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台北縣新建工程施工勘驗相關規定

第三章 高層建築施工災害預防措施研究

3.3 建築施工中防災勘驗作業執行現況

3.3.2 台北縣新建工程施工勘驗相關規定

摘錄「台北縣政府建築執照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內容如下: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建築執照施 工品質達設計及規範要求、確保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建築執照,係專指領有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核發 之建(雜)造執照。

三、本要點所稱建築執照施工品質管理,係指承造人、監造人、起造人 及本局,分別辦理下列施工品質管理作業:

(1)品質管制執行為承造人應辦事項。

(2)品質保證查核為監造人應辦事項。

(3)品質督導為起造人及本局應辨事頊。

四、監造人及承造人應依工程特性、設計圖說及建築相關法令,分別先 由監造人擬定監造計畫書及監造查核表,承造人再據以擬定施工計 畫書及施工自主檢查表。

前項計畫書及表格得由監造人及承造人自行制訂或採用本府制 訂之範本。

第一項計畫書及表格應於向本局申報施工計畫時檢附。

五、監造計畫書及查核表應包含下列項目 (1)施工進度。

(2)查核承造人是否依照設計圖說施工並進行抽查。

(3)材料規格及品質查核。

(4)承造人是否確實執行施工自主檢查表。

承造人辨理本縣施工品質管制作業,應依下列分項工程制訂

施工計畫書及自主檢查表:

(1)放樣工程 (2)基礎工程 (3)模板工程 (4)混凝土工程

(5)鋼筋(或鋼構)工程 (6)鷹架工程

(7)主要裝修工程

(8)雜項工程基地安全檢查項目

六、承造人辦理本縣品質管制作業,應於每一分項工程施工時,填具施 工自主檢查表,經工地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確認無誤後,始得進 行下一階段之施工項目。

前項施工自主檢查表應留存於施工場所,本局、起造人及監造 人得隨時派員抽查。

七、監造人辦理本縣施工品質保證作業,應隨時查核承造人是否依工程 進度確實執行施工自主檢查表;並依查核結果填具監造查核表且留 存施工場所備查。

八、監造人為確保施工品質,對於材料規格及品質應予以查核,必要時 得進行現場比對抽驗;如發現缺失,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限期改善 並送本局及起造人備查。

九、起造人辦理本縣施工品質督導作業,應隨時查核承造人、監造人是 否確實依本要點執行施工品質管理作業,查核時應填具施工品質管 理查核表並留存施工場所備查。

十、本局派員前往施工場所勘驗時得查核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是否

依規定辨理施工品質管理作業。

起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未依本要點執行施工品質管理作業,

本局得要求承造人就已完成混凝土單元進行三處以上鑽心取樣及強 度試驗,所需鑽心及試驗相關費用由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負擔

前項試驗未合格者,應即由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再委由具 公信力鑑定單位進行安全鑑定,鑑定結果如仍有安全之虞者,應隨 即停工並向本局提報結構補強計畫並辦理變更設計,完成後始得向 本局申領使用執照,無法補強者應予拆除。

十一、起造人、監造人及承造人於工程完工前應將施工品質管理查核表

、監造查核表及施工自主檢查表文件資料等留存於施工場所,工程 完工後由承造人裝訂成冊交由起造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