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高層建築上部結構施工前災害防治審查作業
4.4 施工防救災審查會審查重點
施工計畫說明會審查重點包括基礎開挖施工與工法選擇、擋土支撐系統、監測 計畫、模板支撐及組拆、吊掛、施工架組拆、物體飛落、鋼構組配、天然災害(颱 風、豪雨、地震)與人為災害(火災、坍塌、墜落)防救措施等。為了不使施工防救 災說明會的舉辦流於形式,進而對施工安全有實質上的助益,因此需要特別針對容 易發生施工災害的工程項目討論,藉由經驗豐富的審查委員討論後提供建議,達到 降低工程災害的目的,所以營建工程業者所提供資料的內容與可靠度,攸關審查意 見的品質,因此審查委員如果無法獲得足夠的工程資料,做出適當的結論,需要有 合格或補正再審的制度,以提高舉辦說明會對承造人的助益,並且讓營建工程業者 了解審查結果判定的原則。
一、判定基準
(一)合格之基本條件 1.書面文件齊備。
2.書面文件內容必須與工程現況一致,文件內容也應相符,工程名稱、主要結 構、主要施工方法及採行的安全設施等亦須一致。
3.工程施工中可能發生的主要特有災害項目均應評估,並且提出相對應之適當 改善方法。
4.營建工程業者必要出席人員除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特殊或高危險性分 項工程承包商負責人,其餘人員如未能出席者宜指定熟知申請案之代理人列 席。
(二)合格判定之主要依據
1.合格:
(1)會議之答詢:工地主任、專任工程人員與特殊或高危險性分項工程承包 商負責人,答詢內容與所提計畫書內容,應該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一致;
而且答詢內容亦必須與檢附的資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相符。
(2)評估之後,所採取之災害預防對策、設備或措施必須切合防災重點與需 要。
(3)補正再議之案件,將前次委員所提意見已補正。
2.補正再審:
(1)會議之答詢:工地主任、專任工程人員與各分項工程承包商代表答詢內 容與所提計畫書內容一致性未達百分之八十,但是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答詢內容與所檢附的資料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八十,但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
(2)施工防救災計畫書所提之災害預防對策、設備或措施之防災重點,其符 合需求未達百分之八十但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3.不合格:
(1)會議之答詢:工地主任、專任工程人員與各分項工程承包商代表答詢內 容與所提計畫書內容一致性未達百分之六十;答詢內容與所檢附的資料 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六十。
(2)施工防救災計畫書所提之災害預防對策、設備或措施之防災重點,其符 合需求未達百分之六十。
(3)補正再議之案件,未將前次委員所提意見補正。
二、說明會委員所提之問題及業者答詢結果必須詳予紀錄備查,並且將審查意見與營
建工程業者承諾事項彙整,提供業者施工時遵循的依據與縣市政府主管單位施工 查核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