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高層建築上部結構施工前災害防治審查作業
4.2 審查方式
1.建築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十五層以上者。
2.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度在十二公尺以上(屋頂層除外)之建築物或 鋼骨樑跨距超過三十五公尺之建築工程。
3.地下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二公尺以上或開挖超過三層之建築物 或開挖範圍達 3,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4.高度超過九公尺之邊坡擋土結構物。
5.建築基地下方有捷運路線通過者。
6.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所劃設之活動斷層地區,其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
(含基礎)在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7.山坡地基地面積達 3,000 平方公尺涉及開挖整地之建築或雜項工程。
8.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9.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 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10.其他有安全顧慮之建築物經政府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
4.2.2 參與人員
一、辦理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之機關團體如下:
1.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2.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3.台灣省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4.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5.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縣辦事處 6.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7.其他經建築主管單位核備之機關團體
機關或團體辦理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應遴聘具有土木相關科系副教 授以上、專業技師或相關實際工程十年以上經驗之學者專家為委員,委員 名冊應報請建築主管機關備查。每次出席說明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名,其 學經歷應提供承造人參考。
各機關團體之人力資源庫至少需具備 100 位專家以上,並且每人登記 之專長不得超過三項。
二、營建工程業者應通知下列人員出席或列席,如未能出席者應指定代理人出席。
(一)必要出席人員:
1.專案經理或工作場所負責人(工地主任)。
2.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
3.特殊或高危險性分項工程承包商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二)列席人員
1.主承商經營負責人。
2.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3.監造建築師。
4.一般分項工程承包商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5.建築主管機關之官員
6.營造公會人員 7.業主。
4.2.3 審查會審查程序
1.營建工程業者對申請案件內容提出簡報:
建議營建工程業者至少應包括:工程概要、地上地下現況調查結果、
施工方法、安全評估之重大危害及其災害防止對策、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
、特殊或變更施工方法必要之檢討分析資料。
2.營建工程業者回答委員所提問題:
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有關專業技術部分之詢答;工地主任負責有關施工 環境、施工方法、安全設施及管理整體性之詢答;分項工程承包商負責有 關承攬部分作業流程及安全措施之詢答。
3.本會委員說明審查意見。
4. 營建工程業者離席,委員討論會議結果。
5.宣佈審查結果。
4.2.4 行政作業程序
1.收文:營建工程業者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至政府主管機關送件掛文號
,作業程序如圖 4-1 所示。
2.申請案件分派:公文登記加蓋申請案件管制章註明處理期限,再交承辦 人員辦理。
3.書面文件初審:承辦人員依各縣市相關規定,檢視申請案所附之文件資 料是否齊全,必須具備施工計畫、防救災計畫及專業技術檢核簽證(項目 列表)。
4.文件退件:文件不全者或經由說明會會議審查必須再議者,將其不符合 的情形說明於公文內,函知營建工程業者退件。
5.計畫說明會審查:為審查書面資料,得聘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政府主管 單位有關人員組成審查委員會,承辦人員將營建工程業者呈報之文件提供 計畫說明會開會審查,說明會應由政府主管機關或互推代表主持。
6.函知文件補正再議:經說明會委員判定為補正再議者,承辦人員將委員 意見函知營建工程業者文件補正。
7.實施現場檢查:經說明會委員建議日後需實施現場檢查者,承辦人員函 知營建工程業者日後配合實施現場勘查。
8.函知審查合格:經說明會委員研判合格者,承辦人員將委員意見、營建 工程業者承諾事項,函知營建工程業者書面通知合格。
9.合格案件查核:對於已通過施工計畫說明會者,於日後實施現場查核勘 驗,持續追蹤抽查並將查核結果依相關規定處理。
程序開始
收文
申請案件分派
書面文件初審
文件是否
齊全 文件退件
審查委員審查
審查 是否合格或
補正再審 文件退件
函知文件補正
函知審查合格
合格案件查核
程序結束
不合格 補正再審
圖 4-1 行政作業程序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