

三、火災通報

(一)通報處理

消防單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管理維護單位或民眾119 災 況報案後,進行下列通報處置:

1﹒派遣轄區消防大隊及分隊前往發生火災的古蹟與歷史建築,

進行人命搜救與火災的搶救,必要時同步派遣鄰近消防分隊 支援前往。

2﹒通報警察局派遣轄區分局及派出所前往災區交通管制及現場 警戒。

3﹒通報古蹟與歷史建築相關權責單位瞭解災況,並派員進行必 要之處置。

4﹒依後續案況通報各相關單位配合處理或進行協調工作。

5﹒應即報告機關首長及緊急應變小組,並陳報各級政府首長知 情。

6﹒請示是否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7﹒將發生之災變情形初報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8﹒將發生之災變情形初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救災單位

古蹟與歷史建築的火災緊急通報系統如圖4-3 所示,另視災 況需要,協調及聯繫下列單位配合救災:

1﹒電信、電力、瓦斯、自來水公司等公用事業單位。

2﹒民間救難團體。

3﹒空中警察隊。

4﹒其他專技單位或人員。

民眾或管理維護單位

擔任現場警戒管制任務。

4﹒全面動員義警、民防等協勤民力參與現場搶救及協助現場警 戒管制任務。

5﹒動員守望相助巡守組織及村里巡守隊人員,全面配合搶救工 作。

(三)消防單位

1﹒所屬消防同仁於災情發生時,能迅速通知停止輪休立即返隊,

全面動員趕赴現場支援。

2﹒所屬義消人員於接獲災情發生通報時,迅速至各分隊集結趕 往災區或自行前往災害現場,並向現場指揮官報到後,請示 任務派遣。

3﹒災害發生時,各編組人員,依各分組任務迅速動員,於災害 現場成立現場指揮所,並同步通知相關編組人員進駐災害應 變中心。

4﹒對於平日積極協助救災之民間救難團體及各鄉鎮市救生隊能 建立良好關係及聯絡方式,以便災害發生時能緊急連繫到場 支援協助。

5﹒每年定期調查並更新民間救難團體及各鄉鎮市救生隊相關資 料(如器材裝備清冊、負責人、連絡電話、通訊地址等)並 彙整成冊,以利災害發生支援調度。

6﹒定期輔導民間救難團體加強各項救災、救難及救援等民力訓 練,溝通彼此觀念、作法,灌輸各項救災指揮協調與救災作 業觀念,提升整體救災品質及效率。

7﹒災情持續擴大而無法立即全面處理,將災情呈報上級單位(消 防署),並請求軍方、空中警察隊或其他消防人力等支援搶 救,協助災區救援工作。

(四)古蹟與歷史建築主管單位

1﹒於災情發生時,能迅速赴現場掌握狀況,提供專業諮詢支援。

2﹒盡速聯絡專家學者,成立古蹟緊急應變小組。

3﹒將救災狀況回報各級古蹟與歷史建築主管機關。

五、搶救應變

進行搶救應變作業時,應注意現場火災狀況處置方式、二次災害的 防止及各單位依防救災權責如下:

(一)火災狀況處置 1﹒火災發生。

2﹒受理報案: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民眾報案,立即了解掌握 時間、地點、火勢狀況、人員活動及受困情況、

天候條件、交通狀況。

3﹒出動派遣:指揮中心以無線電派遣轄區分隊出勤,各分隊基 地台接獲通知及了解狀況後,立即出動優勢戰力 前往(含人員、車輛、裝備及器材),並同步聯繫 警察、電力、自來水、瓦斯公司等單位人員至現 場配合搶救。

4﹒抵達現場:指揮官於現場了解事故類型(燃燒建築體、危害 物種類、數量、侵入情形、火煙地點、強度或顏 色、危害性、潛在危害發展性)→接受報到→回 報災情狀況→申請必要之戰力支援→設置指揮站

→命令下達、任務交付。

5﹒火場部署:指揮官初步決定(考量:時間、天候、水源供給、

救災戰力、建築物種類、建築物結構、建築物高 度、面積、區域大小、起火點、火勢之安危性、

火災蔓延性、生命安全危害、攻擊侵入點、周界 危險性、輔助消防力等),進一步決斷(考量優先 及次要目標戰力使用、分析戰力的結合產生效 果、執行搶救作業可能產生及衍生之問題影響、

搶災阻礙及排除之因應對策、統合災情)。 6﹒攻擊開始:指揮官派遣任務,人命搜救、水線部署 (水帶佈

線、佔據水源、中繼送水)、通風作業(排煙、降溫)、

周界防護、障礙排除、滅火攻擊(防禦、攻防、攻 擊)、財物維護。

7﹒人命救助:發現有人在陽台、窗口、屋頂等喊呼救,立刻利 用雙結梯,雲梯車施予救援或進入屋內引導至安 全地帶,若是現場內部還有人受困,立刻展開搜 救行動。

8﹒防止延燒:必須防止火苗向上及向橫側擴延,只要有延燒之 虞,判斷火勢無法壓制或一舉撲滅情況下,則必 須射水阻隔擴大延燒。

9﹒火勢控制:各分隊避免或減少二度損害(保持水源不斷、水損)、

殘火處理。

10﹒火勢撲滅:各分隊清理火場→收拾裝備→清點人數及裝備。

(二)二次災害的防止

1﹒在積極搶救的同時,亦應規劃防止二次災害的措施。

2﹒派員利用各種可資運用的器材或觀測器具,來防範災害現場 突發變故,避免二次災害的發生。

3﹒對受災建築物迅速進行危險度的判定,並施行緊急補強措施。

4﹒動用專業技術人員對古蹟與歷史建築進行檢測,以確實防止 再發生意外。

(三)各單位依防救災權責 1﹒警察單位

(1)現場管制。

(2)鄰近道路交通管制。

(3)災民疏散。

(4)死傷名單之調查。

(5)災區財物處理。

(6)防止犯罪。

(7)通報檢察官相驗。

(8)失蹤登記、上網協尋。

(9)搶救重要文物及證據保全。

(10)成立現場指揮所工作站。

(11)其他應變措施。

2﹒消防單位

(1)火災搶救。

(2)搶救人命。

(3)災民受困救援。

(4)搜尋失蹤災民。

(5)災民緊急送醫。

(6)死傷情形查報。

(7)災害損失查報。

(8)整合救災動員力量。

(9)成立現場指揮所工作站。

(10)其他應變措施。

3﹒工務單位

督導聯繫電力、電信、瓦斯、自來水之搶修。

4﹒其他支援單位

(1)提供救災人員飲食及後勤供給。

(2)搭設災害現場指揮所。

(3)其他應變措施。

5﹒古蹟與歷史建築主管單位

(1)配合古蹟緊急應變小組,提供救災諮詢。

(2)其他應變措施。

6﹒新聞單位

(1)媒體工作。

(2)其他應變措施。

六、緊急收容及救濟

(一)緊急收容前置作業

1﹒尋覓選定災變現場附近之適當臨時收容場所,並考慮下列條 件:

(1)動線佳,交通出入方便。

(2)最好有管理單位可以配合,如學校、活動中心等。

(3)環境夠寬敞,足夠放置床褥、炊具…。

2﹒規劃臨時收容場所空間配置。

3﹒準備基本設施及生活必須用品。

4﹒確定收容時間,做好管理上的因應工作。

(二)收容所作業

1﹒建立臨時服務中心。

2﹒建立完善支援系統,如配置醫護人員、社工師、心理諮商人 員等。

3﹒確認災民身份、統計災民人數、服務台設置,完成救濟物資 發放。

4﹒加強收容所識別系統及出入口管制。

5﹒基本設備與飲食給養之調配及補充供應。

6﹒確認罹難者及傷者身份,規劃慰問金發放事宜。

7﹒整合協助救災民間團體及義工,以發揮救助功能。

8﹒進行災民情緒安撫及心理輔導之下列安排事項:

(1)協調大學相關科系協助輔導。

(1)協調大學相關科系協助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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