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高層建築施工災害預防措施研究
3.2 台北縣市政府施工防災說明會的施行緣起
3.2.2 台北市對於施工計畫說明會的相關規定
目前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對於施工防災政策之相關規定有「台北市建 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備查作業原則」,相關規定如下:
A. 「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備查作業原則」(自 91.11.1 起實施) 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為加強本市建築工程施工管
理,以確保施工品質,減少施工災害,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
1. 本市山坡地基地面積達三○○○平方公尺涉及開挖整地 之建築或雜項工程。
2. 開挖深度超過十二公尺或地下室超過三層或開挖範圍達 三○○○平方公尺之建築工程。
3. 建築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上超過十五層之建築工程。
4. 鋼筋混凝土樑跨距超過十五公尺之建築工程。
5. 鋼骨樑跨距超過三十五公尺之建築工程。
6. 高度超過九公尺之邊坡擋土結構物。
7. 基地位於信義計畫區、基隆河(士林段新生地)、北投公 館路沿線等地質敏感地區者,地下室開挖之總深度(含 基礎)在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8. 其他情況特殊經工務局認定應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者。
三、本原則適用範圍之建築或雜項工程領得建築執照後,承造人及 專任工程人員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檢具施工計畫向受工務局委 託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團體)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受 託團體應於接獲申請 14 日內招開施工計畫說明會;承造人之專 任工程人員應親自到場說明簡報並說明施工計畫,監造建築師
得列席參加,工務局或受託團體之施工計畫諮詢委員提供專業 意見包括施工技術服務與諮詢、災害預防與應變之建議,供承 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參考,並應做成紀錄。
四、受委託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之機關團體如下:
1. 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2.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3. 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4. 台灣省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5.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6.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7. 台北市大地技師公會 8. 台灣省大地技師公會
9. 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10. 台北市基礎工程學會
11. 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
12. 其他經工務局核備之機關、團體受託團體辦理施工計畫 說明會應遴聘具有第二條規定之實際工程十年以上經驗 之學者專家或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為委員,委員名冊應註 明姓名、出生日期、學歷、經歷、參與國內外重大工程 名稱等資料送工務局核備,工務局並應彙整提供起造人 及承造人參考。每次出席施工計畫說明會之委員人數至 少五名。
受委託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之機關團體每件施工計 畫說明會收費標準以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為原則。
五、受託團體應於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後七日內將建議意見表函送 申請人並副知工務局,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參考諮詢與建議之 結果簽證施工計畫送工務局備查,監造建築師及專任工程人員 應監督工程施工時確實依施工計畫辦理。
受託團體於承造人提出申請後逾十四日未招開施工計畫說 明會,或招開施工說明會後七日仍未函送建議意見表者,視同 對施工計畫無建議事項。
B.摘錄「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關於施工計畫書內容規定如下:
第 十五 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承造人之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 容如下:
一、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及相關工程人員之姓名、地址、連絡電話等編組資料。
二、建築基地及其四週二十公尺範圍內現況實測圖,比例尺不得小 於五百分之一,應包括範圍內各項公共設施、地下管線位置、
鄰房位置與必要之構造概況及其他特殊之現況等內容。
三、工程概要。
四、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
五、特殊或變更施工方法必要之檢討分析資料。
六、品質管理計畫。
七、施工場所佈置、各項安全措施、工寮材料堆置及加工場之圖說 及配置。
八、施工安全衛生防火措施及設備、工地環境之維護、廢棄物處理 及剩餘土石方處理。
前項施工計畫書之製作,應經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 後申請備查。
但屬技師法第三章技師業務及責任部分,應由技師簽證。
3.2.3 台北縣對於施工防災計畫說明會的相關規定
目前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對於放樣勘驗前應舉辦施工防災說明會之相 關規定在「台北縣建築工程辦理施工防災計畫說明會作業原則」內有詳 述,因此對此作業原則載述如下:
A.「台北縣建築工程辦理施工防災計畫說明會作業原則」(自 91.元.1 實施) 一、台北縣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施工管理,預防施工災
害,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
(一)本縣山坡地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涉及開挖整地之建築或雜 項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十五層以上者。
(三)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度在十二公尺以上(屋頂層除外)之 建築物或鋼骨樑跨距超過三十五公尺之建築工程。
(四)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 挖超過三層之建築物或開挖範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建築工程。
(五)高度超過九公尺之邊坡擋土結構物。
(六)建築基地下方有捷運路線通過者。
(七)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所劃設之活動斷層地區,或經本局規定 之地質敏感區者,其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七公尺 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八)建築物之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 1.7 表 1.3 定義之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二 元系統者。
(九)其他有安全顧慮之建築物經本局認有必要者。
三、本原則適用範圍之建築或雜項工程領得建築執照後,承造人及專任 工程人員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檢具施工防救災計畫書向本府具有該 項學識及經驗之機關、團體申請召開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
受理之機關、團體應於接獲申請十四日內召開說明會並邀請台 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列席;工地負責人應親自到場說明、承 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建築師應列席參加。
受理機關、團體之委員應提供專業意見作成書面紀錄以供承造 人施工參考。
四、辦理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之機關團體如左:
(一)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縣辦事處 (二)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三)台灣省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四)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五)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六)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七)其他經本局核備之機關團體
機關、團體辦理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應遴聘具有相關實際工 程十年以上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專業技師為委員,委員名冊應報請本 局備查。
機關、團體應將委員依其專長分類,並按申請安件之特性指派 各分類之學者專家出席說明會。每次出席說明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 名且應為曾經參與類似工程性質者,其學經歷應提供承造人參考。
受理之機關、團體應以工程規模分級收費且每案以不超過新台 幣陸萬元為原則,其收費標準由各辦理之機關、團體自行訂定,為
應公告周知供申請人查詢。
五、機關、團體應於召開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後七日內將紀錄函送本 局備查,並按月彙整。
機關、團體之委員意見應屬諮詢性質非屬審查行為,監造建築 師、承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應將說明會委員意見辦理情形 補充於施工防救災計畫內簽證負責,併同放樣勘驗申報。
B.摘錄「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關於施工計畫書內容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 建築物施工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程概要。
二、監造計畫。
三、施工品質管制計畫。
四、安全衛生計畫。
五、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六、施工防救災計畫。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計畫,得於放樣勘驗前,送本府備查。
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本府得簡化施工計畫書之內容。
C.參考臺北縣政府「建築工程施工防救災計畫書參考項目表」:
一、基本資料
(一)工程概要:描述工程內容,平面、立面、剖面、配置圖。
(二)基地及周邊環境調查:位置圖(全街廓),地形圖,鄰房與基地 關係圖(樓層數、基礎深度、型式、構造、用途),現場及周邊
道路、鄰房照片、排水溝、地上及地下管線公共埋設物圓。
(三)地質調查資料:地形及周邊高程,地質狀況,地下水位高程 及水文設計使用參數,地質及地層構成特性分析。
(四)施工場所佈置:安全圍籬,工務所,材料堆置場,出入口大 門及動線,基地外交通。
(五)施工管理組織:設計人、監造人、施工組織人員(含聯絡電話
、地址、傳真)。
(六)工程特性描述:工程本身的特性及施工問題點,施工環境的 特性及施工問題點,施工安全管理方針及重點對策,地上及地 下工程之施工特色。
二、安全防災措施計畫 A.地下施工
(一)地下挖方施工對近接鄰房、道路之影響評估。(泥水掘削、地 盤改良隆起、砂(泉)湧、管湧…等)
(二)地下挖方施工對周邊地盤之影響範圍評估(地盤土質、挖方深 度、擋土結構貫入深度等之關係)
(三)地下挖方施工工法之選定及防災安全對策(依【一】【二】之 影響評估擬定防災對策及選定工法之理由)
(四)擋土結構施工計畫:施工位置,施工方法,場地配置,預定施 工程序與時機,施工進度,擋土結構施工詳圖,地質描述,使 用機具及人員編組,施工中對鄰近結構物及環境之影響與對策
、安全衛生維護等。
(五)支撐設施施工計畫:場地配置,預定開挖階段,支撐糸統型式
,支撐平面及斷面配置詳圖施工方法,詳細施工順序與時機,
,支撐平面及斷面配置詳圖施工方法,詳細施工順序與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