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高層建築施工災害預防措施研究
3.3 建築施工中防災勘驗作業執行現況
3.3.1 台北市新建工程施工勘驗相關規定
建築物地下層開挖二層以上或深度八公尺以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 員應就(1)觀測系統工程(2)安全支撐工程(3)構台工程(4)地岩 錨工程(5)基礎開挖工程之勘驗報告表,簽名負責後,隨同建築工程勘 驗報告表會同監造人簽章後向台北市工務局申報勘驗。摘錄「臺北市建 築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如下:
第 十九 條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於有效期間內之施工,其必須申報勘驗 之部分、時限及內容規定如下:
一、放樣勘驗:在建築物放樣後,開始挖掘基礎土方一日以 前申報,其內容包括:
(一) 建築線、建築基地各部分尺寸,由起造人負責土界 址指界與執照核准圖及現地尺寸相符。
(二) 建築物各部分尺寸及位置與圖說相符。
(三) 建築基地出入通路、排水系及經指定範圍內之各項 公共設施與執照核准圖說相符。
(四) 建築交通、安全及衛生維護措施與施工計畫書相符 二、擋土安全維護措施勘驗:經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地質特殊
地區及一定開挖規模之挖土或整地工程,在工程進行期 間應分別申報,其時限內容由市政府視實際需要定之。
三、主要構造施工勘驗:在建築物主要構造各部分鋼筋、鋼 骨或屋架裝置完畢,澆置混凝土或敷設屋面設施之前申
報,其內容包括:
(一) 建築物主要構造各部分尺寸、配筋及位置與設計核 准圖說相符。
(二) 建築物主要構造使用之材料檢具之品質及強度證明 文件與設計核准圖說相符。
(三) 主要構造施工中設置之模板、鷹架等假設工程及安 全措施與施工計畫書或核准圖說相符。
四、主要設備勘驗:建築物各主要設備於設置完成後申請使 用執照之前或同時申報,其內容包括:
(一) 各項主要設備使用材料檢具之品質及規格證明文件 與核准圖說相符。
(二) 各項主要設備之規格、面積、容積及性能證明文件 與核准圖說相符。
五、竣工勘驗:在建築工程主要構造及室內隔間施工完竣,
申請使用執照之前或同時申報,其內容包括:
(一) 築物總高度、屋頂突出物高度、建築物各部分尺寸
、外牆構造及位置、各層樓地板面積及建築面積與 設計核准圖說相符。
(二) 築物室內隔間、防火區劃、防火構造及防火避難設 施與設計核准圖說相符。
雜項執照必須申報勘驗部分除按前項規定辦理外,於雜 項工作物之鋼筋混凝土構造或鋼骨構造部分在鋼筋、鋼骨設 置完畢,澆置混凝土前申報勘驗。
預鑄房屋及其他特殊者之申報勘驗,由主管建築機關定
之。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必須申報勘驗部分,應經主管建築 機關派員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其勘驗方式及勘驗項 目由市政府另定之。
第 二十 條 工程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依照核准圖說及施工計畫書施 工至必須申報勘驗階段時,於申報勘驗前,應由承造人及其 專任工程人員先行勘驗,並經監造人勘驗合格會同簽章,交 由承造人檢具勘驗申報文件,按規定時限向主管建築機關申 報後,方得繼續施工。
申報勘驗報告及紀錄文件應併建築執照申請書件及工程 圖說,由主管建築機關保存至該建築物拆除或毀損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