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築物施工階段安全防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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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計畫期末報告. 高層建築物施工階段安全防災計畫. 計畫主持人:何明錦 共同主持人:倪至寬 研 究 人員:余烈 陳朝濱. 研究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計畫編號:MOIS921006 執行期程:九十二年二月至九十二年十二月. 1.
(3)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緣起 .......................................................................................... 5. 1.2. 研究目的 .......................................................................................... 5. 1.3. 研究內容 .......................................................................................... 6. 1.4. 研究方法 .......................................................................................... 6. 第二章 高層建築上部結構施工災害類型探討 2.1 前言 ................................................................................................... 8 2.2. 施工災害現況說明....................................................................... 10. 2.3 鋼筋混凝土結構特有分項工程施工災害 ............................... 12 2.3.1. 鋼筋施工作業災害原因探討.............................................. 13. 2.3.2. 模板支撐作業災害原因探討.............................................. 18. 2.3.3. 混凝土搗築階段影響結構強度的原因 ............................ 22. 2.4. 鋼骨結構特有分項工程施工災害 .………………………………25. 2.5 高層建築之其他可能施工災害................................................. 34 第三章 高層建築施工災害預防措施研究 3.1 前言……………………………………………………………………….40 3.2. 台北縣市政府施工防災說明會的施行緣起........................... 42. 3.2.1 建築施工計畫說明會施行現況 ........................................... 45 3.2.2 台北市對於施工計畫說明會的相關規定.......................... 46 3.2.3 台北縣對於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的相關規定............. 50 3.3 建築施工中防災勘驗作業執行現況........................................ 55 3.3.1 台北市新建工程施工勘驗相關規定................................... 55 3.3.2 台北縣新建工程施工勘驗相關規定................................... 58 3.3.3.公共工程辦理之施工查核制度相關規定 ........................... 61. 2.
(4) 3.4 結論與建議 ...................................................................................... 68 第四章. 高層建築上部結構施工前災害防治審查作業. 4.1. 前言 ................................................................................................. 71. 4.2 審查方式 .......................................................................................... 72 4.2.1 適用範圍 .................................................................................... 72 4.2.2 參與人員 .................................................................................... 72 4.2.3 審查會審查程序 ....................................................................... 74 4.2.4 行政作業程序 ........................................................................... 74 4.3. 必備書面文件及施工計畫撰寫原則........................................ 76. 4.3.1 必備之書面文件 ....................................................................... 76 4.3.2 施工計畫及防救災計畫撰寫格式與內容 ........................... 77 4.4 施工防救災審查會審查重點 ........................................................ 88 4.5 案件審查結果處理.......................................................................... 90 4.6 合格案件之施工查核...................................................................... 90. 3.
(5) 圖 表. 目. 錄. 圖 1-1 研究流程圖 ........................................................................................... 7 圖 2-1 分類討論高層建築物上部結構施工災害 ...................................... 9 圖 3-1 台北縣市防災諮詢制度流程圖 ...................................................... 41 表 2-1 鋼筋施工作業災害原因與防制對策 ............................................. 17 表 2-2 模板支撐作業災害原因與防制對策 ............................................. 21 表 2-3 混凝土搗築階段影響結構強度之原因與防制對策................... 24 表 2-4 鋼骨結構物特有分項工程施工災害與防制對策 ....................... 32 表 2-5 高層建築物之其他可能災害與防制對策 .................................... 38. 4.
(6) 第一章 緒 論 1.1. 研究緣起. 近年來各縣市政府日益重視高層建築施工災害的預防,希望藉由完善的 施工防災制度,減少設計及施工單位可能發生的疏忽以及施工災害發生機 率,降低工安意外,使工程順利完工。爲了有效避免施工災害,需要建立 一套完整而且詳細的防災制度,提供各縣市政府主管單位施行時參考,並 且讓業界得據以遵行。因此,本研究將針對施工階段的防災機制深入探討 並提出具體建議,以期對現行防災制度有所助益。 目前台北縣市推動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與施工計畫說明會的執行成果 ,確實明顯降低建築工程施工災害的發生頻率與災害規模,現行防救災說 明會與施工計畫說明會的結論僅供業者參考,對於想省錢而不重施工品質 與安全的建築業者並無強制執行的約束力,所以防災制度的落實仍待加強 。因此,如果可以循修改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法制程序,將防救災計畫說 明會的等級提升為審查會,並且制定標準的作業流程與防災計畫書撰寫格 式,使建築業者便於依循,而縣市政府則將更具有強制約束力達成維護施 工安全與公共安全的目的。 多年來各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執行施工勘驗的制度雖有其一定成效,但因 施工查核人力不足,並非逐層查核,且多流於形式,對施工災害之降低助 益不大,極待加強。. 1.2. 研究目的. 本計畫藉由高層建築上部結構施工災害的種類及原因、施工防救災計畫 說明會與施工勘驗制度的現況研究,建立施工防救災計畫審查會的適用範 圍、參與人員、審查程序、行政作業流程、必備之書面文件、計畫撰寫原 則、審查重點、審查結果處理及合格案件之施工查核,提供業界及政府相 關單位參考,並且評估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提升為審查會的可行性,取 代現行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的施行制度,進而推廣至全省各縣市政府主 5.
(7) 管單位。對於現行由工程會主導之公共工程施工查核制度,邀請專家學者 參與查核作業提供意見之諸多作法與優缺點,亦於本研究計畫詳加探討並 提出建議,以健全查核制度,降低施工災害。. 1.3. 研究內容. 本研究藉由文獻回顧蒐集: 1.高層建築上部結構施工災害發生的種類與原因。 2.台北縣市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的執行現況與作業原則。 3.台北縣市施工中工程勘驗制度的作業原則、勘驗項目與查核表。 4.工程會現行施工查核制度 建議施工防救災計畫審查會的適用範圍、參與人員、審查程序、行政作 業流程、必備之書面文件、計畫撰寫原則、審查重點、審查結果處理及合 格案件之施工查核,並且研究將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提升為審查會的可 行性。 探討建築工程施工中勘驗的項目、重點、查核表、勘驗人員的資格、災 害原因與對策,提升高層建築的施工品質與施工安全。. 1.4. 研究方法. 研究計畫藉由實際施工經驗,蒐集常見的高層建築上部結構施工災害的 種類與原因,台北縣市施工防災說明會的執行現況與作業原則以及施工勘 驗的檢查項目、查核表與作業原則,針對高層建築施工災害的防制進行探 討,並且參考勞委會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建築工程)審查與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施工品質查核之原則,研擬施工防救災審查會之詳細施行細則及各 縣市政府施工查核標準,其研究流程如圖 1-1。 綜合台北縣市政府相關主管、學界、業界與土木技師公會之專家諮詢意 見,提升本計畫研究成果之實用性,使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可以藉由本研究 之成果,順利推動健全的防災制度,融合業界主管的意見,提高業者主動 配合的意願。 6.
(8) 期望本計畫研究成果可以融入現行體制,增進現行施工防災制度的功 能,對社會大眾有實質的貢獻。. 1.台北縣市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的執行現況 與作業原則 高層建築上部結構施工災害的種類與原因 2.台北縣市施工中工程勘驗制度的作業原則 、勘驗項目與查核表 3.工程會現行施工查核制度. 營建工程高階主管. 建議. 建議: 1.適用範圍 2.參與人員 3.審查程序 4.行政作業流程 5.必備之書面文件 6.計畫撰寫原則 7.審查重點 8.審查結果處理 9.合格案件之施工查核. 現行制度優缺點. 施 工 防 救 災 計 畫 審 查 會. 加 強 新 建 工 程 施 工 勘 驗. 圖 1-1 研究流程圖. 7. 建議. 專家諮詢. 建議: 1.勘驗項目 2.勘驗重點 3.查核表 4.勘驗人員資格.
(9) 第二章. 高層建築上部結構施工災害類型探討 2.1. 前言. 由於建築技術的提升,都會地區隨處可見高層建築林立,不僅建築 設計愈來愈複雜,施工危險也倍增許多。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所稱高層建築 物,是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五層以上之建築物,其施工特色在於 樓層面積廣大以及高空作業施工不易,如果考慮平面與立面的工程相互影 響情形,將會有更多、更嚴重的施工問題需要注意。因此原本在一般結構 體施工中可能發生的災害,在高層建築施工中發生,其危害程度將會隨樓 層高度增加而放大許多倍,而且高樓結構的施工災害對周遭環境的影響遠 大於一般建築物,影響範圍和程度都會增加許多。本研究希望藉由討論高 層建築物施工細節中可能潛在的災害,歸納出施工前防災審查計畫書的審 查內容,以及施工勘驗的查核重點並提出災害發生之可能原因與對策。本 章主要探討高層建築物上部結構體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及原因,其中將內 容分成 RC 結構、鋼骨結構以及高層建築之其他可能施工災害討論之,如圖 2-1 所示,務求可以兼顧不同的結構體或施工方法所可能產生的問題,並且 仔細考量各分項工程施工時,所需特別注意的災害變因。最後藉由建築工 程規劃的施工進度,通盤考量共同作業施工可能會發生的災害,希望能全 面性考量高層建築物上部結構體可能會發生的施工災害。 本研究和一般以營建職業災害分類的安全衛生研究不同,考量的重 點在於結構體施工階段,因為現場人員未按圖施工、選用的材料不合規定 、施工疏失與天然災害等,所造成結構體或生命財產的損失,本計畫不包 含因為現場人員不安全的行為以及安全防護設施不足,所導致的人員傷亡 。. 8.
(10) 高層建築物上部結構施工. 高 層 建 築 之 其 他 可 能 施 工 災 害. R C 結 構 分 項 工 程 之 可 能 施 工 災 害. 鋼 骨 結 構 分 項 工 程 之 可 能 施 工 災 害. 圖 2-1 分類討論高層建築物上部結構施工災害. 9.
(11) 2.2. 施工災害現況說明. 高層建築物因為基地廣而且樓層高,在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施工災 害確實很難完全避免,此與建築業的特殊性質有關,如果再加上高層建築 物施工高度和工種複雜的影響,將會增加其危害程度,在此就建築工程施 工災害不斷的原因分述如下: 1.建築工程均具有個別獨有之特性 建築工程因為業主的要求、法令、環境等的限制以及施工工法的 不同,再加上建築物高度和面積增加的影響,施工中所存在的變數因 此成倍數增加,所以建築物在構築時都需要有特殊的施工考量,因此 比較難標準化、規格化,但是還是可以藉由學界和業界的研究分析, 降低這個問題的影響程度。 2.設計與施工分屬不同單位或公司 設計單位的工程師可能比較缺乏現場的施工經驗,所以設計時採 用的工法可能比較少考慮施工的可行性,容易因此增加災害的發生率 。而在現地施工時,施工單位依照設計圖施作,發生問題的時候,現 場人員如果無法立即全盤詳盡地傳遞至設計單位,可能會增加災害的 危害程度,形成安全上的隱憂。 3.共同作業施工 分項工程項目繁多,現場作業人員位於工地四處,常常有多樣工 種同時進行作業,高層建築因為建築物體積巨大,所以更難避免共同 作業所可能導致的災害,所以更須注意重疊施工時的安全。若無適當 的整合、協調各種工種之間的工作時間、場所,並且考慮工程之間互 相的影響,不僅容易因此發生施工災害,而且會增加許多施工安全考 量上的死角。高層建築的工程項目更是比一般工程多,因為上下共同 作業施工的機會多,所以更需要盡量妥善規劃共同作業施工時可能會. 10.
(12) 發生的問題,才可降低這個因素的影響。 4.勞工高度的流動性 國內建築工程常層層轉包,且勞工多屬臨時聘僱或外籍勞工,管 理不易,容易因此造成施工品質不良和施工災害發生。 5.受自然環境的影響 建築工程大部分是戶外作業,受天候、地形、地質與地震等影響 大。尤其是高層建築,高處施工受風力的影響很大,一有物體被風吹 落,就會對周遭地面造成重大危害,也可能暫停施工,導致工期延後 。高層建築需要深開挖工程,而且對土壤的負載大,所以基礎設計及 施工時都必須更謹慎小心。地震的影響平時不常發生,所以比較容易 被疏忽,但是經過九二一大地震後,相關研究增加及法規規定也嚴格 許多,任何施工不良或偷工減料,都逃不過地震的測驗,所以不僅在 設計階段對地震的考量要更嚴謹,施工品質也要更嚴格的把關,以免 在施工階段的疏失,對日後建築物的使用安全造成影響。. 依據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之報告,因地震導致建築物倒塌的原因 主要分為三類,第一種為強烈地震力所造成,第二種為建築物基礎所在之 地盤特性,第三種為建築物本身之施工品質不良,使建築物在地震力尚未 超越設計強度時造成毀損。第一及第二種原因屬於自然因素,而第三種原 因可利用以下幾點,改善目前建築施工品質參差不一的情況。 1. 加強建築相關法令的規範,經由公正之專業審查,排除設計及施工 階段人為的失誤。 2. 配合專業技師的權責,落實專業分工之管理與檢核。 3. 檢核並抽樣施工承商使用之建築材料與施工品質。 4. 掌握各分項工程施工方法之防災重點與品質查核紀錄。. 11.
(13) 5. 有效率之營建管理與規劃。 6. 建築施工各分項工程之防災重點查核 藉由施工前的通盤考量以及嚴格而且有效率的施工勘驗,可以明顯降低 施工災害發生的頻率以及嚴重程度。本研究將施工時可能發生的問題和原 因有系統地分類整理,將高層建築物上部結構的施工災害,以結構種類和 分項工程配合討輪,並且涵蓋共同作業的影響,希望可以評估施工災害發 生的時機,在災害尚未發生前就可以預防或降低危害程度。. 12.
(14) 2.3. 鋼筋混凝土結構特有分項工程施工災害. 在經歷 921 集集大地震後,高層建築使用 RC 結構設計有減少的趨勢, 因為現場鋼筋的組立和混凝土澆置的品質不易掌控,造成一般民眾對 RC 結 構失去信心,所以現階段提升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的施工品質,相形之下就 更顯得重要,鋼筋混凝土結構施工作業內容主要是以鋼筋、模板和混凝土 作業為主,以下就各別作業內容加以討論: 1.鋼筋施工作業:包括切銲、加工及綁紮鋼筋、現場組立、配筋檢查、 吊掛。 2.模板支撐工程:一般模板工程之施工作業依流程可分為支撐架組立、 現場模板組立作業、混凝土澆置後模板拆除及再撐 3.混凝土澆置作業:依流程可分為配比設計、拌合、輸送或壓送、現場 澆置、震動搗實。. 13.
(15) 2.3.1. 鋼筋施工作業災害原因探討. 鋼筋在 RC 結構中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經由加工組立使得鋼筋經 由切割、彎曲、接續、綁紮與固定等步驟,使得鋼筋變成所需要的形狀 ,以接近各個構件在混凝土中設計的結構受力情形。處理鋼筋如果需要 切割或銲接,要密切注意週遭環境是否有易燃物,並且必須使用防火毯 ,和配置適當的滅火設施,以免釀成火災。高層結構的牆面、樓版與樑 柱的鋼筋混凝土強度要求,都比一般建築物高上許多,而且鋼筋組立作 業經常在高處或深開挖處作業,挑高的設計和大面積的鋼筋組立,更是 需要嚴格要求鋼筋組立的施工品質,與模板工程更是相互依賴密不可分 。施工防災的重點分別敘述如下: 一、鋼筋品質不良 依照鋼筋混凝土設計規範之規定,RC 結構物所用之鋼筋, 除了預力鋼鍵、螺筋及鋼線網以外,均須使用竹節鋼筋。 如果採用鋼筋水淬製法的鋼筋,因為其製作方法是在鋼筋 熱軌成型時加以水淬,可以增加鋼筋表層的抗拉強度,但是在 銲接時有可能使水淬強化的強度消失,所以不可以用銲接施工 ,而且車牙會磨損其強度較高的表層,故不可用車牙接續鋼筋 ,並要避免在有高腐蝕之虞的環境使用此種鋼筋,以避免其強 度頓失。 鋼筋品質的檢驗,須依施工規範的規定進行抽樣,送請檢 驗機構或是學術單位檢驗,並且由品管人員簽認。 鋼筋加工須符合精度的要求,其容許誤差應該要依照「混 凝土工程施工規範與解說」第 5.52 節的規定。有關鋼筋的其他 細節,可以參考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 與解說」與「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與解說」之規定辦理。 二、鋼筋續接器使用不當 14.
(16) 鋼筋接續器的型式一般包含套筒(壓合)接續、螺紋節鋼筋接 續、螺紋加工接續、溶融金屬填充接續及泥漿灰泥填充接續, 均屬於機械式鋼筋續接器。 續接器應該避免在鋼筋最大拉力處使用,接續的方法應該 考慮接續處受力情形,避免使用滑移量過大的鋼筋續接器或是 在同一斷面全部採用續接器,因為會減損 RC 柱與樑的強度。 使用鋼筋續接器時,必須注意其外徑擴大對鋼筋混凝土的影響 ,而且施工應該按照中央建築主管機關訂定之「鋼筋續接器削 接施工規範與解說」相關規定辦理。可能造成鋼筋強度折減的 原因敘述如下: 1.使用不合格的鋼筋續接器:RC 樑或柱欲使用鋼筋續接器 接合時,除了必須通過拉力試驗外,還須要通過反復拉壓 試驗。 2.使用不符合規定的鋼筋:鋼筋的強度不符合規範要求、鋼 筋斷面非圓形、車牙品質不佳、竹節鋼筋凹凸程度不足或 是使用擠壓式鋼筋續接器,造成鋼筋強度下降。 3.使用螺紋式續接器:應該注意鋼筋接續端是否旋緊,以免 鋼筋強度不如預期。 4.將鋼筋連結於鋼骨上的可銲續接器不合格或銲接不當。 三、鋼筋搭接不當 鋼筋搭接長度常常有不足的現象,九二一地震時就有很多 類似的災害案例發生。或是主筋搭接在同一斷面,沒有錯 開,形成強度突變點,導致應力集中造成破壞或是主筋搭 接長度不足。 摘錄「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與解說」之原條文規定:. 15.
(17) 1.大於 D36 之鋼筋,除按第 5.17.2 及 8.9.2.3 節規定者外,不 得搭接。 2. 束筋不可作整束之搭接,各別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以其 單一鋼筋所需搭接長度為基本,再依第 5.5 節之規定予以 修正。 3.受撓構材中鋼筋作不接觸時,其側向間距不得大於搭接長 度之 1/5 或 15cm。 四、箍筋數量不足(尤其是樑柱接頭部分) 如果樑柱接頭箍筋不足常常是因為箍筋綁紮不易而偷工所 造成的。柱的兩端箍筋如果特別密集,地震來臨時會造成嚴重 破壞,結構的耐用性也會受影響,施工者假如自行按照以往的 施工經驗,自行決定箍筋排列方式,加上柱頂箍筋密集,施工 比較麻煩,所以常會有柱頂或樑底處箍筋數量不足。 五、鋼筋位置不符或是柱內埋藏管線 鋼筋施工常會有現場狀況不易配合,所以工人有隨意配置 鋼筋的情形,比如柱內常有埋藏管路,即使鋼筋配置按圖施工 ,還是會造成樑柱偏心,抗彎強度會明顯降低。 六、錨定不足或彎勾不足 端樑在與柱接頭處,因為鋼筋過密不易施工,箍筋未作 135 度彎勾,現場施工大多為 90 度彎勾,常常未深入柱內,造成錨 定不足,樑端彎矩將鋼筋直接拉出,造成樑柱接頭破壞。 七、銲接鋼筋變質 銲接產生的高溫使高拉力鋼筋局部發生變化而變脆,加上 鋼筋斷面原本就比較小,所以鋼筋使用銲接方式接續並不恰當 ,如果必須使用銲接方式,應該嚴格參照相關規定辦理。. 16.
(18) 八、混凝土保護層不足或鋼筋間距不合規定 鋼筋排筋時的支墊不良或綁紮過鬆,會造成混凝土保護層 厚度不足或混凝土澆置時鋼筋發生變位。當保護層不足時,容 易導致鋼筋生鏽或耐火能力不足。而鋼筋位置偏移,會使鋼筋 混凝土梁或柱的強度折減。 要克服此項施工問題,可以在鋼筋吊放前,檢查混凝土墊 塊是否牢固以及鋼筋是否確實綁紮,混凝土澆置前再巡視,藉 由確實檢查予以避免。 如果在鋼筋作業施工階段,所採用的施工方式、鋼筋材料或是作業 疏失,對 RC 結構有明顯的強度折減影響時,雖然不會有立即的災害發 生,但是對於建築物日後的耐用性和耐震性有相當大的影響,所以應該 要歸屬於施工階段所造成的災害。. 17.
(19) 表 2-1. 鋼筋施工作業災害原因與防制對策. 施工災害種類或原因. 制. 對. 策. 1.抽查送檢驗機構檢驗 2.品管人員簽認 1.拉力試驗. 鋼筋品質不良. 2.反復拉壓試驗。. 鋼筋續接器使用不當. 3.避免在鋼筋最大拉力處使用. 鋼. 4.避免同斷面全部採用續接器 1.大於 D36 鋼筋不得任意搭接 2.束筋中各別鋼筋搭接長度,以其單 一鋼筋所需搭接長度為基本,依 相關規定修正 3.束筋不可作整束之搭接 4.受撓構材中鋼筋作不接觸時,其側 向間距不得大於搭接長度之 1/5 或 15cm 5.避免主筋在同一斷面搭接 6.避免主筋搭接長度不足. 筋. 施 鋼筋搭接不當. 工. 箍筋數量不足(尤其 作 樑柱接頭部分). 業. 防. 品管抽查. 鋼筋位置不符或是 柱內埋藏管線. 1.鋼筋配置按圖施工 2.避免主要樑柱內配置管線. 錨定不足或彎勾不足. 品管抽查. 銲接鋼筋變質. 避免鋼筋以銲接方式接續. 混凝土保護層不足. 1.鋼筋吊放前,檢查混凝土墊塊是否 牢固 2.檢查鋼筋是否確實綁紮. 或鋼筋間距不合規定. 18.
(20) 2.3.2. 模板支撐作業災害原因探討. 澆置混凝土時,需要使用模板支撐承受模板上的各種壓力,所以模 板支撐種類的選用原則,與結構設計需要的支撐面積和高度有很大的影 響。模板工程整體應該具有足夠的強度及剛性,以承受混凝土重量和澆 置施工中所產生的各種載重和振動,模板承受的載重包括:模板自重、 鋼筋及混凝土重、混凝土側壓力、澆置時的衝擊力、材料堆置重量、施 工機具及人員之重量、風力、地震及其他外力。 高層建築因為整體支撐架設的長、寬與高都比一般建築物增加很多 ,所需負載的混凝土重量大,因此很容易發生鋼管挫曲或爆模,嚴重者 會發生樓版坍塌。因為支撐的裝設和材料性質可能造成:模板坍塌、拆 模後 RC 結構變形過大、爆模或漏漿的原因說明如下: 一、未使用高低調節器或適當之墊板 一般在工地施工時,常採用「簡易型鋼管鷹架」作為模板 支撐,使用簡易型鋼管施工架作為模板支撐時,需要在最底部 的鋼管施工架下方加上高低調整器,用以調節地表不平所造成 的空隙。不過工地常省略底部高低調整器的裝設,而直接將鋼 管施工架架設在地面上,將會造成混凝土澆置時產生模板下陷 。因為支撐架整體不穩定,如果此時在混凝土澆置前受到強風 、地震或是碰撞,將會嚴重影響支撐架的穩定。而且在澆置後 ,結構體的變形量超過規範的規定,會影響結構整體的受力行 為。可以在基礎填級配料夯實,再舖上適當之墊板避免不均勻 沉陷。 二、支撐高度不足時,未依規定使用 U 型高低調整接頭 若是以鋼管施工架作為構築樓版時的支撐時,常常須要配 合一段木支撐或是可調式鋼管支柱,彌補鋼管施工架頂端到模 板之間的距離,這種支撐都需要以貫材及 U 型高低調整接頭連. 19.
(21) 接,但是在工地常忽略 U 型調整器的裝設,直接將貫材設置在 最頂層鋼管施工架的上方,搭接的地方再用鐵絲固定。安裝鋼 管支柱時,常有以下疏失,造成耐震性不佳或是支撐系統不穩 的現象: 1.常以#3 鋼筋代替專用金屬插銷。 2.未使用 U 型調整器。 3.忽略裝設交叉撐材,造成橫向變形及移動過大。 三、支撐材料品質不良 由於模板支撐的強度,可能因為支撐的製造商不同以及新 舊品的差異,而有不同的極限承載強度,而且工地常常將新舊 支撐混雜使用,在高層 RC 建築施工時,需要運用大量的支撐 設備,而模板支撐強度的不同,可能造成樓版產生差異沉陷, 影響結構安全。 四、額外的應力導致爆模、模板坍塌或是施工架倒塌 混凝土澆置產生的震動、使用振動搗實法或施工機具及人 員所引起的外力,產生模板震動,使模板和支撐所承受的應力 增加,造成整體支撐的不平衡、爆模或是變形量過大,嚴重時 會導致模板坍塌。上下樓層在搗築混凝土時,也可能造成模板 偏移,使得上下柱產生偏心,所以模板支撐應由營造業技師核 算並簽認。 地震、強風等天災,對施工架或是結構體產生的額外應力 是無法避免的,但是可以藉由嚴格的施工品質管制,達到降低 意外災害程度的目的。 五、未確實安裝壁拉桿或將施工架和建築物固定 施工架倒塌最常發生的原因是施工架安裝時,並未牢固而. 20.
(22) 且和建築物間也沒有使用壁拉桿繫緊或是適當地固定。 六、臨時支撐計算錯誤 臨時支撐計算書應由營造業技師核算並簽證,監造建築師 之結構技師或土木技師審核。現場由工地主任檢核是否按圖施 工,並由監造人複核之。 七、提早拆模 需經工地主任簽認後,始得拆模,避免樓版變形量過大或 影響結構物強度. 21.
(23) 表 2-2. 模板支撐作業災害原因與防制對策. 施工災害種類或原因. 防. 制. 對. 策. 1.施工架下方加上高低調整器 2.基礎填級配料夯實,再舖上適 當之墊板 1.使用 U 型調整器 模 支撐高度不足時,未依 2.使用專用金屬插銷 規定使用 U 型高低調整 3.裝設交叉撐材 接頭 4.裝設壁連桿與結構相接 板 1.新舊支撐勿混雜使用 支撐材料品質不良 2.同樓版,模板支撐強度需相同 1.營造業技師核算並簽認 支 2.支撐材料強度檢驗 3.使用高低調節器與適當之墊板 額外的應力導致模板 4.使用 U 型調整器 坍塌或是施工架倒塌 撐 5.裝設交叉撐材 6.裝設壁連桿 7.施工中管制 作 未安裝壁拉桿或將施工 使用壁拉桿繫緊或適當固定 架和建築物固定 未使用高低調節器或 適當之墊板. 臨時支撐計算錯誤. 1.營造業技師核算並簽證 2.監造建築師之結構技師或土木 技師審核 3.工地主任檢核是否按圖施工, 並由監造人複核之。. 提早拆模. 需經工地主任簽認後,始得拆模. 業. 22.
(24) 2.3.3. 混凝土搗築階段影響結構強度的原因. 若未確實要求混凝土的品質管控,可能會影響結構的強度、耐震及 耐久性,日後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生命財產損失。原因如下: 一、新拌混凝土品質低劣 1.細骨材不良:採用河川下游的砂、碎石場的碎砂、海砂、 含泥土或有機物的砂。 2.水泥不良:水泥成份不對和設計需求不同、儲放時受潮或 是加入過量的飛灰。 3.水質不良:含有過量的氯離子或鹽分等。 4.配比不良:新拌混凝土應該具備適當的工作性,易於拌合 、輸送、流動和搗實而不會發生粒料分離的現象。配比設 計需要考慮經濟性、工作性、耐久性和抗壓強度,而且坍 度試驗必須依照相關規定。混凝土的級配不良,會使得混 凝土抗剪、抗壓強度明顯降低。 5.高層結構混凝土澆置樓層高,新拌混凝土所含的粗粒料輸 送時,受重力影響而沉澱,在輸送管的彎折處及低處累積 粗粒料,造成粒料分離現象。可以使用混凝土泵送機壓送 適當配合之混凝土,可以在粒料分離狀態很少的情形下輸 送混凝土,選用的機種應該考慮一次之澆置量、泵送距離 及高度,以減少粒料析離的情形,而且泵送後的混凝土坍 度損失不得大於 5cm,泵送前的坍度不得超過 18cm。 6.水泥含量不合規定:水泥含量過多或過少,都會影響混凝 土的抗剪強度,而且容易因為地震或是自重而產生剪力或 張力裂縫。 二、混凝土由預拌場運送至工地可能產生的影響. 23.
(25) 1.預拌車運送混凝土由預拌場至工地的時間過久,如果途中 保持攪動者不得超過一小時,其轉速不得超過 2∼3 轉/分; 而未加以攪動者不得超過半小時。 2.預拌車在短時間內抵達多部(與澆置作業未配合),雖抵達 工地未超時,但是加上排隊等待卸料的時間後,卻超過規 定的時間,所以應加強其出場時間之澆注現場管理。 3.在其他工地被拒收的混凝土預拌車轉運至另一工地矇混闖 關。 4.預拌車在運輸途中任意加水或未按規定操作機具。 5. 因運輸等問題須摻緩凝劑而未摻。 三、施工縫施作不良 接合面若是未妥善打毛處理,並且接續澆注前之灑水潤濕 處理管控,如遇地震,新舊混凝土交界將會因缺乏連續性而抗 剪強度不足,導致結構毀損。, 結構體的柱長,原本是以樓層高度設計,可是實際的柱子 與窗台、短牆有部分相接,使得柱長有效長度減短,造成混凝 土柱的勁度增加。地震來臨時,可能導致短柱剪應力超過原設 計而裂開,稱為短柱效應。 為了避免短柱效應的發生,所以在施工時必須加強牆柱結 合處的檢核,並於牆柱相接處以伸縮縫等方式留縫間隔,使現 場施工完成的柱子高度符合原設計。. 24.
(26) 表 2-3 混凝土搗築階段影響結構強度之原因與防制對策 混 施工災害種類或原因. 防. 制. 對. 策. 1.水泥成分抽查送驗 新拌混凝土品質低劣 2.水質成分抽查送驗 3.坍度試驗 土 4.適當之泵送機具 1.途中保持攪動者不得超過一小時 混凝土由預拌場運送 搗 ,轉速不得超過 2∼3 轉/分 至工地可能產生的影 2.未加以攪動者不得超過半小時 響 築 3.出場時間之澆注現場管控 1.接合面妥善打毛處理 作 2.接續澆注前之灑水潤濕處理管控 3.加強牆柱結合處的檢核 施工縫施作不良 4.牆柱相接處以伸縮縫等方式留縫 業 間隔 凝. 25.
(27) 2.4. 鋼骨結構特有分項工程施工災害. 鋼骨結構是超高層建築物唯一可行的構築方式,其整體結構的穩定 與施工階段的問題,都會對結構本身以及週遭環境的安全造成重大的影 響,建築物的超高樓化,並不會對將來的使用者以及週遭的人事物帶來 多大的好處,反倒是在設計與施工階段埋下的危險因子,將會影響建築 物週遭的人事物直到建築物拆除為止。超高層建築除了因為大規模化, 所以作業內容大增並且複雜許多,造成作業效率降低,工期拉長,並且 危險性也增加非常多,因為結構體變大,耐風耐震與防火的要求自然會 增加很多。 電銲優劣是影響鋼構件及整體結構強度的主原因之一,鋼骨結構的 鋼材加工可分為工廠電銲與工地電銲,由於工廠電銲的施工環境穩定以 及專業電銲機具、人員的配合,再經由建築公司的監造,銲接品質比較 容易接近設計值的要求。相反的,建築工地現場的銲接作業,由於工作 環境多屬高空作業,又容易受天候影響,所以電銲品質原本就不容易控 制,再加上鋼骨接續的部分一定要透過工人的現場電銲,如果沒有詳加 檢查,很可能會在銲接處產生應力集中,因此需要特別重視現場電銲不 良所產生的影響。唯有正確的鋼結構設計配合嚴格的施工品質,才能真 正達到鋼結構設計的強度。 施工及吊裝作業時,鋼骨組立之作業內容依其作業流程可分為柱的 組立、梁的組立、臨時螺栓的安裝、電銲施工與檢驗、高強度螺栓安裝 與檢驗。可能會發生的施工問題列舉如下: 一、選用不當的鋼結構構材 依構材可銲接與否約可分為三類: 1.銲接結構用鋼材:可銲接而且延展性良好。 2.薄板材、冷軌加工材及鑄鋼:可以用於銲接結構。. 26.
(28) 3.非銲接結構之鋼材鐵材料。 國內鋼骨建築大量採用巨型銲接箱型鋼,其力學特性除了 因為銲接造成殘留應力外,與國外比較常使用的熱軌工型鋼並 無太大不同。可是對於鋼板材料的選用應該要非常小心,不同 型號的鋼板材不可混用,主要樑柱所選用的鋼材或是需要使用 電銲的鋼材,應該要依照美國銲接學會所編定的銲接規範。 另外,高層建築常使用的厚鋼板,容易在軌製過程中含有 夾層,因此須對厚度 25mm 以上的鋼板進行超音波檢測或其他 可靠的方法檢驗。 二、銲接施工不良 1.氣溫在 O oC 以下時,未經預熱不得施作銲接作業。雨天 或相對濕度超過 85%時也不可施作銲接作業,如果在室內 施工必須先確認銲接部位無水份後,才可進行銲接作業。 2.風速超過施工規範所規定的大小時,必須具有防風設備才 可施作銲接,如果風速超過每秒 2m 時,除非有防風設備 ,否則不可施行氣體遮護銲接。 3.氣體遮護電弧銲接(GMAW)所使用的遮護氣體,其水份含 量不可高於 0.05%。 4.銲接所使用之銲線及銲藥的搭配,必須依照規定施作,不 可隨意更改。 5.背墊板及起弧端板必須配合開槽方式適當使用,背墊板必 須使用與母材同等級的鋼材。 6.銲材烘乾規定 (l)銲條及銲藥必須儲存於密容器內,除了當日需用量以 外不可任意開啟,並且必須保持乾燥以免損壞。. 27.
(29) (2)低氫系被覆銲條,除非另有特別規定,否則在銲接之 前應該先行烘乾。 (3)低氫系被覆銲條容許曝露於大氣的最長時間,應該依 照施工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7.銲接前預熱鋼材與控制電銲層的溫度,對銲接品質有很重 要的影響,可以防止電銲產生裂紋或變形,亦是防止銲道 龜裂發生的重要方法,預熱及電銲層的溫度,受構材碳當 量影響,因鋼構廠商不同而異,實際使用時應該參考鋼廠 提供的計算公式,計算其適當溫度。 8.銲接施工注意事項,依照「建築工程施工規範」規定: (1)銲接必須依照 AWS Dl.l 結構銲接規範進行。 (2)銲接必須注意銲料是否完全熔透,尤其要避免電銲起 點的熔透不足、夾渣、燒缺或龜裂。 (3)銲接應儘可能採用平位銲接。 (4)銲接所採用的方法及程序,必須要考慮銲接時所產生 之熱是否可以平衡,以減少不必要的變形與過大的收 縮應力。可以考慮使用適當的冷卻設備,以避免過大 的銲接熱量影響鋼材材質。 (5)銲條之最大尺寸, a.採用平位銲接時,除了根部之外,均為 8cm。 b.橫向角銲為 6cm。 c.平位角銲的根部銲接及有背板的平位對銲之根部銲 接,其開口大於 6cm 者,均為 6cm。 d.立位及仰位銲接為 4cm。. 28.
(30) e.對銲的根部銲接及其上述以外之銲接為 5cm。 (6)角銲根部以上的每層最大銲厚及對銲之各層最大銲厚 a.槽銲根部為 6cm。 b.平位銲接根部以上每層為 3cm。 c.立位、仰位及橫向銲接根部以上每層為 5cm。 d.根部一次最小銲厚,必須以可以防止龜裂為限。 (7)一次銲成的最大角銲長度: a.平位銲接為 10cm。 b.橫向及仰位銲接為 8cm。 c.立位銲接為 13cm。 (8)在已銲金屬上施行銲接之前,必須將熔渣刮除,並且 將銲接部與其鄰近母材刷乾淨。 (9)不使用背板的對銲,在背側銲之前,必須將根部銲接 處鑿磨至堅實金屬裸露,使用背板的對銲,必須將銲 著金屬熔入背板。 (10)對銲接縫端必須有堅實的銲著金屬,在接縫端必須延 接相同端形的補助板,使銲接沿至構材的邊端之外, 等銲接部份完全冷卻後,在將補助板除去,並且將端 部與構材邊緣修齊。 (11)銲接剪力釘的鋼板面必須處理清潔,不得有其它污雜 物。 (12)剪力釘在每次開始正式植銲前,至少應先試銲 2 只, 以檢視電銲機及銲槍的操作與調整是否適當,並將試 銲完成的 2 只剪力釘,依規定進行銲接試驗,合格後. 29.
(31) 才可繼續施工。 9.銲道檢驗方法 (l)目視檢驗:參照 CNS 13201「鋼結構銲道目視檢測法」之 規定。 (2)非破壞性檢驗分類如下: a.滲透液檢驗法(PT):參照 AWS D1.1 第 6 章之規定。 b.磁粒檢驗法(MT):參照 CNS「鋼結構銲道磁粒檢測 法」之規定。 c.超音波檢驗法(UT):參照 CNS 12618「鋼結構銲道超 音波檢測法」之規定。 e.放射性檢驗法(RT):依照 CNS 13020「鋼結構銲道射 線檢測法」之規定。 三、高強度螺栓破壞 構件與螺栓頭或螺帽的接觸面,與螺栓軸線的傾斜度不得 大於 1:20,否則應使用斜墊圈。螺栓安裝時必須施加預力,施 加的預力大小因螺栓的直徑及型號而不同,必須依照相關規定 辦理,而所施加的預拉力一般都已超過其降伏拉力,拆下後將 會產生永久變形,若是再重新安裝使用,會因為塑性變形導致強 度不足,所以使用過後的螺栓不可重複使用,其螺牙帶有傷痕 銹蝕者亦不得使用之。 安裝時不可使用鎚擊入孔,如果不能用手將螺栓入孔,可 以用沖銷穿過校正,如果仍然無效時,可以考慮以鉸孔方式擴 孔,擴孔後的孔徑仍然不得大於設計孔徑 2mm,如果超過設計 孔徑時,應該塞銲後重新鑽孔。高強度螺栓必須使用動力鎖緊 器鎖緊,如果無法施工時,可以使用手動扳手鎖緊,鎖緊方法. 30.
(32) 及程度必須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而螺栓群的鎖緊工作,應該由 中間向兩側,上下及左右交叉進行,避免相對的螺栓受影響而 鬆動。 四、鋼架構件組立時倒塌 豎向構件未能自立穩定前,應於二垂直方向上加側撐,而 吊放 12m 以上的構架,在吊索鬆開之前,必須使用臨時支撐固 定,以保持側向穩定性。 鋼結構建築物進行組裝時,逐層構築永久性樓版,在已完 成的最上層永久性樓版上方,所組立的鋼骨構架不宜超過八層 或 24m。已完成的最高樓版層上方,尚未以銲接固定或用永久 性螺栓鎖定的鋼骨構建,應適當固定之,並且不宜超過四層或 12m,嚴格要求現場人員按圖施工。 五、鋼樑穿孔不當 由於要允許各種管線連通,所以必須要在鋼樑腹板上開孔 ,開孔形狀及大小,都會折減鋼構桿件之強度及勁度,並且會 有應力集中的情形,所以開孔位置要避開應力較大的地方,並 且要限制開孔的孔徑大小。可以在開孔周圍用鋼承鈑進行補強 ,以降低開孔對構件強度所產生的影響。 六、剪力釘銲接不合格 剪力在施工完成後,都應該目視檢查,並且以每 100 只抽 取 l 只的比例,做錘擊彎曲試驗。將剪力釘錘打彎成與垂直面 成 15 度,若目視檢查有銲接缺陷的剪力釘,應向缺陷相反的方 向錘擊之,檢查銲道有無裂痕,合格時保留彎後狀態,不合格 則重銲。 七、防火被覆施工品質不佳. 31.
(33) 鋼材料有不耐高溫的缺點,可以由美國 911 雙子星大廈倒 塌事件看出防火被覆的重要性,防火被覆的厚度和材料影響防 火時效甚大,所以防火被覆施工時應該確實按圖施工並且遵照 相管規定。. 32.
(34) 表 2-4. 鋼骨結構特有分項工程施工災害與防制對策. 施工災害種類或原因. 鋼. 骨. 結. 構. 工. 程. 防. 制. 對. 策. 1.厚度 25mm 以上的鋼板進行 超音波檢測或其他可靠的方 法檢驗。 2.鋼板材質證明。 3.鋼板夾層檢驗報告。 4.鋼板材料試驗報告。 5.鋼構件尺寸檢查表─樑、柱 6.鋼骨製作品質檢驗報告 7.銲接後目視檢查表─樑、柱 選用不當的鋼結構構材 8.銲接之磁粒檢驗紀錄 9.銲接之超音波檢驗報告 10.銲材材質證明 11.銲材試驗報告 12.電銲作業施工品質自主檢 查表─樑、柱 13.第三者駐場之銲接之超音 波檢驗報告 14.材料試驗照片 1.依照 AWS Dl.l 結構銲接規範 2.銲道非破壞性檢驗 3.銲工考試程序書 4.銲工考試第三者檢驗報告 5.銲工考試照片 銲接施工不良 6.銲接後目視檢查表 7.電銲作業施工品質自主檢查 表 8.第三者駐工地之銲接超音波 檢驗報告 9.銲工銲道檢驗紀錄表. 33.
(35) 1.施工檢驗流程 2.施工品質管理標準 3.高拉力螺栓材質證明 4.高拉力螺栓鎖緊軸力/扭力試 驗表 5.高拉力螺栓施工後檢查表 6.高拉力螺栓試驗報告 7.基礎螺栓材質證明 8.基礎螺栓試驗報告 1.豎向構件未穩定前,應於二 垂直方向上加側撐 2.吊放 12m 以上構架,吊索鬆 開前,使用臨時支撐固定 3.已完成之最上層永久性樓版 上方,所組立的鋼骨構架不 宜超過八層或 24m。已完成 的最高樓版層上方,尚未以 銲接固定或用永久性螺栓鎖 定的鋼架,不宜超過四層或 12m 4.嚴格要求按圖施工 5.鋼骨吊裝品質檢驗照片 6.柱底板偏位測量紀錄表 7.柱底板偏位測量紀錄圖 8.柱高程及垂直度測量紀錄表 9.柱高程及垂直度測量紀錄圖 1.開孔位置要避開應力較大的 地方 2.限制開孔的孔徑大小 3.開孔周圍用鋼承鈑進行補強 1.施工完成後,目視檢查 2.每 100 只抽取 l 只,做錘擊 彎曲試驗。 3.剪力釘材質證明與試驗報告. 高強度螺栓破壞 鋼. 骨. 結. 構 鋼架構件組立時倒塌 工. 程. 鋼樑穿孔不當. 剪力釘銲接不合格. 防火被覆施工品質不佳 按圖施工並且遵照相管規定. 34.
(36) 2.5. 高層建築之其他可能施工災害. 一、固定式塔型吊車折損或倒塌 固定式塔型吊車,依照爬升方式分類為樓爬式及自立式, 裝設位置必須考慮拆裝困難度、結構補強及對其它施工作業的 影響而做適當的規劃。樓爬式塔型吊車有爬升高度限制,應考 慮可吊裝的節數決定其爬升樓層位置。而塔型吊車安裝前必須 檢討其組成零件的重量、作業能力、塔車前方桁架組立位置、 安裝塔型吊車所用的移動式吊車位置與移動式吊車站立的構台 是否需要補強。塔車拆卸前必須檢討起重機的作業能力,架設 位置的結構是否需要補強、使用的高強力螺栓組及銲接處是否 有不正常的變形或龜裂。吊車組裝時所使用的高強力螺栓與銲 接都必須滿足鋼結構設計規範所要求強度與規定,並且避免超 高及超重吊掛。 吊車本身之型錄及應力計算書應由營造廠技師檢核簽認, 並且送勞檢所檢核,確認安全合格後,核發使用執造,操作人 員亦必須有合格操作執照,方可操控駕駛之。輔助吊車(輪胎 式吊車)亦須按前述規定處理。 二、強風或颱風的影響 超高層建築受風力的影響往往比地震力還大,高處作業的 風速比一般地面強上許多,當風速達 10∼15m/sec 塔吊作業就可 能有危險性,銲接作業也會無法施工,造成工期落後,而且結 構體上的機具、建材與人員也有被吹落的危險,所以應事先制 訂停工標準與緊急應變措施。有效率的施工管理可以降低強風 的危害程度,尤其是颱風季節來臨時,對建材和物料的管控、 綁固和施工規劃相形之下就非常重要,並且須確實掌握氣象動 態。. 35.
(37) 三、地震的影響 施工階段遇到地震,可能會對銲接不良或是銲接中的鋼骨 產生重大的損害,更會對施工中的人員及機具造成立即的影響 ,並且可能降低日後建築物使用時耐震的能力。如果固定塔吊 基座的鋼材或高強度螺栓強度不足,可能會造成塔掉。施工中 的高層建築物如果遇到地震,對結構本身和人員的危害程度, 遠比一般已構築完成或是建築高度較低的工地高很多,因為超 高大樓地震時的搖晃程度遠比地面大,加上工地到處都是半完 成的施工品和建材,而且結構體也尚未達到其設計的強度要求 ,所以超高層結構在施工階段遇到有感地震,須進行安全鑑定 。耐震需求參考如下: (一)「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與解說」對於鋼筋的相關規定: 1. 鋼 筋 出 廠 實 測 降 伏 強 度 不 得 超 出 規 定 降 伏 強 度 1,300 kgf/cm2 以上(複驗時不得超過 1,500 kgf/cm2)。 2.鋼筋實測極限抗拉強度與實測降伏強度之比直不得小於 1.25。 (二)新澆置混凝土受地震影響 1.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實驗研究,澆置齡期一至七 天的混凝土而言,混凝土強度受損狀況會比鋼筋握裹力受 損還嚴重,所以可以著重於結構物鑽心試體強度之檢核。 2.地震過後,對混凝土表面作裂縫形式及寬度作調查,用以 初步研判該新澆置部分是否應拆除重建,容許的裂縫寬度 ,需要參照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之。 四、火災 鋼骨結構工程,需要大量現場電銲作業,如果現場沒有確. 36.
(38) 實做好動火管制,並且隨時注意易燃物料的管制和儲藏,很容 易在工地發生火災。需要施作動火作業時,除了防火毯的鋪設 ,還必須事先留意週遭環境的情況,配置適當的滅火及防火設 施,會同現場監造人員參與施工,並且嚴禁鋼骨工人在工作時 吸煙。 一般高層鋼構建築物的電銲火災,最容易因為火苗掉落到 其他樓層,引發該處易燃物起火或是悶燒,所以在電銲時需要 特別注意風向與電銲處附近的結構缺口,以免火花散落到其他 地方引起火災。尤其是電銲作業和其他工種共同作業時,必須 考慮電銲火花對此工種的影響,如果該工種有火災之虞,應該 避免與電銲共同作業,或是加強防火措施。 五、鋼架、鋼筋、帷幕牆、PC 版或其他建材吊裝掉落 鋼結構構件以起重設備吊運移動,除了起重機本身的吊重 能力及起重機的操作安全必須事先規劃之外,吊運作業尚須注 意以下事項: 1.吊掛鋼材必須注意重心與可支吊位置,不得損壞鋼構件。 2.欲吊放鋼材的位置未完成準備之前,不可將鋼料先行吊上 等待安裝。 3.起重機械的吊鉤(卸克)或吊具必須有避免鋼料意外脫落 的裝置,並且應該注意螺牙是否老舊或是沒鎖好。 4.吊運長度超過 6m 以上的構件時,必須用二條鋼繩捆縛, 構件端部必須使用穩定索使之穩定。 5.構件吊運就位後,必須以臨時支撐或臨時固定螺栓固定後 ,吊索才可鬆開。 6.揚昇設備的吊掛用具使用前必須檢查有無損傷及腐蝕,如. 37.
(39) 有異狀應該立即修復。揚昇設備不得超重吊運,並由專人 負責指揮,作業範圍下方應避免有他人工作。 7.吊裝時必須考慮受風擺動的影響,以免旋轉不穩而掉落或 傷及人員,風速過大時就應該中止作業。. 38.
(40) 表 2-5 高層建築之其他可能災害與防制對策 施工災害種類或原因. 高 層 建 築 之 其 他 可 能 災 害. 防. 制. 對. 策. 1.安裝前必須檢討其組成零件 的重量、作業能力、塔車前 方桁架組立位置、安裝塔型 吊車所用的移動式吊車位置 與移動式吊車站立的構台是 否需要補強 固定式塔型吊車折損或 2.型錄及應力計算書需由營造 業技師檢核 倒塌 3.送勞檢所檢核,安全合格後 ,核發使用執造 4.操作人員須有合格操作執照 5.輔助吊車亦須按前述規定處 理 6.基礎螺栓材質證明 7.基礎螺栓試驗報告 1.確實掌握氣象動態 2.建材和物料的管控、綁固和 強風或颱風的影響 施工規劃 3.事先制訂停工標準與緊急應 變措施 1.耐震設計 2.新澆置混凝土受地震影響, 地震的影響 須做鑽心強度取樣檢核。 3.須進行安全鑑定. 39.
(41) 1.動火管制 2.配置適當的滅火及防火設施 3.嚴禁鋼骨工人工作時吸煙 4.電銲作業和其他工種共同作 業時,必須考慮電銲火花對 此工種的影響,如果該工種 有起火之虞,應該避免與電 銲共同作業,或是加強防火 措施。. 火災. 1.吊掛鋼材必須注意重心與可 支吊位置 鋼架、鋼筋、帷幕牆、 2.欲吊放鋼材的位置未完成準 備之前,不可將鋼料先行吊 PC 版或其他建材吊裝 上等待安裝。 掉落 3.起重機械的吊鉤(卸克)或 吊具必須有避免鋼料意外脫 落的裝置,並且應該注意螺 牙是否老舊或是沒鎖好。. 40.
(42) 第三章. 高層建築施工災害預防措施研究 3.1 前言. 由於近年來建築工程災害頻傳,造成不少人命的傷亡與社會成本的 損失,所以針對新建工程的災害預防相形之下更顯重要。由於台灣地狹 人稠,都會區建築物大量採用高樓建築與超深地下室之設計,建築施工 困難度與風險倍增,構築時間更長,因此如何避免施工災害則為現階段 各縣市的防災重點。 目前全省只有台北市、台北縣與高雄市等少數幾個縣市有施工防災 或施工計畫說明會之機制,多數縣市政策並不重視此一問題,比較完善 的施工階段防災制度應該包括:考量週全的施工計畫審查會和嚴格的施 工中勘驗,其流程如圖 3-1。其中台北縣市政府均認為建築工程必須達到 一定的規模,才需要舉辦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否則只要送交施工計 畫備查即可,採報備許可制,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所稱高層建築,是 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五層以上之建築物,符合台北縣市認定舉 辦施工計畫說明會的作業原則。而在施工勘驗作業部分,目前各縣市都 有類似的規定,但是施行標準不一,勘驗項目也不相同。因此須有一套 完備而且統一的法規制度,才能容易讓業界遵循推廣,並且有效地降低 施工災害的發生頻率以及嚴重程度。 以下列舉目前各縣市舉辦施工計畫說明會和施工勘驗的實際情況, 以及實際成效相當不錯,由工程會主導之公共工程查核制度及現況,讓 各縣市政府可以互相參考,並且加強宣導施工階段災害預防的觀念,希 望可以藉由討論台北縣市的相關規定,以促成各縣市政府重視並及早實 施此一降低施工災害之安全制度。. 41.
(43) 取得建築執照. 未達一定規模之 施工計畫書審查. 已達一定規模之 施工計畫書審查. 主管建築機關 召集技師、學者審查. 業者委託技師公會 或學術團體審查. 施工計畫書審查結果 抵觸建造執照內容. YES. NO 放樣勘驗. 一般樓層勘驗. 工程完竣. 申請使用執照. 圖 3-1. 台北縣市防災諮詢制度流程圖. 42. 變更設計.
(44) 3.2. 台北縣市政府施工防災說明會的施行緣起. 一、台北市 在 89.1.28 各公會理事長曾拜訪馬市長,向市長報告已協助 工務局草擬完成「台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暫行作 業原則」,希望儘早付諸實施,以取代查稅措施。 89.4.30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正式訂頒該台北市建築工程辦理 施工計畫說明會暫行作業原則」,並規定自 89.5.1 開始實施。 於 89.05.06 台北市工務局與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曾共同舉辦施 工計畫(諮詢作業原則、方式)研討會。試辦半年後,於 89.11.10 及 89.12.21 工務局邀請各公會一起檢討成效,一致認為該作業 原則對確保施工品質及減少施工災害成效良好,應予繼續推動 。因此,工務局並於 90.1.18 正式頒行「台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 工計畫說明會作業原則」。 但是於 90.12.19 該施工計畫說明會作業原則突然被停止, 令土木界一陣錯愕,在 91.1.11 各公會理事長曾再度拜訪台北市 政府工務局長,但工務局長仍堅止停止該作業原則之運作。因 此,在 91.8.5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邀請各公會理事長 一 同拜訪台北市政府,建請市府應儘速恢復辦理施工計畫實質諮 詢機制以確保施工品質,減少工程施工期間發生意外災變之機 率。在會議結論時,歐晉德副市長表示,針對規模達一定程度 且具危險性工程的施工計畫書,建立複審制度,對確保施工安 全有很大幫助,應儘快實施,並同意考慮一個月內恢復施工計 畫諮詢制度,但要求建管處人員在近日內邀集各公會,對於諮 詢所需時間之交待、訂定諮詢費用之標準及專業責任之釐清等 三個問題進行討論及定案。 目前在 91.8.至 91.10 期間,建管處人員與各技師公會人員曾. 43.
(45) 多次進行協商,將歐副市長所指示之三點議題進行討論,在 91.10 中旬達成共識,並決定恢復其施工計畫說明會之諮詢機制 。 二、台北縣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自 88.4 頒布「台北縣建築工程辦理施工 防災計畫說明會作業原則」以來,對於避免施工災害之發生, 一直成效不錯,但亦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向台北縣政府遊說, 取消「諮詢制度」之作業原則,經台北縣工務局於 91.7.15 邀請 各公會召開檢討會議,會中雖有建築開發業者有一些不同意見 ,但一致決定為確保公共安全、降低施工災變發生機率,仍然 應該再委請各專業團體繼續辦理「施工防災計畫說明會」,當 日工務局長並表示已將此規定送請台北縣議會審議修訂之「台 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暨自治規則」,一併完成法制程序。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在邀請產官學各方代表多次會商後,以 台北縣「建築管理自治規則」為藍本,依據地方自治的精神, 完成台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該草案在縣議會諮詢 通過後,對於建築法規未明定之有關部份,如施工安全、維護 山坡地安全、增進城鄉風貌、資源再利用及推動建築管理資訊 化,得以地方自治精神加強建築管理。 台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注重建築管理、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該條例明訂起造人在申請建築執照時,須檢附電子 圖檔,以建置完整建築管理資料庫,以供民眾查閱。同時針對 地質敏感地區及具有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申請案之地基調查報 告資料,由縣府委託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 諮詢。 在確保工程品質方面之後,進一步針對誰應該對建物品質. 44.
(46) 負最大責任,曾有多方意見,最後條例中要求承造人應辦理品 管管制,監造人應辦理品質檢核,起造人應辦理品質督導。另 為防止建築工程發生施工災害,對設置施工防救災委員會,辦 理一定規模以上建築工程之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及施工防災 追蹤會勘工作予以法源依據。. 45.
(47) 3.2.1 建築施工計畫說明會施行現況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民國 89 年間,委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辦理施 工計畫說明會,加強宣導工程災害事先預防的重要性,避免施工災害的 發生。台北縣政府工務局亦針對施工前的災害預防措施,自 88 年 4 月 2 日發函,次日開始實施,特別規定凡符合規定範圍條件的建築物或雜項 工程,於領得建造執照後,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 ,檢具施工計畫向受台北縣工務局委託之機關團體,申請召開施工計畫 說明會,並且必須將施工說明會出席委員所提的意見,補充於施工計畫 內,並且提報工務局備查。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亦有 相同的諮詢機制。 而現階段各縣市對於施工計畫說明會的相關規定,有具體的規定者 為台北市、台北縣及高雄市。由於台北市及台北縣政府對於放樣勘驗前 應舉辦施工說明會的相關規定比較為完整,因此摘錄其作業相關規定以 供參考。. 46.
(48) 3.2.2 台北市對於施工計畫說明會的相關規定 目前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對於施工防災政策之相關規定有「台北市建 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備查作業原則」,相關規定如下: A. 「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備查作業原則」(自 91.11.1 起實施) 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為加強本市建築工程施工管 理,以確保施工品質,減少施工災害,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 1.. 本市山坡地基地面積達三○○○平方公尺涉及開挖整地 之建築或雜項工程。. 2.. 開挖深度超過十二公尺或地下室超過三層或開挖範圍達 三○○○平方公尺之建築工程。. 3.. 建築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上超過十五層之建築工程。. 4.. 鋼筋混凝土樑跨距超過十五公尺之建築工程。. 5.. 鋼骨樑跨距超過三十五公尺之建築工程。. 6.. 高度超過九公尺之邊坡擋土結構物。. 7.. 基地位於信義計畫區、基隆河(士林段新生地)、北投公 館路沿線等地質敏感地區者,地下室開挖之總深度(含 基礎)在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8.. 其他情況特殊經工務局認定應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者。. 三、本原則適用範圍之建築或雜項工程領得建築執照後,承造人及 專任工程人員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檢具施工計畫向受工務局委 託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團體)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受 託團體應於接獲申請 14 日內招開施工計畫說明會;承造人之專 任工程人員應親自到場說明簡報並說明施工計畫,監造建築師. 47.
(49) 得列席參加,工務局或受託團體之施工計畫諮詢委員提供專業 意見包括施工技術服務與諮詢、災害預防與應變之建議,供承 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參考,並應做成紀錄。 四、受委託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之機關團體如下: 1. 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2.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3. 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4. 台灣省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5.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6.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7. 台北市大地技師公會 8. 台灣省大地技師公會 9. 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10. 台北市基礎工程學會 11. 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 12. 其他經工務局核備之機關、團體受託團體辦理施工計畫 說明會應遴聘具有第二條規定之實際工程十年以上經驗 之學者專家或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為委員,委員名冊應註 明姓名、出生日期、學歷、經歷、參與國內外重大工程 名稱等資料送工務局核備,工務局並應彙整提供起造人 及承造人參考。每次出席施工計畫說明會之委員人數至 少五名。 受委託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之機關團體每件施工計 畫說明會收費標準以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為原則。. 48.
(50) 五、受託團體應於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後七日內將建議意見表函送 申請人並副知工務局,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參考諮詢與建議之 結果簽證施工計畫送工務局備查,監造建築師及專任工程人員 應監督工程施工時確實依施工計畫辦理。 受託團體於承造人提出申請後逾十四日未招開施工計畫說 明會,或招開施工說明會後七日仍未函送建議意見表者,視同 對施工計畫無建議事項。 B.摘錄「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關於施工計畫書內容規定如下: 第 十五 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承造人之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 容如下:. 一、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及相關工程人員之姓名、地址、連絡電話等編組資料。 二、建築基地及其四週二十公尺範圍內現況實測圖,比例尺不得小 於五百分之一,應包括範圍內各項公共設施、地下管線位置、 鄰房位置與必要之構造概況及其他特殊之現況等內容。 三、工程概要。 四、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 五、特殊或變更施工方法必要之檢討分析資料。 六、品質管理計畫。 七、施工場所佈置、各項安全措施、工寮材料堆置及加工場之圖說 及配置。 八、施工安全衛生防火措施及設備、工地環境之維護、廢棄物處理 及剩餘土石方處理。 前項施工計畫書之製作,應經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 後申請備查。 49.
(51) 但屬技師法第三章技師業務及責任部分,應由技師簽證。. 50.
(52) 3.2.3 台北縣對於施工防災計畫說明會的相關規定 目前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對於放樣勘驗前應舉辦施工防災說明會之相 關規定在「台北縣建築工程辦理施工防災計畫說明會作業原則」內有詳 述,因此對此作業原則載述如下: A.「台北縣建築工程辦理施工防災計畫說明會作業原則」(自 91.元.1 實施) 一、台北縣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施工管理,預防施工災 害,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 (一)本縣山坡地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涉及開挖整地之建築或雜 項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十五層以上者。 (三)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度在十二公尺以上(屋頂層除外)之 建築物或鋼骨樑跨距超過三十五公尺之建築工程。 (四)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 挖超過三層之建築物或開挖範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建築工程。 (五)高度超過九公尺之邊坡擋土結構物。 (六)建築基地下方有捷運路線通過者。 (七)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所劃設之活動斷層地區,或經本局規定 之地質敏感區者,其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七公尺 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八)建築物之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 1.7 表 1.3 定義之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二 元系統者。 (九)其他有安全顧慮之建築物經本局認有必要者。. 51.
(53) 三、本原則適用範圍之建築或雜項工程領得建築執照後,承造人及專任 工程人員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檢具施工防救災計畫書向本府具有該 項學識及經驗之機關、團體申請召開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 受理之機關、團體應於接獲申請十四日內召開說明會並邀請台 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列席;工地負責人應親自到場說明、承 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建築師應列席參加。 受理機關、團體之委員應提供專業意見作成書面紀錄以供承造 人施工參考。 四、辦理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之機關團體如左: (一)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縣辦事處 (二)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三)台灣省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四)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五)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六)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七)其他經本局核備之機關團體 機關、團體辦理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應遴聘具有相關實際工 程十年以上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專業技師為委員,委員名冊應報請本 局備查。 機關、團體應將委員依其專長分類,並按申請安件之特性指派 各分類之學者專家出席說明會。每次出席說明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 名且應為曾經參與類似工程性質者,其學經歷應提供承造人參考。 受理之機關、團體應以工程規模分級收費且每案以不超過新台 幣陸萬元為原則,其收費標準由各辦理之機關、團體自行訂定,為. 52.
(54) 應公告周知供申請人查詢。 五、機關、團體應於召開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後七日內將紀錄函送本 局備查,並按月彙整。 機關、團體之委員意見應屬諮詢性質非屬審查行為,監造建築 師、承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應將說明會委員意見辦理情形 補充於施工防救災計畫內簽證負責,併同放樣勘驗申報。. B.摘錄「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關於施工計畫書內容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 建築物施工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程概要。 二、監造計畫。 三、施工品質管制計畫。 四、安全衛生計畫。 五、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六、施工防救災計畫。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計畫,得於放樣勘驗前,送本府備查。 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本府得簡化施工計畫書之內容。. C.參考臺北縣政府「建築工程施工防救災計畫書參考項目表」: 一、基本資料 (一)工程概要:描述工程內容,平面、立面、剖面、配置圖。 (二)基地及周邊環境調查:位置圖(全街廓),地形圖,鄰房與基地 關係圖(樓層數、基礎深度、型式、構造、用途),現場及周邊. 53.
(55) 道路、鄰房照片、排水溝、地上及地下管線公共埋設物圓。 (三)地質調查資料:地形及周邊高程,地質狀況,地下水位高程 及水文設計使用參數,地質及地層構成特性分析。 (四)施工場所佈置:安全圍籬,工務所,材料堆置場,出入口大 門及動線,基地外交通。 (五)施工管理組織:設計人、監造人、施工組織人員(含聯絡電話 、地址、傳真)。 (六)工程特性描述:工程本身的特性及施工問題點,施工環境的 特性及施工問題點,施工安全管理方針及重點對策,地上及地 下工程之施工特色。 二、安全防災措施計畫 A.地下施工 (一)地下挖方施工對近接鄰房、道路之影響評估。(泥水掘削、地 盤改良隆起、砂(泉)湧、管湧…等) (二)地下挖方施工對周邊地盤之影響範圍評估(地盤土質、挖方深 度、擋土結構貫入深度等之關係) (三)地下挖方施工工法之選定及防災安全對策(依【一】【二】之 影響評估擬定防災對策及選定工法之理由) (四)擋土結構施工計畫:施工位置,施工方法,場地配置,預定施 工程序與時機,施工進度,擋土結構施工詳圖,地質描述,使 用機具及人員編組,施工中對鄰近結構物及環境之影響與對策 、安全衛生維護等。 (五)支撐設施施工計畫:場地配置,預定開挖階段,支撐糸統型式 ,支撐平面及斷面配置詳圖施工方法,詳細施工順序與時機, 支撐預加軸力值及方法,施工進度計畫,監測計畫及安全性檢 54.
(56) 討評估計算資料。 (六)監測計畫:施工程序及方法,監測項目,監測儀器裝設位置及 監測方法,配置計畫及圖說,裝設計畫及維修,保護方法,監 測頻率,施工安全控制管理值,監測數據判讀之時限。 (七)監測中之異常現象,應變對策方法及計畫:針對監測項目及可 能之災變項目,提出具體的應變對策抑制及防救方法之計畫。 B.地上施工 (一)地上施工對近接鄰房、道路安全影響評估(吊運材料、墜落物 、施工等) (二)鷹架糸統施工計畫及安全性檢討評估(計算資料) (三)模板支撐系統施工計畫及安全性檢討評估(計算資料) (四)高空作業墜落物防護施工計畫 (五)天然災害(颱風、豪雨、地震)防救措施計畫 (六)人為災害(火災、坍塌、墜落)防救措施計畫 三、災害發生後之緊急應變計畫 (一)施工災害應變中心組織 (二)施工災害應變中心搶救任務編組 (三)地區工程災害通報系統單位表及後勤支援表 (四)施工災害緊急應變程序 (五)工地一般裝備表 (六)可供支援救災設備廠商資料表(挖土機、吊車、混凝土廠、砂 石場、棄土場、灌漿機等) (七)人命救護醫院資料表. 55.
(57) 56.
(58) 3.3 建築施工中防災勘驗作業執行現況 目前各縣市對於施工中勘驗的相關規定各有不同,以下列舉台北縣 市與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相關規定,說明施工中勘驗制度的施行現況。. 3.3.1 台北市新建工程施工勘驗相關規定 建築物地下層開挖二層以上或深度八公尺以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 員應就(1)觀測系統工程(2)安全支撐工程(3)構台工程(4)地岩 錨工程(5)基礎開挖工程之勘驗報告表,簽名負責後,隨同建築工程勘 驗報告表會同監造人簽章後向台北市工務局申報勘驗。摘錄「臺北市建 築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如下: 第 十九 條.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於有效期間內之施工,其必須申報勘驗 之部分、時限及內容規定如下: 一、放樣勘驗:在建築物放樣後,開始挖掘基礎土方一日以 前申報,其內容包括: (一) 建築線、建築基地各部分尺寸,由起造人負責土界 址指界與執照核准圖及現地尺寸相符。 (二) 建築物各部分尺寸及位置與圖說相符。 (三) 建築基地出入通路、排水系及經指定範圍內之各項 公共設施與執照核准圖說相符。 (四) 建築交通、安全及衛生維護措施與施工計畫書相符 二、擋土安全維護措施勘驗:經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地質特殊 地區及一定開挖規模之挖土或整地工程,在工程進行期 間應分別申報,其時限內容由市政府視實際需要定之。 三、主要構造施工勘驗:在建築物主要構造各部分鋼筋、鋼 骨或屋架裝置完畢,澆置混凝土或敷設屋面設施之前申. 57.
(59) 報,其內容包括: (一) 建築物主要構造各部分尺寸、配筋及位置與設計核 准圖說相符。 (二) 建築物主要構造使用之材料檢具之品質及強度證明 文件與設計核准圖說相符。 (三) 主要構造施工中設置之模板、鷹架等假設工程及安 全措施與施工計畫書或核准圖說相符。 四、主要設備勘驗:建築物各主要設備於設置完成後申請使 用執照之前或同時申報,其內容包括: (一) 各項主要設備使用材料檢具之品質及規格證明文件 與核准圖說相符。 (二) 各項主要設備之規格、面積、容積及性能證明文件 與核准圖說相符。 五、竣工勘驗:在建築工程主要構造及室內隔間施工完竣, 申請使用執照之前或同時申報,其內容包括: (一) 築物總高度、屋頂突出物高度、建築物各部分尺寸 、外牆構造及位置、各層樓地板面積及建築面積與 設計核准圖說相符。 (二) 築物室內隔間、防火區劃、防火構造及防火避難設 施與設計核准圖說相符。 雜項執照必須申報勘驗部分除按前項規定辦理外,於雜 項工作物之鋼筋混凝土構造或鋼骨構造部分在鋼筋、鋼骨設 置完畢,澆置混凝土前申報勘驗。 預鑄房屋及其他特殊者之申報勘驗,由主管建築機關定 58.
(60) 之。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必須申報勘驗部分,應經主管建築 機關派員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其勘驗方式及勘驗項 目由市政府另定之。 第 二十 條. 工程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依照核准圖說及施工計畫書施 工至必須申報勘驗階段時,於申報勘驗前,應由承造人及其 專任工程人員先行勘驗,並經監造人勘驗合格會同簽章,交 由承造人檢具勘驗申報文件,按規定時限向主管建築機關申 報後,方得繼續施工。 申報勘驗報告及紀錄文件應併建築執照申請書件及工程 圖說,由主管建築機關保存至該建築物拆除或毀損為止。.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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